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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6-25 13:5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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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25日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28日起施行。


市长 陈良宇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2件规章、规章性文件:
  一、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1995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上海市工厂企业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982年9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上海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补充规定(1989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上海市工商企业从事临时经营暂行规定(1992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
  六、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收费实施办法(1985年4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
  七、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1988年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
  八、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
  九、上海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8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
  十、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规定(1995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一、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1996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二、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办法(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三、上海市建筑管理办法(试行)(198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四、上海市外人房地产申请登记办法(1951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五、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规则(1950年6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六、上海市房地产移转手续规定(1951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七、上海市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198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八、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1987年1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九、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1986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二十一、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二、上海市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若干规定(199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等设施及生活环境进行维护管理、修缮和整治。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住户委托,对住宅小区、住宅组团、高层住宅、综合楼宇等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进行维护、修缮、整治和提供便民有偿服务、社区服务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兼
营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1.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发证;
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3.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业务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一级物业管理要有10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二级物业管理要有6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三级物业管理要有3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 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并实行年检制度。物业公司办理资格审查,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用合同书、技术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培训证书;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审核符合资质条件的,由市建委发给《广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第五条规定补办资质审查手续。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投标承接物业管理任务,也可以接受房地产开发公司、业主委员会或区建委(建设局)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按如下等级规定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管理的物业规模为合计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管理的物业规模为合计建筑面积5万~10万平方米;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管理的物业规模为合计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业务时,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方可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照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技术规范等对物业实行统一管理,为业主及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保持管理范围内良好的生活、经营、生产条件和环境。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收取维护管理费、经营用于物业管理的物业的收入,提供有偿的服务,进行物业的维护管理和社区的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的收支帐目需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查及向委托物业管理的单位、业主和用户报告。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委托管理合同及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技术规范实施管理的,除按委托合同的规定承担经济责任外,由市建委在年度资格审查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市建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及质量,实行定期考评制度。考评的标准、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2月15日

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16日,文化部

一、为了做好我部新闻宣传工作,加强新闻宣传管理,有计划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准确地宣传文化事业的成就,为改革文化体制和繁荣文艺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文化部根据新闻宣传工作的需要,确定新闻发言人。根据部党组授权,新闻发言人代表文化部对外发布所有重要新闻。
三、对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加强归口管理。我部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具体工作由办公厅报刊宣传处承担。文化部举办重要的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由办公厅请示新闻发言人,经批准后负责组织、承办及与新闻单位联系的工作。
四、各司局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必须事先与办公厅取得联系。经办公厅报请新闻发言人批准后,由办公厅与会议举办单位联系,共同参与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邀请部领导或中央有关领导参加会议,须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各司局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必须提前向办公厅报送下列会议材料:(一)关于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报批件;(二)会议拟定日期和议程安排;(三)新闻发布稿;(四)主要发言人的发言稿;(五)会议涉及到的有关背景材料。未经办公厅报请新闻发言人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
六、各司局、各单位邀请新闻单位来本部门采访或向外界报道涉及到文化部全局性工作等重要内容,以及报道社会普遍关心而敏感的题材或突发事件,必须事先与办公厅联系,由办公厅根据内容的需要报请新闻发言人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新闻单位来本部门采访,也不得擅自向外界报道上述内容的新闻。报道稿件见报(刊)或播出前,要经被采访者过目,并送主管部门领导审核。
七、各司局、各单位举办不涉及文化部全局性工作的业务活动,如需要邀请新闻单位,或以本单位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须按本规定第五条向办公厅报送会议材料,申请领取《关于同意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批复》,到新闻出版署履行登记手续。
八、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外国及港、澳、台新闻机构的记者或驻华使馆人员参加时,除按本规定第三、四、七条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须报新闻出版署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共同审核批准。
九、新闻单位记者来文化部机关或直属单位采访,各单位都要热情接待,积极、慎重、准确地介绍有关情况。如涉及到重要内容和敏感问题的采访,按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所需费用,均由举办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