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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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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1]21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1年8月10日)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是一项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抓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视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1.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性。民族地区青少年担负着今后民族地区建设和发展的重任,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精神面貌,与民族地区的未来、祖国的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现在一些民族地区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这些地区青少年处在反分裂斗争的前沿,是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重点争夺的对象。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团组织要从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2.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是全团的共同任务,民族地区团组织更要作为首要任务。民族地区团的工作要把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放在突出的位置,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在全部工作中。这是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服务大局、服务党政中心工作的体现。要围绕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来设计工作,开展工作,采取措施,努力使爱国主义教育落实到实处,见到实效。

  3.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和时代感,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坚定的爱国者,把各族青少年的爱国热情引导和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引导和凝聚到为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作贡献上来,团结和带领各族青少年积极促进民族地区共同发展和繁荣,为实现我国新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

  二、广泛开展丰富多采的爱国主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4.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是共青团的传统和优势,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途径。各级团组织要针对民族地区青少年的特点,围绕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结合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题材,设计主题鲜明、形式活泼、为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爱国主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精心组织实施,在青少年中大力营造氛围,激发青少年的爱国热情,帮助各族青少年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

  5.大力加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通过教育活动,帮助民族地区各族青少年了解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发展历程,了解各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民族历史的事实,了解各族人民在创造灿烂中华文明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传统文化,了解中华民族崇高的民族精神、民族气节和优良道德,了解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卓越贡献,了解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步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从而增强他们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他们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和作为中国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6.大力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教育。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教育、鼓舞青少年,用民族地区的进步与发展和国家的巨大变化教育、鼓舞青少年,使各族青少年进一步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增强振兴中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7.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和帮助各族青少年深入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正确对待民族宗教问题,引导和帮助他们深刻认识中华民族的振兴需要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和共同繁荣,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要在各族青少年中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大力弘扬科学精神。

  8.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斗争。在一些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的民族地区,要针对民族分裂势力和国内外敌对势力对青少年的渗透和影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各族青少年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正确行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9.抓住重要节庆日、重大事件的契机开展教育。重要纪念日、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重大事件,是对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良好契机。要抓住这些契机,结合实际开展生动活泼的爱国主义教育,使教育取得实效。要善于结合重要节庆日和重大事件设计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到各族青少年的生活中。

  三、团结带领各族青少年为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贡献

  10.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民族地区面临的主要任务,也是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稳定的根本保证。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团结带领各族青少年为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作贡献,以爱国主义作为推动青少年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进一步使广大青少年受到教育,经受锻炼。

  11.团结带领各族青年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各级团组织要响应中央的号召,在西部大开发中充分发挥青年的生力军作用,动员组织各族青年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建设美好家园,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要引导民族地区青年解放思想,自主创业,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12.为各族青年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践搭建舞台。要大力实施青年创业行动、青工创新创效、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志愿者、三下乡活动、乡村青年文化节、保护母亲河、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为青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提供渠道和途径,引导和推动他们立足本职,发愤学习,艰苦创业,把为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作贡献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13.大力培养民族地区青年人才。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大批各个方面的建设人才。团组织要发挥聚集人才、举荐人才、培养人才的职能, 为青年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提供支持和帮助,推动大批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要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新知识、新技能、新科技学习活动,进一步推进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的实施,努力提高广大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四、通过必要的礼仪, 强化爱国意识

  14.爱国主义情感是一个逐渐养成、爱国主义教育是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提倡必要的礼仪,对于增强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情感,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族地区团组织要结合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礼仪教育活动,丰富礼仪教育的内容,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系统化,发挥礼仪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

  15.开展有助于培养各族青少年对国旗、国歌、国徽崇敬感的礼仪活动。各级团组织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执行升旗制度,凡属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学校团队组织要坚持升降旗制度。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等大型集体活动中必须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旗仪式。广泛开展国旗下宣誓、向国旗献词等活动,丰富升降国旗活动的内容。在大型集会等活动中,要齐唱国歌。要使每个青少年都学会唱国歌,并能理解国歌的内容和国旗、国徽的涵义。

  16.广泛开展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包括成人预备期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18岁成人宣誓仪式三个环节。民族地区可结合各民族的实际,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成人仪式活动。通过成人仪式教育,要使青少年掌握宪法和法律的有关知识,懂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同时通过规定适龄青少年参与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引导青少年把成年与服务社会有机结合起来。成人宣誓仪式应选择在当地的重要公共场馆、烈士陵园、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遗迹、遗址等地举行,进一步强化爱国主义教育效果。

