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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15:3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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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7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防止蔬菜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蔬菜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卫生、商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蔬菜质量安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开展蔬菜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蔬菜质量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蔬菜质量安全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查询,并对生产、加工、经营蔬菜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和鼓励投资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组织无公害蔬菜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的研究、引进和推广,组织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逐步实现本市蔬菜无公害化。
第二章 生产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蔬菜生产基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建设蔬菜生产基地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达到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作为蔬菜生产基地。
第七条 禁止向蔬菜生产基地及其周边地带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粉尘、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焚烧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菜地。
第八条 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使用的规定和农药防毒规程,安全、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以及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药。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蔬菜生长激素类物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品种,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
禁止在蔬菜集中产区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蔬菜集中产区目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
第九条 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不得采收上市。
第十条 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施用肥料。提倡施用加工处理后的有机肥料、复合肥料、生物肥料,防止土壤污染,降低蔬菜有害物质残留量。
第十一条 蔬菜生产基地应当按照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和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做好蔬菜生产质量安全自检工作。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宣传推广蔬菜生产新技术、新材料、良种,对蔬菜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蔬菜生产人员的蔬菜病虫害防治技术和检测水平。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的监督检查,制定轮换使用农药的规划,推广安全高效农药,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及其周边地带的环境质量检测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认定和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经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认证的无公害蔬菜产品可以使用相应的证书和标志。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认定和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以及标志的管理工作。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认定和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以及标志取得的条件及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营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蔬菜销售检测制度。
蔬菜批发、大型零售市场应当配置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对销售的蔬菜进行农药、硝酸盐、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量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本条第二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蔬菜零售市场,有条件的应当配置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对销售的蔬菜进行检测,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销售的蔬菜进行检测。
经认证的无公害蔬菜可以实行免检。
第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经过资质认证,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经检测发现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标准的蔬菜,蔬菜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阻止出售或者转移,并及时报告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销售者拒绝接受检测的,不得进入蔬菜市场销售蔬菜。
第十九条 经认证的无公害蔬菜挂牌销售时,其产品应当标注无公害蔬菜标志、产地、生产单位或者个人。
蔬菜市场应当为经认证的无公害蔬菜设立销售专区或者专柜。
未取得无公害蔬菜认证的蔬菜,不得假冒无公害蔬菜销售。
第二十条 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蔬菜销售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市场上销售的蔬菜实施抽检。
蔬菜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同一生产地或者销售地的同一批次、同一类品种蔬菜的同一检测项目指标不得重复抽检。
第二十一条 在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蔬菜污染。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包装物以及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催熟、防腐、保鲜、增白、染色、增重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用餐单位和餐饮馆应当采购经检测质量安全符合标准的蔬菜。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蔬菜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蔬菜批发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告知其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蔬菜批发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对市场销售的蔬菜质量安全负责,并向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因蔬菜质量安全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蔬菜生产基地及其周边地带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粉尘、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焚烧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菜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蔬菜生长激素类物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蔬菜集中产区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采收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上市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标准蔬菜的,由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销毁违法销售的蔬菜;对其中经过无害化处理可以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作无害化处理,拒绝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经过无公害蔬菜认证假冒无公害蔬菜销售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销售蔬菜(含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包装物,或者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蔬菜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的未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蔬菜。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4〕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市贸易区)的管理,促进互市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繁荣口岸经济,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互市贸易区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享有国家、省、市赋予的优惠政策,允许中俄边民开展互市贸易活动的特殊经济区域。
第三条 根据黑政函〔2003〕124号文件精神,黑河互市贸易区区域范围:东起二环路,西至黑呼公路出口,南起机场路出口,北至黑龙江沿线(包括大黑河岛)。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黑河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区内边民互市贸易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五条 互市贸易区的相关管理职能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设在市区内的中、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三、人员管理
第六条 俄罗斯公民持有效证件可简化手续,免办签证进入互市贸易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限定区域。
第七条 俄罗斯公民进入互市贸易区按暂住外国人口管理。一般应在互市贸易区的宾馆或招待所居住,也可购买、租赁房屋居住。在中国居民家中居住的,应于抵达后48小时内,由中方主人到社区备案。
第八条 俄罗斯公民进入互市贸易区准许居留30天。需延长居留时间和离开互市贸易区限定区域的,应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俄罗斯公民凭有效证件可自带交通工具在海关监管下进入互市贸易区,并凭本国驾驶证,按照中国交通规则自行驾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入境运输许可由运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互市贸易区依法保护俄罗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俄罗斯公民应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违犯者依据中国相关规定处罚。区内的治安维护、涉外案件查处、涉外人员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持有效签证护照和旅游护照的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活动,按中俄两国政府有关协定办理。
四、商品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第十三条 俄罗斯公民携带商品进入互市贸易区进行交换活动,应接受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第十四条 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购买的商品,可随身携带出境,也可由有关部门托运。但需由本人或代理部门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中俄公民不准携带和运输中国禁止进出境的商品出入互市贸易区。属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 它
第十六条 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投资办企业,以及开展商务、劳务活动,除中国法律明令禁止的项目之外,都予以支持,并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注册登记、报关报检等有关事宜,切实实行“一条龙”服务,简化程序和手续。
第十七条 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进行交易时,可使用卢布、人民币和其他可兑换的货币。
第十八条 互市贸易区的商服牌匾、广告牌、路标等应有中俄两种文字标识。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互市贸易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浅议转化型抢劫罪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韩艳春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类型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第一类可称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第二类可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
二、笔者对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的理解
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的。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从立法层面上分析,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所谓罪刑法定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有几项基本要求:1.罪刑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罪刑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避免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条文看,该两条分别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或者“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均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三、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有的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就是既遂,换言之,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
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是罪质相同的犯罪,一般抢劫罪把财物取得与否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作为与其罪质相同、危险性和危害性一致的转化型抢劫罪就没有理由采取与此不同的标准。
具体说来,就是在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以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了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遂。如果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因为行为人出于拒绝交还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那么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财物就能反映出犯罪得逞与否。但行为人如果是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出于上述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客观上也起着保护、控制赃物的作用。因此,即使行为人是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赃物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
区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因此在盗窃、诈骗、抢夺没有取得赃物,出于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这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它抓住了此类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把着重点放在了是否夺取财物上,而不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而不是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决定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如果对这种情况认定为既遂,出现的后果是:在普通抢劫的场合,采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财物,或者当场被物主夺回了财物,一般只能是抢劫罪的未遂。事后抢劫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不至于超过普通抢劫罪,把普通抢劫当未遂处罚的情形,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按既遂处理,显然有失公允。
四、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刑法的规定应同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而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与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刑法相关条文应作以下相应的修改:将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改为“携带并明示或暗示凶器进行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改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