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换文
中国政府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9月9日)
(一)中方去文
布隆迪共和国对外关系与合作部
负责合作的部长级代表
安托万·恩塔莫布瓦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布隆迪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继续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针灸、眼科、神经外科、骨科、普外、翻译、厨师各一人)赴布隆迪工作,工作年限为两年。
二、中国医疗队队员的生活费分为三等:
队长、正副主任医师:每人每月80000布法郎;
主治医师、医师、翻译:每人每月75000布法郎;
其他队员:每人每月70000布法郎。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布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议定书》中的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布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江康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
于布琼布拉
(二)布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使馆江康大使阁下:
我荣幸收到阁下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关于继续两国医疗合作的函,现确认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注)
我代表布隆迪共和国政府确认,本函和阁下来函即成为中、布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布隆迪共和国对外关系与合作
部负责合作的部长级代表
安托万·恩塔莫布瓦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于布琼布拉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太原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1999年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三、太原市劳动监察条例(1996年10月25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办法和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指导线制度
试点办法和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请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试点材料
的请示》(桂劳社报〔200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研究,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请你们
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二、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区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区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4%;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三、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区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
职工工资增长。
四、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五、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
资司备案。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