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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的决定

时间:2024-07-03 11:38: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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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村委会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决定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二款修改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款把关于“另于选举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的规定,修改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另行选举有效,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民的三分之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9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199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199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现将《1999年春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1999年春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1999年春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199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区的教学实际选用和预订。现将1999年中小学教材的供应和
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和二十四个学科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教基〔1992〕24号)要求,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的学校和年级,应使用九年义务教育新教材。到目前为止,
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和小学教材已审查完毕,各地初中和小学应使用封面印有“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试用”的教材。除了按正常程序进行400个教学班试验的教材外,原来的九年义务教育试验教材和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出版的六年制小学课本一律停止征订和使用。
根据我委1995年2月21日明传电报的要求,至1996年秋季开始,各教材编写单位已按我委教基〔1994〕14号、教基〔1994〕15号文件要求修订教材,请各地注意征订新版教材。
二、各地使用新教材时,应按《关于印发〈实行新工时制对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教基〔1994〕14号)、《关于印发中小学语文等23个学科教学大纲调整意见的通知》(教基〔1994〕15号)、《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
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教基〔1998〕1号)、《关于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教基〔1998〕5号)等文件的要求安排教学。
三、由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委会根据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试行教学计划各科教学指导纲要》编写的试验教材,可在浙江省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
四、各省应至少推荐两种以上通过审查的教材供用书单位选择(经批准进行课程教材改革的省(市)和只有一种教材通过审查者除外)。
五、各省应严格按照本目录制定本省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除进行400个教学班试验的教材和经本省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乡土教材、劳技教材、劳动教材等以外,不得在本省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加进本目录没有的教材和其他未经审查的教材。
六、各省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要报我部基础教育司备案。
附件:一、1999年春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二、1999年春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三、1999年春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四、199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略)



1998年5月26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巩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
和省财政厅《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湖北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固定性转移支付、过渡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国家对税费改革后新出台的影响地方财力减收的政策给予的必要补助)、激励性转移支付(国家对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的补助)和地方配套转移支付。
  第三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各乡镇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对不同乡镇的补助力度。
  (三)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适当照顾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民负担较重的粮棉主产区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项调度。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调整机构和精简人员后仍无法解决的长期性减收,每年按固定数额予以补助。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血防经费等项目支出;
  (二)原由村提留开支的村级基本支出,包括五保户补助支出。各地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与农业税附加合并使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后,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公益建设支出;
  (三)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
  (四)弥补因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减收形成的财力缺口。
  第六条 农村税费改革过渡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临时性财政困难,过渡期为三年(2002-2004年),期满取消。具体用于乡镇精简机构、分流财政供养人员支出。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政府因农业特产税取消而形成的财力缺口;
  (二)弥补政府因农业税税率降低后形成的财力缺口;
  (三)弥补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地区公用经费不足;
  (四)国有农场政企分开、社会职能剥离、农村税费等综合改革支出。
  第八条 农村税费改革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
  第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地方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县(市、区)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主要用于弥补乡镇固定性、过渡性转移支付规定的支出项目缺口和村主职干部(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岗位津贴。
  第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按以下标准安排使用: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五)村干岗位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发放岗位津贴的通知》(荆政办发〔2003〕2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便于预算执行中接受检查和监督。其中:固定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按照上年补助数在年初预算时与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安排,用于满足干部教师工资发放、民政优抚(含五保户供养)、中小学危房改造、基层政权运转等公共财政支出需要;过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配套转移支付的支出安排应按照追加预算的程序,及时报同级政府、人大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足额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严禁滞拨。县、乡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改革资金支付方式,实现资金直达,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项目或人头。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预算执行中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滞拨转移支付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造成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不落实的。
  (四)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的。
  (五)用转移支付资金抵缴税款,造成乡村两级组织运转困难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 2月 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