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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4-07-03 05:1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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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管理办法(暂行)

铁道部


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管理办法(暂行)
铁道部


第一条 总 则
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品种繁多,国内尚未建立正常的生产供应渠道,部分仍需进口,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了在国内组织试制生产,不断扩大国产化配件的供应范围,并加强配件管理工作,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大型养路机械验收规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件目录及分类
一、整机制造单位按机型组织编制配件目录,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审核公布。各有关单位一律要采用公布目录中的编号、名称和图号。
二、大型养路机械配件按其特点分为A、B、C三类:
1.A类为影响使用安全、整机性能或价格昂贵的配件;
2.B类为影响互换性的配件;
3.C类为一般配件。
第三条 配件管理范围
一、铁道部定点的大型养路机械整机和总成制造单位组装用配件:
1.自制配件;
2.直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配件;
3.路内其他单位制造的配套件;
4.路外单位制造的配套件。
二、使用单位修理用配件:
1.路内、外单位制造的配件;
2.委托代理进口或保税库配件;
3.自制或委托其他单位制造的配件。
各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将A、B类配件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
第四条 配件生产
一、铁道部定点的大型养路机械整机和总成制造单位要根据使用单位的需要组织好配件生产、储备,保证配件供应。
二、铁道部定点的大型养路机械整机和总成制造单位以外的厂家或使用单位,制造A类、B类配件需进行资格审查。
三、申请资格审查的制造单位首先填报《大型养路机械产品扩散申请审查表》,据此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扩散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审查组,对该单位的制造能力进行实地考察并作出结论,报铁道部工务局审批。
四、扩散单位与制造单位签订的配件生产合同中必须有验收条款。合同双方要与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鉴定验收协议,并主动接受验收室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 配件验收及认证
一、大型养路机械A、B类配件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验收,有关单位应与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共同确定验收方式,验收合格由验收员签章后,方可销售和装机使用。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在验收配件的过程中,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以《质量问题通知
书》的方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处理,否则对该种配件拒绝验收;
二、进口配件应具备制造商的质量合格证;
三、路内单位生产的配件,产品合格证应具备铁道部驻厂机车或车辆验收室的签章;
四、路外单位生产的配件,应通过局级以上鉴定,并具备质量合格证。
第六条 配件试制
一、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试制应严格按新产品研制程序办理,不准边试制、边生产、边使用。
二、A类配件试制样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由研制单位组织,在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指定的专机上进行工业性考核,由承担考核单位填写《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考核表》,做出结论。此类配件必须通过局级以上鉴定,并经铁道部工务局审定同意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三、B类配件试制样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由研制单位组织,在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指定的专机上进行工业性考核,由承担考核单位填写《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考核表》,做出结论。此类配件必须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审定同意,报铁道部工务局备案,方可投入批量
生产。
四、C类配件试制样品由试制单位自行组织检验、考核,产品由质检部门负责验收。
第七条 配件采购
一、为确保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和作业的安全,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采购部门在购买大型养路机械配件时,必须确认有无铁道部驻厂验收室的签章或质量合格证,无签章或合格证的配件不得采购。财务部门在付款时,必须核查签章或质量合格证,否则不予付款。
二、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有权核查制造单位库存的配件,若有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库存配件,验收室有权制止使用。
第八条 配件使用
一、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库。根据配属机械台数,合理储备配件,保证大型养路机械的正常使用。配件储备金额应不少于设备原值的5%。
二、配件领用要以旧换新。要积极开展配件修复工作,延长配件使用寿命,对A、B类配件报废需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配件价格
一、国产化配件开发单位应按国家价格核算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配件的价格,报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备案。
二、新造大型养路机械采用国产化配件替代进口配件时,整机价格应重新核定。
三、采购时按进口价格确定的配件,因试制配件需要换装国产化配件,其进口配件按随机备品发给用户。
第十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工务局负责解释。



1994年5月24日
教师队伍缘何被说成“一塌糊涂”

