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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增设一天交易品种的公告

时间:2024-05-30 12:4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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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增设一天交易品种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增设一天交易品种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公告
为了更好地发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的指导作用,根据全国资金融通和拆借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今年七月一日开始,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增设一天(隔夜)的交易品种,一、二级网同时挂牌交易。一天品种拆借的加权平均利率与其他六个品种一同由中国人民银
行对外公布。自此,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已开设一天、七天、二十天、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和四个月共七个交易品种。




1996年6月28日
  传销自1945年在美国诞生以后,不久就被不法商人变质为诈财的工具,并由美国向世界各地蔓延,不但在各国造成重大社会事件,使得数以万计的民众受到损害,而且也使得正在发展中的传销事业的形象大受打击。传销在上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之后,在我国独特的重人情关系的土壤里,演变成了一种“杀熟”的手段,被人称为“经济邪教”,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新时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突进和资金市场的不断活跃,传销有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空间,死灰复燃之势愈演愈烈,传销大案时有发生,社会危害性已达到非常严重的地步。本文拟对传销犯罪的现状予以多角度考察,分析其特点及社会危害性,从犯罪构成基本理论出发解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传销呈现出新特点

  (一)花样翻新。“消费联盟”、“连锁加盟”、“互动式营销”、“全球得利计划”、“网络营销”等形式相继出现,不法分子大肆鼓吹传销行为是所谓的“21世纪最具潜力及效益之革命性行销方式”,声称此种营销模式投资定额,而收益无限,其目的就是不断地扶持和发展“下线”。传销组织者不再靠出售化妆品、保健品、日用百货等产品来拉下线,而是以所谓的“产品”为幌子,把重点放在“拉人头”上。

  (二)行为方式更加隐蔽。传统传销活动多存在于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集中地区、居民小区或家属院内,改大规模聚集为小规模多点聚集,指定专人外出采购必要的生活用品,行动谨慎,行踪不定。近阶段,又衍生网络传销,金融网络传销猖獗,组织者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参加者浏览、接收信息,借用网络隐蔽上下线。

  (三)管理手段翻新。一般传销管理手段严密,传销组织者对参加人员实行严密的人身控制,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同吃同住同上课。平时基本上不允许外出和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偶尔外出和对外联系都有人监视,对不听话者轻则开会批斗,重则拳脚相加。目前,已有传销组织反其道而行之,采取感化手法,不仅没有打骂行为,甚至成员回家还提供免费火车票,不少人因此降低了警惕,迷惑了众多群众。

  (四)参加人员年轻化、多样化。参与传销者人员复杂,来自全国各个省市和各行各业,包括农村外出打工者、下岗工人、退休人员、在校职高生和中专生,甚至大学生、公务员。据调查,传销人员中80%左右为年轻人,大学生和退伍军人已被列为当前传销组织“锁定”的重点发展人群。

  (五)欺骗手段狡诈。一些传销组织者在宣传材料中,通过伪造营业执照、新闻报道和领导合影等虚假信息,混淆传销与直销概念,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来证明其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大肆渲染当前社会的贫富差距,安排“成功人士”现身说法等方式,不断刺激参加者的贫富差距感,对参加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洗脑后,专门指派“老师”向新参加者传授“经验”,从而使得传销网络屡禁不止。1

  (六)传销的“经济邪教”特点日趋明显。传销组织对传销人员管理苛刻,诱骗加入时多采取威吓手段。大多数传销人员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生活艰苦,由于经济利益分配上的矛盾,造成人与人之间矛盾重重,存在大量诱发杀人、抢劫、伤害等恶性刑事案件的诱因。其中有一些成员成为了传销组织最忠实的守护者和打手,有一些则结成“反传同盟”、“传销难民营”等各种帮会性质的组织,以绑架、勒索等形式报复传销网络中人,并将自己的不幸迁怒于政府,报复社会。

