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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03:4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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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0)建设技字第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目前各地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的有关规定,正在积极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准备和实施工作,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审查机构申 报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甲级审查机构

  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各地成立施工图甲级审查机构,须由建设部审定批准。具体申报程序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机构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一式四份;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审定批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一批申请甲级施工较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于今年9月30日以前报勘察设计司。

  第二批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

  二、关于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

  乙级和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条件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申报和审批的时间由各地视实际情况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名单抄报勘察设计司备案。

  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建设部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证书样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年八月十四日



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

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以及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成为高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真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切实把高校在校学生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高校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各高校应适应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变化,按照有利于组织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负责教职员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负责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按教职员工、流动人口和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高校的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二、 切实加强已婚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各高校要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结婚情况。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当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 妥善解决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各地人口计生、教育、公安行政部门以及各高校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制定适用于本地、本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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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二 ○ ○ 七年七月九日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中的特殊作用刍议

  张喜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元旦正式实施,关于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竟有十三条之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工会有着特殊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亮点之处的话,首当其冲的就是本条的规定。概括起来说,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劳资共决权"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拥有制定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权利。应当说这项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既往,人们自觉或不自觉认为,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规章制度理所当然地就是用人单位用以管理职工的特权。本法作此规定的要旨就是: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具有提议权,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具有提出方案和意见的权利,最后,再由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协商确定。仅此而已是不行的,"公示"这个程序也是必须履行的,没有公示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都是无效的。
  具体说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法定程序有四环节:第一,动议;第二,讨论;第三,协商;第四,公示。这四个环节是法定的程序,不得缺少任何一环,否则即无效。工会的特殊作用就在于协商确定阶段。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与工会的协商或者说谈判,方可以确定下来。从实践的角度看,工会能否单方与用人单位来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呢?从一般情况看,工会干部目前的素质和能力尚不能完全胜任与用人单位谈判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工作。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管理模式、工会干部配备的标准以及工会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地位,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谈判,事实上是处于一种弱势的状态。如果工会仅仅凭其自身的力量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会产生两个棘手的问题:第一,工会是否有能力说服用人单位提案的劳动规章制度真正是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不是对职工权益和利益侵害?第二,工会如何能够确保其对职工的绝对代表性,或者,当个别职工受到劳动规章制度惩罚的时候不对工会产生"出卖"了其权益和利益的怨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工会至少应当做到:第一,提早介入;第二,吸收职工参加协商谈判;第三,提高干部自身素质。
  所谓提早介入,就是指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这个阶段就要积极参与。
  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那么,工会就应当认真做好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帮助职工选举好职工代表,并对职工代表做好培训。选举好职工代表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一线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一般来说,不得少于65%,坚决抵制各级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侵占一线职工代表的行为;第二,确保职工中具有参与能力和参与热情的职工能够被选举为职工代表,抵制"钦定"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作法;第三,职工代表产生的办法应当实行"异地"(即非本部门)投票的海选票决制;第四,对真正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公示,且进行相关管理和法律知识等培训,以保证其有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所谓吸收职工参与协商,就是指工会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本方代表不仅要有工会干部,还应当有职工代表。
  这样提出问题,是从我国用人单位的工会实际上的地位和作用考虑的。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尽管工会委员或称工会干部是会员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的,但是,毕竟不是职工自由提名和选举产生的。从用人单位工会主席的提名与产生即可窥见一斑。全国总工会颁发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和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配备","专职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从这些正式的规定中不难感觉出工会干部的"配备"色彩,以及与企业管理人员媲美的情形。有鉴于用人单位工会工部产生特殊情况,建议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最好能够吸收职工代表参加。有职工代表参加的益处在于:第一,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实际上起到了对职工权益和利益的代表性作用;第二,可以使用人单位一方能够清楚地了解职工的真实情况和要求;第三,可以增强工会方面协商谈判的实力;第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职工对可能产生的问题的怨怼。
  所谓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主要是指尽最大的努力增强工会干部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谈判能力。
  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提名工会干部或工会委员会候选人时,必须充分考虑其综合素质和基本素养等相关因素,再有不能出现论资排辈、安置其它岗位领导干部、考虑既有的级别待遇、消化干部指数等方面情况,确保工会干部队伍年富力强、最具有群众工作能力;第二,对工会干部进行工会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包括工会理论、工会政策、工会工作实务等方面的内容;第三,提高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的能力,工会干部尤其要懂得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等等;第四,为工会干部增加管理知识提供条件,尤其要使工会干部懂得一般经济、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知识。除了这些与开展工作参与企业管理的专业或专业基础知识,工会干部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哲学水平、逻辑思维素养、演讲能力、谈判技巧等等。在中国,工会干部的政治素质是必须具备的。所谓政治素质,不仅包括对党和国家负责的政治素质,还应当包括对职工和社会负责的政治素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干部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职工和社会负责,实际上是并行不悖的。作为工会干部应当学会把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样的政治素质也是在贯彻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必不可少的素质要求。
  工会不仅要在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发挥好法定的特殊作用;还应当注意到在宣传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中、在教育职工自觉地遵守依法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更要注意吸收职工的意见与时俱进修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特殊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也为工会工作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但是,对工会来说,也是一个重大的机遇。如果工会在贯彻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问题上,真正发挥其法定的特殊作用,势必会使中国工会有一个质的飞跃,也将使中国企业管理走向法制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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