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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检验检疫机关所属70家实验室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2:03: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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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检验检疫机关所属70家实验室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检验检疫机关所属70家实验室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青海、宁夏商检局:
为了解决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问题,提高办案效率,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检验检疫机关所属70家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具体名单附后)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检验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中,需要对商品进行检验的,可以将检验任务委托给检验检疫机关有条件的实验室,上述实验室根据承担检验工作的范围,接受检验任务。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送检的样品负责,实验室对样品的检测结果负责。
三、在办理委托检验时,双方应有必要的委托手续,以便确定样品(必要时双方应签字或签封确认)、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及有关要求。
四、实验室对检测结果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五、实验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检验的收费,应在有关收费规定的基础上予以优惠。
六、执法机关的委托检验,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实施,各实验室要以对国家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认真、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做好这项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关应对所属实验室的委托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影响案件查处的行为,要依照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处理。
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检验检疫机关接此通知后,应加强协商合作,共同研究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检验检疫机关所属70家实验室名录
1、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微生物实验室
检验范围:食品、饮料、保健品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 邮编:100025
电话:010-65571629 传真:010-65571968
联系人:储晓刚
2、北京商检局羊绒、羊毛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羊绒、羊毛、棉花、毛衫、鞋制品、化纤及毛纺织品
地址:朝阳区三间房东路1号 邮编:100024
电话:010-65796560 传真:010-65759196
联系人:张荣娜
3、北京商检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烟、酒、糖、茶、蜂产品、饮料、矿泉水、罐头、粮谷、小食品、方便面、肠衣、羽绒及制品、裘皮、革皮及制品
地址:朝阳区高碑店北路25号 邮编:100025
电话:010-65574235 传真:010-65574235
联系人:刘玉萍
4、北京商检局玩具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机械物理性能、阻燃性能、有毒有害元素转移(锑、砷、钡、铬、镉、铅、汞、硒)
地址:人民大学商品学系 邮编:100026
电话:010-65572407 传真:010-65572407
联系人:李彩臣
5、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产品、食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粮食、油品、肉类、水产品、速冻食品、蜂蜜、饮料、酒类等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3号 邮编:300201
电话:022-28136811-2604 传真:022-28144221
联系人:游平原
6、塘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产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粮谷类、土产类、油籽类、植物饲料类、果菜类
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路77号 邮编:300456
电话:022-25794732 传真:022-25794732
联系人:周民生
7、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化工品、矿产品、塑料、农药、化妆品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3号 邮编:300201
电话:022-28136811-2502 传真:022-28135044
联系人:戴春露
8、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金属、有色金属及金属制品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3号 邮编:300201
电话:022-28136811-2904 传真:022-28134853
联系人:肖远惠
9、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纸张纸浆实验室
检验范围:纸张、纸浆、废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3号 邮编:300201
电话:022-28137645 传真:022-28137645
联系人:郑秀岐
10、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原料、纺织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生丝、羊毛、棉花、麻、人造纤维、丝绸及其制品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3号 邮编:300201
电话:022-28136811-2402 传真:022-28137097
联系人:杨桂兰
11、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食品农畜产品检验所
检验范围:食品、农畜产品检测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 邮编:200002
电话:021-63215327 传真:021-63210511
联系人:褚怀平
12、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矿金属材料检验中心
检验范围:化工品、矿产品、金属材料、橡胶塑料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851号 邮编:200092
电话:021-65219765 传真:021-65213799
联系人:沈伟
13、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电器检测室
检验范围:电机、电动工具、家用电器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 邮编:200002
电话:021-63215329 传真:021-63230044
联系人:王琼琪
14、上海进出口玩具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玩具、童车、文具
地址:上海市真南路822弄145号 邮编:200331
电话:021-62505013 传真:021-62509681
联系人:程彪
15、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纸张纸浆检测室
检验范围:纸张、纸浆及制品
地址:上海市真南路822弄145号 邮编:200331
