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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6:2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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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6〕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闲置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认定闲置土地和核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实施单位。
第三条 土地使用者实际取得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珠海市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的,自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
(五)分期建设的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尚未动工开发部分的建设用地。
(六)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一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闲置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如宗地已设定抵押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和相关司法部门,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
第五条 闲置土地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不收取土地闲置费。
闲置时间满一年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本办法一次性征收一年的土地闲置费,闲置费从闲置之日起计征;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一年的部分,闲置费根据《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结合闲置时间按日计征,按月缴纳。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据《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时间及时向土地使用者发出《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七条 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二年,依法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经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缴纳动工开发建设以前全部土地闲置期间的闲置费。
第八条 闲置土地的法定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应按国土管理部门《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规定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应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0.1%的滞纳金。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不服《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复议机关、法院依法撤销《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即时返还已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条 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拒不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又不依法对《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或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维持《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应先付清土地闲置费后方可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应从土地使用权处置价款中优先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市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土地使用者申请,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通过法院裁定或公开市场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四)土地已被依法收回的。
(五)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政府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已建成的部分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三条 2003年5月26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计算土地闲置时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年)

收费用地类型
收费用地细类划分
收费标准

一、商业用地
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金融证券及保险业、旅游、加油(气)站、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宾馆、酒店、旅店、经营性招待所等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12%。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12%。

二、办公、住宅用地
住宅、别墅、写字楼、办公、停车楼(库)等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8%。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8%。

三、工业用地
港口、码头、陆路交通运输站场、工业、仓储等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20%。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20%。

四、其他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8%。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8%。




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02年12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体在编职工。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统一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和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五市三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直和市内四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30.5%缴纳。市直和市内四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当年收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后,由所属财政按期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本办法实施当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的3%缴纳,以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结算,按月缴纳制度。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统发工资中心代扣,财政部门直接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的缴费记载作为参保职工离退休(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纪录。

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继承。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职)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职工自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放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办法前,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保持平衡的原则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事业单位调节金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事业单位调节金标准另行制订。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个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年月缴费工资的1.4%;

4.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过渡性调节金调节,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按本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高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高出的部分不予计发。

(三)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时,经批准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部分,按照提前退休的年限,每满一年减发2%,减发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三项之和的14%,不满整年的按月份折算成相应年限计算。本人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养老待遇不再重新计发。

第十五条 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增加离退休养老金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特需补助费、乘车费、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三)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住宅电话补贴、劳模荣誉津贴、老红军荣誉津贴、特殊行业津贴、禁食猪肉补贴等其他费用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管理关系暂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两级统筹。市直和市内四区属事业单位实行市级统筹;五市三区属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市统筹,逐步实行全市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按有关规定随同转移。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基金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基金的财务收支安全有序地进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责令补缴欠缴数额,并依法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对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晋职晋级,不能增薪、获得奖金或兑现年薪工资,不能评选先进、获得荣誉称号,不能用公款配置车辆,不能公费出国考察。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五市三区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待遇的统筹、发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均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档案工资。

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部属单位小型及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

