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考中心函[2003]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精神,为做好2004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200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做好各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接本通知后,请即着手组织考试报名工作,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或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报考条件未做更改。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可以滚动);报考2科(免试2科)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三、考试管理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有关信息代码不变。
四、请严格按照试卷预定单格式填报试卷订数,并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试卷预定单(附件2)一式两份,报我中心。
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考试时由各省级人事考试中心给每位考生配发2张16开草稿纸,考后收回。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
六、阅卷工作由各省(区、市)组织实施。请按要求及时做好评卷工作,并于2004年7月底前上报成绩信息。
七、有关考试教材的事宜请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系。
八、考务费暂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计价费[1998]1060号)规定每人每科8元的上缴标准执行。
九、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各地请将值班电话于考试前一周告我中心。考试期间,有关考务问题与我中心联系,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培训部联系。
联系电话: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010)64401052,64401087;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培训部(010)88364988,68346982
附件:1.2004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3110301.doc
2.2004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1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3月23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1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9年6月23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8〕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在同一户籍中;
2.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其它所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二、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房地分局领取并填写《合肥市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携带以下材料,向房地分局提出申请: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二)房地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
(三)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发放《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四)申请家庭持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核发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
三、保障方式与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一)租金补贴,是指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提高补贴标准20%。
准予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须与户口所在地的房地分局签订为期一年的《合肥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方可领取租金补贴。
《房屋租赁合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到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指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二)实物配租,是指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1.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
(2)申请人是年满60岁的孤老;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等级);
(4)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2.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3.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实物配租住房房源数时,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承租家庭。申请家庭在等待轮候期间,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应当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方式进行廉租住房保障。
4.中号申请家庭选房顺序,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
5.中号申请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时,须与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签订《合肥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四、监督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分局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房地分局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或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房地分局应当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收入超过本市低收入标准满一年的;
2.因家庭人口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超过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4.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7.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
(二)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不按期退回的,按其签定的《合肥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三)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及租赁应当遵守《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的相关规定。廉租住房租赁格式合同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其它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