杨涛


人民网9月13日报道,日前,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做客强国论坛时提出,针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提出阶段性的“底线要求”是对的,这有利于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促进教师的师德水平。管培俊在回答主持人提问时还说,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默默地耕耘、默默地奉献,为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有目共睹的,不承认这一点,把我们的教师队伍说得一塌糊涂,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我向来不赞成这样的说法。
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在接受教师的教育下成长大的,对于教师,我们都充满了感激之情。就是说“教师队伍一塌糊涂”的一些民众想必也是一时偏激之词,并非要完全否定今天的教师对于我们社会发展、对于推动人类文明前进所作出的贡献。然而,这种说法的为什么会产生,值得我们去深刻反思。
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韩愈的一句话作了精僻的概括:“师者,所以传业、授道、解惑也”。作为一名老师,我们不仅要求他们给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求他们教学生怎么做人,要在教学生的知识同时也要让学生明白做人的道理,遵守良好的道德规范,所谓“教书育人”。而道德的教化,必须来自教师自身对于道德的遵守和自律,来自教师的言传身教。虽然说,在学者中,可能存在掌有丰富的知识与道德失范并存的“人格分裂”现象,例如那个曾说过“知识就是力量”的英国大学者培根私下也收受他人贿赂。但在中国的传统的教育理念中,道德失范的学者再有学问也不配当作教师,因为教师教书的过程也是影响一个人思想观念成长的过程,在道德上不能率先垂范、为人师表,有?放心让这样的教师来教育自己的孩子呢?因此,教师是我们对其道德要求最高的社会群体之一,我们不是经常说:“校园是最后一片净土”吗?
不幸的是,在今天,校园这片净土也不干净了,大多的关于教师道德沦丧有的甚至是令人发指的犯罪事件使我们茫然失措。学校忙着收钱,从小学到大学“暗箱”操作,以钱定生,北航的事件也许仅仅只掀开冰山一角;在课堂上要求学生高呼“万岁”、在学生中民主选举“小偷”等事件不绝于耳;强奸、猥亵学生的禽兽教师屡屡出现,并且至今没有绝种的苗头。最近《沈阳晚报》还报道过这么一件事情,在教师节前夕,贫困学生洋洋花了40元钱买了束鲜花送给老师,忙着收其他学生送来礼物的老师见洋洋仅仅送来鲜花,一把就扔在地下。如此一个沾满铜臭味的老师,我们能指望在他手里培养出有正义、有良心的公民,培养出清廉的官员来吗?
所以,也许问题就在于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一些学校和教师的所作所为,与我们对于学校、对于教师本应固守道德准则的期望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让我们感到一种难以名状的失望,从而使我们中的一些人会在有意与无意中流露出一种“教师队伍一塌糊涂”的情绪化说法,所谓“爱之深,恨也切”。
因而,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也许我们要求教师甘于清贫未免强人所难,而且我们要呼吁加大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教师待遇。但是要求教师遵守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却是我们要固守的底线,因为这些“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主导着我们下一代的价值取向,实在是关系重大!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 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 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2009〕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为地铁工程建设筹措资金,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的选择、认定、控制、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以及由非地铁投融资实施主体实施土地开发的关联用地和关联用地控制范围内土地收益的归集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以下简称关联用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地铁项目涉及的开发改造区域范围、用于筹措地铁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类用地。
  本办法所称关联用地收益是指市政府确定用于支撑地铁建设的关联用地经开发利用获得的政府收益。

  第四条 关联用地的范围为地铁沿线两侧各延伸1公里范围内的可利用土地,以及沿地铁东部走向延伸的滨绥铁路以东、四环路以西、公滨路以北、松花江以南的可利用土地,西部地区东起学府路、西至铁路线、南自四环路、北至学府路与铁路线交汇区域的可利用土地。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规划图为准。

  第五条 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是指对关联用地的用途进行管控,对关联用地的选择、控制、利用、收益归集和收益投向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和管理,以及对其地上建筑物在一定期限内的权属变更和使用性质改变实施控制和管理。

  第六条 对关联用地的专项管理,坚持统一控制,分工负责,行政审核,经济调节,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关联用地收益归集坚持多方联动,分类归集,基数计提,增量分成,专项管理,专项投入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房产住宅、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各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关联用地的相关专项管理工作。

  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以及审核等相关专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关联用地的选择要服从城市规划,有利于地铁建设,适宜区域开发、整体改造、空间置换、环境改善、产业结构优化和区域经济发展。

  第九条 在每条地铁线路建设启动前,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依据地铁工程规划和建设需要,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进行现场踏察,选择相应的地块,提出土地收益估算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关联用地。

  第十条 建立关联用地预期控制制度。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将关联用地纳入用地预期控制档案,由市政府向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核发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预期控制书,作为各有关部门内部协同管控关联用地的工作依据和凭证。

  第十一条 建立关联用地预期控制专项登记制度。关联用地纳入用地预期控制档案后,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关联用地进行专项登记,标明土地位置、土地规模、权属单位、现状性质、规划土地性质等,编辑图集,专项用于地铁工程建设筹资控制。

