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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25 10:4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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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桥水库工程是以灌溉和城乡生活、工业供水为主,结合发电、防洪、环境保护、水产养殖及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

大桥水库工程包括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漫水湾枢纽工程、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以及与工程相配套的交通、水文、输变电、通讯等设施、土地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

第三条 从事大桥水库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涉及大桥水库工程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桥水库工程的义务,对损坏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桥水库工程的主管机关。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负责大桥水库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经营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六条 对管理和保护大桥水库工程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

第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漫水湾枢纽工程及左(含邛海支渠、西昌至德昌支渠)右干渠。

干渠以下渠系由受益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单位管理,并接受大桥工程管理单位的指导。

第九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切实做好工程安全防范、防洪抗洪和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 大桥水库灌区的受益农户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工程岁修、配套、防渗、水毁修复等劳务。

第十二条 大桥水库灌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有效灌溉面积和工程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建设确需占用的,须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有效灌溉面积占用费和工程设施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采石、建厂;

(二)在大坝、渠堤上建筑、种植农作物、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

(三)倾倒和乱仍各类固体废物,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排放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弃水;

(五)炸鱼、毒鱼、网箱养鱼。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禁止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工程设备。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水文、输变电、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在专用通讯线路上擅自搭接其它线路。

第十六条 在大桥水库库区水域航运的船只,须经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同意,并在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后方可行驶,证照不齐备的不能行驶。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大桥水库工程供水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水量的分配和调度应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农田灌溉、城乡生活用水、工业、发电、水产养殖、旅游的顺序进行安排。

第十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户,应本着节约用水原则,向供水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供水。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必须提前向供水单位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用水。

供水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或停止供水。

第十九条 用水户必须服从供水调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放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在分水设施上设备合格的计量设备。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大桥水库工程供应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期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交纳加价水费。

逾期不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每日加收应交水费2﹪0的滞纳金;到期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减少直至停止供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挪用水费。

第二十二条 大桥水库建成后,因水库调节而新增的发电量,由受益电站按规定向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给付补偿。

第二十三条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及管理范围内的水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大桥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设备和技术等优势,采取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有规划地开展综合经营。

第二十五条 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确保工程完整安全,水质不受污染,环境不受破坏。兴建各类经营设施,须经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同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大桥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植树、种草,逐步扩大植被面积,保持水土,涵养水源。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大桥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荒。对现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未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二十九条 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大桥水库工程绿化资金,专项用于大桥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在大桥水库工程和保护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须经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同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禁止向库区水域及渠道排放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废水。

大桥水库库区水域禁止汽油、柴油机动船只营运。

第三十二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移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返迁。未经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同意和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迁入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定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操作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供水部门无正当理由减少或停止供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听劝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的,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听劝阻的,由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协助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迁回安置地或原居住地。

