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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03:5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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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 年工作要点》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分工和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一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 年工作要点

  2007 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加快知识产权强局建设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对于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意义十分重大。2007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31 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抓紧完成制定和启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着力配合立法部门做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保质保量完成全年专利审批任务,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的业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根据上述工作总体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 年要认真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并同时启动实施

  上半年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后期收尾工作。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各个专题的结题验收、审议工作,各专题研究成果提交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完成战略纲要的制定工作,形成报国务院的上报稿。在完成组织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战略的总体思路。广泛深入地开展战略纲要宣传工作。适时启动与战略实施相关的配套政策研究与制定工作,出台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近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在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措施的前提下,突出重点,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督查、协调战略计划的执行,向领导小组提交战略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根据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上报领导小组审批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调整方案报告。(此项工作由战略办牵头)

  二、配合做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配合立法部门做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在专利法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专利法的修改工作,争取使专利法修订草案尽早通过国务院审议。启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就完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方式、合理调整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计算方式、专利收费制度改革、遗传资源来源地公开要求的操作程序等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修改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条款的修改建议方案。

  二是积极推动《专利代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工作。继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专利代理条例》尽早颁布实施。在新的《专利代理条例》颁布后,认真清理和修改完善与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根据需要研究制定新的规章。(上述两项工作由条法司牵头)

  三、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水平

  一是做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发布与实施工作。在提请国务院审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做好规划的发布与实施准备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国家专项规划的统一要求,积极组织规划的实施工作,适时评估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和完善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此项工作由规划司牵头)

  二是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专利保护。加强对地方专利行政执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落实专利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协助做好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配合国家财政部门做好专利执法专项的绩效评估工作。(此项工作由协调司牵头)

  三是继续加强政策研究工作。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计划及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工作。精心研究专利战略的实施工作。加强软课题管理,提高调查研究和软课题研究水平和质量,力争出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领导决策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及时做好专利政务信息上报工作,争取被中办和国办采用信息的数量有较大增长。进一步完善专利统计指标体系,引导全社会在重视专利数量的同时,更加重视专利质量;加强专利统计分析,为宏观管理决策和资源合理配置提供科学依据。(此项工作分别由办公室、规划司牵头)

  四是加大对地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力度。结合即将出台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及时总结和推广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探索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举措。加大分类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工作的力度,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加快推进并不断深化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加快发展和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与协作,实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此项工作由协调司牵头)

  五是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结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近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项研究,对国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大专项进行专利技术分析研究,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供高水平专利分析研究报告,并向社会适时发布专利信息预警。充分利用现有的专利信息资源,努力提供高质量的专利信息产品。进一步推进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建设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做好专利受理窗口和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中介服务体系。(此项工作分别由审业部、协调司牵头)

  六是深化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改革。继续充实和完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题库,优化审题和试卷命题工作程序;编撰、出版《2007 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加强对考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与考试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研究改革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阅卷方式,确保阅卷工作简便、高效和节约。(此项工作由条法司牵头)

  四、完成专利审查任务,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

  一是完成《2007 年度专利审查工作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保持合理审查周期,继续提高审查质量,全面完成2007 年度专利审查计划任务。专利审查质量控制工作的重点放在专利检索和审查等实体方面,大力加强审查过程的实体检查力度和对审查结果的实体质量控制。初步建立覆盖全流程、各审级的审查质量评价体系,尤其注重加强专利审查质量外部反馈系统的建设。以流程优化为契机,建成无纸化的案源分配管理系统,形成覆盖审查全流程的专利业务管理指标体系,不断理顺审查工作机制,建立精确化、体系化、规范化的审查业务调控体系。建立学术研究、标准解释与修订、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多个环节之间的专利审查联动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二是深入开展审查业务基础问题研究。加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学术研究水平和能力向更高层次迈进。分析和把握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合理借鉴国外主要专利局的管理经验,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对专利审查工作的要求和呼声,深入研究、分析影响审查综合能力建设的宏观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问题。配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扎实开展审查标准研究工作,提前做好审查指南的配套研究准备。着手专利审查方式和加快审查程序改革研究,不断提高审查效率。(上述两项工作由审业部牵头)

  五、加快推进专利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一是着力抓好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通用调试系统建设,尽快实施实用新型用例,加快建设外观设计用例和发明用例。切实搞好通用调试系统建设项目与审查流程优化工作,建设基于代码化数据的电子专利审批系统。建立专利业务系统容灾中心光纤项目、EPOQUE 大机系统容灾项目,完成容灾中心项目建设。

  二是加快推进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建设。做好中国专利数据深加工工作,完善数据检测环节,构建和强化专利数据深加工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管工作。大力推进中国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建设,开发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完善国家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功能,今年“4·26”期间推出向社会公众免费服务的试验系统。建设基于图形要素的外观设计检索系统。完成专利检索系统硬件平台、应用开发实验系统的建设。

  三是继续做好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按照网络架构的需求,提高网络带宽,扩大网络规模,完成内外网改造及建设。根据存储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完成存储扩容项目。健全信息安全体系,继续推进容灾中心建设;优化机房的运行维护,加强内外网域控、邮件系统、电话系统的运行维护。(上述三项工作由信息办牵头)

