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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如游戏/姚建宗

时间:2024-07-05 16:5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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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如游戏

姚建宗

法治如游戏?法治如游戏。

这既非戏言,亦非对法治不恭。就法治的真实根基与不变基础来说,它自始至终都是植入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之中的,正是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孕育着法治的理想与精神、原则和意识,生成着法治的规范与制度,构建着法治的组织与机构,因此,生活即法治而法治亦生活。而生活只是属于人的,因为它是在生存基础上追求生存本身的意义和价值,它所寻求的乃是生存的"美好"与"可欲",所以,尽管生活的每一步都显得极其艰辛与沉重,但其基调与理想却永远都是轻松与愉快,正因为如此,真正的人的生活始终是以游戏为基本环节而构成并以游戏为其不变的背景而展开的。既如此,法治便当然如游戏了。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和游戏一样,都是真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之必备构件,并既成为真实的人的生活的基本环节又成为真实的人的生活的背景,也正是在法治和游戏当中,人自身才彻底完成了其作为真正的社会生活主体的独立的人的改造,即由与动物无甚分别的自然人成长为真正社会意义上的社会人。正如席勒所说的: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也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始终是与真实的人的真实生活时刻相伴的,它虽然具有看起来极其"高贵"的理想与追求(比如"公正"与"平等"、"自由"与"秩序"等),但其永恒不变的关注目光却始终聚焦于现实的人的各种"杂务俗事";它虽然一直要求获得其应有的"神圣性"与"权威性",但其精神面貌与内在性格却始终保持着"世俗"与"温和"的本色。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需要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始终对其保持长盛不衰的热情,都对其满怀善良而美好的期望,并在生活的每一步都身体力行地实践。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其得以存在和展开的关键与核心,乃是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始终尊重并遵守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则,并自觉地维护这些原则与规则,主动积极地监督这些原则与规则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实施与执行。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它只为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提供平等的机会,但却并不能保证为每一个人都带来令其满意的结果,总有一些人虽然谨守规则并遵循规则而行动但却并未获得相应的公平的理想结局,而这就是法治与游戏的展开所必然产生的"代价"。厉行法治诚如开展游戏,它要求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具有"风险"意识,时刻准备着承受落在其身上的不公平的"代价";在自觉地以理性的态度坦然接受"不公平"的结局的同时,始终坚信并一如既往地践行法治和参与游戏。

正因为法治和游戏一样,要求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高度尊重并自觉遵循公正而平等的规则,要求在公开和透明的开放环境下进行,要求在现实的人的每一个具体的生活场景之中展开,也要求其参与者以一种健康的社会心态、善良的生活愿望、美好的生活理想,以及持之以恒的坚强信心与坚韧不拔的毅力予以实践,所以,法治如游戏,但决不同于赌博。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一年第十八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技术进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三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许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管理。

  第五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时,应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外经贸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 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经贸委分别对技术进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

  因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收到申请日。

  第七条 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二)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第八条 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否危害人的生命或健康;
  (三) 是否破坏生态环境;
  (四)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九条 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二)。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第十二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外经贸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
  外经贸部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经贸委分别对技术进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进口。外经贸部自批准进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因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收到申请日。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外经贸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表三)。 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到外经贸部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时,应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网址为:info.ec.com.cn)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系统",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十二条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进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进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技术进口经营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进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施行。

附表一:(样)

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

No.--------




进口商(盖章) 进口商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E-mail
出口国别地区 出口商 (中)
(英)
申请进口技术类别 技术领域 编号
技术名称
进口技术说明
备注
国家经贸委投资司审查意见

签字:

日期:

盖章:
外经贸部科技司审查意见

签字:

日期:

盖章:


附表二(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IMPORT LICE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____

1、进口商
Importer
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号
No. of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import license

3、申请书号
Application No.

4、出口商
Exporter
5、技术进口方式
Mode of technology import

6、技术名称:
Technology item
编号:
Code


7、备注:
Supplementary detail
8、批准机关签章
Issuing authority stamp & signature





9、批准日期
Issuing date



附表三(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
TECHNOLOGY IMPORT LICE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进口商
Importer
2、技术出口许可证号
No. of technology import license

3、申请书号
Application No.
4、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号
No. of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import license

5、出口商
Exporter
6、技术进口方式
Mode of technology import

7、技术名称:
Technology item

编号:
Code



8、备注:
Supplementary detail
9、发证机关签章
Issuing authority stamp & signature


10、批准日期
Issuing date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实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