第三十九条 在大桥水库工程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的水事行为,由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属县(市)管理的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大桥水库工程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它行为,由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条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违法行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肖文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人类社会也将步入典型的信用时代。古语云: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现代公民立足社会的道德基石,公民要像呵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恪守自己的信用,将诚实守信作为自己的生存理念。目前,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危机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某些无形的道德资源尤其是信用资源的匮乏问题却令人堪忧。依我之见,“信用“可能是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一种道德性资源,中国实际上正面临着几乎整个社会都陷入一种集体性信用危机的尴尬局面,因而警惕信用危机、强化信用意识和倡导信用至上实属当务之急。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其实是最为典型的信用经济,信用堪称市场经济真正的道德基石。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缺的“无形资本“,恪守信用乃是每个人应当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人或许可以没有信仰,却不可没有信用,没有信仰的人是凡俗的,而不讲信用的人则是“丑陋“的。在这个道德失重的“无根的年代“,人们似乎已经对充斥在周遭的坑蒙拐骗习以为常,现在在一些地方搭讪着贩卖假文凭、假证件的现象已经成为一道城市风景线。我并非漠视善良、纯朴等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只是想正视和反思“坑蒙拐骗“甚至“坑熟“成为不少中国人生财之道这一现实。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信用危机问题,除了重视以崇尚“信用至上“为核心理念的道德说教之外,更为重要的还是应当建构维护信用的制度,无形的信用有赖于制度这一有形屏障的呵护。信用问题并不局限于消费信贷之类的经济领域,信用的重要性在法治领域同样不容忽视,作为一种社会病的信用危机也早已侵入法治领域,法院裁判文书之所以“执行难“,与被执行人不讲信用、不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很大的关联。难怪西方司法界人士往往对中国法院“执行难“问题感到匪夷所思,在他们看来,当事人自觉履行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的义务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将使自己置于丧失信用的尴尬境地。对于笃信“信用高于一切“这一常识性理念的大多数西方人而言,恐怕没有比丧失信用这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无形资本更为糟糕的了。然而,在我们国家,不少“债务人“往往比“债权人“还理直气壮、悠闲自在,为讨债磨破嘴皮跑断腿的债权人有时甚至要对债务人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顺,生怕得罪了对方可能出现“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后果。这种咄咄怪事也从一侧面折射出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何等匮乏。同样法律授予当事人诉权,意在其权利遭到侵害时得以寻求法律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当事人滥用诉权,违反诉讼目的,恶意诉讼,将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列为被告,或起诉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在实体上没有胜诉证据,纠缠法院和相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的浪费,均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的债权理论中,诚实信用原则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必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之,这是民法对权利义务实现所作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最先是在民法的债权法中得到肯定,但是到了后来已经不分公法和私法,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而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并成为高层次的理念为人们所信奉和遵循。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完成的,在法律社会化的演变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得以接受并最终确定下来。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渗透到诉讼的各个民事诉讼程序之中,不仅在审判程序,就是在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法官都在积极地、频繁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解决新产生的复杂纠纷及法律问题。在民事诉讼立法方面,各国对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真实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的法院在民事诉讼实践中逐渐扩大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依据。第一、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和私法能够相互弥补。在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之间的权益冲突和纠纷的发生,最终的解决要依靠国家以公法即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达成。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当它被私法吸收和确立为私法原则后,对私法的机能起到很大的弥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也逐渐借助私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自身的某些不足。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以审判权的方式介入民事纠纷,并由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权威判断,使得民事纠纷的解决完全变成由国家进行审判的公法关系,可见,为私法所采用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公法的补充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第二、扩大法官的审判裁量权。在私法领域导入道德规范,是为了弥补法律功能的不足。但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过程中,固然需要具体化为操作性很强的具体条文,也需要伸缩性很大且适应性更强的原则性条款。作为指导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为法官扩大裁量权,应付新类型案件和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扩权运作的手段。第三、确保判决效力的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判决的既判力。既判力的根据在于确保国家的审判权威,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机会、攻击防御机会,最终使他们服从于在充分程序保障下的审判结果。诚实信用原则在程序中,将直接约束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方式以及内容。当事人既然不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就要对此承担责任,其表现就是应对判决既判力的尊重。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主体对象。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基础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为基础。在这些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首先,是课以当事人以附随义务的机能,例如对事实等的说明义务。其次,阻止滥用权利的机能。再次,是基于不可能期待对权利加以限制的机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实施矛盾的诉讼行为。例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当事人之间必须相互负担相应的义务,如不得妨碍对方的举证等。如果当事人懈怠履行义务,法院基于法律安定性的要求,可以课以当事人以一定的责任。另外,判断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其权限无疑属于法院院。而且,滥用诉讼权利,也应包括当事人与法院形成的审判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利。因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形态。第一、排除不正当形成的诉讼状态。当事人为了个人自己的利益,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不当地妨碍对方当事人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从而形成有利于自己损害他人利益的诉讼状态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一方当事人已经恶意实施的诉讼行为。例如,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审判管辖法院,故意变更义务履行地或修改合同履行地等。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基于地方保护主义,不当地利用职权,或者故意规避法律规定,制造出一些不正常的诉讼状态,通过乱列第三人扩大管辖权的范围,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弃和违反,应予以排除。第二、诉讼上的禁反言。主要是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之间出现前后互相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诉讼进行中,在程序内或者程序外,一方当事人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先行行为),令对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深信不疑并实施了诉讼行为后,已实施先行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又作出与先行行为矛盾的行为(后行行为)时,就有可能会危害后实施行为的当事人。如果该矛盾行为会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后行的矛盾行为。再如,一方当事人基于某事实提起诉讼,并极力证明事实的存在后,对方当事人在肯定该事实存在的同时,也基于该事实提起别的诉讼请求,并极力作了举证,但先起诉者竟然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否认了原来主张的事实,这是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第三、诉讼上权利的失效。当事人一方懈怠行使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的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以为已经不会再行使,而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时,方开始行使该项权利,并导致对方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应作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否定。第四、诉讼权利滥用的禁止。诉讼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加以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挠诉讼的进行。例如,滥用程序异议权、回避申请权,或者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不当地提出证据,或者在诉讼程序将要结束时,要求传唤新的证人等等,法院可以引用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制止。总之,法官判案,依靠的是事实根据。在民事诉讼中,除特殊情况外,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明事实的依据主要来自当事人,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将法院从繁重的讼累中解放出来,不应允许当事人基于恶意目的,故意作虚假陈述,以迟延诉讼,或依投机心理获取胜诉结果。因此,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应注意吸收世界各国的先进学说和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18日 证监发字[1996]41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

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41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5

]161号文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 本次发行要先

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

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

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

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