  四是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加强电子政务工作,拓展网站的服务功能,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完成办公自动化升级改造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局文件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全国专利管理信息平台(二期),增强我局与地方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信息交流。(此项工作分别由办公室、信息办牵头)

  六、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2007 年是“知识产权文化年”,知识产权宣传要以此为契机,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针对不同对象,通过多方位多层次宣传等方式,深入广泛地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不断创新宣传的形式、内容、手段,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宣传效果。精心组织今年“4·26”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日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外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国际社会客观、公正地看待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做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进展。通过建章立制,整合宣传资源,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此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

  七、进一步加强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部门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增强领导干部建设和谐社会的本领。贯彻落实好近年来中央制定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法规性文件,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制度化,加强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激励保障机制建设。深入实施公务员法,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实施好人才规划的相关工作,做好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进一步提高各类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为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此项工作由人事司、人教部牵头)

  八、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一是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大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涉外工作的指导。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及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特点,确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内容和方式。积极配合我国总体外交,开展与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逐步加强对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援助。密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系,以负责任、建设性的态度参与其各项活动。积极开展与国外专利局在审查业务方面的交流。通过国际合作加强我局国际合作人才队伍的培养,提高我局的整体外交水平。

  二是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交流。继续研究并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以共同召开研讨会、开展互访等形式,加强交流,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共同发展。在中央对台工作基本方针的指导下,继续开展与台湾地区的民间交流活动,促进两岸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上述两项工作由国际司牵头)

  三是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谈判和磋商。着重就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开展深入研究,以更加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努力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进程。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中有关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谈判和磋商。在专利合作条约改革、实体专利法条约制定以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制定中,提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形势需要的应对措施和方案,进一步实现由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向主动参与者的转变。(此项工作由条法司、国际司牵头)

  九、继续加强条件保障能力建设

  一是不断提高计划与预算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计划与预算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各单位的计划与财务预算的申报程序,提高计划与预算编制水平。积极推进项目负责人制度,加强计划与预算的执行监督,强化计划与预算的执行能力。今年7 月和10 月,分别对上半年和前三季度的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职能部门要对检查情况向党组提交书面分析报告。(此项工作由规划司牵头)

  二是突出抓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修订《关于加强对局下属单位财务监督的若干意见》。继续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尽快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制度,理顺程序。认真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会议管理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差旅费管理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完成中央国家机关资产清查工作,妥善处理好废旧固定资产。

  三是继续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进一步推进我局征地建设专利业务用房项目;必要时,应当做好多种选择方案,解决业务用房紧张的问题。继续提高后勤服务水平和质量;后勤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及时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改善办公条件,建立相对稳定的办公环境。力争按时发放住房补贴,积极为职工提供房源信息,进一步推动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改善青年职工的居住环境。(上述两项工作由办公室、规划司牵头)

  十、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

  一是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党员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加强党组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按照中央部署,深入宣传、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大党员干部理论培训工作力度,继续做好党员干部党校培训工作。

  二是不断探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及时掌握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充分利用局域网以及相关的宣传载体,努力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发挥党的宣传舆论阵地的主渠道作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化解矛盾、促进发展,增强全局职工的凝聚力。

  三是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两优一先”的示范引导作用,把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的积极性,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员经常性目标量化管理上积极探索,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重视新形势下的统战工作。积极推进直属单位党组织设置的改革工作。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青年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致我局青年的一封信的精神,好好做人、扎实做事、努力学习。结合我局实际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对青年职工的教育引导,为青年职工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五是加强和谐机关文化建设。继续建设好“知识产权陈列馆”和“知识产权文化广场”,把我局建设成为知识产权文化的教育基地和宣传窗口。认真举办“和谐华彩五月花”首届合唱节和秋季“迎奥运、促和谐”首届职工运动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凝聚力。(上述五项工作由机关党委牵头)