  五、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建设

  17. 依托阵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是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途径。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之家、青年科技图书站、青年文化大院、团队活动室、学生俱乐部等各级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依托阵地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充分发挥阵地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要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当地的建设总体规划,有计划地逐步落实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项目。
  18. 挖掘和利用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普遍建立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会同文化、文物、民政、园林等部门,在当地的博物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和重大建设工程、城乡先进单位等地普遍建立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泛开展直观、生动、形象的爱国主义教育。

  19.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学校团组织要积极配合课堂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大、中、小学校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要结合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各有侧重,使学校的爱国主义教育系统化,成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实践教育活动,举办生动活泼的主题“冬令营”、“夏令营”,在实践中加强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要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和各种学生社团的作用,使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各个方面。

  20.充分发挥团属新闻舆论阵地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团属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出版等单位,要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出版爱国主义教育作品,在民族地区青少年中切实营造浓厚的爱国主义教育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开辟网上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阵地,进一步拓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手段和覆盖面。

  六、坚持不懈地用爱国先进典型教育引导青少年

  21.加强爱国先进典型宣传,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要在民族地区青少年中大力宣传中国历史上涌现出的著名爱国者、民族英雄、杰出人物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涌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特别要注意宣传各民族历史上的爱国英雄,同时配合对革命领袖、革命先烈、著名爱国者的纪念活动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青少年向爱国先进典型学习。要在大中小学的教室、图书馆、礼堂等场所,悬挂为中华民族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革命领袖、先烈和名人的画像、诗词、格言,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村的文化站、俱乐部等公共活动场所还可以贴挂一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著名劳动模范的画像、照片,对青少年进行潜移默化的爱国主义教育。

  22.大力开展表彰先进活动,树立青少年身边的典型。大力表彰各行各业青年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岗位奉献、团结进步的先进事迹,为青少年提供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的表彰和宣传活动,继续开展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杰出(优秀)奖的评选表彰活动,发挥这些奖项在教育青少年中的作用。

  七、动员全团力量共同抓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23.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是全团的一项重要工作。没有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就没有全国的发展和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国的现代化。全团要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的高度,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发扬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共同做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24.加强各族青少年的交流,加大对民族地区青少年培养的力度。要创造条件,大力开展各族青少年之间的交流,大力开展民族地区青少年和东部、中部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增进各族青少年之间的理解与友谊。要开展各民族少年儿童“手拉手”活动,不断扩大结对的范围和规模。要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大力选拔民族地区青年干部到内地和沿海城市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中央团校和有条件的地方团校要继续办好民族地区青年干部培训班,扩大办班规模和范围,培养一大批爱党爱国、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民族青年干部。

  25.开展互结对子、东西互助活动。提倡东部、中部地区省、市团组织和民族地区团组织结成对子,建立对口援助机制,通过项目援助、组织活动、人才交流培训等方式,促进民族地区的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要动员和组织团属新闻宣传、文化出版等部门加强与民族地区团组织的联系,针对民族地区青少年的实际,组织出版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民族语言版青少年读物。共青团青少年活动阵地经费要向民族地区青少年宫建设倾斜。

  26.动员和组织各地青年通过多种方式踊跃参与民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共同发展。希望工程、金桥计划、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等活动要以民族地区为重点,充分发挥活动在推进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扩大青年志愿者在民族地区支教、支医、支农、支企等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动员和组织有志青年为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和进步作贡献。

  八、努力使共青团在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7.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民族地区各级团组织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和社会各方面一道共同抓好这项重要工作。

  28.大力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团组织的建设是共青团做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保证。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带团建,推动民族地区基层团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逐步推广和完善推优入党机制,把优秀团员输送到党的队伍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团干部队伍是共青团做好民族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关键。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团的干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逐步形成一支政治坚定、素质全面、富有战斗力的干部队伍,为落实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任务提供保证。要关心团干部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努力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无后顾之忧,精神振奋地投入工作。

  29.发挥好各级各类青年组织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在民族地区特别是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的民族地区,各级各类青年组织在教育青少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青联、学联、青企协、乡企协、青年志愿者协会等青年组织要进一步发挥广泛联系青年的优势,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达给各族青少年,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各族青少年,认真倾听、及时反映广大青少年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广泛团结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不同层次、不同信仰的爱国进步青年。

  30.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努力形成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齐抓共管的局面。要积极配合教育、文化、宗教等部门抓好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抓好扫盲工作和汉语普通话的推广工作,办好有关青少年的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防止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对青少年的渗透和影响,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党的领导,推动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努力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良好局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五起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五起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1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7月16至18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了5起较大以上事故,共造成59人死亡和被困,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16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七里乡乱石沟煤矿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死亡6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于资源整合矿井,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安排2人到被整合的七里煤矿(已关闭)井下查看情况,造成2人中毒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又盲目组织4人入井施救,全部中毒窒息死亡。

