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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投入使用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3:4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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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投入使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投入使用的通知
国税函[2000]850号

2000-10-25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公司HCC188型税控计量器投入使用的情况,研制了HCC188型改进型,并通过了国家计量、防爆和税控功能的检测。现决定,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的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准予投入使用,不再另行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在旅游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重视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旅游关系,以促进两国人民对彼此生活、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情况的了解。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促进两国间的旅游交往,积极鼓励两国的旅游组织、协会和机构之间建立联系和进行交流。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的旅行社和从事旅游的机构发展有组织的旅游和专业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专业旅游),并注重青年旅游。

  第四条 为向对方国家的人民介绍有关本国旅游发展情况,缔约双方将鼓励交流旅游信息、资料、影片、展览等材料;交换旅游刊物、调研材料和有关旅游方面的情况和统计数字。交流上述材料将免征关税。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支持旅游专家和旅游记者的互访。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探讨在旅游领域进行技术合作的可能性,并注重有关旅游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缔约双方旅游部门在必要时将轮流在两国举行会晤,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双方将签订相应的执行计划。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会相互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希腊共和国政府代表
       何光             基里亚齐斯
      (签字)             (签字)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容卫生环境秩序的主管机关。对违反市容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除市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外,市容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定实施处罚。”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删除。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清除违章物品,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规格、色调等设置户外经营性招牌的,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规格、色调等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强行拆除。”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在道路、桥梁和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将第十三条删除。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

(1991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郊区、县的建制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容卫生环境秩序的主管机关。对违反市容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除市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外,市容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条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公共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清除违章物品,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规格、色调等设置户外经营性招牌的,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规格、色调等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强行拆除。
第七条 对未经批准在道路、桥梁和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在道路上及沿街两侧乱堆乱放物料杂物的,责其限期清除,对逾期不清除的,除强行清除或没收违章物料杂物外,对乱放物料杂物的个人可处50元以下罚款,对乱放物料杂物的单位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在现状道路上乱盖棚亭、房屋等违章设施的,责其限期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由违章者支付拆除所需费用或以料抵工。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围墙,或改变建筑物、围墙的外檐结构造型、装饰、色调,以及损坏装饰、私开门脸的,责其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