  第十二条 关联用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地铁建设目标和规划要求,按计划利用关联用地。

  第十三条 建立关联用地计划预拨书制度。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依据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提出关联用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报市政府确定后编制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计划预拨书,函告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凡未纳入计划预拨书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关联用地不得利用,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进行关联用地一级开发,可以采取合作、合资等多种形式吸引资金,进行征地拆迁、开发整理,形成的净地依法出让。

  第十五条 建立关联用地提前使用会商制度。对未按关联用地利用计划提前使用的,在关联用地进行用地规划和土地收储前,应当征求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的意见。对同意使用的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出具同意使用意见通知书,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位于关联用地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由市国资部门负责将改制企业名称、位置、改制方式和改制时间等情况函告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

  第十七条 建立改变关联用地听证制度。对需将关联用地改作非关联用地的,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地铁直接受益群众代表和关联用地专项管理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对经批准将关联用地改作非关联用地的,按照谁占用、谁置换的原则,由将关联用地改作非关联用地的使用者按照同等收益为地铁工程置换相应的关联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在确定关联用地年度利用计划、范围并发布通告后,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督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增加整理成本的房屋权属登记和土地权属登记;
  (三)转让、抵押土地;
  (四)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

  第二十条 关联用地定向用于筹集地铁建设资金,关联用地收益专项用于地铁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关联用地收益确认制度。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负责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与各相关部门联系、沟通。

  (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市城乡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性质及相关规划指标,对土地收益进行测算,确定建设用地出让底价。
  (二)对涉及国企改制需按现有土地性质处置土地资产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市国资部门确定由土地出让金支付的改制成本,函告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
  (三)对涉及国企改制的关联用地,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底价扣除由市国资部门出具的改制成本后,作为关联用地收益凭据,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确认可用于地铁建设的土地收益。
  (四)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将确认的关联用地收益函告市财政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关联用地收益与项目建设挂钩。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依据关联用地收益凭据确定关联用地收益对应的地铁建设具体项目,并作为地铁建设具体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第二十三条 对因支付国企改制成本等原因不能产生收益的地块,作为增补关联用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关联用地范围内已批在建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催缴,督促建设单位限期交纳。

  第二十五条 实行地铁关联用地收益档案管理。关联用地收益归集到位后,须将地铁关联用地相关规划指标、招拍挂底价、成交价、相关国企改制成本、收益资金到位时间和金额,以及不能产生收益地块的情况、原因等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地铁关联用地收益实行专项管理。收缴的地铁关联用地收益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地铁建设。

  第二十七条 地铁关联用地土地出让金只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国企改制的关联用地,其土地收益只能用于该地块上的国有企业改制,不得用于其他地块上的国有企业改制,改制后剩余的土地收益用于地铁建设。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对地铁关联用地收益,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支付给地铁建设主体,并按季度将已收缴的关联用地收益情况函告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汇总后,按年度将关联用地收益归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函告各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对划入关联用地范围内的由市政府确认的政策区域土地,采取核定存量、增量分成的办法,由市、区共享政府土地收益。2009年年底以前,以2007年该政策区域土地出让成交的平均价格作为当期同类土地价格基数,对超基数部分实行市、区分成,市分成部分用于地铁建设。其后,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每3年调整1次土地价格基数。

  市、区分成标准按收益增幅比例确定,增幅在40%以内的,市、区按5:5的比例分成;增幅在40%至80%的,市、区按4:6的比例分成;增幅超过80%的,市、区按3:7的比例分成。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关联用地专项管理工作:

  (一)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规划专项管理,审批关联用地规划方案;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关联用地的土地专项管理和使用审批,以及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管理;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关联用地收益的归集、管理和拨付工作。
  (五)市房产住宅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分户、增加面积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的专项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和户籍专项管理工作;
  (七)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控制市区范围内关联用地上的私建滥建,相关乡(镇)政府负责控制市区范围以外关联用地上的私建滥建;
  (八)相关区政府负责关联用地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
  (九)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关联用地,编制关联用地利用规划、年度利用计划和预拨计划书,审核使用关联用地,以及关联用地专项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以及对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监管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该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关联用地范围内各种建设活动的监管,清理各类违章建筑,防止私建滥建和突击抢建。对未按批准要求建设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增加临时设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四条 由市财政、审计部门按年度对地铁关联用地收益归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市政府。

  第三十五条 以土地资产作价投入地铁工程建设的投资单位,其作价投入的土地作为关联用地,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关于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实施土地开发的关联用地收益的归集和管理,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