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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0:3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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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2号

1994-04-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现就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1994年4月12日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进一步推动创建工作在各地的广泛深入开展,全国爱卫办对现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



为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 申报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3年为1个周期。其中,周期内每年第1季度为申报期,其他时间为评审期,第3年第4季度集中公示命名。

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2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三)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四)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鼠、蚊、蝇、蟑螂达标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建成区烟草广告,近两年食品安全事故及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市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程度等10个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六)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及省级卫生城市命名文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1份。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次评审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初审、受理、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初审和暗访。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推荐单位。

对于受理的申报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原则上按照申报顺序适时派遣专家组进行暗访,并于暗访结束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二)技术评估。

通过暗访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复核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对该市进行技术评估的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接到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申请报告后适时派遣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技术评估完成后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报告进行整改。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对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复核,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对该市下一步卫生创建工作意见、建议的报告。

(三)综合评审。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报城市适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城市名单。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专家组审定的申报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爱卫会负责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必要时,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和无重大分歧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未认真审查申报城市材料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批评;对没有通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督促其整改并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再次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适时再次组织暗访或技术评估。对未通过再次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取消其该周期申报资格并在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申报资格。同一周期申报2个以上城市暗访有60%以上未通过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停止其下一周期申报资格。

国家卫生城市每满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下半年组织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取得显著成绩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并推广其经验。

五、纪律要求

(一)对申报城市的要求。

1.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检查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整个评审期间,申报城市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2.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3.按照标准安排检查评审人员食宿,不安排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4.每个检查小组中现场陪检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对评审组成员的要求。

1.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查和评审,不受外界干扰,独立作出结论,结论要实事求是。

2.严格遵守检查、评审纪律,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3.搞好廉洁自律,不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4.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工作责任书。

违反上述规定的,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取消其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专家资格并告知其所属单位。

国家卫生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管理办法
1994年7月5日,铁道部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是为保证铁路运输和施工的正常进行及职工生活需要而配备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车辆。为提高职工生活供应车的使用效率,加强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管理,保证职工生活供应,促进铁路运输和施工生产的发展,对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公布如下:
第一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是为解决铁路沿线车站、工区、偏僻地区、工程工地和职工家属居住地的生活物资而配备的。服从、服务于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是运输和生产部门必须坚持的共同原则。
第二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审批,由各铁路局(含铁路集团公司,下同)、工程局根据所辖铁路沿线、工程工地、职工及家属生活物资的需要,本着就近组织货源的原则提出使用申请。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部发铁运〔1989〕112号《路用货车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要认真填写运输区段和申请理由,申报路用车使用申请书(一式5份),由各铁路局主管部门、工程局上级主管部门详细审核后,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查批准。一般每年申请提报一次。
第三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作为流动商店的商业网点或为沿线、工程工地所需生活物资上货储备的运输工具,应按有关规定在车体明显部位喷涂或悬挂“××局职工生活供应车”和“部令×年××号批准”的标牌,以示区别。
第四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归生活部门使用和日常管理,不得划归多种经营部门。铁路局、铁路分局、工程系统运输部门要监督管理,协调使用。
工程局对使用的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应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对边远困难地区和施工一线所需要的生活物资和防洪抢险、救灾的生活物资应优先挂运。
职工生活供应车如因上货、编组甩挂、运行受阻时,运输部门应及时予以协调和支持。各车站对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要优先挂运,不准无故压车,要缩短车辆闲置时间,支持生活部门搞好职工生活供应工作。
第六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使用规定:
1.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只允许按铁道部审核批准的区段、使用期限运行。不准擅自延长、改变运行区段和延期使用;跨越区段和延期使用必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批准。
2.经部批准的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需争取满载运输,缩短站停时间,提高使用效率,加强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3.为保证沿线和工程工地职工生活的供应,急需运输易腐易冻、鲜活果菜或确需要外地组织进货,临时超越批准区段运行的职工生活供应车,各局应按规定的路用车申请手续提出申请;由部劳资司协调,部运输局根据需要情况进行审批。
4.随着铁路沿线商业供应条件的改善,对一些运用效率过低、供应量减少、忙闲不均的车辆,各局本着优先保证新线、偏僻地区供应的原则,由生活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经运输部门审核后报部运输局审批。
第七条 职工生活供应车供应工作规定:
1.生活供应车供应工作主要以上货储备运输为主,亦可采取甩车售货、预约登记送货的方法;还应该根据各地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个别背包下站、停车售货方法,准时方便地为沿线和工程工地的职工生活服务,提高生活供应车的运用效率。
2.职工生活供应车的车售货、押运人员,持工作证、公用乘车证、出差证明;背包下站售(送)货时,凭上述证件可免费携带50kg以内的商品乘坐各种客车。
3.严禁将生活供应车转借和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准与其他单位一起搞经营性的运输活动,不准利用生活供应车捎带人员、私人物品和携带路外单位物资。严禁利用生活供应车进行专门经营性的运输以及贩运国家规定的违禁物资。
第八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装运物资范围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只能运输职工生活需要的物资,运输品类的范围规定为:
生活供应粮油类、生活用煤、肉类、禽蛋、蔬菜、干鲜果品、烟酒糖茶、罐头食品、饮料、水产品、干货调味品、其他副食品。
日用百货及职工需要的其他品类物资拉运应以沿线零售供应为主,凡整车拉运时,使用单位要报各局生活部门和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部备案后方准拉运。
凡国家统控的物资品类必须有经销运输许可证。
第九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检修与作业管理:
1.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属于路用车,其定期检修费用,由所属局的车辆部门按路用车有关规定办理。
2.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内部加装改造,应在不改变车辆原有构造的原则下,由生活部门根据需要提出方案,由车辆部门审核,在不影响行车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其所需费用由用车单位负担;车辆交回时用车单位要负责委托车辆段恢复原车状况,产生费用由用车单位支付。
3.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包括保温车)应配备专职的押运人员,制定押运员守则并严格执行。
4.各车站调车作业时,对载货的生活供应车严禁溜放;甩车售货时要停放在安全方便地带。
5.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售货、押运人员,必须遵守行车规定,听从行车指挥人员指挥,不准影响行车、调车工作。
6.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应配备防火防盗设备,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切实做好安全防盗、防伤亡、防火、防爆工作,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 各局对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要严格按照“铁路非运用车收费规则”的各项规定,在部批准的使用区段内挂运时,不核收运费和杂费;也不准随意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挂运、检查、监督管理:
1.各用车单位要实行派车制度,层层把关,分级负责。建立职工生活供应车的运行图,建全使用台帐。确保职工生活供应车在政策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确保为第一线职工做好生活供应工作。
2.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在车站申请挂运时,使用单位必须持有“路用车使用证明书”,同时要填写统一的“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运送单”,根据专用运送单规定内容认真填写齐全,一并交车站验查。发站到站要认真核查运单填记内容与职工生活供应车实际装运物资是否相符,装运物资品类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发到站与批准使用区段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及违反本办法各条规定的,不准办理挂运手续,同时将违反规定的情况上报处理。
3.各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审查职工生活供应车的使用效率、使用范围、运输物资等等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违反本办法各条规定使用的,车站发现后应就地扣留,并将其情况逐级上报,等候处理;部、局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收回车辆、通报以及罚款等处罚;铁路局处理后将处理情况报部备案。
第十三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管理加强计划性,坚持报表制度,每季统计运转次数、周转时间、站停时间、装运货物品类及吨位数,各局生活部门按规定的统一格式一并汇总后于每季开始15天内将上一季情况报部劳资司备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生效执行,前发铁劳〔1987〕第785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局根据本文各条款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