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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时间:2024-06-25 15:0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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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


(1988年1月1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贵州省的实际情况,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
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1988年1月17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科社发[2007]5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方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科普基地由市科委命名。
  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培训基地、科普传媒基地和科普研发基地四类申报。
  第四条 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任何组织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
  第五条 市科普基地命名条件:
  (一)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个人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并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2. 组织参加各类大型科普活动;
  3. 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观测台(站)、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及活动内容;
  4. 具有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有专人讲解或指导。
  (二)科普培训基地是指专门针对北京地区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科普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2. 具有五名以上开展科普培训的教师;
  3. 从事过科普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4. 有针对科普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
  (三) 科普传媒基地是指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科普传媒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 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 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四) 科普研发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科普研发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2. 研究开发人员总数8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 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市科普基地由所在区县科委组织推荐。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科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科普基地申报书》;
  (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复印件;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六)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区县科委根据申报单位的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10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市科委。
  第八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评审采用会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基地的评审专家为5-7人。
  第九条 市科委于每年年底前将命名的市科普基地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向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市科委对经命名的市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
  市科委每年定期组织各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培训与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每年应向市科委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市科委每两年对市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 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委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二) 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三) 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5]103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doc


2005-12-16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或聘期考核等。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进行;日常考核可由事业单位自主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适当简化。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
(三)部门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部门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聘用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并将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基本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人员确定考核等次后,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应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其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
(六)按照聘用和管理关系,上一级主管领导与被考核人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努力方向,听取工作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个人和组织绩效。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申请复核,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并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最终结论。
第九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非组织派遣,但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在职人员,由聘用单位在征求应聘人员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出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人员,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应作为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实施。考核(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考核(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考核工作质量关。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人事局和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要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事局1995年12月8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京人考[1995]577号)同时废止。
附:《年度考核登记表》









主题词:人事 事业 考核 通知
抄 送:
北京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 日印发
共印300份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 年度)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目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部门 岗位分类
行政职务及分管工作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个人工作总结:
注: 1、此表由北京市人事局制,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岗位分类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






部门主管领导评鉴意见:签 名: 年 月 日
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审核意见:人事部门(代章)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部门主管领导评鉴意见”要明确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