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能源部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12:29: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能源部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能源部


1987年原水电部制定的《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简称18项反措),经电力系统各单位贯彻执行,在减少重大事故和频发性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方面收到了实效。
五年来,我国电力工业的设备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提高,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生产的发展对我们的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些事故已大大减少;有些频发事故至今仍时有发生;而有些变得越来越突出了。为了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有目标、有重点地防止重大
恶性事故,我部对原《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即18项反措)进行了修订,并将内容由18项调整为20项,现印发执行。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方面的共同任务。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重视本要求的贯彻落实。
本要求并不替代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按照本要求和已下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
1987年原水电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简称十八项反措)颁发后,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努力贯彻。在防止特大、重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各项事故普遍呈下降趋势,其中锅炉灭火放炮、汽轮机烧轴瓦、开关损坏、互感器爆炸、系统稳定破坏、
接地网事故等有了较大幅度下降。
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所松懈,有些领导干部的主要精力还没有真正放在抓安全生产上,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工期的关系;一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有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工作,还没有真正到
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一般号召上,缺乏具体的措施保证和深入的检查落实;一些单位安全管理薄弱,技术管理基础工作有所放松,规程制度执行松弛,对安全工作要求不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纪律现象比较突出;部分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有所放松,人员技术素质有所下降,严
重影响了安全生产。
由于上述原因,严重火灾、恶性误操作、汽轮机超速损坏、汽轮机大轴弯曲、发电机损坏、主变压器损坏、倒杆塔等损失严重的事故仍时有发生,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仍频繁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接连不断。此外,全厂停电重大事故频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也很突出。
为了促使各项防止特大、重大事故技术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根据1987年以来颁发的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对原《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简称十八项反措)进行了补充修订,增加了防止全厂停电和防止交通事故两项重点要求(简称二十项反措)。各级领导和广
大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密切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各项重点要求落到实处,防止特大、重大和频发性事故的发生。
一、防止火灾事故
为了防止严重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部已颁发的各项防火和消防技术措施,以及即将下发的火电厂电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电缆防火
(1)对控制室、开关室通往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的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
(2)电缆竖井应分段作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架构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3)电缆隧道、夹层等处要定期检查清理,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
(4)厂房内敷设的电缆要组织分区负责,并定期清扫积灰、积粉;经过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和燃油、透平油管道、阀门附近的电缆要尽可能布置远一些,并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5)新扩建工程设计应有完善的电缆防火措施,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
(6)对于新建、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在阻燃电缆价格合理的范围之内(即比普遍电缆增加10 ̄13%)应使用阻燃电缆。否则应在重要回路采用耐火电缆。

2.汽机油系统和燃油系统防火
(1)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或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
(2)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坚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3)油区的各项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消防设施应完善,防火标志要鲜明,防火制度要健全,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带进油区,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3.制粉系统防火
(1)及时消除漏粉点并及时清除漏出的煤粉;
(2)要经常检查输煤系统、制粉系统积煤积粉的自燃点,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要及时彻底清理,防止自燃烧坏设备和输煤皮带;
(3)清理煤粉时,要杜绝明火,防止煤粉爆燃起火。
4.对氢气系统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也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5.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6.新扩建工程设计中对消防水系统要同工业水系统分开,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
7.发供电生产单位和安装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带压缩空气的防毒面具,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
