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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处罚中介组织强行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9 08:3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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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处罚中介组织强行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处罚中介组织强行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处罚中介组织强行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条款的请示》(津价检〔1997〕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计价费〔1997〕1511号)的规定,你局所报《请示》中提出的七种收费行为属乱收费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定性,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九条及《国家计委修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等规定予以处罚。



1998年3月6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南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穆为民

  二○一○年三月三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由南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统一领导,市储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三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储委会办公室依据中心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储委会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六)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市储委会安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储委会研究确定,由市政府批准,市储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规划条件;

  (三)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四)工作任务;

  (五)实施步骤;

  (六)效益测算;

  (七)资金计划安排;

  (八)工作要求;

  (九)其他附件。

  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第九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依法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实地核查。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二)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三)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确认。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四)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六)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经双方协商也可待储备土地出让后支付收购费用。

  (七)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八)变更登记。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储备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征收报批。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三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报批。

  (二)缴纳费用。市财政部门、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筹措缴纳报批有关费用。

  (三)下达工作任务。土地征收被批准后,由市储委会办公室通过下达征收计划安排土地征收储备工作任务。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移交征地批文或转发批文、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宗地界址点图、规划文件等土地征收资料。

  (四)实施征收。三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号)文件规定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实施土地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鉴于征地补偿综合区片地价已经实施,社保费用已纳入征地补偿范围,今后土地征收中不再实行7%留地安置补偿。

  (五)资料保存。征地工作结束,区国土资源部门将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工作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资料一式两份进行整理。一份存档,一份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移交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作为核算土地储备成本的依据。

  (六)土地开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做好供地前期准备工作。

  (七)移交供应。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及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储备成本核算表,省或市征收、收回批文,宗地界址点图或勘测定界图等资料,并移交储备土地。

  (八)交付土地。土地供应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被征地区、乡、村组及土地使用权获得者等交付土地。

  第四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做好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可依法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配合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提供给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

  在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全部地价款和项目建设保证金后,办理储备土地交付手续。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土地征收(收购)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

  (三)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以及社会闲散资金。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收支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储备土地供应后,市财政部门应对土地储备成本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给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应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已获得的合同定金不予返还。但因实施城市规划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有权要求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逾期不改正或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双倍返还合同定金,退回已获得补偿费本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因实施城市规划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土地不能按时交付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l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 0 0 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 0 0 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 1 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珲n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2 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⒈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⒉-------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⒊-------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贴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