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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法律实务手册/覃达艺律师

时间:2024-07-12 13:56: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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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种情形可以获得交通费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2
(二)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6
(三) 交通费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9
(四) 交通费赔偿中的交通工具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10
(五) 交通费赔偿中陪护人员的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12
(六) 交通费的交强险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13
(七) 交通费的证据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14


(一)何种情形可以获得交通费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8日
* QQ咨询: 1053253649* 或查阅覃达艺律师相关专题研究: 交通费;交通事故之交通费;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序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艺法网-20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未涉及的费用,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租用拐杖等康复工具的费用、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等,应如何处理?
答: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后,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
如当事人请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的,可以从未发生交通事故前,当事人使用车辆是否必要、合理(如其是否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车辆的目的、车辆的用途、是否已支出租车费用等为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发生另行租车的损失。若当事人确需另行租车,且有租车事实,就其租车发生的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参照租赁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车辆的费用,赔偿的期间应等同或短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应从修理厂提取之日止的期间。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艺法网-199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关于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及《意见》规定的原则,结合我市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一般应包括:1、医疗费;2、护理费;3、营养费;4、就医交通费;5、就医住宿费;6、因误工减少的收入;7、残废者生活补助费;8、丧葬费;9、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10、其他费用。
艺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1、关于赔偿范围,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1)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2)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3) 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复关于国外来信要求提供各种证件事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复关于国外来信要求提供各种证件事

1965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外交部、公安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外事处:
上海外事处(65)沪会外一字第154号函悉。关于对国外来信要求提供各种证明的处理问题,我们意见如下:
一、外国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自境外来函,要求我为属该国国籍的外国人提供证明,对建交国政府部门或官员的来函,可予受理;对非建交国政府部门或官员的来函,一般不予置理。
建交国政府部门或官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如果要求我为该国公民以外的任何人(包括无国籍人)提供证明,可区别情况,不同处理。特殊情况可上报后处理。
二、外国人以个人名义(包括律师、公证人)自境外来信,要求为其本人或经委托要求为有关外国人提供证明时,不管来信者是否是建交国公民,均可受理。
三、如来信投寄单位与我国现有机构名称不符或我国无此机构,可按上述第1点或第2点的原则掌握,受理或不受理。受理后,在给来信者的答复里,可以简告机构名称不符或我国无此机构等情况。
四、受理后,有关证明文件的转递和公证费、邮寄费的收取办法,请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等三部门1963年8月13日(63)法司字第171号函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1963年12月5日(63)法司字第262号函的指示精神办理。


探寻新时期保密普法蓬勃发展的动力之源

闵涛


  新的历史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各种思潮和利益影响发生巨大变化,保密观念淡化,泄密隐患和敌意同程度存在,泄密事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创新观念、整合资源、健全机制逐渐尤为新时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蓬勃发展的动力之源。

创新观念

  一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观念。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以满足干部、群众对保密法律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的措施上,以指导工作实践为原则,寓宣传于解决实际问题之中;在宣传教育的形式上,以贴近实际为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摒弃教条式、纯理论性的宣讲;在宣传教育的指导上,需要承认和重视宣传教育对象的个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宣传教育方式;在宣传教育的成效上,坚持以掌握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养成保密习惯为原则。
  二是要树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观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价值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其效果具有抽象性、广泛性、延时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必须以实践作为检验宣传教育效果的唯一标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切实增加干部、群众的保密法律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的保密法律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必须立足于方方面面干部群众保密法律素质现状的准确评估,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宣传规划,开展扎扎实实的工作,确保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是要树立协调发展的观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总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导思想、工作部署等要与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相适应,才能确保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必须随着保密工作形势的发展而进步。同时,要与社会文明进步协调发展。立足民主法制的发展,与社会法治文明进行协调发展,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又一重要任务。
  四是要树立发挥部门作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的观念。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仅靠保密工作部门专职保密法制宣传人员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各部门在法制宣传中的积极作用,久的保密法制宣传。另外,社会中蕴藏着丰富的宣传教育资源,如法学专家队伍等、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简报 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是实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事半功倍的重要途径。

整合资源

  保密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应是一种互动的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保密普法对象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生命攸关必须突破惯性思维,改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格式化,要在继承和充分运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方式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科学整合资源,实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创新。
  一是创新教育手段。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充分发挥党校和行政学院作用,巩固保密宣传教育阵地,并充分利用影视、网络等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占领新兴的宣传领域和阵地,采取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二是重视日常宣传。一方面利用报告会、纪念日等进行大规模的宣教活动,营造氛围;另一方面,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决定了这一工作重在平时、点滴渗透、潜移默化的特点,只有重视日常宣传教育,才能实现方方面面干部群众保密法制观念由量变到质变的提高。
  三是注重法治实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践证明,仅靠说教、灌输俨培育方方面面干部群众的保密法律意识和观念是不够的,尖注重让大家在工作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增强保密法律意识。一次良好的保密工作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为此,要重视“观念更新”和“知识升级”,加大保密专兼职干部队伍业务培训和工作实践指导力度。同时,要统筹培训规划,认真研究保密专兼职干部在各阶段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时补充和更新知识,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四是突出有重点的教育。保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保密知识、责任、义务不应被神秘化,应该面向社会宣传。面向社会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是基础,但某些特定人群如领导干部、保密专兼职干部、涉密人员等,或因其在推进保密工作中的作用,或因其在保密岗位工作的意义,或因其对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自然现象、迫切需求,而成为特定时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在面向社会教育的基础上,加强重点对象的教育,有利于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加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推进。

健全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机制。推进机制必须覆盖保密法制宣传全过程,包括预测机制,主要是指对广大干部群众保密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质水平、法律行为水平总体情况的掌握、评估和分析等;如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开展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保密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为组织实施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摸清底数,奠定基础。决策机制,主要指制定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意见等,明确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分步实施、措施手段、资源保障等,这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根本依据。执行保障机制,主要任务在于加强对法制宣传决策的贯彻执行,包括有效的监督检查,必要、适时的引导及经费保障等。
  二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机制。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政机关、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和组织建立协调有效的职能作用机制,是协调各方作用、提高宣传效果的保障。建立职能作用机制有利于指导各类主体按照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开展好荼,保证宣传的方向性;有利于更加充分合理地实现法制宣传教育资源配置,避免资源重复、浪费,防止和减少宣传教育的真空和死角;有利于在立足全局、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形成宣传合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机制。通过互动机制,吸引广大干部群众参加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受教育的积极性;了解掌握他们对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需求;评估和反馈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水平。如利用现代传媒手段积极搭建信息互动和交流平台,大量的信息交流和互动通过网络进行,使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四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评估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评估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改变一些普法活动盲目的进行、缺乏明确的目的性、流于形式的问题。如积极探索实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量化考核办法。通过监督,为保密法制宣传工作决策提供切实可信的参考依据,有力地失去保密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
  面对新形势,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用发展的要求审视,用创新的思维完善,努力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以创新观念、整合资源、健全机制的新思维、新举措开创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