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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行为之私法控制/施芳群

时间:2024-05-10 02:5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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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11日,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通过《重庆晨报》发布第一季度重庆婚姻报告称,第一季度共有27535对夫妻离婚,其中有548对离异夫妻坦承离婚原因是“小三”搅局,排在离婚原因的第三位。无独有偶,2010年年底以来,郑州市管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沈某某历时8个月,先后对220对离婚夫妇询问调查,发现离婚原因中婚外情约占20%,是导致离婚的第二大原因。

  而就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此条规定引起了热议。婚姻法学家巫昌祯认为“该条款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仍显偏多,弱化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利。第三者会想尽办法把财产先划归到自己名下,而无过错配偶出于保全婚姻的考虑,很可能不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这样一来,第三者因解除同居关系而取得的利益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让人遗憾的是,与第三者的利益受到保护相反,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却未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对婚姻关系受到第三者侵害的无过错配偶一方是极不公平的。

  在此,笔者暂且不论对第三者因破坏他人婚姻而取得的利益不分情况一概予以保护的规定是否适当,笔者认为,在第三者导致他人离婚的比率越来越高的现况下,当婚姻受到第三者损害时,无过错配偶一方除有权请求另一方赔偿损失外,作为共同侵权人的第三者也应当对其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应当在私法领域设立以请求权为核心的保护制度,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进行保护。

  一、对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建立私法控制机制之理由

  追究侵害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责任,是国外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

  在法国,配偶一方在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时,有权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12条和第1382条的规定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瑞士民法典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对于第三者亦得请求停止妨害、支付赔偿金及慰藉金。原联邦德国在审判实践中对妨碍婚姻关系的第三人追究名誉损害赔偿责任。日本民法规定,与妻通奸的第三人,其行为构成对夫权的侵害,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妻对与夫通奸的第三人也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依日本民法的解释,“与夫妻一方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限于故意或过失、诱惑等,不问是否是自然的爱情,均对作为他方配偶的夫或妻的权利构成侵害,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有支付慰抚金的义务”。[1]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法院1997年也有判处第三者赔偿无过错方一百万美元的案例。[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道德规范的规制已力不从心,需要上升到法律调整的层面加以强制规范。

  有反对者认为,这一问题应属于道德调解的范围,但依照法理学理论,法律和道德调解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道德的上限是道德自身调节的问题,道德的下限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即什么是高尚或卑劣,由道德去评价,而对最严重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制裁措施。[3]当社会主体在道德上存在缺失,而其中一些行为达到对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有破坏性的度时就需要用法律来调整。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取向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婚姻关系以外第三人对他人婚姻关系的性介入及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现象数不胜数,导致大量婚姻关系的破裂,这已成为目前损害婚姻关系进而侵犯配偶权的最突出的表现形式。由于道德评价在改变人们行为上缺乏直接强制力,难以单独承担起调整婚姻领域的婚姻主体之间以及婚姻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使命。通过立法保护合法、稳定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害,无疑已经成为众望所归的必要选择。

  对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的行为予以私法控制,具有法的目的性价值。

  婚姻关系结合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兼容了个体需要与社会需求,体现了个人与社会的双重价值。[4]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私人利益关系,还是一种被婚姻法法定化了的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的稳定对家庭的稳定进而对社会的稳定具有其特殊的价值,这是毋庸置疑的。据专家统计,在离异家庭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据官方资料统计发现,因奸情而引起凶杀案的事情屡屡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占全部凶杀案件的四成以上。

  就利益衡量而言,在对婚姻家庭稳定的价值与个人自由的价值进行价值衡量时,必须考虑实际情况的需要和社会大众的普遍价值取向。当前,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家庭,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容忽视的影响家庭稳定和严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社会现象,在此情况下,那些满足于私人快感的性自由,是凌驾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上的自由,这种“不受任何制约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连世界上崇尚个人自由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逐渐认识到法律在支持家庭稳定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1998年5月,在美国举行的国际家庭与调解法院协会第35届年会上,与会各国代表都呼吁“高离婚率引发了许多严重后果,各国的家庭法改革都应考虑到支持婚姻稳定的需要”。另外,复归家庭、爱情以忠诚为本的观念,被写入《欧洲人权宪章》。在一般被认为世界上最浪漫的法国,近年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此观念持肯定态度的占87%。

  对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均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些规定旨在从法律上倡导夫妻间相互忠诚,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不得与配偶之外的任何人发生通奸等不正当两性关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另一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牺牲配偶的利益。可见,我国的婚姻关系是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的,婚姻关系一旦成立,法律就赋予了婚姻双方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他人对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负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义务,第三人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侵害符合法定的侵权构成要件的,构成对他人婚姻关系的侵权。

  对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加以法律规制,不存在对私人空间的过分干预。

  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民事法律的调节。而何谓民法?民法是私法,是权利法,是任意法,是市民社会的宪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5]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其对私人关系的干预以权利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为前提,采取“不告不理”的司法被动原则,其介入仅以对私权之保障、救济为目的,没有告诉,就没有强制力。故对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加以法律规制,只不过是对民法婚姻关系的本质目的予以确认,对个人权利提供救济渠道,以法律的形式缔造科学的、进步的、尊重人权的婚姻道德基础,这比所谓的婚姻关系悉由道德调整的观点要更符合我国现实的需要。[6]

