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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1:0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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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
为了解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按照1990年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劳服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劳服企业,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已开办而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劳服企业,应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注册登记手续,确定法人地位。现有各级劳动服务公司
,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属于管理、服务性的,不得从事或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企业做好这一工作。各地要在年底之前对劳服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
二、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关系,有条件的劳服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资产界定;尚不具备条件的劳服企业,要首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界定。在资产界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
权界定暂行办法》(国资局第2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对支持劳服企业的资金、设备等,应当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即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维护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
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或聘任制。劳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产生、聘用、罢免的程序,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管理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通过,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一经
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应认真履行,不得擅自改变。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厂长、经理的产生与管理,应参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执行。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检查劳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
和履行情况。
四、按《劳动法》规定,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劳服企业要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本企业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劳动关系。劳服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
险制度。
五、积极稳妥地推行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要通过股份合作制的改造,落实《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生产经营机制,理顺产权关系,建立与主办单位新型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和安置就业的能力。由劳动部直接指导的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要严格执行《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由地方和部门指导的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资产评估后,均应进行资产产权的界定。
六、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劳服企业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指导和监督劳服企业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涉及劳服企业的纠纷,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有利于巩固发展的原则积
极进行调解。对于发生的经济纠纷,应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88号令的规定,“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县级以上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劳动服务公司),凡属于管理性质,并且与企业没有经济关系的,不应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劳服企业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纠纷,依法纠正侵权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继续坚持为就业服务、为改革服务的方向。劳服企业要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已任,在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服企业的宏观管理,指导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和法律、法规。要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发挥劳服企业的优势,利用国家及有关部门给予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扩大生产经营门路,增加就业岗位。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把劳服企业的发展与本行业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制定发展规则,列入目标责任制,加强指导管理,继续扶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此通知,并于年底前将工作情况报告劳动部就业司。



1995年9月28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

环发〔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环境保护部
                             2012年4月30日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工业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管理,生态省管理参照执行。国家生态乡镇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执行。国家生态村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执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执行。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地方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组织,群众参与;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
  对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四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均可申报创建生态建设示范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可以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
  (一)辖区内含建制镇(涉农街道)、建制村;
  (二)生态功能用地生态功能用地是指辖区内农用地面积与生态用地面积之和。生态用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绿化用地、基本草原、生态公益林、主干河流、水库、湿地、荒漠以及其他需要生态保护的区域。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上述面积不得重复计算。占辖区国土面积的比例≥50%。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的地方(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第六条 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国家生态市建设规划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论证;国家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创建地区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论证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建设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
  在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将建设规划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八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九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制定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行政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落实专项资金。
  第十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并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和归档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总结,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二)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动态。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评估:
  (一)生态市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4年(含)以上,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含)以上的;
  (二)获省级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1年以上的;
  (三)设市城市(包括县级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称号的;
  (四)经自查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
  第十四条 创建地区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书;
  (二)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三)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四)省级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命名文件;
  (五)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报告;
  (六)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技术报告;
  (七)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八)地方近3年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统计年鉴和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环发〔2007〕195号),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个月内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于6个月内开展技术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三)审核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检查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
  (六)开展现场考察;
  (七)开展民意调查;
  (八)形成并通报技术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考察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创建地区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创建地区进行整改。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意见和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个月内,组织对创建地区提交的整改报告以及其他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于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考核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现场考察;
  (四)形成并通报考核验收意见。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拟授予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在政府网站及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登陆政府网站、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环境保护部应当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地区,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创建地区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后续工作年度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后续工作汇总报告。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对已经获得称号的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环境保护部应当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查;未通过环境保护部审查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
  第二十八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发生行政区划变更、重组、撤销、分立或合并等情形的,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每5年复核一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一)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复核申请;
  (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核;
  (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复核申请和初核意见。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复核:
  (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二)检查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指标达标情况。如考核指标或考核标准发生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复核。
  (三)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复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对复核合格的地区,经公示和审议程序,将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延续5年。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一)至(六)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终止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审查;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已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两年: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发生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四)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五)在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违法违规影响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结果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
  (七)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未按期办理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
  (九)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未通过复核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称号被撤销的。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技术专家库。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环境保护部遴选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 参与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廉洁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法行为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

王胜宇


  现在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各方面的争议较大,“使用权说”和“所有权说”是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使用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权属于游戏厂商,运营商享有管理权,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

  “所有权说”则认为,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游戏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

  在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随意修改或删除,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明确玩家对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能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有利于保证游戏产业发展的稳定性,规范运营商的行为和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著名的电脑游戏开发商暴雪公司的游戏大作——《魔兽世界》,于2005年4月26日正式在中国大陆进行公测,2008年1月24日,暴雪宣布全球魔兽世界注册用户超过一千万,其中欧洲超过2百万,北美超过250万,亚洲约550万。目前魔兽世界发行的国家地区有北美、欧洲、中国大陆、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俄语版本预计今年下半年发行。该游戏服务商发出的相关声明如下:“请注意,暴雪拥有或被独家许可了魔兽世界中所出现的一切内容。所以,除了暴雪以外,没有人有权“出售”暴雪所拥有的内容。因此,暴雪和第九城市均不承认魔兽世界以外的任何财产主张或与魔兽世界相关的任何物品在“真实世界”中的交易。因此,您不得出售任何物品以获得“真实”货币或是游戏外的有价物品。——魔兽世界公测用户使用条款”。这款游戏在业界领导着网络游戏的发展方向,它所制定的规则,无疑也将成为网络游戏的通行标准之一。暴雪公司不承认游戏中玩家对于装备和道具的权利,并且切实地采取了很多手段来对此进行防范。除了发表用户使用声明外,魔兽世界中许多道具和装备都与玩家进行了“绑定”。绑定后的装备和道具不能移交给其他任何玩家的人物。玩家除了将这些绑定的装备或者道具卖给游戏中虚拟的商店之外,无法与其他的玩家就该装备或者道具进行任何交易。这种绑定方式与先前的用户使用条款相结合,使得玩家对于装备或者道具在现实中的权利已经不复存在。那么对于玩家对装备和道具之权利属性问题,无疑便成为了一个不折不扣的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