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3:5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质[200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建设系统今年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我部于1月19日召开了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传达学习了黄菊副总理在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了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

  现将《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本地区、本行业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05年,我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夯实安全工作基础,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源头管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推进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好转。

  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遏制建设系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

  2005年,建设部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自然灾害防范四个方面的工作要点是:

  一、完善安全法规,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快制定、修改配套规章制度:争取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的基础上,制订部门规章《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组织起草《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加大燃气监管力度;争取通过颁布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落实运营安全责任,保证公交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争取在《物权法》中明确有关主体责任,提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层次;会同财政部制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积极开展制订《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的调研工作。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重大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尤其是要追究工程项目部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经理的责任。要统计各地根据两个条例安全执法的情况,并结合各地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通过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大对市场准入的安全管理力度,切实履行政府对企业安全监管职责。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处罚等制度,坚决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出建筑市场,取消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积极制订标准,推进安全标准化

  要建立健全安全标准体系,积极制订各类安全标准;要注重标准的先进性,随着建设科技的发展,及时修订各类安全标准;要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安全标准编制方针;要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面推行各类安全标准;要积极采用安全评价,安全、健康、环境(HSE)体系认证等方法,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在施工安全方面,要构建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以及工具式脚手架、起重吊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安全等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方面,要加快《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编制进度,指导相关地方加强地铁安全工作;制订对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标准,提出降低和控制风险的对策措施。在灾害防范方面,要构建城乡建设综合防灾标准体系;组织修订建筑抗震鉴定、加固规范;编制村镇抗震图集。

  要以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检查标准为核心内容,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将企业各方面、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行为都纳入制度化的管理轨道。通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和深层次问题,把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强化制度建设,落实各项措施

  要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建筑安全重大事故分析和约谈制度。对于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地区,建设部领导将约见事故发生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谈话,分析原因并研究措施。

  要建立以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为对象的层级监督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监督导则,提高执法监督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完善政府安全监管机制。

  要着眼长效机制,作到四个落实:一是要落实安全指标体系,通过指标控制使安全工作目标明晰化,发挥安全指标的约束、激励和评价作用;二是要落实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将企业和个人安全不良记录向全社会公示;三是要落实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格规范程序,全面展开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源头管理转变;四是要落实专项整治措施,在继续开展各类督察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检查后对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上,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适应市场经济,创新监管方式

  要探索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监管方式,一是要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保障一线操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介机构和监理企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大新闻、舆论和工会等社会监督力度;三是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四是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修改出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以保证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探索试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

  五、加强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要开展战略性研究:一是组织开展“中国建筑职业安全健康发展战略研究”,提出适合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中国建筑职业安全健康框架与指导意见;二是组织城乡综合防灾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建设系统城乡综合防灾指导意见。三是组织开展建筑安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的研究,从国家全局的高度定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要开展基础性研究:一是组织开展以政府为主体的建筑安全监督体系和以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安全保障体系研究,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监管的理论体系与方法;二是加强对村镇建筑安全管理机制方法、安全生产指标体系的调查研究和村镇抗震防灾对策研究;三是开展各类安全隐患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方法研究,抓住薄弱环节,提高预见能力,加强安全措施的针对性。四是督促各地城建档案馆逐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制度,全面掌握房屋用途、结构类型、使用年限、安全现状资料等。

  要加强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一是建立全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体系;二是建立建设部城乡综合防灾应急指挥体系。

  要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交流管理经验,学习、借鉴国外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六、注重安全预警,开展专项整治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全国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多角度、全方位地分析安全事故,梳理不同季节、时段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及时向各地发函提示重点防范。

  要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一是针对2004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特点,开展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对全国10个城市地铁安全进行督查,督查对象包括主管部门、运营企业和在建工程三个层次,督查环节包括设计、施工、运营三个环节,督查内容主要是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相关企业及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力抓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四是深入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七、做好预案落实,提高应急能力

  待国务院正式颁布施行《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后,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系统应急框架体系,指导各地切实落实预案要求的各项保障措施,提高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建设系统的应急能力和控制事故的能力。另外,要组织编制《电梯应急指南》,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保证电梯使用安全。开展生命线工程地震紧急自动处置系统试点工作,提高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防范水平。

  八、加强安全教育,注重改善作业环境和生活区条件

  一是要继续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宣传贯彻到每一个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市政公用管理企业。二是督促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组织开展对输出和输入的建筑劳动力的安全培训,切实提高其劳动力安全素质。三是要重点督促和引导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安全培训教育的各项要求,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建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和岗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四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普及燃气安全知识,使燃气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五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在建设系统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温政发〔 2012 〕3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的决策与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市长离温(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积极有效处理分管事务,遇到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副市长受市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及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四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市政府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预先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报备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讨论提请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讨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有关事项;

  (四)交流市政府领导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工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中央、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的,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如有必要可报市长审签。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市级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发布的政府令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也可委托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由相关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与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政府规章的个别条款内容:

一、《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停用、缩小、关闭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使的;

(二)驾驶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进入禁止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通行的时间、路段和道路行使的;

(三)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

第九条修改为:“城管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作出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提供该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有效权属证明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删除第十一条。

四、《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五、《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中的“依法强制拆除所设置的设施”修改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修改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6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