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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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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24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局和各部门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市级机关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受、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对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权属登记,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其权属登记费用,由市有关部门在办理时根据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今后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市级机关合建的房屋,进行审计和分割后,属于市级机关的产权,也按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经市政府同意已划拨出的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凡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将富余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七)市政府驻外机构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在南通市以外的办公用房,也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由管理局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驻外机构、有关单位应配合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
(九)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结合普查清理,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经核定超标准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交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确需使用的超面积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节约使用办公用房,对未达到配备标准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面积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十一)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富余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收回。
(十二)市级机关各部门经调配后的暂不作分配的房产,统一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和处置,努力盘活存量资产。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南通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
(十四)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充分协商后,编制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发改委。
(十五)市发改委根据南通市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匡算进行论证,形成基建项目立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项目立项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和项目资金估算数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后市发改委正式立项。
(十六)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发改委关于办公用房建设立项批文的投资估算限额内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市财政局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概算数及政府投资额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其列入市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据此安排建设资金。
(十七)办公用房建设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并逐步实行“代建制”。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与物业管理
(十八)办公用房的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十九)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各部门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市级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8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9月编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送市财政局初审,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执行中遇到项目调整和撤销,应履行有关报批手续。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十一)积极推进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改革,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新建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
(二十二)市级机关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列入部门预算“一上”方案。市财政局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审后,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二下”方案。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资产核算与经营管理
(二十三)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变更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存量资产的帐务调整手续。各部门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台帐,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与其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二十四)机关办公用房存量资产的转让收益、出租收入实行财政专户核算,专项用于机关办公用房的维护、维修和建设更新。
六、普查清理与分类处理
(二十五)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申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监察、房管等部门全面核查的方式进行。
(二十六)在普查基础上,对已经出租的办公用房和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分类处理。
1.已经出租的办公用房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今后各单位办公用房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出租。
2.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当清退。清退有困难需继续使用的,须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七、附则
(二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十八)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通知

1984年12月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厅、局:
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控制持枪作案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枪支,制作弹壳、弹头样本,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建档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组织实施,要在1985年内完成。配枪单位(含库存枪支)和持枪人,要严格执行,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送检。不按规定期限送检的,主管公安机关可将枪支封存,缴回持枪证。
建立枪弹痕迹档案是一项业务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过去没有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组织专门班子,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可根据《公安部关于枪弹痕迹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安部备案。在建档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现将《公安部关于枪弹痕迹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附件发给你们(附件只发公安厅、局),望贯彻执行。