电话:021-62509541 传真:021-62509681
联系人:程彪
16、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品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纺织品、染料、编织袋、集装袋、羊毛袋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851号 邮编:200092
电话:021-65216943 传真:021-65213778
联系人:张坤宝
17、山东商检局食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食品
地址:青岛市瞿塘峡路70号 邮编:266002
电话:0532-2662731 传真:0532-2676427
联系人:姜宗亮
18、山东商检局农畜实验室
检验范围:农畜产品
地址:青岛市瞿塘峡路70号 邮编:266002
电话:0532-2671004 传真:0532-2676427
联系人:张艺兵
19、山东商检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化工矿产品
地址:青岛市瞿塘峡路70号 邮编:266002
电话:0532-2661443 传真:0532-2676427
联系人:刘心同
20、烟台商检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食品、化矿、纺织品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66号 邮编:264000
电话:0535-6652516 传真:0535-6652516
联系人:张志华
21、潍坊商检局食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食品
地址:潍坊市四平路39号 邮编:261041
电话:0536-8233047 传真:0536-8234478
联系人:付苏友
22、日照商检局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化工矿产品
地址:日照市连云港路99号 邮编:276826
电话:0633-8331761 传真:0633-8334689
联系人:袁晓鹰
23、山东商检局水泥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水泥及水泥制品
地址:龙口外向型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50号
邮编:265700
电话:0535-8811036 传真:0535-8811053
联系人:王义之
24、淄博商检局陶瓷实验室
检验范围:陶瓷产品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63号 邮编:255031
电话:0533-3180678 传真:0533-3183388
联系人:李华森
25、山东商检局轻工实验室
检验范围:鞋类、乳胶制品、玩具、纸张、危包容器
地址:青岛市瞿塘峡路70号 邮编:266002
电话:0532-2679587 传真:0532-2676427
联系人:闫凯军
26、黄岛商检局石油及石油产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石油及石油制品
地址:青岛黄岛区油港二路41号 邮编:266500
电话:0532-6852873 传真:0532-6851784
联系人:李长春
27、河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化工品、矿产品
地址:河南郑州机场路69号 邮编:450003
电话:0371-5998855-6131 传真:0371-5997350
联系人:袁萍
28、河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实验室
检验范围:棉、麻、毛、丝、化纤、纱线、坯布、针织品、服装
地址:河南郑州机场路69号 邮编:450003
电话:0371-5998855-6133 传真:0371-5997350
联系人:鄂会清
29、内蒙古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微生物实验室
检验范围:罐头、食品、饮料、蜂制品、肉类、调味
品、化妆品
地址: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466号 邮编:010010
电话:0471-4306904 传真:0471-4305163
联系人:刘中学、苏庆
30、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石油化工实验室
检验范围:石油、化工品
地址:大连市人民路81号 邮编:116001
电话:0411-2633293 传真:0411-2807754
联系人:姜春丽
31、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矿产品金属材料检验实验室
检验范围:矿产品、铁合金、金属材料、金属及有色金属
地址:大连市人民路81号 邮编:116001
电话:0411-2637516 传真:0411-2637516
联系人:万秉忠
32、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仪器分析实验室
检验范围:食品、农畜产品、轻工产品、化工产品、金属矿产品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45号 邮编:130062
电话:0431-7672934 传真:0431-7693479
联系人:刘健华
33、秦皇岛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煤(焦)炭实验室
检验范围:煤炭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东段中国商检楼
邮编:130062
电话:0335-3017053 传真:0335-7767947
联系人:刘春刚
34、河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棉花检验实验室
检验范围:棉花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城乡街38号
邮编:050071
电话:0311-7767947 传真:0311-7767947
联系人:段文钟
35、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矿实验室
检验范围:原油、石油制品、化肥、农药、香料、化工
品、矿产品、金属材料
地址:南京市白下路1号 邮编:210001
电话:025-6648373
联系人:马玉笙
36、连云港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煤炭、化矿实验室
检验范围:煤炭、石墨、化工品、矿产品
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中山西路
邮编:222042
电话:0518-2310702 传真:0518-2311507
联系人:程学刚
37、中国扬州进出口玩具研究所
检验范围:玩具、童车
地址:扬州市石塔西路45号 邮编:225009
电话:0514-7885904 传真:0514-7885882
联系人:王锦
38、常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出口包装检验所
检验范围:塑料罐、纸箱、木箱等
地址:常州市浦南路1号 邮编:213001
电话:0519-6648664 传真:0519-6647961
联系人:汤礼军
39、苏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丝绸(纺织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丝绸、毛织物、针织品、棉织品、化纤、羊毛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185号 邮编:215004
电话:0512-8285354 传真:0512-8282286
联系人:吴春明
40、无锡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品原料检验所
检验范围:羊毛、化纤、棉花、麻、纱线及羽毛
地址:无锡市清扬路木栖厅142号 邮编:214021
电话:0510-2721074 传真:0510-2707775
联系人:袁美珍
41、无锡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生丝检验所
检验范围:丝及丝制品
地址:无锡市清扬路木栖厅142号 邮编:214021
电话:0510-2721074 传真:0510-2707775
联系人:杨赞瑛
42、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原料研究所
检验范围:棉花、羊毛、化纤、麻类、纱线
地址:南京市白下路1号 邮编:210001
电话:025-6648227 传真:025-4409572
联系人:蔡建和
43、常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机织物、针织品
地址:常州市浦南路1号 邮编:213001
电话:0519-6647932 传真:0519-6647961
联系人:石红
44、江苏商检电器产品安全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电动工具及灯