二、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尚未制订两票执行统一规定的省局,要在调查研究各种执行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安全规程的规定,对本省范围内的两票标准格式、执行的具体程序、方法等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培训有关人员,掌握正确的执行方法,纠正不符合统一规定的习惯做法,使两票制度的执
行标准化。
对各级调度执行调度操作命令也要实现执行标准化;
(2)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严格执行两票制度的自觉性,积极开展千次操作无差错活动;
(3)要配备充足的、经过部、网省局鉴定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为防止误登室外带电设备,要积极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的检修临时围栏。
2.积极采用防误技术措施
(1)对能源安保〔1990〕1110号文颁发的《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现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加强防误闭锁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2)防误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期退出防误闭锁装置应经值长或变电站站长批准;
(3)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在2-3年内全部完成装设工作;
(4)新扩建的发、变电工程,防误闭锁要做到与主设备同时投运;
(5)订购成套高压开关柜时,应选用符合产品标准,五防功能齐全、性能良好并经两部或网、省局会同机械厅局联合鉴定合格认可的产品,并在订货合同中加以说明。
三、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应继续执行(61)水电生字55号“关于防止锅炉爆管和反事故技术措施”;(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要求”;能源安保锅〔1989〕6号“关于切实抓好进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通知
”;能源安保〔1989〕731号“关于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能源安保锅〔1989〕443号“关于当前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要求”;能源安保〔1990〕83号“关于印发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会议纪要的通知”;能源安保〔1991〕5号“锅炉
监察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加强司炉工的培训,做到无证不准上岗,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司炉须经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
(2)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加强化学监督工作,贯彻〔81〕生技字52号文“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和〔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不能退出运行;在凝汽器铜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要及
时查找、堵漏,防止炉管结垢产生垢下腐蚀;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4)坚持采取停炉保护措施,防止炉管停用腐蚀;
(5)发生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管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
2.检修方面
(1)加强防磨防爆专业组的工作,积累掌握磨损规律和煤质变化的影响,及时采取防磨措施;在检修中应检查并处理膨胀和机械因素可能引起承压部件爆漏和缺陷;
(2)认真分析各种爆漏事故的技术原因,采取针对措施,防止同类型事故重复发生;
(3)加强焊工管理及焊接工艺质量的检验评定,焊前考试不合格的焊工不能焊接,坚持焊接责任制和焊接部位、管径与合格证合格项目一致的制度;加强金属监督,防止错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异种钢管道焊接前,应制订安全可靠的焊接、热处理工艺措施;
(4)对导汽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弯头联箱堵头等要加强定期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更换;
(5)对汽包和集中下降管焊口、联箱要定期检验,对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要坚持对弯头、阀门、三通以及管道焊缝和支吊架的定期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对管壁厚度不足的要安排尽快更换;对运行超过20万小时的高压高温主蒸汽管道,在计划检修中要做全面细致的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根据情况及早做好更换管道的准备工作;对中压蒸汽管道要定期进行焊口石墨化检验,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6)对直流炉蒸发段、高温段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应完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3.新设备安装工作
(1)对进口和国产锅炉在安装前要按能源安保锅〔1989〕6号“关于切实抓好进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别是对有关焊口要全面进行检验;
(2)安装凝汽器铜管前要全面进行探伤检验。
4.加强锅炉监察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检修和运行工作中。
四、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应继续贯彻《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81〕电办字11号“关于防止高压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规定”;〔87〕水电办字38号文转发的劳人锅〔1987〕19号“关于开展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和治理工作的通知”;〔87〕锅炉监察字27号转
发的劳人锅〔1987〕43号“关于印发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工作的意见’,‘检验和缺陷处理参考意见’”;能源安保〔1989〕417号转发的劳人锅字〔1989〕2号“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86〕电生安监字268号、电基火字197号“关于发
电厂压力容器及其系统安全情况的通报”;〔87〕水电办字第5号“关于发电厂高压除氧器安全问题的通报”;〔87〕锅炉监察字15号“关于高井电厂4号除氧器筒体发现焊缝大面积裂纹的通报”;能源部、机电部《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提出以
下重点要求:1.设备系统方面
(1)认真做好在用压力容器的治理整顿工作,尽快完成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登记工作;
(2)检查、整顿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超压的可能;
(3)核定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可靠地满足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的需要;
(4)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阀。通过推广滑压运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高压除氧器;
(5)采取措施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6)取消无折边锥形封头;