附:公安部关于枪弹痕迹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枪弹痕迹档案是公安机关一项基础业务建设,是同刑事犯罪斗争的一种技术手段,是刑事情报资料工作的组成部分。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控制持枪作案的犯罪活动,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枪弹痕迹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一、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管理的枪支,填写登记卡,制作射击弹壳、弹头样本,进行分类储存。
二、对持枪作案现场遗留的枪支和弹壳、弹头,进行分析检验,与档案样本加以比对。
三、对从社会上收缴和从犯罪分子手中缴获的枪支,制作射击弹壳,弹头样本,与持枪作案现场遗留的弹壳、弹头进行检验比对。
四、管理枪弹痕迹登记卡,现场枪弹痕迹呈报查对卡,涉枪案件通报(撤销)单,弹壳、弹头检验照卡,痕迹模型等。
第三条 枪弹痕迹档案管理和范围如下:
一、《办法》中规定的军用手枪,经检验、射击的弹壳、弹头。其它种类的枪支,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分批建档。
对被盗、被抢、被骗以及丢失枪支射击的弹壳、弹头样本及登记卡等有关资料,应另档管理。
二、持枪作案现场遗留的弹壳、弹头。
三、公安机关收缴的枪支射击的弹壳、弹头。
第四条 枪弹痕迹档案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或刑侦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原则上实行省(自治区)、地(市)、县(分局)三级和直辖市、分局(县局)二级管理。
一、需要建档的每一支枪,统经所在地的市或县级公安机关登记、检验和射击后,各级管理部门保存登记卡和3至5发弹壳、弹头样本,弹壳按弹底痕迹编码法进行分类管理(并要参考弹底纹痕分类法进一步细分);弹头暂与弹壳相应归档。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系统的枪弹痕迹档案管理工作,均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二、持枪作案现场遗留的枪支和弹壳、弹头实物,由办案单位保存和查对。不属于本辖区的,应按统一规定,填写现场枪弹痕迹呈报查对卡,逐级上报。需要交换查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枪弹痕迹档案管理部门,可互相办理,并报公安部备案。协查单位应尽快查对回复,将结果迳寄查询单位和公安部。
三、被盗、被抢、被骗和丢失的枪支,由办案单位填写涉枪案件通报单,及时报送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由省一级负责向公安部报送通报单和检验照片(含负片)、痕迹模型。
业经查获的枪支,办案单位要及时填写通报撤销单,送通报单位予以撤销。
四、建档的基层单位,在填写各种表卡时,应做到内容准确、字迹工整;原填报的内容遇有变动,要及时将变动情况逐级上报。拍摄的检验照片要求清晰、符合规范。
第五条 公安部目前管理全国持枪作案现场遗留的枪弹检验照片和痕迹模型;全国被盗、被抢、被骗、丢失枪支射击的弹壳、弹头检验照片、痕迹模型;掌握涉枪案件的发破情况,负责全国范围的通报、组织核查和并案工作。
第六条 凡属《办法》规定管理的枪支,均由枪弹痕迹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检验。不按规定送检的,不得使用,违者以非法使用论处。
经过技术检验的枪支,不准擅自调换使用或更换,修理零部件。
第七条 凡新发、换发的枪支,申领枪证时,先由枪弹痕迹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检验;未经技术检验的,不发枪证。
枪支需要换、修理零部件的,应及时报告枪弹痕迹档案管理部门,必要时重新进行技术检验。
对不堪使用的报废枪支,枪支管理部门在收到送验报废销毁枪支登记清册后,通知枪弹痕迹档案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八条 凡确定建档的公安机关,要配备与任务相适应、具有验枪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有条件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单位,要积极采用。
第九条 本规定所使用的各种表卡格式、弹底痕迹编码法、弹底痕迹的拍照规范等,各地均应按此办理。如有修改意见,可报公安部。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关于印发《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攻坚办[2006]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基”攻坚办:
“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极大改善了中西部农村地区中小学的办学条件。随着农村寄宿制学校的相继建成,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变得尤为重要。为此,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9月28日

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寄宿制学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国办发[2004]20号)、《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教财[2004]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寄宿制学校。

  第三条 寄宿制学校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寄宿制学校实行由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对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

  负责寄宿制学校校长与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与教育教学水平。

  建立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责任制,负责对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规划寄宿制学校的布局。

  做好校园规划,划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配置寄宿制学校的各项附属设施与必要设备。

  建立危房的定期勘查、鉴定、动态预警工作制度。

  增加本级财政对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按要求使用好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负责寄宿制学校校长、教师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培养、调整、管理和考核工作。

  负责寄宿制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七条 寄宿制学校的主要职责:

  建立学校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安全。

  根据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完成各学科教学任务。充分利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积极健康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办好学校农(牧)场等勤工俭学基地,开展勤工助学,用于补助寄宿生生活。

  建立学校、家长沟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校管理。

  建立校产档案,对所有校产进行登记,加强对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搜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档案。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制定落实预防措施,建立安全应急机制。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

  卫人员应具有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开展学生珍爱生命、积极生存、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 加强学校校舍、设施、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设立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汛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对学生的安全威胁。

  第十二条 严格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和学生请、销假制度,全面掌握学生请假、到校、离校等情况。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

  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加强对宿舍、食堂、库房、财务室、电教室等重点区位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安排专人组织路队,负责学生离校,组织学生乘坐经检验合格的交通工具。集中供暖时宿舍必须留设通风门窗。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郊游、劳动、社会实践和校外集体活动,须指定专人带队,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应急预案。

  举行大型集体活动,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卫生负责和检查制度,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内容。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

  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排除心理困惑,增强学生学习、生活的信心。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咨询。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卫生室。

  第十八条 加强与县(乡)医院、卫生院的联系,建立与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救助的机制。

  第十九条 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工具,切实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


第五章 饮食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要求,根据学校实际,营养配餐,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办好学生食堂。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食堂物资采购登记,饭菜留验和记录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聘任专门食堂管理员,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两证齐全,每学期体检一次。

  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习惯,办好清真灶。

  第二十三条 定期足额发放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


第六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宿舍管理制度,按标准配备生活教师,小学低年级寄宿生原则上要配备生活保育员,生活教师和保育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宿舍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严格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禁止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督促学生遵守住宿纪律,按时作息。

  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男、女学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尽量做到一人一床,安全、方便。

  第二十七条 教育学生讲究个人卫生,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指导学生整理内务,保持宿舍清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寄宿生信息档案,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