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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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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5月25日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鼓励外商以资金、技术等方式,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条 外商可以依法申请或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也可以依法将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外商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五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采,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颁证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可在矿产资源富集区域设立矿业开发区,并依法制定矿业开发区的特殊政策。
第八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办事机构和代表处均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勘查登记。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告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应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外商与已取得探矿权的中方单位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将合作勘查的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签定合同后,应将签订的合同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条 外商投资进行地质调查时,对调查区域内新发现的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产地或者重要找矿线索区块,可以申请预留探矿权;预留期间,他人申请探矿权的,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外商。外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探矿权的,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受理他人的申请,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外商对登记的勘查作业区内探明的矿产资源,在探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和保留期限内未放弃采矿权申请的,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他人的采矿权申请。
第十二条 外商开采矿产资源,应持合资、合作协议书或者投资意向书及有关申请资料,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有关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查工作。
外商凭划定的矿区范围及其他有关资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矿山企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矿山企业持工商登记等有关资料,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告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应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外商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后,应按规定报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矿产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三年减半缴纳;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前两年免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
(二)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五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矿产品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和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前三年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后的第一年起,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六)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七)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八)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所得的矿产品,有权自主决定其销售和加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应依法进行复垦;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农作物、林木造成损坏的,应依法进行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补偿项目或者提高补偿费标准。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参股或者不履行投资义务而从中获取利益。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对有关收费(补偿)项目和标准有异议的,有权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询问。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答复询问人。
外商对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擅自增加补偿项目、提高补偿标准和强行入股等行为有权拒绝,并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举报。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权机关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并说明理由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在探矿权预留期间未书面告知当事人而受理他人申请的;
(四)当事人未放弃采矿权申请而受理他人申请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划定矿区范围审查工作的;
(六)未依法执行有关优惠政策的;
(七)未依法受理外商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的;
(八)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商与中方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30日财税〔2006〕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补充税收政策如下:
一、对北京第13届残疾人奥运会(以下简称北京残奥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举办城市合同》规定,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北京残奥会,其取得的北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政策;
(二)对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IPC)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北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三)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免征相关税收。
二、对北京奥组委补充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北京奥组委收费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免征北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这些分支机构包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帆船委员会(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等京外四家足球预赛城市、中国奥委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奥林匹克电视转播公司(BOB公司)、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马术比赛(香港)有限公司。
三、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邓小平在反 “和平演变”斗争中的国家主权思想初探

倪学伟

一、“和平演变”的由来与实质
1945年2月4日至11日,美国、英国和前苏联三国首脑在克里米亚半岛的雅尔塔举行会议,勾画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世界蓝图,即以美、苏为两极,形成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相对峙的两大阵营。此即为战后延续了近半个世纪的“雅尔塔格局”。1946年3月,英国首相邱吉尔在美国的威斯敏斯特学院发表了著名的“铁幕”演说,宣称“从波罗的海的斯德丁到亚德里亚海边的里亚斯特,一幅横贯欧洲大陆的铁幕己经降落下来。在这条线后面,座落着中欧和东欧古国都城……所有这些名城及其居民无一不处在苏联的包围之内,不仅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屈服于苏联势力影响,而且还受到莫斯科日益增强的高压控制”。他呼吁英美合作建立军事同盟,以对付苏联威胁。从此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反法西斯同盟英美与苏联分道扬镳,开始了长期的“冷战”。【1】
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大力发展军工产业, 企图以军事力量消灭对方,称霸世界。但事实证明彼此要在军事上消灭对方都是不可能的。于是美国改变战略方向,在继续保持军事优势的前提下,开始对社会主义国家搞“和平演变”,即通过政治渗透、经济干预、外交干涉、“保护人权”等途径,“和平”地使社会主义国家放弃所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把社会主义国家纳入资本主义体系之中,以达到在世界范围内消灭社会主义的目的。苏联的解体以及东欧国家纷纷放弃社会主义制度,就是美国“和平演变”的结果。“和平演变”的实质是干涉别国内政,侵害别国主权。“和平演变”是一种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人的集团政治、强权政治的做法,既不符合国家之间交往的基本准则,更违反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美国对我国的“和平演变”由来已久,准备充分。1989年春夏之交,我国发生政治风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趁机掀起反华狂潮,妄图通过政治渗透、经济制裁等手段,迫使中国放弃社会主义制度,以达到其“和平演变”社会主义中国的目的。邓小平同志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反对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和平演变”,打赢了国内外反动势力掀起的妄图颠覆中国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捍卫了国家的主权和独立。1991年底苏联解体以后,美国国内有人叫嚣,“下一个和平演变的目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演变”中国成为美国国内一批反华势力的长期的目标和政策指向。

