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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0:4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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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最近决定:要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对退休费用统一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委员会由各级政府主管这项工作的领导同志或劳动人事部门牵头,工会、计委、经委、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组成,也应吸收退休职工代表参与
,实行民主管理;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要定期报告工作。
请你们按照以上决定精神,结合具体情况,贯彻落实。



1987年5月8日

关于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3]287号

关于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明确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交运[2003]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分支机构”的含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的“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和子公司。

  所谓分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置的并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它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具体表现为:(1)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它在经营活动中只能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2)没有自己独立的章程;(3)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它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财产,是属于本公司的,是列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的;(4)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由本公司而非分公司承担的,本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第二,它是由本公司依法设立的,而不是由股东投资设立的。第三,它是隶属于本公司的,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等,都是直接受本公司控制的,它只是代表本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基于以上特征,四级以上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经审批或登记可以设立分公司,而且可以享有与本公司相同的经营资质等级,但是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必须由本公司承担。

  所谓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数额以上的股份被母公司所控制或者根据协议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第二,子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第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50%以上股份,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绝对控股权。另一类是母公司虽仅拥有子公司50%以下的股份,但由于是第一大股东因而拥有对子公司的相对控股权。在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中,第一类子公司可以享有与母公司相同的经营资质等级。第二类子公司不享有与母公司相同的经营资质等级。由于子公司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在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虽由母公司决定,但是,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对外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其自己独立承担,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本质区别。

  二、关于“登记设立”的含义。所谓“登记设立”是与“审批同意” 相对应的概念。登记设立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只需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要求,如果符合要求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办或缓办。

  三、关于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如何核定的问题。对于享有与本公司或母公司(以下称总公司)相同经营资质等级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应根据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可以是总公司经营范围的全部或部分,但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不享有与总公司相同经营资质等级的分支机构,即第二类子公司,应根据《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和开业经济技术条件核定其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基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基本规定

1986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

根据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现行支票管理的要求,作以下基本规定:
一、个体经济户使用支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县级(城市区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有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营业门面或加工场所。
(三)确有转帐结算的需要。
(四)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帐户上须保持一定的余额。
个人使用支票结算,须在试办的储蓄所开立活期支票储蓄帐户。
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规定。
(一)必须在银行帐户的存款余额内使用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套取资金。
(二)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严禁利用支票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三)不准签发远期支票,要在支票有效期内使用。
(四)应建立银行存款帐,定期与银行核对帐务。
三、银行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管理。
(一)对个体经济户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应加强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开户以后,应对其经济往来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对个体经济户或个人出售支票,原则上只准一次1本,用完续领。出售时,必须在支票上加盖个体经济户或个人使用字样,并记录支票号码。个体经济户或个人结清帐户时,必须如数收回剩余支票,并加盖作废戳记,妥善处理。
(三)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银行应按“先付后收、收妥入帐”的原则办理。
(四)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签发的空头支票,不论什么原因都应按照票面金额处以1%的罚金;对不听劝告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应停止其使用支票结算;对出租支票或利用支票搞违法活动的,停止其使用支票,并及时反映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