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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3:4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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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一些大中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违反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擅自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这种做法,扰乱金融秩序,违反税收和财务管理制度,扩大消费基金支出,助长不正之风,必须立即加以制止。
关于禁止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早有规定:“凡属有发行变相货币的凭证者,银行有责任监督其立即停止使用,督促限期收回,并转请当地司法机关酌情处理,以维护国家货币的统一发行政策。”一九九一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
物券的通知(国办发〔1991〕28号),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准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对发放、使用购物券的单位要按财务、税收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又发出紧急通
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年终评比、奖励和其他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购物券和实物”。
党中央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问题虽曾三令五申,但目前仍有一些单位拒不执行。据反映,有的商店发售代币购物券高达亿元以上,用代币购物券购买商品的金额已占销售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有的代币购物券已从短期发放使用,发展为长期发放使用
,从指定到一个商场购买商品,发展到可以到许多商场购买商品。购买代币购物券的单位,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人,也有个别机关和事业单位。有些单位购买的代币购物券高达十几万元以上,有的地方已由企业行为发展成为社会现象。
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只是一时给部分商业企业带来一些效益,但对整个经济生活危害很大。一是扰乱金融秩序。各种代币购物券在市场上流通,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货币,有些大中城市已出现了代币购物券的黑市交易,直接影响了人民币的信誉。二是给税收和财务管理带来了混
乱。发代币购物券,违反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逃避税款的征收;有的单位将购买代币购物券款项直接摊入成本或费用,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扩大了消费基金支出。三是有的单位通过送代币购物券拉关系,助长了不正之风。
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单位要立即停止印制、发售和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商业企业不准用发售代币购物券的方式扩大商品销售,各单位不准到商业企业购买代币购物券发给职工或送礼,个人不准收受代币购物券。
二、对已经发放、使用的各种代币购物券,限期在四月底以前使用,过期一律作废。在此期间,各有关地区的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黑市交易。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发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先由各单位自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然后由政府牵头,财政、税务、商业、审计、工商管理和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
九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出紧急通知之后发售、购买、使用代币购物券而又隐瞒不报的单位,一律按发生额加倍罚款。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有关规定要进行广泛宣传,加强监督管理,并把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作为今后财税大检查的一项内容。今后再有发售、购买代币购物券的情况,除对发售、购买、使用及印制单位进行处罚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
任者的责任,并公开通报批评。



1993年4月4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农业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6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
《意见》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部商林业部、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及“科教兴农”精神,发挥标准化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而提出的。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对于加快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副产品产量和质量,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予以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