地址:锡山市东亭镇华厦中路10号 邮编:214100
电话:0510-8705181 传真:0510-8702030
联系人:邓唯
45、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食品化学仪器分析室
检验范围:粮油、食品、茶叶、畜产品、蜂产品、农副土特产品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2号 邮编:310012
电话:0571-8381589 传真:0571-8381807
联系人:鲍晓霞
46、宁波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工矿产品测试实验室
检验范围:化肥、纯碱、化工品、矿产品
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44号 邮编:315012
电话:0574-7134708-4644 传真:0574-7116382
联系人:孙立群
47、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丝类实验室
检验范围:丝及丝制品
地址:杭州文三路2号 邮编:310012
电话:0571-8381453 传真:0571-8381453
联系人:陆军
48、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品理化实验室
检验范围:丝、棉、毛、织品、服装、针织品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2号 邮编:310012
电话:0571-8381111-60401 传真:0571-8381764
联系人:赵珊红
49、湖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畜产品食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农产品、畜产品、食品
地址:武汉市汉口万松园路3号 邮编:430022
电话:027-85793771 传真:027-85724534
联系人:严志钢
50、湖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矿和金属化学分析实验室
检验范围:化工品、矿产品、金属材料
邮编:430022
电话:027-85793771 传真:027-85724534
联系人:严志钢
51、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食品、农畜产品检测所
检验范围:肉、蛋、畜产品、罐头、茶叶、果蔬、粮油、烟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赤黄路48号 邮编:410007
电话:0731-5549094 传真:0731-5549043
联系人:陈白君
52、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工、金属、矿产品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化工原料、矿产品、金属材料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赤黄路48号 邮编:410007
电话:0731-5534160 传真:0731-5549043
联系人:王正良
53、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商检南方片陶瓷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日用陶瓷、卫生瓷、艺术瓷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赤黄路48号 邮编:410007
电话:0731-5552487 传真:0731-5549043
联系人:戴建平
54、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金属材料及产品、机械设备部件
地址:广州市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郊工业园建工路19号
邮编:510610
电话:020-85520052 传真:020-85520037
联系人:薛华
55、中国广东进出口玩具检验中心
检验范围:玩具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大道66号B楼16层
邮编:510623
电话:020-38290580 传真:020-38290599
联系人:李炳忠
56、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棉、麻、丝、毛、化纤及纺织品、服装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大道66号B楼16层
邮编:510623
电话:020-38290420 传真:020-38290439
联系人:梁添广
57、广东商检局化学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化工品、矿产品、金属、塑料、农药、石油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
邮编:510623
电话:020-38290380 传真:020-38290383
联系人:甲旭旗
58、中国商检广州进出口食品检验研究中心
检验范围:食品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 邮编:510070
电话:020-87668270 传真:020-87786962
联系人:周辉棠
59、中国深圳进出口玩具检验中心
检验范围:玩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村商检大楼 邮编:518045
电话:0755-3374195 传真:0755-3396455
联系人:贺一训
60、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食畜水产品检验所
检验范围:农副产品、畜产品、食品、水产品
地址:厦门市东渡金鼎路31号 邮编:361012
电话:0592-6011577 传真:0592-6015175
联系人:李逢太 周昱
61、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心化验所实验室
检验范围:石油产品、橡胶塑料、化工品、化妆品、化肥、金属材料及矿产品
地址:厦门市东渡金鼎路31号 邮编:361012
电话:0592-6015538 传真:0592-6015175
联系人:白清洁
62、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
检验范围:电视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电热器具、制冷设备
地址:厦门市东渡金鼎路31号 邮编:361012
电话:0592-5658025 传真:0592-6015175
联系人:吴天送 陈炳云
63、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丝类商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丝及丝制品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4段28号 邮编:610041
电话:028-5557298 传真:028-5559979
联系人:李福生
64、重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理化实验室
检验范围:金属材料、化工产品、矿产品、香料及油产品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6号
邮编:400060
电话:023-67700648-8507 传真:023-67721325
联系人:王国民
65、云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烟草检测中心实验室
检验范围:卷烟、烤烟、烟丝、烟辅料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卢家地 邮编:650228
电话:0871-4571403 传真:0871-4571834
联系人:陈育文
66、云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金属矿产品检验实验室
检验范围:金属材料、金属及矿产品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卢家地 邮编:650228
电话:0871-4571337 传真:0871-4571834
联系人:张克
67、贵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学分析实验室
检验范围:金属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铁合金产品
地址:贵阳市外环城东路257号 邮编:550001
电话:0851-6766596 传真:0851-6764184
联系人:赵刚军
68、景德镇进出口商品陶瓷实验室
检验范围:陶瓷产品
地址:景德镇市新厂 邮编:333001
电话:0798-8444336 传真:0798-8442610
联系人:李峰
69、黑河商检局农副食品检验实验室
检验范围:水果、蔬菜
地址:黑河市王肃街46号 邮编:164300