  (七)传销活动向着有组织的犯罪发展。有的传销头目与境外非法组织和黑恶势力勾结,利用传销结成黑帮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各省市传销大案层出不穷,规模越来越大,如2009年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全国非法传销第一案“蝴蝶夫人”何跃兰传销案。这个组织通过拉人头、高额返利等方式开展传销活动,发展会员6万多人、代理商500多人,遍及全国29个省市区,涉案金额高达3.35亿。2012年8月,江苏镇江警方破获“世纪通”巨大传销案,该案业务遍布20多个省市、非法敛财10亿余元、旗下发展13万余人。

  二、传销给我国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首先,传销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非法传销活动的本质是欺骗,参与传销者并未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大部分传销活动都是无商品的销售,就是俗称“拉人头”的销售。这些传销以骗来多少人为依据进行计酬和提成,事实上传销人员既没有进行商品的生产也没有促进商品的流通,财富仅仅从多数被骗者手中流入到层级较高的个别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手中,只存在财富占用者的改变,财富的总量并没有增加。而参与传销的人员基本上都有参与社会劳动的能力,所以说他们对社会财富的增加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反而在阻碍社会财富的生产。

  其次,传销造成人的心理扭曲,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心理学意义上来看,传销组织对其成员进行反复轰炸式洗脑,会使参与者最终突破道德和法制的约束,让人不以欺骗为辱,反以为荣,即便组织被取缔,不再从事传销,已经没有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时的内疚感,变得极端自私,唯利是图,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础。这样的社会成员如果达到一定规模,社会控制体系将面临崩溃的危险。3

  再次,传销严重破坏社会政治稳定。一些怀有破坏国家团结统一,妄图颠覆国家政权的人利用传销进行非法宗教和迷信、帮会、邪教及明显带有政治性煽动的活动,对人进行精神控制,进行破坏活动。近年来发生的传销活动被法轮功利用、少数民族参加传销的案件即是例证,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邪教组织参与传销,以传销的利益驱动传播邪教,以邪教的精神控制推动传销,将使打击传销工作更加复杂。而少数民族因为经济落后,利益诱惑将更加强烈,因查处传销及传销被骗所引发的民族矛盾将会导致新的社会危机。4

  最后,传销活动对社会造成其他多方面的侵害。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欺骗别人,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逐步建立起来。传销对社会基本单元——家庭的瓦解作用不可小视,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亲友之间的互相欺骗是对社会稳定基础的极大破坏。假如传销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传销的参与人员多是下岗工人、未就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参与传销的最后结果往往造成许多人血本无归,债务缠身,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从目前的案例来看,外地人跨省传销已经成为非法传销的主要形式,大量传销人员被骗后身无分文,流落异乡,为了生存不惜铤而走险,从事诈骗、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陷社会于无序状态,导致种种悲剧的发生,如此恶性循环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三、传销犯罪的刑法规制

  针对传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9日在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以“非法经营罪”对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定罪处罚。依照该批复,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一个要件是“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的基本依据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此外还要考虑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由于法律上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在适用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各地标准不一,从而对传销一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其中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首次在立法中明确传销罪名及量刑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了以前对传销行为定罪难的困境,加大了打击力度,可以充分实现刑罚的目的。一方面,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受到刑罚处罚,是对其恶行的惩罚,可以实现刑罚报应的目的。按照《修正案(七)》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即可构成犯罪,而不必等到传销行为情节严重、获得数额较大的利益时才给予刑罚处罚,加大了刑法制裁传销行为的范围,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传销对社会的危害;另一方面,《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具有宣示作用,揭开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所宣扬的“传销合法”、“国家对行业暗中保护”的谎言。这是对传销组织里的欺骗谎言进行的最有力回应和揭露,可以帮助人们认清传销的犯罪本质,从而预防更多的人参与传销活动。

