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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8 12:23: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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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97年1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
1991年9月13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行(1990)第14号《关于船舶营运损失和船员工资损失应否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未受侵害的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因此,国内船舶在内河或沿海运输中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船舶修理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其中包括船员工资损失),应当列入海损赔偿范围。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