  六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突出重点,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抓好源头治理、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此项工作由监察办牵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摘要)
199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央政法委员会于1994年9月12日发出了《严禁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通知》指出的受经济利益驱动,越权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手段,非法扣押人质的现象,在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执行工作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各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干警学习、贯彻中政委《通知》精神,并制订切实可行、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和制止非法扣押人质事件的发生。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扣押人质的办法解决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非法扣押人质,不仅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破坏了正常的审判、执行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必须坚决禁止。各级法院都要组织广大干警对本院有无非法扣押人质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一经发现,即要迅速查明情况,并立即放人,处理好善后事宜。各级法院要坚决清除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打破人情关系网,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积极查处本院内部扣押人质的案件,对非法扣押人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禁滥用强制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一定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在当事人不到庭应诉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其限期答辩、举证,期满仍不答辩的可缺席判决。除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之外,不准对当事人实行拘留,以迫使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法院的调解方案;更不准非法转为逮捕,追究所谓的刑事责任。对有禁不止者,本院和上级法院必须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严格法院内部的职责分工。一、二审经济纠纷案件必须由经济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严格依法定程序审理,由执行庭依法执行,其他庭、室不得审理或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任何个人不得越权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经济审判力量或执行力量不足的,应当统筹兼顾,抽调人员予以充实、加强。
四、人民法院要与其他政法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和配合。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确实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主动移送有关政法部门查处,部分构成犯罪的部分移送,经济纠纷继续审理;全案构成犯罪的,全案移送;上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支持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
五、各级法院要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禁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中指出的问题,立即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处理情况逐级上报。各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1994〕31号通知(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法条设定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此罪有二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醉酒驾驶的。笔者所在的地方是一个山区小县,由于客观条件不允许,追逐竞驶的情形一般不会发生,从实践来看,至今尚未发生过此类案件。所以,就危险驾驶罪在我们山区县一般表现为醉酒驾驶行为。自该法条实施以来至今,笔者所在的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醉酒,下同)案件共3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收案数的半数以上。因为该案属于新入刑的罪名,而且至今尚无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供审判实践作参考,所以,就该罪的主观犯意、客观表现、意外情形、处罚量刑以及附加刑的具体运用等方面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笔者在该法条实施近一年之际,结合具体的审判实践谈点看法,愿与同仁交流探讨。
  一、危险驾驶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放任。

  行为人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就必须采取各种方法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所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是构成此罪的要件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故意或放任的表现。则不构成此罪。案例一:汪某是位具有十几年驾龄的老驾驶员,某日驾驶货车去农村送货,本打算卸完货连夜回家,但货主一定让其吃了晚饭再走,席间汪某经不住劝说,饮了不少酒,他知道饮酒后不能开车,就在当地的旅社住了下来,第二天一早开车到县城装货。正值交警查车,一查,酒精含量为92mg/100mg。汪某对自己处于醉酒状态驾驶这一行为,主观方面即无故意也无放任,他认为前一晚上喝的酒经过一晚应当没有事了。对汪某的行为,因为缺乏主观方面的故意,笔者认为不能认定汪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认定汪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就有客观归罪的嫌疑。

  二、危险驾驶的行为一般应发生在公路、城市道路以及有社会机动车通行往来的地方。

  之所以将危险驾驶的行为入刑定罪,这是因为危险驾驶行为,会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陷入危险状态。如果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无人出入的山区小路,没有对不特定的人或财产产生威胁,就不构成此罪。案例二:周某在农村一个朋友家吃午饭,饮了一些酒,然后骑摩托车回家,路是农村的小道,一般没有车辆往来,途中遇一协警,协警疑是酒驾即报案,经传唤检测周某酒精含量为112mg/100mg。周某醉驾摩托车的行为没有给不特定的人或财产造成危险,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的行为应该是正在发生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中止或终止自己醉驾的行为,则不构成此罪。案例三:章某饮酒后从近10公里的村镇开车回县城,开了约5公里后感觉不适,即将车停在路边,便打电话叫人来代驾。片刻后,一巡逻警车经过,见状即进行查询,经检测,章某的酒精含量为135mg/100mg。因为章某对酒后驾驶的行为已经自动停止,并未有任何危险状态出现,章某的行为不构成此罪。案例四:胡某在其兄家吃过晚饭,骑摩托车回家,在小路上公路的岔道处跌倒了,即坐在那儿休息,被巡逻交警发现,经检测,章某的酒精含量为135mg/100mg。章某醉驾后因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其没有将驾驶行为继续下去,章某的行为并未对不特定的人或财产造成威胁,因此,笔者认为,章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及量刑的参照情节。

  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在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定情节,但在审判实践中,针对具体的个案还是要参照一些情节予以酌定处理。

  (一)酒清含量。酒精含量是处罚醉驾者的基础因素。据医学专家分析,当人体血液中每百毫升的酒精含量在50-100 mg时,将会影响人的判断和反应能力;当酒精含量为100-200 mg/100mg时,将会影响人的动作平衡,导致人走路不稳;当酒精含量为200-300 mg/100mg时,人会出现昏睡,站立不稳;而当酒精含量超过了300mg/100mg以上时,会导致饮酒人昏迷;如果在400 mg/100mg以上,还可能诱发人死亡。所以,针对醉驾案件量刑时,被告人的酒精含量多少是一个重要的酌定情节。

  (二)行车路段。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其目的是为了规范驾驶行为,震慑惩治那些枉顾交通法规,枉顾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驾驶员。危险性是该罪的重要客观表现形式。如一个人醉后驾车行驶在偏避的乡村小道还是在繁华的市区,显然有所不同,因此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三)车辆区别。不同的车辆所带来的危险后果有所区别。摩托车、小轿车、小货车、大货车、大卡车一旦失控,所产生的后果不同,针对醉后驾驶车辆的不同,在量刑时也应有所区别。

  醉酒驾驶定罪入刑,弥补了我国目前交通执法中的一些漏洞和不足,但不能一概而论,绝对归罪。不能机械执法,客观归罪。《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总之,在刑事审判实践过程中,始终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作者单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