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
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的需要。几年来,我国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在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副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增加农民收入,规范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和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在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的要求和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
农业标准体系主要指围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制定的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系列标准的总和,还包括为农业服务的化工、水利、机械、环境保护和农村能源等方面的标准。
建国以来,我国在主要农副产品、种子、饲料、农药、化肥、农(牧渔)业机械等方面制定了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为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制定了一定数量的农艺技术规范。这些标准对我国农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奠定了一定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农业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标准已不能完全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根据新的情况,针对农、林、牧渔各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总体上,这个体系的建立要从确保农副产
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稳定增加的目标出发,突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副产品等级标准;二是种子、苗木、种畜禽、水产种苗等品种和用种质量标准以及农用生产资料质量标准;三是农艺技术规范;四是农副产品包装、储藏(冷藏)和运输标准。围绕上述内容,“九五”期间要抓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等级和农用生产资料及配套标准。要紧密围绕种子(含苗木、种畜禽、水产种苗,下同)、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机、农用薄膜等基本生产资料,进一步完善质量标准,研究快速、适用的先进检测技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检测技术标准,完善动植物检疫规程标准;要立足我国的实际并借鉴国际上有益的经验,认真做好棉花等级标准的修订;抓紧大米、小麦粉等农副产品加工新技术的研究,为制定和完善加工标准打下基础;适应小包装、规格化时鲜水果和蔬菜的市场需求及现代连锁经营的需要,着手果蔬等级标准和包装、贮藏、运输、加工方面的研究和标准制定;制、修订肉类分部位分割包装标准,健全肉类检疫规程等标准。上述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农业、林业、内贸、供销、轻工、化工等部门分工实施。有关科技攻关,由国家科委予以立项。
2、抓紧制定或修订品种标准和区域性农艺技术规范。根据市场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加速制定粮、棉、油、果、蔬以及畜禽水产等优质农产品品种标准。要面向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根据各地农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制定地方农艺技术规范,并针对农民文化水平的实际情况,把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及时转化为简明扼要、便于操作的标准文本和标准图表、图片。当前,主要围绕“米袋子”、“菜篮子”等产品的生产,制、修订良种繁育、水稻旱育稀植及抛秧、精量半精量机械化播种、平衡配方施肥、地膜覆盖、吨粮田栽培、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节水灌溉、速生丰产林、畜禽规范化饲养、海淡水养殖等技术规范。上述工作,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分别会同地方农(牧渔)业、林业、供销、粮食和商业等部门负责实施。跨省区的区域性农艺技术规范由农业、林业等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归口范围组织并实施。科研攻关应纳入科研计划。
3、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农副产品和种子生产、加工和贮运、经营企业,要把标准化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抓紧抓好。要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总之,要通过各方面努力,力争“九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主要农副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业标准体系。
二、认真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
组织实施标准是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标准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转化为生产力。为此,要着重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贯彻实施种子和农副产品质量等级标准,确保种子和农副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围绕“种子工程”,在种子鉴定、检测、繁育、生产、加工、贮运等环节,抓好相应标准的贯彻落实,使商品种子质量逐年有所提高。国营粮食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等级标准定购和议购;各级粮食市场要坚持把粮食等级标准作为市场准入和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供销部门要严格按照棉花等级标准收购;烟草部门要作好新的四十级烤烟等级标准全面实施工作。要结合其他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逐步把农副产品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加工、贮藏(冷藏)、包装、运输标准作为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
2、广泛开展农业综合系列标准化,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践证明,围绕农业生产过程制订配套系列标准,加以推广应用,这是在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促进包括统一供应良种、统一播种、统一灌溉、统一施肥、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机械作业等主要内容在内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一种有效手段,今后要进一步总结和深化。要坚持以县为基础,由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技术监督、农(牧、渔)业、林业、科技和农资供应等方面,积极开展农业综合系列标准化示范工作。
“九五”期间,示范工作要逐步做到省有示范县、县有示范乡、乡有示范村、村有示范户,形成一级带一级,层层有典型引路的良好示范网络,各级技术监督、农业、林业、科技和供销等部门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各地的示范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的经验,以一种或一类优势农副产品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以农工贸、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组织为依托,在一定区域内对农副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从而达到提高农副产品产量、质量和效益的目的,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应用。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监测体系
农业监测体系是指为提高农副产品、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质量,由各类具备农业专业技术和监测能力的检验、测试机构组成的监测网络。
1、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粮油、食品、农药、化肥、饲料、农机具等30多个国家级质检中心,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和各地也分别建立了一批部级和地方性的检验、监测机构,对部分农副产品、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某些项目开展了监测工作,为建立农业监测体系初步奠定了基础。
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快农业监测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要求,本世纪末要建立起以农副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监测为重点,包括对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在内的较完整的农业监测体系。其中,农副产品监测的主要对象是:粮油、棉毛麻丝、果蔬、畜禽、糖茶、水产品、蜂产品、烟草等及其加工品;农用生产资料监测的主要对象是:肥料、农药、饲料、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鱼、兽药及兽用器械、农林机具、热作机械、农机零配件、渔机仪器、渔具渔材、渔用药品、农膜等;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的主要对象是:农业环境、病虫害、疫情、土壤地力、水质、大气污染等。
2、“九五”期间,根据国家财力和现有基础,第一步健全并完善农副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监测体系,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及各类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测。特别是要配合各地的“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加强对粮油、果蔬、畜禽、水产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质量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监测,确保人身安全健康;第二步是健全并完善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对涉及农副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艺技术规范的实施,开展监测。特别是要配合“科教兴农”、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工作,广泛开展监测和技术监督服务。
3、建立和完善农业监测体系的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统筹规划。在建立和完善农业监测体系中,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积极性,切实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国家监测体系的建设,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现有的国家级质检中心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的部级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尽快将其建成人员素质较高、有较强的检验和监测手段、内部管理较完善、达到国际水平的检验、监测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承担全国性投资大、技术要求高的重点监测项目,并对地方监测机构的监测业务进行指导。
二是地方监测机构的建设和完善,要贴近农村、贴近农业、贴近生产单位和用户,以便就近就地进行快速监测。在地方监测机构建设中,除充分利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建立的检验机构及农业等主管厅局设立的检验机构外,要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校、农业技术推广等部门的力量和条件,从中择优填补空白项目的监测机构,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为配合农村市场的建设,要在各类农副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特别是大型批发市场,逐步建立快速监测点,开展市场质量监测服务。
三是对纳入农业监测体系的检验、监测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考核认可,并加强对其日常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监测计划的协调,避免重复检验,提高监测工作的合理性和时效性。
四、采取切实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需要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采取切实措施,才能取得成效。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是增强农业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规范农村经济秩序、推广农业技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就是加强、保护和扶持农业这个高度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2、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是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省长负责“米袋子”,市长负责“菜篮子”,要充分运用农业标准化手段,以取得更大的工程实效。以县为基础开展的农业综合标准化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保证体系试点,要由主管县长挂帅。亲自领导落实。各级技术监督、农业、林业和内外贸部门的分管领导要亲自参与,切实负责。同时,要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3、统一组织,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农业标准和监测工作涉及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多个部门,需要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由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通力合作,计委、财政、科委等部门给予支持。要广泛吸收管理能力强、产品质量高和效益好的企业、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同各项科教兴农计划有机结合起来,在编制、下达和实施农产品基地建设、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和火炬计划等项目时,充分运用农业标准化这种手段。


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和《陕西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余辍学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除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外,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农村每人(次)每学年度罚
款三十元至六十元;城市每人(次)每学年度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第三条 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回并不再招用。同时,每招一人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迫使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从商、当学徙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按照第二条罚款标准,加重一倍处罚。
第四条 罚款执行机关,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为街道办事处,罚款决定作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发出罚款通知书。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十五日内,应将所罚款如数交给罚款执行单位。对罚款不服者,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
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接受罚款的,由罚款执行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小学和各类初级中等学校,每学年开学后,应对本学区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应处罚款的组织和个人,经调查核定后,及时上报罚款执行机关。
学校随意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责令学生停学、退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陕南、陕北的穷困乡村,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罚款数额可以实行减免。减免的前提是: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证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残疾的。罚款减免由被罚款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学校签注意见,报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七条 罚款一律上缴本级财政,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八条 本办法对招用童工的处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小学从宣布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初级中等教育由宣布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




198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