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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

时间:2024-07-12 15:4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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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

1995年4月3日,化工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两项补充规定,促进化工部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维护国家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结合化工部的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
1.不准在化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和立项审批;化工施工工程和勘察设计单位认证、评优;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以及竣工验收、调整工程概决算费用等项业务活动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任何名义的宴请。
2.不准在化工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与管理;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等项业务活动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任何名义的宴请。
3.不准在重大化工项目的组织协调;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以及成果鉴定与技术评审等项业务活动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任何名义的宴请。
4.不准在公费临时出国团组立项审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调配与考核任免;专业技术职称考评晋升;执纪监督部门查办案件等项业务活动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任何各义的宴请。
5.不准在进行资金、特资及计划指标分配、调剂等项业务活动中接受与分配、调剂有关单位的宴请。
6.凡因工作需要参加有关部门(单位)的庆典及其他重要活动而被邀宴请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参加。
二、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具体规定
1.不准接受邀请参加或要求任何单位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2.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4.各单位组织的活跃职工生活、增进身心健康的内部舞会、卡拉OK和其他娱乐性活动,要本着“花钱少、活动好”的原则,不允许铺张浪费。
三、落实上述具体规定的措施
1.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出表率,切实做到严于律己,从我做起。既要以身作则执行规定,也要管好自己的下属。
2.把执行两个具体规定的情况列入国家公务员和干部廉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要记入廉政档案。
3.各级党政部门要建立分级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严重违反规定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化工部有关监督职能部门要加强同各省区市化工管理和监督部门及企业的联系,检查了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规定的情况。各单位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半年检查总结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部反腐倡廉办公室。
4.财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费开支有权拒绝报销。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防止违反规定的问题发生。
5.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对执行规定好的,予以表扬。对违反规定的,初次进行批评教育。再次发生,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外,还要退赔和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及化工系统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情况,提出实施意见。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晋城市议价粮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晋城市议价粮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87)61号
1987年7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议价粮油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议价粮油暂行管理办法

粮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方面对议价粮油的需求不断扩大,加强对议价粮油市场的管理,愈来愈显得重要。为了稳定物价,扩大流通,发展生产,繁荣市场,安定民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议购议销粮油价格的管理,应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重点指导,松紧有度”的原则。

二、市、县(区)两级市场粮油协调小组负责所辖范围议价粮油的指导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协调议价粮油及其主要制品的作价原则、办法等。

2、对涉及议价粮油的重大价格、政策等问题,及时调查研究,并向市政府提出报告。

3、协调议价粮油的市场管理和价格指导工作。

4、汇集和交流议价粮油市场信息和有关政策资料,为市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提供决策依据。

5、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市场粮油管理,确保国家合同定购和议价协议任务的完成。

协调的议购品种是:小麦、玉米、高梁、谷子、小米、大豆、油菜籽、棉籽等八种。

协调的议销品种是:大米、小麦、面粉、小米、玉米、高梁、大豆、菜籽油、卫生油、麸皮、谷糠,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等十三种。

协调的品种范围,应根据粮油产销情况和市场变化,灵活在掌握,适时增减。

三、议购价格

议购价格应以生产价格为基础,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出发,根据粮油供求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同其它经济作物的比价情况合理确定,市场价格过低时,议购应实行保护价。

协调品种的议购价格,由市协调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结构市场情况及时研究,并在收购季节到来之前向社会公布最高、最低限价。各县(区)协调小组应在市定限价范围内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议购价格。

各县(区)协调后的议购价格,各收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严禁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

四、议销价格

议销价格应本着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有赔有赚、统算微利的原则,由经营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协调小组议定的价格水平或限价内合理制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对于提价的品种,必须实行申报制度,未经协调组审批,不得提价。

议销限价由市协调小组每季度协调公布一次,特殊情况临时议定期。县(区)协调小组应在市定限价内,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议销价格水平。

议销限价由市协调小组每季度协调公布一次,特殊情况临时议定。县(区)协调小组应在市定限价内,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议销价格水平。

五、国营议价粮油公司(站)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购销。搞好余缺调剂,满足市场需要,平抑市场物价。国营议价粮油公司(站)的议销价格,应以县(区)为单位,不分城乡执行一县一价。计价公式为:零售价格=(进价+合理运杂费)×(1+进销差率)