(7)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或氧量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2.检修方面
(1)尚未进行焊缝检查的除氧器,要尽快组织检查、补焊或改进;
(2)检修中如必须在除氧器筒壁上临时开人孔时,要事先制订技术工艺措施,履行报批手续,经锅炉监察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工艺措施开孔和恢复焊接;

(3)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定期水压试验,检查中要注意检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防止爆破后汽水喷出伤人。3.运行方面
(1)运行规程中对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贯彻执行;
(2)坚持对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进行定期校验和排放试验;
(3)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并严格管理,严防错装、错用造成爆炸事故。
五、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
为了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应继续执行能源电技〔1989〕71号“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研讨会纪要”;〔83〕基火字113号、〔83〕生技字200号“关于防止锅炉灭火放炮反事故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加强煤场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并针对煤种煤质变化,雨天煤湿以及低负荷运行等情况,采取措施,加强监视调整,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2)保证热工仪表、保护、给粉电源和备用电源可靠,防止失去电源造成锅炉灭火;
(3)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通风抽粉。
2.设备方面
(1)已投产的大中型锅炉,都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在未装设灭火保护前必须有炉膛火焰监视装置。100MW机组的锅炉,有条件的应装设炉膛火焰工业电视监视装置。
100MW及以上新机组投产时,锅炉灭火保护应同时投产,并对联锁、保护回路及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检查验收,防止保护拒动、误动;
(2)必须退出灭火保护或联销装置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
六、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为了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要继续贯彻〔83〕生安监字112号、〔83〕基火字56号“关于煤粉仓及制粉系统防爆措施”,同时要加强输煤系统和制粉系统粉尘治理,消除泄漏点,降低粉尘浓度。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烧空制度;并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停止制粉系统后要充分进行抽粉;
(2)制粉系统发生异常时,要按照运行规程进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2.设备检修方面
(1)设计制粉系统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并且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2)要解决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强度问题;
(3)要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
(4)对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烧坏电缆的,要改变动作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
(5)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粉尘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6)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随时保持消防水源充足,水压符合要求。
七、防止汽轮机组超速损坏事故
为了防止汽轮机组超速损坏事故,要认真贯彻〔85〕水电电生字85号“关于大同二电厂2号机超速损坏事故的紧急通报”和〔86〕电生火194号“关于发送防止20万千瓦机组严重超速事故的技术措施”;认真吸取秦岭、新乡、高桥等电厂超速损坏事故的教训,并提出以下重
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各种超速保护均应投入运行;超速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禁止将机组投入运行或继续运行;
(2)坚持定期活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和抽汽逆止门的关闭试验;
(3)坚持按规定进行危急保安器试验。运行2000小时的有充油试验装置的机组,可对危急保安器充油试验,充油试验不动作时,应消除缺陷进行试验,或提升转速进行试验;对国产200MW机组进行超速试验时,应先用同步器提升转速后,再用超速滑阀提升转速;
(4)正常停机时,在打闸后,应先检查有功功率表到零,千瓦时表停转或逆转以后,再将发电机与系统解列,或采用逆功率保护动作解列。
2.检修方面
(1)坚持进行调速系统静态特性试验,调速系统的性能要满足发电机满负荷运行突然甩负荷时能自动调节使飞升转速控制在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以下的要求;
(2)保持透平油质清洁良好、不含杂物,油中不进水;
(3)防止主汽门、调速汽门、抽汽逆止门卡涩不能关闭严密;
(4)对调速保安系统不合理的(如几个防止超速保护系统都通过某一个环节才能关闭主汽门、调速汽门),要采取措施改进、完善。
3.对新投产的机组,要按〔86〕电生火字215号、〔86〕基火字150号“关于重申新机组进行甩负荷试验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甩负荷试验;已投产尚未做甩负荷试验的机组,应积极创造条件做甩负荷试验。
八、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通流部分损坏和烧轴瓦事故
为了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通流部分严重损坏和烧轴瓦事故,应认真贯彻〔85〕电生火字87号、基火字64号“关于防止20万千瓦机组大轴弯曲的技术措施”和〔63〕水电生字287号“关于防止汽轮机轴瓦损坏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事故:
1.运行方面
(1)机组起动时必须投入轴向位移、低汽温等保护,并检查大轴挠度、上下缸温差,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动;
(2)起动中在1300转/分以下,机组轴承振动超过0.03毫米,过临界时轴承振动超过0.1毫米应即打闸停机;运行中轴承振动超过0.05毫米应设法消除,如振动突然增加了0.05毫米(或振动突然增加虽未达到0.05毫米,但机组声音异常,机内有异常响声时)
,应即打闸停机;停机后,必须经过认真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措施,方可慎重地再次起动;
(3)不具备起动条件的机组,如上下缸温差、大轴挠度等不能满足规程规定时,严禁强行起动机组。
2.设备和管理方面
(1)抓紧装设大机组的轴系监测保护装置;
(2)对125MW及以下的汽轮机组,没有连续监测振动装置的,要坚持定期测试机组轴承振动,并在现场建立振动记录台帐,使运行人员能明确地掌握机组振动情况,在机组振动异常时应有及时测试振动的装置;
(3)机组检修时,应测量汽缸是否有横向、斜向等偏移情况,并消除缺陷,恢复正常。
防止汽轮机进水:
1.运行中汽温急剧下降50℃,或起停和变工况过程中汽温在10分钟内上升或下降50℃,以及来汽管道阀门、主汽门、调速汽门冒白汽时,应打闸停机;
2.防止抽汽系统向汽缸返水,防止停机后通过高压汽封溢汽管道和门杆漏汽管道以及从汽缸尾部向机内返水。
防止断叶片引起通流部分严重损坏:
1.加强汽机叶片频率测试、复环状况的检查,产采取改进措 施,防止掉叶片、掉复环引起的事故,并在检修中检查隔板状况,发现问题时,要采取措施消除。
