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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时间:2024-07-15 22:1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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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8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督 学
第四章 督 导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办学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进行教育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委托教育督导室,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教育督导室是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行政机构。教育督导室设置在教育行政部门内。
第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室工作上受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业务上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指导。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三)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五)指导区教育督导室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组织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和对督学的培训;
(六)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制定教育督导的评估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全市教育质量监测系统;
(八)参与审定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九)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制教育进行督导;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区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区属学校进行督导;
(四)参与审定评选区级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五)对区属学校的法制教育进行督导;
(六)履行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区教育督导室每年应分别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和教育督导任务,确定市、区教育督导室的编制和职数。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划拨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

第三章 督 学
第十二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
第十三条 市教育督导室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市督学。区教育督导室设区督学。
第十四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行政管理或教学工作业务;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六条 督学的任免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办理。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第十七条 督学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四章 督 导
第十八条 督学应持证执行公务,在督导活动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督导室组织实施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时,应提前七天发出督导通知书,被督导单位应按督导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督导室和督学可以对被督导单位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听课;
(五)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六)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配合工作,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情况、文件、档案、资料、簿册;
(二)听取工作汇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四)根据督导情况对被督导单位干部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六)其他必要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评估结论,可以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应按督导要求作出答复,并将改进意见和采取的整改措施报告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室认为必要,可进行复查。
第二十四条 督学在执行公务时,如果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教育或通报批评。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教育督导室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的;
(五)其他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对督学或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诬告他人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督导评估结论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督学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月8日

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1998年5月25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最近,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机关纪工委相继印发了《关于狠抓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的落实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1998]1 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的意见》(国纪工发[1998]14号)。5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又专门召开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经验交流会,王忠禹、曹庆泽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进一步督促我们抓好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的贯彻和落实,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清理通讯工具。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和《国家经贸委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国家经贸委机关电话安装、收费办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国家经贸委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抓好四件事:一是抓紧完成对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和配备的无线移动电话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具体到人到机,不留死角。此项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完成。 二是对不符合规定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要抓紧做好过户处理,对按规定可使用的15部移动电话要认真办理借用手续,定期将使用情况公布于众,对超出规定的移动电话要停机封存或处理;公费住宅和移动电话要严格执行电话费包干使用、超额自负的规定。三是不得使用办公电话进行个人信息咨询、文化娱乐及炒股等高消费电话服务。四是对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移动电话再次进行登记清理,对违反规定又不进行登记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二、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一是要下决心精简会议。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确保一类会议,控制二类会议,压缩三类会议”的原则,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凡是能以电话会议解决问题的,要尽量开电话会议;确实需要并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也要在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数(包括工作人员)、严格会议经费、廉洁会风等五个方面严格把关。二是要认真做好《国家经贸委关于会议费等项公用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检查工作,对未经批准超出包干经费标准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不准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召开计划外会议。三是端正会风,严肃会议纪律。重申会议“四不准”,即:不准赠送礼品、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摊派会议经费。四是执行会后汇报制度。办会单位会后要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厅汇报执行会议有关规定的情况。办公厅和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况要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三、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各单位业务招待费在财务上单独列项的工作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坚持在机关食堂办客饭和工作餐。 公务出差,严格执行有关接待规定。坚持因公出差返回后汇报廉洁自律情况的制度。严禁用公款到夜总会、豪华酒店、宾馆、歌厅、舞厅、桑拿浴等高消费场所吃喝玩乐。对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此项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和机关纪委、监察局负责。
四、继续抓好其它有关规定的落实。一要继续做好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的工作。二是继续抓好制止干部在住房分配,住房装修中以权谋私的行为。三是要在前两次清车登记的基础上,对群众有反映或可能有借公车私用的单位和个人,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切实摸准情况,对违反规定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的个人和单位,要抓住典型严肃处理。四是巩固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取得的成果,防止回潮和反弹。
当前,正值机构改革之际,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规定,不准借机构变动、人员调整之机,用公款宴请、接风送行;不准用公款赠送礼品和纪念品;要警惕私分、转移钱物、违章调动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发生。对有可能发生问题的要早打招呼,早提要求,明确纪律,把工作做在前面。上述工作仍按原定分工由有关司局负责抓好落实。
为保证上述任务的完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拖,逐条逐项地抓好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进一步端正思想认识,努力在落实八项规定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贯彻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在肯定前段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要把贯彻八项规定和落实朱总理提出的“五项要求”“约法三章”及与我委开展的“服务好、态度好、廉政好”等活动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树立国家经贸委的良好形象。
第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切实把八项规定落到实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各部门对所承担的任务,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落实。承担八项规定任务的有关业务司局,要把任务细化到处室,并指定得力办事人员负责。要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标本兼治抓源头,进一步完善廉洁自律各项制度。“三定”方案确定之后,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新的要求,新组建的司局要抓紧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未变动的司局要对以往制定的规定或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缺少监督措施的,要抓紧补充制定。当前,办公厅应就贯彻朱总理提出的“五项要求”“约法三章”和机关会议审批、把关及会后汇报、会议纪律检查等问题,机关服务中心应就通讯工具(含电话、移动电话、BP机)、车辆使用、招待费管理、严格财务制度等问题,外事司应就控制公费旅游、外事经费管理使用(包括因公出国机票管理、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接待外宾费用管理)等问题,培训司应就国际合作培训收费等问题,在原有制度和做法的基础上,于6 月底以前制定出有关具体规定。其它管人、管钱、管物、管项目审批,管基建施工的单位,也要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规范行为,堵塞漏洞。要通过这些办法,把落实八项规定与健全机关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增强工作的整体效果。
第四,加强督促检查,在抓落实见成效上下功夫。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各单位要把落实八项规定的情况作为今年领导干部廉洁自津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对照八项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要对本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的分析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肯定。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不得掩盖庇护。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党委、纪委,要在督促检查处理上下功夫。对工作抓得不紧的要督促和帮助,对敷衍应付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那些违反规定特别是顶风违纪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各单位要按照中纪办发[1998]1号和国纪工发[1998]14 号文件以及5月8日中央和国家机关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经验交流会的精神和我委的布置与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进一步落实中央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的措施,并将情况报委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党委、纪委。在贯彻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工作中,要注意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好经验,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今年7月份,委纪检组、 监察局将配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落实八项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检查,重点是检查清理通讯工具、控制各种会议、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三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暂行规定》(长发〔2007〕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长沙市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为围绕全市先进制造、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和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四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授权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负责发布年度《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技术指导目录)。受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认定,并做好认定项目的发布、管理和推介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应符合技术指导目录的范畴,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应符合技术指导目录中的重点领域范畴。

 第六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金、设备等实施条件,较好的信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等级。

 第八条项目投产后应能形成一定的规模,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投入产出比。

 第九条转化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常年受理项目认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向转化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认定项目申报表;

 2、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报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等;

 3、产品(样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检测报告;

 4、与项目和申报单位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资金落实合同等;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项目须具有相应的批文。

 第十条转化中心每月初组织专家对受理认定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转化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免予评审:

 已列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专利二次开发项目;获得一、二、三类新药证的项目。

 第十一条转化中心对通过认定的项目颁发《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并通过长沙科技网公布认定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长发〔2007〕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对已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择优立项支持。

 第十四条转化中心对已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转化情况进行考核,如发现项目转化进程与项目申报材料有严重不符的,一般转化项目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重大转化项目两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撤消其认定资格,并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对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