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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2 12:1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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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为搞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组织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园区是发展大连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是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是扩大对外开放的“窗口”,是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三、园区建设是大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各部门都要大力支持园区的各项工作,保证园区建设健康顺利发展。
四、市政府设立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和市科委以及有关部门与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园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市支持高新技术产定发展的有关政策。
(二)根据国家对园区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大连特点,审批并组织实施园区发展的综合性规划和重大专项计划。
(三)依照国家有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审定园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搞好园区管理,并对园区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大连市科委是大连高新技术业务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和发证工作。
六、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管办)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副局级建制,挂靠市科委,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园区发展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园区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市科委砍块指标和批准计划,在市项目审批权限内,审批园区内高新技术攻关和火炬计划项目。会同市科委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三)根据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要求,对申办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同时对其日常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对园区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代理行使主管部门职能,同时提供下列服务:
1、申报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和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
2、向市有关部门(外办、外经贸委、科委)通报邀请国外人员来连访问事宜。
3、经办出国人员报审工作。
4、有关联系、咨询等其他服务。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和制订园区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六)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进行统计并分析评价。
七、市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应责成所属单位负责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税收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落实有关园区的各项政策。
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归口园管办领导,负责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九、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打击流窜犯罪活动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打击流窜犯罪活动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发展,城乡经济空前活跃,横向经济联系日益广泛,资金流动、人口流动显著增加。流窜犯罪分子混杂在大量流动人口之中,利用我们工作中和管理上的漏洞空隙,作案显著增多。开放城市、旅游地区和铁路交通沿线尤为突出,危害极大。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和遏制流窜犯罪活动,决定在“严打”第三战役中后期,开展一次集中打击流窜犯罪的斗争。现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各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同,密切配合。打击流窜犯罪是第三战役中的重要一仗,一定要打击声威。公安机关处在打击流窜犯罪的第一线,要切实组织好对流窜犯罪分子的核查、搜捕工作;检察院、法院对重大流窜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起诉、判决;司法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宣传打击流窜犯罪的重要意义,并充分发挥政策威力,对投入劳改的流窜犯罪分子和正在劳教的有流窜犯罪行为的人员加强政策、法律教育,敦促他们交代余罪,积极揭发其他犯罪线索。各地要象今年开展反盗窃斗争那样,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动群众,选择依法从宽从严处理的典型,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形成强大的声势,促使流窜犯罪分子分化瓦解。
二、重视解决对流窜惯犯打击不力的问题,抓好查证处理工作。以往对于抓获的流窜惯犯,常常因为难于取证而屡抓屡放,客观上纵容了犯罪。这种情况必须注意纠正。对于查获的流窜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一定要认真做好调查审理工作,力求取得充分、确凿的罪证。在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当考虑到流窜犯罪分子多处作案、流动作案为查证工作带来的困难,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就应该依法处理,不要过分强调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某些枝节问题。对多次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凡已构成惯犯、累犯的,要依法从重惩处。三、对于在犯罪地查获的有现行犯罪行为、罪该捕判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均应由犯罪地处理(有主要犯罪地的由主要犯罪地处理),不能以不是案犯居住地等为由而不予受理。四、对于抓获在逃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除逃跑后又重新犯罪由犯罪地处理外,原则上在哪个劳改、劳教单位逃跑的由哪个劳改、劳教单位接回。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后潜逃的犯罪分子,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犯罪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接回处理。
请贯彻执行,并请报告党委和政府。


公布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32号

 

公布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等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号
1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JB/T 4750-2003 JB 6917-1998
2 螺旋板式换热器 JB/T 4751-2003 ---
3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JB/T 4711-2003 JB 2536-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