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47 号
《铁岭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7月30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铁岭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公有房屋私有房屋以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入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房屋使用权出租给人的行为。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有偿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租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房屋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的;
(二)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自有房屋与他人进行联营、承包经营、人股经营等活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四)将房屋分割出租给多人使用的(含室内柜台、摊位出租);
(五)其他属于房屋租赁的行为。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在房屋交于承租人使用或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到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应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同时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条租赁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应当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
房屋租赁手续费应按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房屋租赁手续费应按时缴纳整体出租的,出租人应缴纳的费用可由承租人代缴屋分割出租给多人使用的,承租人应缴纳的费用可由出租人代徼。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逾期需继续租赁的,应当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提前解除合同的;
(二)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
(四)承租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租金且迟延时间超过3个月的;
(五)承租人损坏房屋或者设备而不维修、不赔偿的;
(六)承租人其他主观过错造成须提前解除合同的;
(七)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提前解除合同的;
(二)出租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对该房屋的正常维修责任的;
(三)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四)出租人其他主观过错造成须提前解除合同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约定缴纳租金,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入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八条租赁期未满前,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所出租的房屋,承租人也不得随意退回所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的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出租人欲出售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承租人在租赁期未满前退回所租房屋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的,可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解,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转租
第二十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后,由新承租人、转租人或出租人重新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时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九项规定责令限期补缴房屋租赁手续费,未按期补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0.5%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对妨碍、阻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给子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房屋租赁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铁岭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联合公报
中国 约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的邀请,约旦哈希姆王国国王阿卜杜拉二世·本·侯赛因国王陛下和拉妮娅·阿卜杜拉王后陛下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至八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同阿卜杜拉二世王国陛下就加强两国关系和两国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举行了深入的会谈,会谈是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取得了广泛的共识。
双方全面回顾了两国建交以来的关系发展,认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符合友好的两国人民的现实和长远利益,也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双方决心着眼于二十一世纪,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宗旨的基础上发展这一友好关系。
为此,双方同意加强对话和高层互访,支持两国政府部门、议会、官方以及民间组织和机构之间的接触,以加深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了解和友谊。双方认为应加强中约经济、贸易和技术混合委员会的工作,使其为两国在政治、经济和技术等领域加强合作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双方认为,两国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双方将努力拓展经贸合作领域,支持两国公司、企业进行直接联系,在扩大贸易往来,建立联合经济和开发项目等方面加强相互合作。两国将继续推动在文化、艺术、卫生等各领域交流与合作。
双方回顾了中东和平进程及其最新发展,对巴以双方就执行怀伊协议达成沙姆沙伊赫协议表示欢迎,对双方开始最终地位谈判感到高兴,并希望最终能达成一项协议,确保双方的争端得到和平、体面和令人满意的解决。双方强调,耶路撒冷问题十分重要,必须避免采取影响最终地位谈判的单方面行动。双方呼吁,必须努力恢复叙以、黎以两线的和平谈判,以实现建立在联合国决议,特别是安理会第242、338和425号决议基础上的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从而确保权利各归其主,包括巴基斯坦人民在其国土上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并保障地区各国人民的安全与稳定。双方强调,早日实现中东问题的全面、公正解决符合地区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和平的与发展。
中方赞赏约旦在阿卜杜拉二世国王陛下的领导下为促进地区和平,维护约旦安全与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所的发挥作用和所作出的努力。双方强调,双方愿中东问题上加强磋商与协调,为早日在中东地区实现和平而共同努力。
双方讨论了伊拉克的目前局势,对伊拉克人民的苦难表示同情,并呼吁国际社会早日找到解决办法,打破伊拉克问题的僵局,确保结束伊拉克人民的苦难和全面、切实地执行联合国所有有关决议。同时,双方还强调了尊重伊拉克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性。
约方祝贺友好的中国政府和人民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对香港和即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重申两国建交谅解备忘录和联合公报所规定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阿卜杜拉二世国王陛下对其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对会谈中的友好气氛和访问的圆满成功向江泽民主席表示感谢。国王陛下邀请江泽民主席访问约旦,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约旦哈希姆王国国王
江泽民 阿卜杜拉二世·本·侯赛因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