7月17日,河南省郑煤集团汝州公司新岭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死亡8人。该矿为郑煤集团整合兼并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已获批复,安全专篇正在报批过程中。事故发生在该矿西井井下,巷道着火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作业人员死亡。

7月17日,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小南沟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死亡28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资源整合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副斜井动力电缆被运送材料的矿车撞断,短路着火并引燃井下木支架等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7月18日,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源矿业公司芨芨台子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死亡5人、被困8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新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掘进过程中打透老空区积水,导致事故发生。

7月18日,辽宁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大窑沟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西翼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大面积垮落,造成回风顺槽堵塞,致使工作面瓦斯积聚,遇到火源后发生爆炸。

以上5起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对资源整合和新建矿井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执法检查不深入等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7月20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精神,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部署好三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加强煤田地质勘查,尤其是要查清水文地质和瓦斯地质情况;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

三、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各有关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切实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违规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四、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切实开展好水害、瓦斯、防灭火专项整治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要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对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

五、依法查处煤矿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依法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通过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汉中市生态保护办法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生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不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加快绿色汉中建设步伐,推进绿色产业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生态保护的主要任务

(1)加强各类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

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2)加强水源和水质保护,实现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保障居民生活和生产、生态用水;

(3)加强资源开发区生产活动中的生态保护,防止矿产、生物、旅游等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人为加重生态

破坏;

(4)加强区域开发建设和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生态保护,防止造成生态环境不良影响;

(5)加强城镇生态保护和建设,在城市化进程中,实现人工生态与自然生态的平衡和谐。


第二章 地方和部门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生态保护负总责,成立生态保护领导小组,由政府常务副市(县区)

长和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领导负责,环保、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旅游、城建规划、

交通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办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定期分析辖区内生态保护情

况,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协调部门统一行动。

第四条 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统一监督管

理的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生态保护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进行检查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生态

保护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和工作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管辖业务的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和生态保护重大

问题,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工作中的责任是:

(1)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把生态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协调生态保护项目的编

制申报。审批建设项目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法律法规,提出生态保护的要求,重大开

发项目要预先征求环境和资源部门的意见;

(2)环保部门在履行生态保护统一监管职责的同时,负责生态环境的污染防治,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

理,监督各类建设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生态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生态示范、绿色单位创建

和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3)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引导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和生物工程技术,推进

农作物秸秆和大型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的综合利用,防止农村面源污染;

(4)林业部门负责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区域自然生态保护,维护区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防止有

害生物物种的引进、入侵;

(5)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和河道管理的环境保护规定,

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治水土流失;

(6)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严格执行各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的

环境保护规定,防止矿产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监督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后的生态恢复;

(7)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严格执行生态旅游开发利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防止旅

游建筑物和旅游生活设施建设及生活污水、垃圾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维护自然景观、风景名胜区的优

良生态环境;

(8)城镇建设规划和管理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和建设管理中的生态保护,科学规划城镇生态建设,严格

执行环境规划,不断改善城镇生态质量;

(9)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生态保护,组织协调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实施工程环保措施,恢复因建设施工造成的植被损伤和河道堵塞。

政府其他部门,都要注重和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综合决策机制。编制区域经济社

会发展规划、计划,应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内容、要求,兴建各类开发建设项目要防止产生生态破

坏问题。各县区都要编制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并认真实施。要针对当地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生态

保护重点任务,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分解到乡镇、部门,做到具体化、时限化,抓好落实。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的监管职责。要敢于执法,严格执法,对破

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追究相

应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法规,

防止生态破坏。对水利、矿产、土地、动物、植物、旅游等自然资源开发活动和区域性或大面积的房地

产开发、道路修建等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水土保持的要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否则不得审批立项,不得开工建设。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污染的,必须建设污

染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生态环境有破坏的,必须落实保护措施,

否则不得建设、运营。

第九条 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生态环境市情教育,普及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知识,提高各

级领导干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综合决策的意识和能力,调动社会公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

性。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弘扬生态保护先进典型,揭露生态破坏违法行为。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 实行年度生态保护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内容。由环境保护

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对县区政府及市直各责任部门生态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综合考核

办将考核结果计入县区和部门考核积分之中。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一票否决”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部门不能评为年度

先进工作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县区领导和部门领导,不能评为年度优秀个人。

(1)不执行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规或未履行职责,造成生态重大破坏的;

(2)对已发生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对本地重大生态保护问题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查处或解决,受到


省、市政府或国家部委点名批评的;

(3)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引发恶性案件或引起重大群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4)其它严重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重大破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生态破坏”,是指人为原因,造成森林、土地、植被、河流、水体(地

表水、地下水)大面积丧失使用功能或使某一物种灭绝。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