2.检查并改进汽缸疏水系统,保证疏水畅通和不向汽缸返水,切实保证汽缸不积水,防止汽缸积水引起断叶片事故。
防止烧轴瓦事故:
1.运行方面
(1)运行中要严密监视轴瓦钨金温度和回油温度。温度异常升高时,应按规程规定困断处理;
(2)油系统切换操作时,应在班长监护下按操作票顺序缓慢进行操作,操作中应严密监视润滑油压变化情况,严防切换操作中断油烧瓦;
(3)停机时应设专人监测润滑油压和轴瓦温度。
2.在设备管理和检修方面
(1)直流润滑油泵的直流电源系统的各级保险应合理配置,防止故障时保险熔断使直流润滑油泵失去电源;
(2)交流润滑油泵电源的接触器,应采取低电压延时释放的措施,同时要保证自投装置动作可靠;
(3)冷油器出口等润滑油压力管道上不准装设滤网,如需要装设时,应有技术论证,并经主管局批准;
(4)安装和检修时要彻底清理油系统杂物,调整好汽封间隙,防止油中进水,保证油质良好,并加强管理,防止检修中遗留杂物堵塞管道。
九、防止发电机、厂用电动机损坏事故
为了防止发电机、电动机损坏事故,要认真贯彻〔86〕电生火字193号“发电机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发电厂厂用电动机反事故技术措施”;〔88〕电生技字17号“关于转发20万千瓦氢冷却发电机防止漏氢漏油技术措施细则”以及能源电发〔1990〕14号“发电机反事
故技术措施补充规定”;能源部、机电部电发〔1991〕87号“防止200、300MW汽轮发电机定子端部绕组发生短路的技术改进措施”等各项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重点抓好大容量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
(1)加强大机组制造质量的监督和检查验收,对已经暴露的制造问题,应与制造厂联系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并对安装工艺加强监督、检查、验收,要把设备缺陷消除在试运、投产之前;
(2)东方电机厂1986-1989年出厂的200MW机组,凡是滑环上有轴间通风孔的机组,有检修机会时,都要检查滑环内圆部位是否有裂纹;
(3)对采用黄绝缘的100MW发电机,要结合检修检查端部线圈紧固情况和线棒是否磨损,并采取改进措施;
(4)对200、300MW发电机组端部线圈的固定性引线的绝缘强度和鼻部绝缘、引水管水接头处的绝缘等均应采取改进措施。
2.检修和设备管理方面
(1)要严格保证发电机或发电机变压器组开关机构的可靠性,防止开关非全相动作引起发电机非全相运行;有条件的应将发电机开关或发电机变压器组开关接入失灵保护;
(2)100MW及以上发电机应装设负序电流保护;
(3)加强检修管理,切实防止发电机在检修中进水受潮;采用抽真空方法进行氢置换的电厂,应尽快创造条件改为中间介质置换;
(4)提高检修质量,加强维护,防止大量漏氢、漏油;并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氢爆损坏设备;
(5)要创造条件研究、完善和采用发电机的安全监控手段,如测温、检漏报警、转子匝间短路探测、氢气连续监测以及绝缘在线监测等装置;
(6)对运行20年以上或多次发生绝缘击穿事故的发电机,要缩短试验周期,加强绝缘监督。
3.运行方面
(1)要严格控制氢气湿度,防止机内结露。发电机的补氢管道必须直接从储氢罐引出,不得与电解槽引出的管路连接;200MW机组运行中内冷水温度应保持在40±2℃,氢气进风温度保持在35-40℃范围内;
(2)发电机和补氢管道的放水门应坚持定期放水;
(3)运行规程中要对发电机非全相运行时的正确判断和处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当非全相运行或异常运行达到紧急停机条件时,应正确、果断处理,防止扩大损坏设备。
十、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
为了防止变压器、互感器事故,要认真贯彻能源电〔1990〕1083号文和电供〔1990〕167号文的各项规定、措施和意见;〔83〕生技字103号“关于薄绝缘大型变压器返修处理的意见”;〔87〕电生火字117号“关于加强变压器消防设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加强对变压器类设备的管理;
2.对新建、扩建和生产改进工程新订购的变压器和互感器,按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验收,使已经明确提出改进措施的问题在制造、安装、试验中加以解决,确保投产时不遗留同类型问题;
3.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变压器和互感器进水受潮;防止套管、引线、分接开关引起的事故;
4.为防止油温过高引起变压器绝缘劣化或发生事故,应投入变压器冷却电源中断的保护装置;31500kVA及以上变压器应装设上层油温遥测装置,并中强监视;
5.变压器的保护必须完善可靠,不准无保护的变压器投入运行或继续运行,重瓦斯保护应投入跳闸,如需退出重瓦斯保护时,应预先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6.坚持变压器、互感器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坚持开展对变压器、互感器油质的色谱分析,发现异常应跟踪分析,预测故障,及时处理;
8.对薄绝缘变压器,要重点进行改造,或从重要的运行位置上退下来,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9.对水冷却的变压器,要保持油压大于水压,并加强检修,防止泠却系统泄漏引起变压器油中进水;
10.按规定完善变压器消防设施并加强管理,防止由于消防设施不完善或管理不善在变压器着火时扩大事故。
十一、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为了加强电网管理,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要继续贯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能源调〔1989〕213号“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网、省局要结合电力建设,制订进一步完善电网结构的发展规划,搞好电网结构的合理建设,对电网中的薄弱环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从结构上保证电网安全可靠;
2.继续完善高频、母差、开关失录等快速保护,对220kV及以上主网的重要线路,要创造条件装设双高频保护,并加强开关的检修维护,提高动作可靠性;
3.严格控制主网联络线潮流,防止超稳定极限引起系统稳定破坏、系统瓦解;
4.完善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证低周减载装置能在事故时有效地切除负荷;
5.要尽可能减少电磁环网,或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电网故障引系统稳定破坏;
6.加强故障录波器的管理,保证故障时能可靠起动录波。并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微机故障录波器以至实行录波的联网,为及时准确的分析判断故障,指导事故处理创造条件;
7.按照调通〔1991〕37号文提出的对通信站防雷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提高电力系统调度通信的可靠性。
十二、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为了防止继电保护事故,要继续认真执行水电部《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能源电技〔1989〕55号“高压电网继电保护应遵循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母线及
失灵保护改进要点”,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重视继电保护工作,充实配备技术力量,调动继保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持继保队伍的稳定;
2.要认真贯彻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三本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规定,防止继保“三误”事故的发生;
3.认真贯彻高压电网继电保护应遵循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母线及失灵保护改进要点,进一步加强高压电网继电保护工作,提高高压电网运行安全稳定水平,防止由于保护拒动、误动引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4.网、省局中调所继电保护机构要进一步发挥专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指导、帮助发电厂和供电单位加强继电保护工作,提高全网继电保护工作水平;
5.要重视解决大型发电机有关继电保护装置与线路保护不配合的问题;
6.要采取措施保证继电保护操作电源可靠,并解决几套保护共用一个操作电源的问题;