电话:0456-8261109 传真:0456-8222890
联系人:车成利
70、山西商检局综合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煤(焦)炭产品
地址:太原市漪汾街20号 邮编:030024
电话:0351-6161717 传真:0351-6041726
联系人:王忠文



1999年5月12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正)


(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颁布日期:19971203  实施日期:19980101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其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并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建设、商检、公安、农业、水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转交处理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处理。
  第五条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其必要的编制和经费。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学校、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制订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商品、服务质量的监督、保障措施,不得袒护所属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等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监督、文明服务、售后服务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规章制度。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前款所列规章制度、服务公约等有关对消费者的承诺,可以作为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依据。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确因清仓、换季、搬迁、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表示应当真实明白;
  (二)根据商品性能可以调试的商品,消费者要求开封调试的,应当当场开封调试;
  (三)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或者以国内生产商品冒充进口商品;
  (四)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 经营者自己经营或者使用他人场地、设施、门店经营,应当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其真实的名称或标记。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明示与其提供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等合法证件的,经营者应当明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参与对商品或服务的监督检查、申诉事项的调查和依法履行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书、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向特定消费者或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所作的有关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的承诺,视为与消费者的约定,经营者应当按此约定履行责任。
  第十三条 消费者提出要求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应当提供实物,并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能够证明该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其他证据。
  消费者就消费者权益争议提出与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申诉,应当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直观难以确认 需要检验和鉴定的,由双方约定送法定机构检验和鉴定;约定不成的,由受理案件的单位指定。检验和鉴定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或受理案件单位指定一方预先支付,根据检验和鉴定结果,确定由责任方承担。
  商品争议或服务质量难以检验、鉴定的,由经营者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查询的,应当写明查询事由和要求答复的问题。被查询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查询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组织消费者和有关专家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评议、比较试验,并可通报评议、比较试验结果,授予或撤销“消费者信得过” 产品或经营者称号;可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批评、揭露或者公布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第十八条 使用他人场地、设施、门店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的,消费者有权向使用者要求赔偿;使用期满或无法找到使用者的,也有权向场地、设施、门店的提供者要求赔偿。属于使用者责任的,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使用者追偿。
  承包、租赁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承包、租赁经营者赔偿;承包、租赁期满的,也有权要求发包方、出租方赔偿。属于承包、承租方责任的,发包、出租方赔偿后,有权向承包、承租方追偿。
  第十九条 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退货时价格低于原价格的,按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高于原价格的,按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者服务收费的一倍:
  (一)对商品或者服务和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或者雇佣他人作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作虚假表示,或者谎称降价处理商品实则抬价推销劣质商品;
  (三)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冒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
  (四)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瑕疵而不予告知;
  (五)以不真实的名称或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
  (六)谎称或者经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七)其他故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情形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一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金额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拒绝、阻挠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罚没收入管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消费行为的权益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兽药、柴油、饲料、菌种、林果苗、种禽畜、水产苗、农业机械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9日通过的《湖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