进货运杂费包括调入和调出(乡镇)的加权平均运杂费。

进销差率粮食12%、食油12%,并允许企业向下浮动。如困特殊情况,需要突破规定差率时,应报当地协调组审定。

为了稳定市场副食品的议销价格,故确定议价粮油公司(站)对当地生产行业所需的议价粮油应按供应价执行,其公式为:

议销供应价=(进价+合理运杂费)×(1+进销差率8%)

经营企业按公式计算的零售价格在限价以内的应执行公式价,超过限价的,则应执行限价。

六、基层供销社为了满足农民需要,而从外地组织的议价粮油,不论大农村市场上直接销售,还是和农民换购农副产品,其价格应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本着保本微利和平等互利原则灵活议定。

七、加强对集市贸易粮油的价格管理,凡实行限价的品种,由工商部门负责挂牌公布,并监督检查,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八、建立粮油购销月报制度

议价粮油经营单位每月经营的粮油都必须按市场粮油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发的月报表式要求,按照向当地市场粮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物价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填报。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下月五日前向市粮油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出,以便汇总上报,集市贸易的粮油购销情况由工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

九、加强监督检查

工商、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议价粮油价格监督和检查,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总结表扬,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预先追偿权的法律研究

作者:江泽利
2003年11月12日


内容提要

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根据江平教授关于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请求权、财产权、相对权、主权利、专属权、救济权和较为典型的期待权等。权利人行使该民事权利,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作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将在司法实践中会表现出不够全、不够细的缺憾,对某些类似情况的适用可能带来一些难度。比如说抵押人、出质人是否享有预先追偿权、预先追偿权能否适用于在债务人非因破产的终止清算程序中等。
在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的精心指导下,笔者尝试着对预先追偿权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为预先追偿权的适用作些补充,增加或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抵押人和出质人也应成为预先追偿权的权利主体;2、允许权利主体在债务人非因破产的终止清算程序中行使预先追偿权;3、担保人可以在法定债权申报期满后行使预先追偿权;4、通过预先追偿权的行使所受偿金额的多少,不能影响担保人承担的约定担保责任。

关键词:预先 追偿权 担保


目 录

引言 ………………………………………………………………… 4
一、预先追偿权权利类型的研究 ………………………………… 5
㈠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请求权 ………………………………… 5
㈡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财产权 ………………………………… 6
㈢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相对权 ………………………………… 6
㈣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主权利 ………………………………… 7
㈤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救济权 ………………………………… 8
㈥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专属权 ……………………………… 9
㈦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期待权 ………………………………… 9
二、预先追偿权适用条件的研究 ……………………………… 10
㈠ 预先追偿权的权利主体还应包括抵押人、出质人 ……… 11
1. 出质人、抵押人与保证人的法律身份相同 ……………… 11
2. 出质人、抵押人与保证人同等享有追偿权 ……………… 12
3. 出质人、抵押人与保证人所面对的法律事实相同 ………… 12
㈡ 预先追偿权还应适用于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清算程序 …… 13
㈢ 允许预先追偿权在法定申报期满后行使 …………………… 13
三、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研究 ………………………… 16
㈠ 抵押、质押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 16
㈡ 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 17
四、担保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法律后果研究 …………………… 18
五、结束语 …………………………………………………………… 19
参考文献 ………………………………………………………………… 21




引 言

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在债务人终止清算过程中,为保障自己将要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以其保证之债务作为债权预先申报并通过债务人清算程序预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中对预先追偿权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对前条作了一定的补充规定。可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定和解释并没有全面体现预先追偿权的立法本意,没有明确允许近似情况适用预先追偿权,可能为法律适用带来一些难度。
在学理界,虽然对预先追偿权的法律适用有些议论,比如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在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的个人网站①上见到了他所写的有关这一主题的文章,是论述破产程序中预先追偿权问题的;在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网站上,也读过一篇有关确认抵押人享有预先追偿权的案例分析②,该所称,法院根据《担保法》第32条规定,裁定抵押人有权预先行使追偿权,准许参与债务人破产分配。但这些议论并没有形成影响力。一方面是这类案件并不多,另一方面也许是因为对预先追偿权进行深入、全面分析研究的学者不够权威, 论述也不够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