二、反“和平演变”,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不受其他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干涉或侵犯的最高权力。在国际法上,“没有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力和权威,而各国一般地也不从属于其他国家的法律权力和权威。”【2】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平等的主权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规定,任何国家都不能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对别国指手划脚,说三道四。国家主权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根据本国的情况独立地享有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和思想道德的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国家形式并组织政府、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有权以平等者的身份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如果一个国家对他国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等任意指责,甚至采取任何措施要求他国放弃和改变,那么他国为维护自身的主权和独立,必然采取措施予以抵制,国际社会也要给予谴责甚至制裁。这既是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互不干涉国家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树立和维护有利于全人类的国际正义、秩序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搞“和平演变”,本质是对别国主权的践踏和破坏,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规定:各国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的固有权利,均有义务尊重他国的国际人格,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自由选择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有责任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在国与国的交往过程中必须贯彻国家主权原则,尊重对方国家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彼此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正常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正常的国际交往。“和平演变”是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与赤裸裸的武装侵略相比,“和平演变”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容易使被“和平演变”的国家丧失警惕,在一片“和平”声中放弃自己的国家主权,使自己国家成为别国的附庸或殖民地。
邓小平同志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睿智,洞若观火般地看清了“和平演变”的实质,他指出:“美国,还有西方其他一些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搞和平演变。美国现在有一种提法::打一场无硝烟的世界大战。我们要警惕。资本主义是想最终战胜社会主义,过去拿武器,用原子弹、氢弹,遭到世界人民的反对,现在搞和平演变。”【3】“可能是一个冷战结束了,另外两个冷战又已经开始。一个是针对整个南方、第三世界的,另一个是针对社会主义的。西方国家正在打一场没有硝烟的第三次世界大战。 所谓没有硝烟,就是要社会主义国家和平演变。”【4】在总结1989年政治风波的经验教训时, 邓小平更是旗帜鲜明地强调:“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今后如有需要,动乱因素一出现,我们就采取严厉手段尽快加以消除,以保证我国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维护国家的主权。”【5】

三、反“和平演变”,坚持社会主义不动摇
如前所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搞“和平演变”,就是要让中国放弃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纳入资本主义体系之中。很明显,这是违反现代国际法互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基本原则的。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6】。1970年联合国的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也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任何国家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7】根据现代国际法的规定,一切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所谓的“依据权利的干涉”、“人道主义的干涉”、应“合法政府的邀请的干涉”以及 “和平演变”等,只是为干涉别国内政制造“法律根据”,寻找“合法”借口而已。干涉就是对别国主权和政治独立的侵犯,实际上构成一种侵略行为。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某些国家从来没有放弃敌视和颠覆社会主义的反动立场,诚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当其武装干涉失败后,就把策略转向“和平演变”,动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各种手段,利用社会主义国家的暂时困难和实行改革的机会,进行全方位的渗透,施加影响,支持、 收买所谓的“持不同政见者”和分裂主义分子, 妄图推翻社会主义。“整个帝国主义西方世界企图使社会主义各国都放弃社会主义道路,最终纳入国际垄断资本的统治,纳入资本主义的轨道。现在我们要顶住这股逆流,旗帜要鲜明。因为如果我们不坚持社会主义,最终发展起来也不过成为一个附庸国,而且就连想要发展起来也不容易。”【8】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是公认的国家的内政,是由国家的人民自己决定的。不管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不违反国际法,相反,国际法鼓励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政治标准和意识形态,因为这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利于各国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其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国际法所关心的并不是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制度的统一性或单一性,而是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各国人民的选择,不干涉别国的内政,建立真正平等的国家间互助合作关系。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9】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经过实践检验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唯一可行的社会制度。“中国根据自己的经验,不可能走资本主义道路。……我们不会容忍有的人反对社会主义。”【10】“不走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就没有前途。中国本来是个穷国,为什么有中美苏‘大三角’的说法?就是因为中国是独立自主的国家。为什么说我们是独立自主?就是因为我们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11】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和平演变”,就是要使中国放弃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纳入资本主义的轨道,把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国家或附庸国,为资本主义世界服务。西方国家对中国“和平演变”的图谋是严重违反现代国际法的,与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国家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背道而驰,遭到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广泛谴责,受到中国的坚决抵制,西方国家的“和平演变”阴谋遭到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中国永远不会接受别人干涉内政。我们的社会制度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的,人民拥护,怎么能够接受外国干涉加以改变呢?”【12】邓小平的讲话一言九鼎、义正辞严,在反“和平演变”的斗争中,捍卫了国家的主权与独立,表达了中国人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强决心。

四、结论:坚持国家主权、反对“和平演变”是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始终面临的任务之一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不能在所有国家内同时获得胜利。它将首先在一个或者几个国家中获得胜利,而其余的国家在一段时期内将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或者资产阶级以前时期的国家。”【13】在列宁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经过“十月革命”,终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共和国,在资本主义世界里开辟了社会主义革命的新纪元,“一个地球、两种制度”的设想成为现实。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的信念深入人心,毫不动摇。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至少需要一百年的时间。”【14】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时期,都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反对“和平演变”。邓小平指出:“帝国主义搞和平演变,把希望寄托在我们以后的几代人身上。”【15】“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后果极其严重。”“十二届六中全会我提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还要搞二十年,现在看起来还不止二十年。”“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6】“四个坚持中最核心的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四个坚持的对立面是资产阶级自由化。”【17】“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不能动摇。这一点我任何时候都没有让过步。”【18】邓小平所说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包含了坚持国家主权,坚持自己选择的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意思,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反对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和平演变”。邓小平的论述,是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理论武器,是近二十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是无比正确的理论。
注释:
【1】参见朱超南等主编:《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页。
【2】[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3】【4】【5】【8】【9】【10】【11】【12】【13】【16】【17】【1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5至326、344,、348至349、311、373、207至208、311、359、380、379、324、299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条约集(第一集)》,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94页。
【7】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5至6页。
【13】《列宁选集》第2卷,第873页。
【14】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杜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见《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

本文首次发表于《邓小平理论研究》1998年第3期。
倪学伟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电话:020-3406 3886 电子邮箱:nxw885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