交通部


部属单位小型及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
1994年9月1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的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教育、科研、安监、救捞、卫生系统和运输、建设总公司等使用非经营基金、专用资金、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运输和建设总公司使用经营基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初步设计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之一。在编制设计文件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并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初步设计工作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工可报告(或年度计划))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工可报告书(或年度计划)的投资控制额。
第六条 初步设计应积极采用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有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
第七条 初步设计应满足消防、环保、劳保抗震等要求。
第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工程总说明和各专业说明)。
二、设计图纸。
三、主要设备、材料表。
四、总用水量、总耗电量表。
五、工程总概算表(包括征地拆迁、政策性收费、设备及外部水、电、暖、道路及构筑物等工程投资费用)。
六、主要工程量及三材用量。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初步设计应进行两个以上的方案比选、技术论证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二、车间、试验室、机房等需要有工艺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包括完整的工艺设计篇章和图纸。
三、单项建设项目水、电、暖、道路、绿化等外部配套设施的设计与投资应齐全,保证项目竣工后能交付使用。
四、确定占地面积。
五、确定工程总造价。
六、主要设备规格性能和材料品种及数量明确。
七、可据此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十条 土建工程
一、设计总说明书
(一)设计说明书由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说明书组成。
(二)初步设计总说明应对整个土建工程设计作总体方面的文字叙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批准的工可报告文号有关的内容摘录)。
2.建设单位委托书。
3.工程所在地区的位置、气象、地理环境、水文地质、地震烈度等自然条件、水、电、气、燃料等能源情况,交通运输条件,有关用地、环保、消防、抗震、劳动安全的要求和根据;有关的使用要求和生产工程资料。
4.工程设计的指导思想和设计特点,设计采用的定额、指标和标准。
5.工程设计的规模和范围。
6.各项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建筑占地面积,工程总概算)。
7.存在问题。
(三)总平面布置说明。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量。
二、设计图纸
(一)区域位置图(本图视工程规模情况可与总平面布置图合并)。
(二)总平面布置图。
(三)管道综合平面图。
(四)建筑平、立、剖面图。
(五)给、排水管道总平面图。
(六)供电总平面图。
(七)暖、通管道总平面图。
(八)其它有关的图纸。
(九)设计图纸的内容和范围均应满足有关规定。
三、建筑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根据城市要求并按使用性质和生产类别等阐述建筑物对噪音控制、采光、通风、日照、温湿度、净化等或其它特殊要求。
2.简要说明经方案比选后确定的设计方案特点。
3.根据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要求所确定的建筑平面布置、层数和层高,对室内和其它环境条件所采取技术措施。所采用的装修标准。
4.建筑物的立面造型及其与周围环境空间的关系。
5.在节能、人防、三废治理等方面采取的技术措施。
6.建筑的组成、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面系数和其他建筑技术指标的说明以及必要的建筑特征表。
7.对分期建设或有扩建计划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对以后续建或扩建的处理原则和意见。
8.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在方案过程中,根据需要应绘制透视图、岛瞰图或制造模型。
四、结构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重点阐述结构设计主要内容的方案比较和确定:
①结构选型;②地基处理及基础型式;③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设置;④为满足特殊使用要求的结构处理;⑤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的采用;⑥主要结构材料的选用;⑦特殊构造、标准图集的采用等。
2.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二)在初步设计阶段,结构专业一般是以说明书作为对外交付的文件(特殊情况除外),少数需要概略图表示的,可提供有关资料,由建筑专业在建筑图上表示。
五、给水排水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和设计范围。
2.室外给水:
