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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1:2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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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7〕9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市财政局《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业务,特别是加大对创业型、成长性民营工业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代偿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贷款担保,业务到期后,因该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担保机构以担保资金偿还贷款损失。
第三条 代偿补贴指市财政运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向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进行担保,所发生的代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四条 申请奖励或代偿补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担保业务开展1年以上,并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登记备案的各类担保机构。
(二)管理规范、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与财务管理等专项制度,其中,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有担保资金的10倍;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额一般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0%。
(三)年度代偿总额小于注册资本的10%,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4%。
(四)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五)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营业务,年担保总额与在保余额均达到注册资金的3倍以上。
(六)年累计为10户以上(含10户)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创业型生产加工企业提供担保融资。
第五条 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实施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财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条件,同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业型、扩大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外向型工业企业。
(三)守法经营,在工商、税务、金融、质监、司法、安全、环保等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中创业型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时间在2年以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
第六条 代偿补贴比例:
(一)代偿比例=(当年生产加工型项目代偿金额/当年生产加工型项目累计解除金额)×100%
(二)补贴比例根据代偿比例确定:
1.代偿比例在1%(含1%)以内,补贴比例为40%;
2.代偿比例在1%—3%(含3%),补贴比例为30%;
3.代偿比例在3%—5%(含5%),补贴比例为20%;
4.代偿比例超过5%,按5%计算。
(三)补贴金额=生产加工型项目代偿金额×补贴比例
(四)对单个担保机构每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代偿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接受补贴后,担保机构应继续积极追索债权,并将追索情况即时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
第九条 如担保机构当年生产加工型项目担保笔数超过当年累计担保笔数的50%,且生产加工型项目担保额比上年净增30%以上,同时连续两年实收资本增幅超过10%并未产生损帐,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担保机构可提取奖励资金总额的30%用于奖励为担保机构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其余70%用于增加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申请代偿补贴或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代偿补贴或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年度工作总结;
(三)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形成代偿的担保合同及履行情况材料;
(五)贷款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担保履约通知书,以及确认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义务的有效凭证;
(六)担保机构取得债权并进行追索的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接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核实,确定补贴比例、金额或奖励金额后,将资金划拨到担保机构帐户。整个审核、资金拨付工作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建立担保机构损帐补贴及奖励情况档案,并将其作为补贴比例的依据。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对补贴、奖励资金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恶意骗取补贴或奖励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收回补贴或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由山东省承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请示》(体竞字〔2005〕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

二、请你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效能的精神,共同组织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

三、举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经费主要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益阳市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0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益阳市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站式”服务,是指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应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审批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批、集中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联合审批机构所需专干,从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抽调。
第四条 联合审批机构负责办理权限以内投资项目立项、环保评估、规划、登记注册、备案、颁发证照、审批外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等手续和审批权限以外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第五条 联合审批机构审批投资项目,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审批机构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申请情况,及时举行联席会议审批投资项目。
联合审批机构应当对外公布联合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以及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等。
第六条 联合审批机构应对投资者报送的有关投资项目申请资料进行预审。对不具备条件或者需要补充资料的项目,由联合审批机构通知投资者。对需要转报的项目,由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规定转报。对申请资料齐备的,应发放投资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联合审批机构应自受理投资项目后一个工作日内,对投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集中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踏勘现场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投资项目审批完毕后,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有关证照,并送交联合审批机构送达投资者。
第九条 投资项目在审批登记过程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投资者到联合审批机构指定的窗口缴纳。收费窗口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所收规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相关部门。
第十条 联合审批机构应当对各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办事效率、窗口收费、跟踪服务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联合审批机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为项目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