7.加强110kV及以下电网和厂用和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工作,促使继电保护事故逐年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十三、防止开关事故
为防止高压开关事故,要认真贯彻能源电供〔1990〕146号“高压开关设备管理条例”、“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抓好现有高压开关设备的安全运行,抓紧完成开关完善化结尾工作,并提高检修质量。防止由于质量不良造成的高压开关事故;
2.充实技术力量,配备检测装置,抓紧积累掌握SF△开关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测试验技术经验,防止SF△开关发生事故;各网省局要抓紧组建SF△气体质量监督管理中心;
3.有计划地对使用20年以上的老旧开关和断流容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开关进行更新换代;
4.认真贯彻高压开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系统最大运行方式,每年定期核算开关安装地点的短路容量,并采取措施防止由于断流容量不足而烧损或爆炸;
(2)开关操作机构检修后应进行分、合闸最低操作电压的试验,并符合要求;要防止液压机构漏油及慢分闸事故;要防止非全相分、合闸事故;
(3)要采取防止进水受潮的措施,防止进水受潮引起的开关事故。
十四、防止接地网事故
为了防止接地网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继续贯彻〔87〕水电电生字9号“过电压、防污反事故技术措施”之四、“加强接地装置的设计、验收和检查工作”的各项措施要求,加强接地网的各项工作;
2.对运行年久的厂、站接地网,尚未进行全面检查或漏检的,要抓紧进行检查改造;
3.要根据地区条件和接地体腐蚀程度,在改造时考虑敷设接地体的截面面积;
4.设计部门在进行发、供电工程设计时,要吸取接地网事故的教训,提出经过改进的、完善的接地网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隐蔽部分必须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埋土。
十五、防止污闪事故
为了有效地控制、防止污闪事故,要继续执行〔87〕水电电生字9号《过电压防污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能源办〔1990〕606号“关于防止电网大面积污闪事故若干措施的实施要求”和“电力系统电瓷防污闪技术管理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坚持进行严密测量,划分污秽等级并绘制污区图,做好防污闪事故的基础工作;
2.设计中,应在调查污秽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厂、站、杆塔的外绝缘配置;
3.有重点地调整爬距,使之适应设备所处自然环境污秽等级的要求,设计、基建、生产部门都应认真按规定要求做好调整爬距工作;
4.生产单位要建立清扫制度,落实清扫责任制,确保清扫质量;变电设备应按“逢停必扫”的原则加强清扫;对线路和变电设备要积极采用带电水冲洗;室内设备也应定期清扫;
5.对污秽严重地区、爬距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和变电设备在更换防污型瓷柱、套管之前,应采用防污涂料,提高设备的防污闪能力;
6.地处潮湿地区的室内配电装置,应适应提高电瓷外绝缘爬距。
十六、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
为了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线路设计方面
(1)线路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特殊地形,特殊气象条件,合理配置杆塔型号,确保杆塔强度能满足特殊地形、特殊气象条件的要求,并尽量避开可能引起导线严重复冰或导线舞动的特殊地区;
(2)对地形复杂、气象条件恶劣、交通困难地段的杆塔,要充分考虑修复困难和停电损失,适当增加杆塔强度;
(3)套用标准塔型时,要密切结合具体情况,不要一概而论;各级设计部门,要把已经淘汰废止的塔型明确通知到设计单位(包括供电单位的设计室),以防止盲目套用造成事故;
(4)对拉线和导线使用的金具,设计要有明确要求,并确保牢固可靠;
(5)设计中要采取防止导线、地线断线的措施;
(6)设计中对可能遭受洪水、暴雨冲刷的杆塔,要采取可靠的防汛措施。
2.安装方面
(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规范、材质、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严格保证杆塔基础等隐蔽工程的质量,建设单位要严格检查验收,基础等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准立杆、立塔;
(2)采用工艺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导线和拉线金具,并在安装前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的金具不准安装使用。
3.生产方面
(1)加强线路杆塔的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对在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加固;
(2)在线路运行、检修中,要加强巡视检查,加强对压接管、线夹等温度监测,对导线、地线断股缺陷要及时消除,防止断线事故的发生;
(3)各电力公安保卫部门,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支持,严格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充分发挥电力企业公安保卫部门的作用,依靠沿线群众,搞好护线工作,并严厉打击盗窃线路器材的犯罪活动;
4.运行设计、科研部门要积极研究防止500kV导线舞动和防止断线的技术措施。
十七、防止垮坝及水淹厂房事故
为了保证水电厂大坝安全运行,要继续执行〔87〕水电电生字60号《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能源电〔1988〕37号《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为了保证火电厂灰坝的安全运行,要继续执行〔85〕水电电规技字67号、电基火字94号、电生火字134号
“关于认真吸取灰坝溃坝事故的经验教训,提高灰坝设计、施工运行水平的通知”;〔86〕水电电规设字42号、基设字40号、电生火字61号“关于认真吸取灰坝溃坝事故的经验教训,提高灰坝设计、施工、运行水平的再次通知”;〔87〕水电电生字105号“确保火电厂灰场安

全渡汛的紧急通知”。为防止水淹厂房,防止厂房屋顶塌落,要执行历年防汛工作中提出的措施要求。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水电厂要认真贯彻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加强大坝安全管理,抓紧进行大坝安全检查。对危及大坝安全的缺陷、隐患,要优先安排资金,抓紧处理;
2.各火电厂要按以上文件要求,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加强灰坝的安全管理,保持灰场的正常运行,防止坝前积水;在每年汛期以前,要及早采取灰坝安全渡汛的可靠措施;
3.各单位都要重视防汛工作,在每年汛期前针对本单位所处地区的具体情况做好防止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可靠防范措施;特别是地处河流附近低洼地区、水库下游地区、河谷地区的生产、生活建筑,要切实做好防止洪水、上游水库垮坝、滑坡、泥石流
的各项措施;
4.对屋顶积灰严重和机、炉等厂房,要及时组织清理,防止雨雪时,厂房屋顶荷重超载而塌落。
十八、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为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级领导应重视人身安全,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除定期对有关人员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外,要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同时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环节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短期
培训,务使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环节人员在安全作业中肩负的安全责任,使其在安全作业中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安全关;