  根据《修正案(七)》的规定,可从以下四各方面确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解释该罪设立的背景是:“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结合本文关于传销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是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实施了传销活动。“从《修正案(七)》第4条的规定看,其‘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都是对传销活动的界定。”5刑法对传销活动从三方面进行严格界定,必须三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该罪。即一要有收取或变相收取“入门费”的行为,二是将“拉人头”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三是同时要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的行为。仅符合传销行为某一方面特征的不能以犯罪处理。具体到我市,根据天津市2011年发布的《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10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只能是自然人。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未列入主体范围之内。传销活动之所以猖獗,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发挥了主要和重要作用,这部分人是传销的重点打击对象。根据2010年5月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大量的一般传销参加者由于缺乏辨别真假的能力而上当受骗,他们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追究,仍由行政手段规制,以说服教育为主,体现了国家动用刑罚权的谨慎态度,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都有非法牟利等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谋取利益仍然积极地组织和领导,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过失不可能构成该罪。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在实施传销活动过程中构成本罪,又构成其他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犯罪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刑法处理数罪的原则,从一重处或数罪并罚。

  注释

1 胡军:《当前非法传销的新特点及治理对策》,载《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5期。 2 王海鹰:《非法传销立法打击迫在眉睫》http://www.zhixiaowang.com/article/article_2148.html,2012年8月23日。 3 传销的深层次危害——《“408”传销大案》随感.http://law.lawtime.cn/lifadongtai/10-10/10-14102_3.html,2008-11-12。 4 熊英:《对设立非法传销罪的立法思考》,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年第12期。 5 高铭暄:《罪名之研析(上)》,载《法制日报》2009年3月18日。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王晓艳、韩秀峰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刑事政策,概括为三句话就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审查逮捕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作用,决定了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殊重要性。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如同一把“双刃剑”,准确运用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不当运用则可能侵犯人权。所以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正确理解宽与严的辨证关系,把宽和严两个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要改变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也要防止宽大无边放纵犯罪问题的发生。
一、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认真贯彻依法从严的方针,做到该严则严,决不手软。
当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各种因素大量存在,刑事犯罪处于高发期,对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坚决打击,2007年6月1日至10月底在河北省开展的“严打整治”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经济快速发展环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贩卖毒品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品等严重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决不手软。自2007年6月1日至8月底以来,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抢劫案件17件30人,强奸案件3件3人,杀人案件1件1人,绑架1件4人,贩卖毒品2件4人,检察院均在三日内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了犯罪。
对于虽不属于八种严重刑事犯罪,但在当地影响恶劣的案件,为了维护当地的稳定,检察院也应坚决地从严打击。如: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叶阿弟等八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时发现,叶阿弟等八名嫌疑人均是传销人员,被工商部门查获后,责令其离开传销组织,返回原籍。但八犯罪嫌疑人不听劝告,不但不回原籍,还组织人员十余人冲击工商所,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打击传销,检察院及时对八名嫌疑人做出批捕决定。
目前非法传销被国家列为商业领域邪教组织。它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同时,由于传销而引发犯罪,也时有发生。如不及时有力地予以从严打击,必将后患无穷。2007年以来,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共审查批准逮捕传销人员犯罪案件12件43人,其中非法拘禁7件21人。嫌疑人以找工作为由将受害人骗到河北保定,然后强迫其参加传销组织,交纳入会费,否则就派专人看管,锁在屋内,剥夺其自由,其中二名被害人趁看管人员睡觉的机会从窗户逃走,不小心坠楼,一名被害人被摔成重伤,造成终身残疾,另一名被害人被摔成轻伤。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对于涉及传销人员的犯罪,检察院坚决予以从严打击,从快批捕。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中发现,有些犯罪分子十分猖獗,为了挣钱不择手段。如该院在审查刘亚杰、刘兰秀等五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强迫卖淫案中,犯罪嫌疑人刘亚杰以给被害人闫某某(女,17岁)找工作为由,将其介绍到刘兰秀的足疗店,从中得介绍费1000元,当被害人得知到足疗店是当卖淫小姐不同意要走时,犯罪嫌疑人刘亚杰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王边江,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迫被害人当卖淫小姐,后被犯罪嫌疑人刘兰秀等人拘禁在足疗店,强迫其卖淫。被害人几次逃跑,被发现后均遭到殴打,被害人闫某某被拘禁8天多次被强迫卖淫。直到被害人偷用嫖客的手机给朋友发短信。其朋友报警,才被公安机关解救,此案情节实在恶劣。在当今社会,在河北省保定市区,竟会发生这样性质的犯罪,真是触目惊心。对上述犯罪必须予以严厉地打击。检察院均在最短的时间内批准逮捕,做到从重从快。
