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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6 21:3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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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九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登记注册,领取上岗证件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与监理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为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情况,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
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及其他涉外的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并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凡实施监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外监理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擅自在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日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开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

一、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义

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是指由化妆品原料带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二、风险评估基本程序

(一)危害识别:根据物质的理化特性、毒理学试验数据、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定量构效关系等资料来确定该物质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二)危害特征描述(剂量反应关系评估):分析评价该物质的毒性反应与暴露之间的关系。对有阈值的化学物质,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水平(NOAEL)”或“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水平(LOAEL)”。对于无阈值的致癌物,可根据试验数据用合适的剂量反应关系外推模型来确定该物质的实际安全剂量(VSD)。

(三)暴露评估: 一般可通过申报化妆品的产品类型和使用方法,结合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量或检出量,在充分考虑可能的化妆品使用人群(包括特殊人群,如婴幼儿、孕妇等)的基础上,定性和定量评价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对人体可能的暴露剂量。

(四)风险特征描述: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概率及范围。对具有阈值的物质,计算安全边际(MOS)。对于没有阈值的物质(如无阈值的致癌物),应确定暴露量与实际安全剂量(VSD)之间的差异。

三、评估资料的提交形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两种形式提交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资料:

(一)申请人通过危害识别,判断产品中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可以提交相应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陈述申请人对产品进行危害识别的分析过程及该产品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理由等。

(二)经危害识别后申请人认为产品中含有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则应当提交相应的风险评估资料。

四、风险评估资料要求

我国化妆品相关规定中已有限量值的物质,不需要提供相关的风险评估资料;国外权威机构已建立相关限量值或已有相关评价结论的,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应的安全性评价报告等资料,不需要另行开展风险评估。

申请人提交的风险评估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来源。

(二)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概述,包括该物质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等。

(三)化妆品(或原料)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量及其相应的检测方法,并提供相应资料。

(四)国内外法规或文献中关于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在化妆品和原料以及食品、水、空气等介质(如果有)中的限量水平或含量的简要综述。

(五)毒理学相关资料:

1.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毒理学资料简述,至少包括是否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纳入致癌物。

2.参照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毒理学试验方法总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摘要。根据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特性,可增加或减少某些相应项目的资料。

(六)风险评估应遵循风险评估基本程序,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进行。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具体评估内容及其结论。

(七)配方中含有植物来源原料的,对于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的植物原料,应当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对于除机械加工外,需经进一步提取加工的植物来源原料,必要时,也应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

(八)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降低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含量的有关技术资料,必要时提交工艺改进的措施。

上述风险评估的相关参考文献和资料包括申请人的试验资料或科学文献资料,其中包括国内外官方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

五、风险评估资料的审评原则

(一)对于申请人提交承诺书的,应对产品中是否含有与《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等相关的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依据进行审评。

(二)对于申请人提交风险评估资料的,应对其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评:

1.评估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并符合上述有关资料要求,不能完整提供的应有合理说明;

2.资料来源是否可靠,所提供资料是否为试验、检测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

3.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来源是否清楚,该物质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是否明确,是否提供该物质的含量及相应的检测方法,必要的毒理学评价资料,风险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等;

4.依据是否科学,资料是否充分,关键数据是否合理,分析是否科学、符合逻辑,结论是否正确。

(三)经审评认为承诺书存在问题的,审评专家应根据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及其相关依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依据或相应的风险评估资料。

(四)随着科学认识的发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对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有关的风险评估资料进行再审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57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抓紧落实,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统一格式(一式六份)。由两家以上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填报合同附录。合同文本见附件2。
  二、国家局依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审查合同内容及条款,经审查认可后,拨付当年经费。如超过合同报送截止期限,又无任何说明原因,原则上取消项目。
  三、国家局补助经费实行项目分类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合同中有关还款、成果归属等内容,应事先同国家局科教司商定后填写。
  四、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认真履行。项目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牵头单位会同承担单位自2004年起务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家局科教司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见附件3)一式二份。经审查认可后,拨付该项目结转经费。
  五、为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国家局已启用“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包含网上填报功能。从本年度起,科技项目专项合同、科技项目计划执行年报均采取书面报送和网上报送相结合的方式,书面材料与网上材料保持一致。请各承担单位在填报上述书面文本的同时,积极做好网上填报,否则不予受理。网上填报方法见附件4。
  六、为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请国家局有关部门、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直属科研单位对所属的承担单位的项目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七、合同报送截止日期2003年11月10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B座(100053)
  联系人:王德平、程多福
  电话:010-63605701、63601389
  传真:010-63605487
  e-mail:kj-kj@stma.tobacco.gov.cn


  附件:1、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表(第二批)
     2、《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文本(略)
     3、《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文本(略)
     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网上填报方法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 件:

  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表(第二批)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70&pic_id=0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网上填报方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70&pic_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