3.加强各种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做到管理严格,安全措施完善。对集体企业、包工队和民工、临时工的人身安全要一视同仁,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严格考核;
4.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等类事故方面,要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设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输煤系统等),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还应不断采用经过部和网省局鉴定合格的,性能完善
、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5.对职工家属和子女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关心并督促职工工作中集中精力,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6.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十九、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为了防止全厂停电事故,应认真执行安保安-〔1992〕40号《防止全厂停电事故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设备系统方面
(1)各发电厂都应制订保厂用电措施,正常运行时应由本机带本机厂用电,并应有可靠的厂用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在系统故障情况下,带有直配负荷的发电厂,应能经低周率、低电压解列装置解列一台或部分机组带厂用电和直配负荷;
(2)主要电气保护应保持完好,并经常投入运行。加强继电保护装置和开关的检修、维护、运行管理,严防保护、开关拒动、误动扩大事故;
(3)应加强蓄电池和直流系统(含逆变电源)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并采取措施确保交直流润滑油泵和主要辅机小油泵的电源可靠,防止正常电源突然中断或电压波动时造成主设备损坏或被迫停止运行;
(4)加强柴油发电机等备用电源的管理,确保事故时起到备用作用;
(5)采取措施保证通讯备用电源在事故时能可靠投入,确保通信畅通;
(6)集中供水的循环泵房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集中供水的循环水母管系统、母管制的主蒸汽系统、给水系统应有可靠的互为备用系统和可以分段隔离关断手段;化学补充水量应经常保持在警戒水位以上,除氧器应保持正常水位;防止上述设备系统引起群机、群炉被迫停运并扩大为
全厂停电事故;
2.应采用正常的母线和正常的厂用系统、热力公用系统运行方式,因故改用非正常方式时,应事先制订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方式;发电厂应责成有关部门制订和管理厂用电运行方式;
3.各供电单位应参照上述规定和措施,制订防止枢纽站全站停电的具体措施。
二十、防止交通事故
为了防止交通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基层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网省局机关,都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如交通安全委员会),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单位所有的车辆、船只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2.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应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应定期进行检修,使用前还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处理,不准带缺陷行驶;
3.车辆行驶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时,应修复后方可行驶;
4.严格驾驶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并考试,严禁酒后驾驶、连续加班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严禁驾驶人员让无证人员驾驶车辆、船只;严禁无证人员私自驾驶任何车辆、船只;
5.厂(局)内任何车辆,必须由厂(局)指定的、持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在厂(局)内行驶的车辆速度应有明确的限制;
6.叉车、翻斗车、起重车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1992年7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2月28日)


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许海峰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李宝金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命侯磊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任命陈大豪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任命邢宝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命王振华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任命索维东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批准任命徐发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批准任命吴光裕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批准任命周振华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批准任命朱孝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批准任命柯汉民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批准任命倪英达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四、批准任命丁鑫发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五、批准任命王尚宇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六、批准任命靳军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七、批准任命何素斌(女)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批准任命张学军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九、批准任命张德利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批准任命郭永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一、批准任命秦信联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二、批准任命陈文清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三、批准任命陈俊平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四、批准任命李春林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五、批准任命张培中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六、批准任命张文宣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七、批准任命蔡宁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八、批准任命刘晓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