①水源;②用水量(如自建水源,应说明水质、水量、取水方式,取水点位置,输水管线、管材、接口、敷设方式和安全保证措施,净化水处理工艺流程,采用的各种构筑物的设计数据、型式和占地面积);③给水系统应说明供水方式中的生活、生产、消防系统的组合情况;分质分压供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主干管管径、管材、敷设方式及接口材料;正常供水、消防供水时压力要求以及当水量、水压不足时,所采取的措施;主要设备选择的依据;并说明调节设施容量、高度;④如系扩建工程,应对现有给水系统写出简介和必要说明;⑤节能措施。如采用循环供水和重复使用给水时应加以说明。
3.室外排水:
①现有排水系统简介,排水能力及扩建发展的可能性。排入城市或其它外部管沟及明渠时,应加以阐述;②说明生活、生产污水来源及各系统的排放量,说明各类生产污水成分;③说明雨水排水采用的计算公式和各种数据;④排水系统中应说明生产、生活污水、雨水排放系统、排入条件部门的要求。
4.室内给、排水:
①建筑物对水量、水质、水压和消防的要求,列出总用水量表;②说明采用给水系统方式和水池、水箱的设备选型等;③说明采用消防措施、供水方式以及控制方法;④热水及开水的供应方式和供应系统及有关说明;⑤说明生活和生产污水量排放条件、排放方式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及其处理措施,并提供有关数据;⑥屋面雨水排放方式和采用的数据及计算公式。
5.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二)主要设备、材料表。
六、电气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和设计范围。
2.供电设计:
①供电电源及电压、供电来源与设计工程的关系(方位、距离)、供电可靠性程度等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②说明和电负荷性质、负荷等级、工作班制、总电力供应主要指标等;③叙述供电系统型式、正常电源与备用电源的切换、变压器低压侧之间的联络方式及容量,对供电安全所采取的措施等;④叙述变、配电所的总电力负荷分配情况及计算结果,给出总设备容量等;⑤继电保护与计量;⑥控制与信号;⑦功率因数补偿方法;⑧全区供电线路和户外照明;⑨过电压及接地保护的基本原则。
3.电力设计:
①电源、电压和配电系统;②环境特征和配电设备的选择;③说明导线选择和线路敷设方式;④接地和接零、说明防止触电危险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电气照明设计:
①说明照明电源、电压、容量、照度选择及配电系统型式;②说明光源和照明灯具的选择;③导线的选择及线路敷设方式;④工作、事故、检修证明控制原则及事故照明电源切换方式等;⑤需要避雷设计的工程应有避雷的有关说明。
(二)主要设备、材料表。
七、采暖通风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设计范围。
2.采暖:
①简述采暖系统的形式及组成,管道敷设方式;②采暖媒质及采暖入口的确定;③采暖耗热量的计算;④采暖设备和管道保温材料的选择;⑤说明采暖节能措施。
3.通风与除尘:
①叙述除尘、局部通风、防排烟全面送排风、自然通风等方案、系统划分及组成,选择的补充方法,补风量及气流组织形式,各系统风量、耗热量、耗水量的确定;②通风及除尘系统的设备选择。
4.空气调节及制冷:
①系统风量、冷量、热量的确定,气流组织的选择;②空调及冷冻设备的选择;③空调、制冷及自动控制方案比选;系统划分及组成确定;④保温及防腐材料的确定、防潮、防水的措施。
5.列出本专业主要的设计指标汇总表。
6.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二)主要设备、材料表。
第十一条 修船厂工程
一、设计说明书
(一)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1.已批准的工程可报告的批准文号及有关的文字摘录;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书。
(二)生产纲领:
1.修理船型;
2.船舶性质及吨位;
3.年产量;
4.年生产总值。
(三)工厂规模(建设规模、车间组成、人员编制等。如果是老厂改、扩建,则应对现有状况加以说明)。
(四)厂址概况:
1.地理位置、交通概况;
2.厂区地形、地貌;
3.厂区所处河段的河床、河势或海岸演变和分析;
4.工程地质情况;
5.水文、气象、设计地震烈度;
6.厂址现状及选址概况说明。
(五)厂区平面布置说明。
(六)厂内、外运输量、运输方式及运输组织。
(七)工厂管理、生活及辅助设施的组成和数量,住宅区人数,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
(八)根据生产纲领,分析全厂工时消耗量及物料消耗量。
(九)水工工艺:
1.设计代表船型;
2.修船船台、船坞、码头等修理周期;
3.设计水位及高程资料等。
(十)车间工艺:
1.各车间任务、面积;
2.设备选型;
3.工艺原则及工艺流程说明、车间工艺布置等。
(十一)土建工程。
(十二)公用工程(包括供氧站、乙炔站、空压站、锅炉房、运输动力管理系统等项目的原则、工艺、类别和协作范围)。
(十三)供电及照明。
(十四)给、排水。
(十五)消防。
(十六)通信:
1.有线通信;
2.无线通信;
3.调度电话;
4.厂内广播系统;
5.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十七)采暖、通风。
(十八)环境保护:
1.环境现状;
2.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十九)节能:
1.能源消耗预测;
2.节能分析和措施;
3.环保措施。
(二十)劳动保护。
(二十一)工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民经济效益评价,财务效益评价。
(二十二)存在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一)总平面布置图。
(二)厂区总平面图。
(三)生活区规划平面图。
(四)船台、滑道、船坞、码头及其它升船设施工艺布置图。
(五)各车间、站、房、室工艺布置图。
(六)水工建筑平、立、剖面及基础图。
(七)土建工程的平、立、剖面图及基础设计方案。
(八)全厂动力、照明布置图。
(九)动力供应包括各站、房平面布置图。
(十)动力管线布置图。
(十一)给、排水管道平面布置图及系统图,消防设施布置图、给、排水工程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工艺图。