二、要坚决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给于出路,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在审查逮捕中,对于几种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严厉打击,保持对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阻止犯罪上升,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实际工作中又要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的条件下,注重对“有无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把握。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的犯罪,对初犯、偶犯及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不断地研究、探索如何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他们健康成长。尤其是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如何使已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在审查逮捕中该院的做法是: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有监护条件的,一般不予批准逮捕。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原则,尽量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给他们改过自信的机会。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院在受理环节就认真把关,对于不应该逮捕的,该院及时地建议公安机关变更措施。如:该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芦牮铮涉嫌强奸一案时,经审查芦牮铮1992年10月25日生人,满14周岁,保定市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有监护条件,系初犯。为了教育挽救,该院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对芦牮铮采取监视居住后,被害人家长认为公安机关将人放了,就到检察院来闹。问:为什么检察院不捕芦牮铮?该院认真地给被害人家长做工作,讲明道理。后来被害人家长非常满意,临走时一再表示由于自己不懂法律,误解了检察机关。
对于已经受理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的犯罪案件,检察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到不该捕的坚决不捕。如:该院在审查李凯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时,办案人经过阅卷,提讯犯罪嫌疑人,查明李凯1990年7月18日生人,保定市人,系十三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07年7月28日21时许,李凯同王铁(男,13岁),骑自行车行至保定市华电路“网络公社”网吧附近时,发现梁亚男(男,17岁)看他们,李凯便将梁亚男拦住,用脚踹了梁亚男一脚,并说:“把你手机借我用用。” 梁亚男不同意,李凯就从地上捡了块砖头说:“石头可不长眼。” 梁亚男怕挨打,就将手机给了李凯,李凯又将手机给了王铁,后二人将手机卖掉。破案后,手机追回。经该院审查后认为,李凯的犯罪行为较轻,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且有监护条件,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李凯不予批准逮捕。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中,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以及有串供、毁证等妨碍诉讼活动的符合逮捕条件的果断批准逮捕。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犯罪情节较轻,不捕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坚决不捕。对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该院在审查逮捕中,慎用逮捕措施。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监护条件的,主管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外,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二是:对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慎用逮捕措施。保定市北市区辖区内高校较多,涉及大学生犯罪案件也相对多,有的学生家庭生活比较困难,虚荣心又强,见别人拥有的东西自己也想拥有,而又没有条件,所以进行盗窃,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但绝大多数学生在案发后都能够如实供述,真诚悔过,并主动退赃退赔。为了教育挽救,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和不失去学业,一般不捕。该院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联系,由校方出面担保,使他们尽早的回到教室。三是:对于农村由于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如轻伤害案件、毁坏财务案件,只要双方经过调解,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一般不予逮捕。
三、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对“严宽相济”刑事政策宣传的还不够,有很多人不理解,认为只要是犯了罪就应该批准逮捕,不捕就是放纵。特别是在“严打”期间,有人认为“严打”就应该一律从严,甚至有的人讲:“严打”期间,可捕可不捕的捕;可诉可不诉的诉;判3-7年的判7年。这就说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有一些人不了解,应当加大宣传力度。
(二)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公、检、法三家没有形成合力,达成共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而公安机关认为只要构成犯罪就应该逮捕,特别是在“严打”期间,公安机关层层有任务,定期进行评比,地方部门的一些土政策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矛盾,公、检、法三家形不成共识,执行过程中有难度。
(三)当前,社会人口流动性大,流窜犯罪的较多,对于有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外地人,没有取保条件,为了保证诉讼的进行,不得不作出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