九、批准任命师梦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十、批准任命买买提·玉素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培训及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本省优先发展软件产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协调机构,协调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在具备发展软件产业条件的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促进本地区软件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省软件产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对国家和省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省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外经贸、公安、版权、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和保障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对软件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才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信息产业、教育、人事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软件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推动软件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增加对软件人才培养的投入,重点加强技术骨干和项目管理人才等中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软件人才供需信息进行调研、预测和发布,为软件人才培养、引进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
第九条 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软件人才培养规划,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优化培养模式,提高软件教育、教学水平,培养社会需要的各类软件人才。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或者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由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经费投入和发展政策上给予支持。
省属、市属高等院校设立的软件学院或者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需要扩大招生规模并符合条件的,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省内独立设立的软件学院或者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软件企业合作办学,采取多种形式,扩大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
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资金、项目投入、培养计划以及审批环节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软件人才实训基地建设,有重点地建立软件专业学生实习基地。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培训软件实用人才。对在技术培训领域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社会力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省高层次软件技术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者外国软件专家受聘来本省讲学、工作的,由省人事、教育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应当按照职业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软件企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支持软件企业人员在职攻读软件专业相关学位,提高软件企业人员研究开发能力。软件企业人员培训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事、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根据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和软件人才需求,制定软件人才引进计划,支持软件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软件技术和管理人才,协调解决人才引进中的具体问题。
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支持引进国内外在软件行业有影响的领军人才。对成功引进软件领军人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服务活动或者兼职创办软件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可以以股份期权等形式奖励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软件企业可以从每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总额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以股份期权等形式奖励给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软件行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可以聘任软件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软件行业协会人员、软件技术人员、法律专家等为仲裁员。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自觉尊重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本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版软件。
本省公民应当自觉抵制使用盗版软件。发现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有权向著作权管理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依法查处软件侵权行为。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公正处理涉及软件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软件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省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为软件著作权人进行登记和依法维权提供服务。
本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的,可以向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相关费用的全额资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的本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奖励。
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申请国外(境外)专利。
第二十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支持软件行业协会和软件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的软件标准的制定及其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软件行业协会可以组织软件企业建立软件保护协作机制,保护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软件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
