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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8 15:1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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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招商局制定的《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

为提高吉林市招商引资活动水平,保证招商引资活动收到实效,防止以办会、办展名义破坏招商引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以市政府名义或冠以"吉林"、"吉林市"召开的各种类型的投资、引资招商会、经贸洽谈会,必须由主办单位报市招商局投资企业服务处备案,由市招商局审核提交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招商会、经贸洽谈会,不能以办会、办展的形式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
三、会费的收缴标准由市招商局投资企业服务处审核,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如挪做它用应视为违纪。
四、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展销会,其展销的产品质量,展销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不能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出现质量问题,追究办展单位责任。
五、未经市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等会议不得以政府名义发会议通知、邀请书、邀请函、请柬等。
六、凡假冒政府名义举办各种会议,谋取非法利益,除承担返还、赔偿受骗客商的经济损失外,市招商局将会同市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七、未经市政府审批的会议,各新闻媒体(报刊、电台、电视台),不能以政府名义及冠以"吉林"名称做新闻报道。
八、市直各宾馆、饭店未见市招商局投资企业服务处批复擅自接待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负连带责任。
九、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原则上不允许以市政府名义举办招商活动,除特殊情况外,按政府机关主办的招商引资活动程序办理。
十、申报材料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主办召开的招商引资(投资)会议,必须经主管市长批准,并到市招商局备案。须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领导签批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准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2、会议方案及有关会议材料。
(二)吉林市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招商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单位申请书;
2、申办单位营业执照和资产信用证明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会议、会展方案(会议宗旨、收费标准及用途);
5、缴纳会议抵押金,如按承诺办会,会后抵押金返还。
十一、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填填、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填填、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2001)民一他宇第3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填填、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
张景宗在购房合同的买方一栏除署上自己的名字外,还署上其未成年女儿张填填的名字,是将所购房屋的一部分权利赠与给张填填的行为。由于所购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张填填尚未取得赠与房屋的权利,故张景宗此时有权处分所购房屋。
购房合同书上的买方是张景宗和张填填的名字,而张景宗是张填填的法定监护人,张填填是未成年人,无法向其征询意见,所以保税区建行有理由相信张景宗具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因而与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这充分表明,保税区建行尽到了注意义务,是没有过错的,因而是善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应当维护保税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2月8日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保修金的主管部门,并设立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一次性交存,作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缴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保修金。
第六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均可使用物业保修金进行维修。本办法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室外墙面、屋面及房屋承重结构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给、排水管道、电梯、天线、供电线路、暖气线路、消防设施、道路、沟渠、池、井、建筑小品、路灯、硬化、绿化、亮化等设施设备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占用的房间等。
第七条业主户内自有设施设备,保修期内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第二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备案、交存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新建住宅预售许可证之前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等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物业保修金的缴存标准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为计算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以市建委每年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单位造价参考信息为依据。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前,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办理物业保修金交存手续,经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确认后,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保修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物业保修金。
第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银行设立本市物业保修金专户,办理物业保修金监管账户的设立、交存、使用、提存、退还、结算等手续。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物业保修金,自存入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四)装修工程为2年;
(五)绿化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自住宅物业验收合格后,存入专户管理银行账户之日起计算,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因业主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及装修等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第十六条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住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的维修要求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应在24小时内予以维修。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据实提出物业保修金使用方案、使用计划、工程预算书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提出维修申请。
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持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或依据,逾期不提供的视为同意动用物业保修金承担维修责任。
异议期后,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通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予以维修。维修费用从物业保修金专户中列支。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也可以通过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维修工程进行中,须经相关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工程鉴证;维修工程竣工后,应经相关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验收合格。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维修单位凭工程审计决算书、费用结算票据及维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申请划转所需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划转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在保修金动用后7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物业保修金。
第二十条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内,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物业保修金更名手续。
第二十一条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注销的,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相关事项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该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据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退还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物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届满五年的前一个月,持《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单》,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提出退还已交存物业保修金余额的申请,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通知单》,将该住宅物业的物业保修金本息退还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物业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五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定期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报送物业保修金账户对账单。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情况,接受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保修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保修责任、未按规定交存、补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保修金或其他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