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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旅游局关于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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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旅游局关于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旅游局关于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的通知



珠府办〔2005〕2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旅游局组织制定的《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03年8月5日市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国土资源局关于旅游项目招商及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珠府办〔2003〕54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七日

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

市旅游局
(二○○五年六月二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市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使用管理等政策规定,经认真研究,现制定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
一、市旅游局负责受理投资商提出的项目申请(包括项目策划、项目选址方案、项目内容、市场分析、投资计划和投资者资信情况等相关材料),提出项目初审意见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划定项目用地蓝线图,提出项目设计要点。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出让程序,对项目用地进行公开交易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市规划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为项目办理相关的环评、立项、报建等手续。



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伊林发〔2006〕130 号


有关林业局,管局有关局、处:
现将《伊春林业管理局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伊春林业管理局
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严管林”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木材经销管理工作,规范销售秩序,促进企业增利,财政增收,全管局增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春林管局所属林业局和有采伐销售木材任务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木材销售
第三条 木材销售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林业局必须建立木材销售总帐,严格执行管局下达的年度销售计划。
(一)严禁超计划销售或帐外销售;
(二)林业局每年开始销售木材,必须及时上报管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木材实行统一归口销售。林业局生产的木材均由经销部门统一对外销售。其他任何部门、林场(所)或个人不准销售木材。严禁以包山、包伐区、包中楞等方式销售木材。
第五条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用材、救灾材、造纸材、坑木、枕木及珍贵树种木材,实行管局宏观调控或导向销售。
第六条 管局所属各林业局所生产的木材必须全部实行竞价销售。不经竞价一律不准销售木材。
第七条 林业局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供应本地木材加工企业木材原料,扶持木材加工业发展,培育木材市场,逐步实现可加工利用原木不出市。
第八条 林业局木材销售部门主持木材竞价销售活动,贮木场、检验科、财务科、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此项工作。
第九条 木材竞价必须严格程序,设立固定场所。记录要完整翔实,存档备案。有条件的林业局要设置监控录像,实现阳光销售
第十条 对相互串通竞价,故意压低价格,威胁竞争对手,扰乱竞价销售秩序者,不退回抵押金,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木材价格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管局木材最低保护价,木材最低保护价根据市场行情随时调整。
林业局要以管局木材最低保护价为依据,按照竞价结果和市场行情制定本企业木材价格,上浮不限。价格调整必须及时上报管局经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林业局要成立木材价格领导小组,实行集体研究定价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主管木材销售副局长、木材科长等。
第十三条 木材销售采取先交款后发货再结算的方式,杜绝木材欠款的发生。
第十四条 林业局木材销售要规范程序,规范操作。检尺野帐必须当天返回,当天划拨;做到野帐、价格、划拨、结算与发货时间相符。坚决禁止通过拖延划拨时间窜改划拨价格等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管局木材经销督查办公室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对木材售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木材售价提高较大的企业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木材售价明显降低的企业要进行全面剖析并在全管局通报。
第四章 贮木场管理
第十六条 林业局贮木场设置必须一局一场,不准场外设场。
第十七条 林业局生产的木材必须全部进入贮木场缴库。做到木材由贮木场一个口进,一个口出,实行漏斗式管理。
第十八条 贮木场木材拨付必须账货相符,出库手续齐全。 木材缴库、支拨、库存必须实行微机管理。
第十九条 楞场管理做到楞头、树种、材种、材长、等级、径级、号印清楚。
第二十条 木材检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木材检验标准。木材检验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检验员岗位各项规定。
第五章 木材运输
第二十一条 木材运输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木材运输总量不准超过当年木材生产销售计划和上年未全额完成销售计划结转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木材运输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有关木材运输管理规定,实行木材运输凭证管理。凡公路、铁路整车运输木材,都要按照有关部门关于运输管理规定办理运输证,做到一车一证,无证不得运输。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造成超计划销售、运输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扣减下年度木材销售、运输计划总量,收缴超销木材收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造成多口销售的,责令林业局代收缴木材销售所得,追缴木材入库,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林场(所)销售木材的,撤销林场(所)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职务。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未按照管局规定采取竞价销售方式销售木材的;
(二)未执行管局木材最低保护价,低于管局最低保护价销售的;
(三)擅自违反规定大额付款优惠下浮木材价格,造成经济效益流失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检尺、划拨、结算,造成价货不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低价拨付企业加工原料的;
(六)贮木场未按要求缴库、支拨,楞场管理混乱,检验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未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造成管理混乱和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管局木材经销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生的经济处罚款项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试行)

邮电部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试行)
1991年7月10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素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在邮电部科技司领导下由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以下简称部工业标准化所)负责办理邮电工业企业的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工厂以及部属科研、院校生产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所属工厂可作参考。
第四条 申请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包括具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同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本单位标准化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标准化管理人员;
(三)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具有合法的标准,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产品质量(出厂产品)达标率100%;
(四)具有主要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达到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或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采用和达到国际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
两年以上连续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
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尚在整改期或未结案的企业不得申请。
第五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为:
(一)产品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化效益;
(四)标准化工作管理水平。
第六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分为四级:
(一)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为95分以上,可定为一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二)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八十年代初)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可定为二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三)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可定为三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四)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符合邮电部通信网要求,各项考核项目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可定为四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第七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实行百分制考核,按《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评分。(附件另发)。
第八条 申请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单位应按本《评分标准》先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前一年9月底前向部工业标准化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部科技司和邮电工业总公司。每年的考核计划,由部下达。
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申请,原则上从四级开始。企业标准化实际水平较好的,经部工业标准化所审查,报请部科技司批准后,也可从三级开始。
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上考核的企业,由部标准化所初审后,报部科技司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经同意后,企业再正式提出申请。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国家或部委派评审组进行。一、二级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委托部)负责组织,三、四级由邮电部负责组织。部级评审员由部聘任并发放证书。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部工业标准化所。
第十条 经考核,达到企业标准化水平级别的企业,分别由国家或部颁发《企业标准化水平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可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作为参加产品评优,质量管理奖,企业上等级等评定活动所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标准化水平的合法证明。
第十一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定级后,至少一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级别的企业标准化水平。
第十二条 《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间内,对取得《证书》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低于《证书》水平的,要限期整改。到期限仍达不到《证书》水平的,吊销其《证书》。
第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部工业标准化所申请复查和换证,并抄报部科技司和邮电工业总公司,换证后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不申请复查换证者,《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所需费用(包括申报费、差旅费、会务费、评审费等),按国家《暂行规定》由企业自负。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邮电部科技司负责解释,部工业标准化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