(十二)通信系统布置图。
三、主要设备、材料表
第十二条 码头工程
一、设计说明书
(一)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1.已批准的工程可报告批准文号及有关的文字摘录;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书。
(二)设计条件:
1.自然条件:
①码头地理位置;②码头所在地区河床、河势或海岸演变和分析;③工程地质分析;④水文;⑤气象;⑥地震基本烈度。
2.泊位等级,按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船型、列出其尺度。
(三)总平面布置说明:
1.码头布置与相邻单位的关系;
2.在工程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或明确码头应与有关用地、交通、环保、消防、防汛等要求相适应;
3.水域布置(码头及护岸等建筑物等级、设计水位,施工水位,泊稳条件、高程资料、调头区尺度及锚地位置和面积等);
4.陆域布置。
(四)水工建筑物:
1.设计水位、设计波浪要素、抗震设计烈度及采用的土壤物理力学指标;
2.船舶撞击力,系缆力、波浪力等外力;
3.结构型式(结构选型,施工方法和顺序);
4.结构计算:
①荷载计算和组合;②主要结构计算原则、方法和结果;③沉降计算;④稳定计算方法和结果;⑤基础处理;⑥特殊结构处理;⑦抗震计算及抗震措施;⑧试验结果和建议。
(五)陆域形成和道路:
1.陆域形成的原则、填挖方平衡情况,填料来源和对填料的要求,填筑的方法,地基和填筑场地加固处理方案说明;
2.道路基础处理方案说明及面层结构的确定。
(六)码头附属土建工程。
(七)供电及照明。
(八)给、排水。
(九)通信:
1.有线通信;
2.无线通信。
(十)消防。
(十一)环境保护:
1.环境现状;
2.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3.环保措施。
(十二)存在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一)码头位置图。
(二)码头平面布置图、港池、调头水域、航道平面布置图。
(三)岩面等高线图或地质剖面图。
(四)风、浪玫瑰图及流场图,水域等深线图。
(五)码头剖面图和立面图。
(六)码头基础处理图。
(七)陆域形成平面位置图、高程图。
(八)道路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结构及基础处理图。
(九)码头附属土建工程平、立、剖面图。
(十)高、低压动力、照明布置图。
(十一)给、排水管道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十二)给、排水工程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工艺图。
(十三)通信系统布置图。
三、主要设备、材料表
第十三条 通信、导航工程
一、设计说明书
(一)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1.已批准的工可报告的批准文号及有关的文字摘录。
2.研究报告和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书。
4.建设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二)设计条件:
1.工程所在地区地形、地貌、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
2.业务量统计资料。
(三)通信系统方案设计说明:
1.通信制式:①通信方式;②频率配置;③设备制式。
2.进网方式。
3.中继方式。
4.信令要求(附信令表)。
5.网络组织。
6.电路分配。
7.路由。
8.天线型式。
9.监控系统。
10.电路计算。
11.传输设计。
12.质量指标论证。
(四)导航雷达系统方案说明:
1.船舶密度。
2.航行安全及交通管理要求。
3.雷达天线、最大覆盖监视范围及最小盲区半径。
4.检测能力。
5.工作频率。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工艺设计原则:
1.通信机房、导航雷达机房的工艺流程布置和要求。
2.工艺对土建的要求。
3.工艺对环境、电源的要求。
(六)设备选型:
1.容量计算。
2.对设备的要求。
3.设备选择及有关说明。
(七)供电系统:
1.用电类别、耗电负荷。
2.输电线路设计,交、直流供电方式、电源设备和主要材料选用及计算要求。
3.地阻要求、地线型式和地线材料等。
(八)通信、导航站台的站址选择和建筑结构形式:
1.总平面布置说明。
2.土建工程各专业有关说明。
3.抗震设防要求。
(九)施工条件及方法,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要求,以及需要特殊关注问题。
(十)存在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一)工程区域位置;
(二)网络组织图;
(三)站区平面位置图;
(四)天线与设备配合图;
(五)导航雷达工艺设计图;
(六)监控系统图;
(七)通信范围及方位图;
(八)通信系统结构图;
(九)中继方式图;
(十)电路分配图;
(十一)路电图;
(十二)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及基础设计方案;
(十三)机房设备布置图;
(十四)供电及照明设计图;
(十五)地线系统图;
(十六)给、排水平面及系统图;
(十七)暖、通平面及系统图。
三、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十四条 航标工程
一、设计说明书
(一)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1.已批准的工程可报告的批准文号及有关的文字摘录。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书。
4.建设目的和特殊要求。
(二)设计条件:
1.河道、海岸基本情况;①河道、海岸概况②航道及航运现状和发展趋势)。
2.河道沿岸、海岸地形、地貌、地质情况。
3.水下电缆(管道)及其他碍航物情况。
4.气象、水文资料说明。
5.周围环境。
(三)航标的布置与设计说明:
1.航标布设依据。
2.航道等级、设标范围。
3.航标配布原则和配布类别(①配布原则;②浅滩航道、淤砂航道、急湾(急流)段、跨河建筑物的航标配布;③信号台的配布)。
4.航标设计:(①航标选型;②平面布置〈水上、陆上〉)。
