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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16:5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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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泰政发[2001]1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新、改、扩建,下同)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对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为地震重点监视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均须加强抗震设防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
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设防要求、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第四条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分别由铁路、交通、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市、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负责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抗震设计审查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抗震设计审查应按规定委托专家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组应由长期从事并精通抗震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
抗震设计审查的技术标准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等为依据。

第六条 抗震设计审查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对建设工程扩初设计(初步设计)的抗震审查,二是对施工图抗震设计的审查。
扩初设计(初步设计)抗震审查的基本内容: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检查扩初设计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对结构抗震构造和抗震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和评定。

第七条 扩初设计抗震审查的程序: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报送资料(包括立项批文、规划红线图、规划要点、工程地质初勘报告、设计总说明书和扩初设计图纸),属重大工程的还应有地震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组论证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扩初设计抗震审查意见(报上级机构审查的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依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资料。

第八条 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的程序: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报送资料(包括工程地质详勘报告、建筑施工图和结构施工图及设计总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施工图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组论证,由专家评审组在施工图交底会议上提出施工图抗震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依照抗震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资料,并将结果报其专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审查证书。

第九条 持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审查证书的建设单位,方可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参与建设工程招标。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抗震设防要求,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人员、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和负责抗震审查的专家对其负责的工程抗震质量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更改抗震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抗震技术和措施,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监理,保证监理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质量要求的工程,应令其补强、返工或停工。

第十三条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必须通过相应级别的抗震性能鉴定,符合抗震要求的,报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推广使用。

第十五条 在村镇抗震设防区内新建两层以上(含二层)或跨度在十二米以上的生产性建筑、公共建筑和住宅,必须按照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再砌筑空斗墙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负责抗震设防、设计审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评审组成员审查不严,造成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问题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泸市府发〔2008〕34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学习法律的方式主要包括自学和集中学习。

第七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专题法制讲座每年1次。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的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予以配合;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等事项。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办〔2002〕5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府〔2001〕83
号)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四)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本地收购指导计划、省外采购和进口)。
由省计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
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市执行。

三、考评标准
(一)达标标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
据考评,要求全面完成确保全省不低于1750万吨年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面积,
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
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
存实绩必须达到省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
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 (省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
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
3.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按农发行系统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计表的到
位额考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4.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按粮食系统调查推算上报数并参考粮食购销报表
统计数进行考评,并确保当地当年粮食供求平衡、粮价平稳、粮源充足,没出现
断供断档、抢购粮食和粮价暴涨等现象。
(二)考评等级。
1.达标。四项考评指标符合达标标准,评为“广东省粮食工作达标市”。
2.批评。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给予批评。
3.警告。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两项以上不达标的,给予警告。

四、考评程序
(一)总结上报。
年度结束后,各市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
责制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填制《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报
省计委。
(二)审核评定。
在各市上报材料完成后,由省计委(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
源厅、农业厅、统计局、人事厅和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考评,提出粮食工
作达标市和给予批评、警告的市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后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

五、考评奖惩和责任
(一)奖惩。
1.当年奖惩。
对被评为广东省粮食工作达标的市,颁发奖金20万元;考评结果属批评的
市,由省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属警告的市,由省政府给予警告,公开
通报批评。
2.表彰。
省政府每3年表彰一次。
  连续3年达标者,由省政府发给奖杯1座,对市长和分管计划、粮食、国土
资源、农业、财政的副市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3000
元;
  因遭受不可抗拒自然灾害而影响的考评,由各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计委会
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气象局、三防办等有关单位核准,报省政府同意后,
可不列入考评。
(二)责任。
各市政府要将省确定的考评指标逐级下达,其中,储备规模、风险基金规模、
总量平衡指标下达到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层层分解到村民委员会。各地填报
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省政府
将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考评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或抽查)工作,由省计委
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经商省委办公厅同意,原《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
办法》(粤办发〔199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市人民政府 项  目 省下达指标 实际完成 完成% 省核准表
省下达指标 实际完成 完成%
一、基本农田保护
面积(千公顷)            
二、粮食储备规模
(贸易粮万吨)            
三、粮食风险基金
规模(万元)            
四、粮食总量平衡
(贸易粮万吨)            

中 本地收购
指导计划            
省外采购
和进口            
省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省计委
(粮食局):
 
 
 
   盖章
 年 月 日 省国土
资源厅:
 
 
 
   盖章
 年 月 日 省农业厅:
 
 
 
 
   盖章
 年 月 日 省统计局:
 
 
 
 
   盖章
 年 月 日 省财政厅:
 
 
 
 
   盖章
 年 月 日 省农发行: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