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湖北省阳新县潘桥乡教育组“普九”复查弄虚作假,发生死亡事故的通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湖北省阳新县潘桥乡教育组“普九”复查弄虚作假,发生死亡事故的通报
2001-03-01
教督厅[2001]3号
近日,我部接人民群众来信,反映湖北省阳新县潘桥乡教育组在“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小学生意外触电身亡的事故。我部立即责成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核查。经查,人民来信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湖北省黄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普九”验收复查制度,对阳新县的“普九”工作进行复查。为了顺利通过复查,该县潘桥乡教育组在组长胡庆林的组织下,对学生普及程度情况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造成潘桥乡舒畈小学女生吴清菊2000年12月11日上午在去潘桥中学冒名顶替途中,因高压线突然断落被击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的重大事故。
目前,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阳新县委、政府已分别对潘桥乡及有关责任人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了处理。
坚持实事求是,是“两基”工作的重要方针。对于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各级党委、政府、教育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是坚决反对的。我部对“两基”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要求三令五申,但湖北省阳新县潘桥乡教育组依然我行我素,弄虚作假,严重地败坏了党的作风,损害了教育事业和政府形象,性质是严重的,特予通报批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此为鉴,吸取教训,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坚持标准保质保量推进“两基”工作的通知》(教督[1999]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两基”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历史责任感,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对在“两基”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关于阳新县潘桥乡在接受“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情况的报告
湖北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2001年2月12日)
2001年元月中旬,接到阳新县潘桥乡在“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小学生吴清菊意外触电身亡的来信后,引起了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教育厅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黄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严肃查处。2月8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又组织调查组赴阳新就此事进行了专门查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阳新县潘桥乡在“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的情况属实。
阳新县是1998年12月14日至19日经过省政府组织的“普九”验收的。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普九”验收复查制度,黄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复查组,于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对阳新县的“普九”工作进行复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派人参加了这次复查。
2000年12月4日晚上,潘桥乡教育组组长胡庆林在其办公室主持召开教育组成员例会,研究如何做好迎接“普九”复查工作。当主管普及程度的刘道清汇报到普及程度一项的准备情况时说:“就普及程度而言,虽经我方努力,潘桥中学仍差几十名女生,能否在复查时从公和、舒畈、巢门等小学抽一些女生来顶一下缺口?”胡庆林当时说:“小学生个子太小怎么办?”刘道清说:“分开座,问题不大。”胡庆林接着说:“既然如此,就只能从小学抽一些女生来顶替,具体事情由刘道清安排。”当时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对此没有提出反对意见。12月8日按照潘桥乡教育组的安排,由刘道清组织公和、舒畈、巢门三所小学抽到潘桥中学来冒名顶替的90名女生到潘桥中学进行了一天的演练,演练的主要内容是要这些顶替的学生记住被顶替者的名字、家庭情况、所在班级等有关情况。演练过程中,胡庆林到学校去看过一次。演练结束后, 通知公和、舒畈、巢门三校的学生于12月11日到潘桥中学顶替。
二、小学生吴清菊在到潘桥中学途中触电意外身亡。
2000年12月11日上午,潘桥乡舒畈小学女生吴清菊按乡教育组的安排在从家里到潘桥中学上学的途中,当走到舒畈到潘桥中学路段的一高压线下时,因高压线年久失修,突然断落,吴清菊被高压线当场击倒,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阳新县委、政府及教委十分重视,迅速派出调查组奔赴潘桥乡,协助督办、处理。潘桥乡立即成立了以乡党委副书记董才和为首的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派出所、供电所、教育组及舒畈村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此事。并于12日下午做通吴清菊同学父母及家属的工作,达成赔偿协议,由电力部门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三万元,教育部门资助人民币伍仟元。13日下午,该生遗体安葬。
三、市、县两级已对潘桥乡教育组弄虚作假行为作出初步处理。
潘桥乡教育组在迎接“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学生意外死亡,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形象。为此,阳新县教委党组决定对胡庆林同志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教育组组长职务,并将潘桥乡教育组在“普九”迎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通报全县;潘桥乡党委给予胡庆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阳新县委、政府近日决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对潘桥乡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开展调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进一步的处理,并将此事在县电视台、报纸上公开曝光。黄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潘桥乡的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潘桥乡教育组在迎接“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很坏的。这也反映了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有些人的思想作风不正、工作作风不扎实。我们要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反思过去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大力开展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教育,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弄虚作假的错误行为。
阳新县是我省25个国家级的贫困县之一,在1998年接受省政府“普九”验收时,在遭受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的情况下,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发扬英勇无畏的革命精神,大灾之年大干“普九”。1999和2000年连续两年均遭受洪灾和旱灾,“普九”工作不松劲,特别是在目前学生流失情况普遍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在抓普及程度方面做大量的工作,成绩是主要的。对于个别乡镇在“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阳新县委、政府态度是坚决的。今春开学前,由县委、县政府主持召开了全县乡镇一把手会议,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严肃批评处理潘桥乡弄虚作假的行为。采取过硬措施组织学生入学,工作比较主动,以实际行动继续做好教育工作,尽快挽回不良的社会影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防城港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防城港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的,但长期跟随户籍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
第四条 《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六条 在防城港市范围内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点、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凭《老年人优待证》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
第七条 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八条 老年人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红色)免费乘坐防城港市市内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司乘人员应对老年人上下车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
第九条 火车站、汽车站须设有让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及其陪同人员进入为老年人专设的候车室。
第十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一条 对我市常住户口居民满90周岁以上非领退休金人员高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99周岁以下(含99周岁)老年人每月生活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月补贴300元,经费来源按市、县(区、市)财政各50%比例分担。
五保供养对象除享受相关供养标准外,对符合高龄补助条件的,同样享受相应的补助。
第十二条 邮政、电信部门和银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等服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方面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挂牌明示,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十五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实施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