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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1:2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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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做好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改字[20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修改后的检察官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检察官法,深刻认识检察官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检察官法自1995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依法管理检察官,提高检察官的素质,促进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对检察官法的修改,是遵循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官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增加了对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义务,提高了检察官任职条件,确立了初任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完善了对依法选拔任命检察官的监督措施和检察官的回避制度,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配备提出了原则规定,并加强了对检察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检察官法的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检察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反映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希望建立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保障公正执法,推进依法治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使检察官的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级人民检察院不仅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领会好,而且要宣传贯彻好修改后的检察官法,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检察官的自觉性,严格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规范检察官的行为和检察官管理活动。

  二、不断强化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

  从2002年1月1日起,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拟担任检察官的人员,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2001年—2005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抓紧抓好对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现任检察官的培训,实施在职检察人员“万人续本”计划,积极鼓励支持在职非本科学历人员参加“专升本”教育,切实加强检察人员学历教育和培训工作,以适应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任职条件规定的要求。

  三、下大力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人选的选拔培养工作

  现在距2003年换届还有一年半时间。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把选拔培养正副检察长的人选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当地党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条件,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选拔、培养正副检察长人选,对目前尚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选要按规定及时进行专门培训。今后凡不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不能作为检察长候选人或副检察长人选。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抓住实施修改后检察官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检察系统内的干部交流,盘活检察系统人才资源,对于按照检察官法规定条件配备正副检察长确有困难的地方,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商地方党委通过跨地区、跨单位调剂的方式,交流配备干部,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这些地方担任正副检察长。

  四、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以实施修改后的检察官法为契机,落实《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高检院将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确定检察官及各类检察人员的配备员额比例,研究部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切实把检察官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正在进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效机制。今后,检察机关进人,要优先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修改后的检察官法顺利施行

  实施修改后的检察官法,是一项紧迫而又严肃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适用大学本科学历条件目前暂时确有困难的地方,提出适当放宽学历条件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协商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不再组织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全国统一考试。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纪律,依法办事,在修改后的检察官法施行前,严禁随意降低任用条件,突击任命检察官。同时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教育检察人员识大体、顾大局,正确理解和对待国家对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的重大改革,确保队伍的稳定。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检察官法的情况和在实施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通知
[91]国管财字第2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的规定,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91)市计生委第51号]文件,现将有关计划生育奖励问题通知如下:
   一、晚育女职工的奖励
  凡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双胞胎、多胞胎),因工作需要没有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发给女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奖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由女方单位通知男方单位·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的奖励费。此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在北京市单位的,分别按本单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三、对主动放弃第二个生育指标的奖励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而主动放弃生育指标,并已经按规定办理不再生育手续的职工,给予一千元的奖励。
  此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在北京市单位的,分别按本单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四、施行节育手术的奖励
  对施行节育手术的职工,各部门可自行制定办法,酌情给予奖励。
  五、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对计划生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部门可自行制定办法,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以上各项奖励资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实行。

附件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91)]市计生委第51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生委字第51号

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各局(处)总公司:
  为了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的规定,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问题通知如下;
  一、 晚育女职工的奖励
  凡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因工作需要没有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发给发职工一个月工资奖励,奖励标准由女方单位核定,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由女方单位通知男方单位。
  二、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颁证之海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百分之五十。
  三、 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奖励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二孩的规定,而不生育的,给予夫妻500--1000元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规定,夫妻双方单住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四、 以上奖励的具体标准,区县级单位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市属单位由各主管局(总公司)制定。
  五、 施行节育手术的奖励
  各单位可酌情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六、 区、县、局(总公司)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单位自行制定办法。
  七、上述所需的奖励费,行政事业单住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福利费不足的,可由行政费或事业中解决;企业单位从福利基金或自有资金中解决;临时工、合同工的奖励费由各单位福利基金中列支。
  八、 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人调节税。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





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4]17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三)原由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四)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和实施安全生产丰票否决”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三)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四)综合监督管理科

(五)人事教育培训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省属驻樊企业、市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农机、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园林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查处、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政策、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救治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