5.灯器及能源选择:(①灯器及能源选择依据;②灯器设计;③电路设计及计算成果等)。
(四)灯塔总平面布置说明。
(五)灯塔土建设计说明:(①塔身高度、塔身直径(周长);②结构型式、地基处理及基础型式;③特殊要求和处理)。
(六)灯塔附属生产、生活区土建工程各专业设计说明。
(七)工程区域道路、给排水、暖通、电气、照明、及构筑物设计说明。
(八)施工条件、方法、进度、质量、安全等。
(九)存在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一)航标配布图。
(二)航标型式及外型尺寸图表。
(三)标志船的设计图。
(四)灯器电路图。
(五)区域总平面布置图。
(六)灯塔平、立、剖面图及地基设计方案。
(七)各类设备专业管道平面综合布置图。
(八)构筑物图。
三、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十五条 技术经济与概算
一、工程设计概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就成为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和贷款合同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二、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概算必须完整地反映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正确地按有关的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不得“高估冒算”和故意压低工程造价。
三、设计概算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算编制说明:
1.说明工程概况及其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明确总概算所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
2.说明编制依据和方法,编制时所采用的定额、价格和取费标准等。
3.投资分析和费用构成分析等。
4.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总概算:
总概算是确定一个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总文件,包括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总概算的项目分为两个部分:
1.工程项目费用。
2.其他项目费用。
(三)单项工程综合概算。
(四)单位工程概算。
(五)主要材料表。
(注:本章中第二、三、四、五条内涉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内容按第一条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和审批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对初步设计的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计文件应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和部颁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三)设计文件应达到本办法第二章所要求的内容和深度。
(四)文字说明全面完整、清楚端正、简明扼要、语法通顺。
(五)设计图纸齐全、比例合适、图面清晰、字体标准、无“错、漏、缺、碰”。设计、制图、校审和其它签名齐全、有效。
(六)设计文件要加盖设计单位的公章和行政、技术总负责人的印章,并附参加设计工作人员名册及设计证书等级编号。
(七)设计要不断创新并使用经过鉴定和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一)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和范围应按交通部关于〔(90)交工字76号〕《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计文件出版齐全后,由设计单位将全套文件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三)设计文件应先由建设单位进行认真的初审,并在上报设计文件时附有初审意见或修改建议。
(四)设计审查,应首先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五)可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邀请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城建、规划、国土、建设单位、建设银行、环保消防、卫生检疫、电力、自来水、劳动安全、通信、海监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初步设计审查。
(六)审查初步设计,应以已批准的工可报告(或年度计划)为依据,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工可报告(或年度计划)投资控制数的10%或必须修改工可报告时,应向原审批单位重报工可报告(或年度计划)。
(七)审批初步设计时,设计单位应负责解释工程情况和设计中的问题。
(八)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必须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体结构及基础型式、占地面积、总投资、三材用量等有明确批复,并附有概算表及主要设备规格性能表等附件。
(九)对于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主要建筑物结构等不得任意修改。必须修改时,应由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设计原批准单位审批。
(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单位不予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