二、“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界定

  何为第三者?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第三者是“特指插足于他人家庭与夫妇之中一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如何准确界定第三者,众说纷纭,大概可归纳为关系暧昧说、通奸说、破裂说、目的说四种观点。这四种观点在性质上是递进关系,从行为论逐步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7]

  笔者认为,对于第三者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主观上具有妨害他人婚姻关系的故意。(2)主体条件方面,是婚姻关系以外的与有配偶的一方有两性关系的人。(3)其客观上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两性关系,使之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婚姻关系另一方的配偶权,妨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4)其行为结果方面,侵害了他人的婚姻关系,导致夫妻反目、家庭破裂或濒临破裂。

  “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界定。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笔者认为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包含四个方面的要件。

  一是第三者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三者违反不作为义务而对他人婚姻关系有所不应为的作为,是对第三者追究责任的客观基础,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1)通奸。(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重婚。如果第三人对过错配偶一方的追求予以回避、拒绝,或者第三人有侵害的欲望和意愿,而未实施侵害追求者婚姻关系的行为的,由于缺乏客观上的表现,不应追究该第三人的责任。

  二是造成了对他人婚姻关系的损害事实。即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为非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生活的行为,导致他人夫妻关系破裂或者离婚,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及名誉权等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利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笔者认为,以下三种表现无疑可认定为造成了损害:(1)由于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婚姻解体,家庭破裂的。(2)由于与第三者的交往,致使夫妻中一方不履行夫妻应尽的绝大部分义务的。(3)与第三者有亲密关系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严重的精神上或者身体上的虐待的。但同时,也不能以婚姻关系的破裂和严重创伤作为追究第三者责任的条件,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对这一婚姻关系的稳定造成客观威胁的,即使尚未给该婚姻关系造成明显的有表象的损害,受害配偶一方仍然应拥有请求第三者排除妨害的请求权。

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抢险救灾期间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安部


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抢险救灾期间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交管[200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部分省区有震感。为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公安部
关于全力投入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保证抗震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顺利运送,防止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严重交通拥堵,确保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警紧急动员。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广大公安民警要紧急投入抗震抢险救灾工作,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受灾地区交通民警要全力投入抗震抢险救灾工作一线,救助受灾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畅通。

二、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北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区市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适时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沪蓉、京昆高速公路和国道108线、213线、318线、321线等进入灾区的主要道路畅通,控制驶往灾区的社会车辆,保障运送抗震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以及绿色通道车辆的优先通行。

三、全力预防和快速处置交通事故。要做好灾区及周边省区事故预防工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快速出警,快速处置现场,快速恢复交通。

四、加强值班备勤和信息上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报告。各总队要随时与部局保持通讯畅通,要在互联网和公安网设置电子邮箱,要单独设置一部与部局联络的固定电话。北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总队领导24小时在岗,要确定一名总队领导和一名信息联络员于12日22时前报部局公路巡警处。要在每日15时前向部局报送当日交通管理工作主要情况。其他地区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部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交通部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交公路发[2002]590号)

2002-12-10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推动营运客车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行为,为客运线路审批、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和核定运价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国产和进口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车生产企业自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凡产品已列入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公告的企业,对现销售及拟投放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客车,均可 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

进口客车的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商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交通部负责国产或进口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 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 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时,应同时抄报交通部并抄送全国其 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该省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中 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应当予以认可,不得重复进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第七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应当对照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高级和中级客车的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 设备进行核验,并要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

第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作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具体从事以下工作:

1、接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受理国产或进口高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申请、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

作,并将初评结果报交通部;

2、接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邀请,派专家参加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对

本行 政区域内生产的中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

第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依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002〉进行。

第十条 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高级客车的,应向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产品质量保证书: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中级客车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收到客车生产企业的高级客车评级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 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高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应当在报经交通部同意后,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根据核实情况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报交通部。交通部核准同意后,每 隔4个月拟文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高级客车初评的,中国公路学会 客车学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组织的现场查看和实测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专家组组成人员除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专家外,还应包括客车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专家。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本行政区域内客车生产企业的中级客车评级申 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中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 车生产企业。初审合格的,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 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结果符合中级客车技术要求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隔4个月拟文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形式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 通过中级客车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中级客车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5人。

专家组成人员应当包括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专家1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专家各2人。

第十八条 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应当按照部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及《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公布后的 车型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由于用户要求变更配置导致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经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 构核准后,可以降低至相邻等级投放道路运输市场。

对于质量投诉多,年销售量小(高级客车低于30辆,中级客车低于80辆)以及车辆机械原因造成事故多的客车车 型,交通部应当在全国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 进行年度复核,对营运客车车内服务装备是否改动、是否有效及所贴统一标识是否与其等级相符进行核查,对于运输 企业擅自变更配置或改装导致客车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可以将其降低至相邻等级,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第二十一条 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中国 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相 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在评定工作中,衔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5年内不 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客车生产厂家对高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复核;对中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 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有关部门收到客车生产厂家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一: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附件二: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卧);附件三:申报评级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