软件企业员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所在软件企业或者原所在软件企业有关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软件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依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合同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并依法约定相应的经济补偿。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第四章服务引导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应用和推广,组织实施软件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信息化,扩大软件产品及软件服务的市场需求。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承接软件外包业务,开拓国际软件外包市场。
承接软件外包业务的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信息产业、外经贸、人事等部门和软件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等组织,可以组织软件企业到境外招聘人才、承接业务、参加展览、宣传推介。
软件企业人员因公需要经常出国的,可以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经常往返港澳的,可以申请办理半年或者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申请相关的国家或者国际评估和认证。
在本省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国家或者国际权威评估和认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或者奖励。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软件园的建设和发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企业等参与软件园建设。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部门推动软件园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软件园的带动和集聚效应。
第三十三条 软件园应当积极引导园内软件企业从事软件的开发、生产、服务和出口,培育具有技术特色的中小型软件企业,扶持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加强软件人才培训,为园内软件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综合性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为软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本省软件企业提供有关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并建立健全软件产业人才信息库,为软件企业提供人才服务。
第三十五条 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软件产业统计制度,完善软件产业统
计指标体系,加强对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发布软件产业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软件行业协会应当在标准制定、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企业合作、行业自律、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软件行业协会可以设立软件企业纠纷调解委员会,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软件企业之间的有关纠纷。
第三十七条 软件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或者推荐下列示范条款:
(一)软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实践要求;
(二)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
(三)保密事项;
(四)软件著作权保护;
(五)其他示范条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为软件企业服务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人才流动、著作权转让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九条 通过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本省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促进本省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
省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软件核心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品牌的培育、软件外包业务的扶持、国内外高层次软件人才的引进、公共环境的建设以及软件教育与培训活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本地区软件产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科技、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产业项目。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软件产业化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优先纳入本省信息产业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专项,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二条 以财政性资金安排和设立的创业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软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其他担保机构为软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第四十三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办法,简化认定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协助软件企业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制、辅导等程序,推荐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上市。
第四十五条 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政府采购软件和服务的,应当采购本国软件产品和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引导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与软件企业合作开发或者采购本国软件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 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软件企业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和机构,共同研究开发和推广软件技术和产品,推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成电路设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