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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9:3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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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办发(2001)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以及《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八月六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是中央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努力,中央国家机关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从而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必须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国管局统一申办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有关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中央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对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国管局批准可作特殊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国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经国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二、严格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要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的要求,从严控制。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国管局根据首都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能建设。在整体规划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办公区的建设规划。拟定规划时要注重改善基础设施、美化环境和长远发展。
  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预算,集中支付建设资金。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概算编报、施工监督等工作。

  三、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国管
局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并逐步推行办公用房租用制度。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由国管局负责审批和办理。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国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对办公用房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国管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负责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的实际状况,制订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性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报经费预算,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改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
  国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制定管理标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快物业管理单位的内部改革,降低物业管理的成本和费用,切实转变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满足机关办公的需要。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六、开展办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办公用房及土地的使用状况、资产状况要定期进行评估,为制定办公用房的调整方案和维修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对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租金标准。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交纳租金。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

  七、做好京外、境外机构和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京外、境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管局委托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国管局备案。

  八、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关建设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国管局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在本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来。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切实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各部门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中央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国管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国管局提出申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国管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土地使用权登记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办理。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国管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国管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的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国管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
  (七)各部门、各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要报经国管局批准。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在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统一
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九)国管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十)各部门、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要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并与国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各部门、各单位可以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用房的申请;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提出年度修缮申请;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经国管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国管局收回。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四)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首都城
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安排,有序实施。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应与中央国家机关用地规划相衔接。国家计委在审批立项时应征得国管局同意。
  (十五)国管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协商后,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接受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的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求向国管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国管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组织评估论证。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开工等事项进行审批。
  改进项目前期工作,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和规划条件,确定总体、单体和其他系统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估算总投资。总投资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十七)经国务院批准,适当调整办公用房投资审批权限并在国管局试行。办公用房建设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国管局审批,7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国管局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亿元以上和某些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十八)办公用房建设逐步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实施向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过渡。大型建设项目设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使用部门和国管局组成,负责项目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联合执行小组,由使用部门、国管局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十九)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

  (二十)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二十一)国管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二)每年8月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国管局。国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项目数据库,经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
  (二十三)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维修经费标准、时限要求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申请经费,组织实施。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十四)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工程竣工后,国管局会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五、物业管理

  (二十五)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二十六)国管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七)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服务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在三年内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八)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三年后全面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六、经费预算管理

  (二十九)国管局负责统一编制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作为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定期向财政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十)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列入各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执行。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七、普查与清理

  (三十一)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国管局重点抽查并组织专业测绘方式进行。2001年年底前完成。
  1.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报送国管局。国管局对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
  2.国管局会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测绘队伍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三十二)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
  1.机构改革中,经国务院批准,成建制由行政单位转为企业的,对其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确认后合理调整、置换、划转。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继续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国管局负责重新核定面积,签订使用协议。其他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区别不同情况缴纳租金。
  3.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国管局批准继续使用的,按市场价交纳租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三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对京外、境外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也要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国管局备案,具体办法由国管局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三十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五)本细则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为了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反复调查研究,拟定了《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并广泛地征求了设计、制造及使用单位的意见,经锅炉压力容器技术鉴定委员会部分委员
会议讨论通过,现决定正式颁发。请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为了便于各有关单位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正式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罐体容积大于1平方米、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汽车槽车。
本规定所指的汽车槽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槽车和半拖式汽车槽车,也包括罐体靠附加紧固装置安放在卡车货箱内的活动式汽车槽车(以下均简称槽车)。
第三条 槽车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运输和管理,除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和防火的规定。

第二章 设 计
第四条 设计单位的审批
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并需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非部属单位还需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或厅,下同〕同意)后,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第五条 设计原则
槽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维护和检修。
第六条 槽车用车辆和底盘
(1)活动式槽车用车辆和固定式槽车用底盘,必须符合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汽车产品的有关规定,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2)在汽车底盘上改装半拖式槽车时,必须进行强度和刚度的校验,并应先取得当地公安局(或厅,下同)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槽车的结构设计
(1)槽车罐体应为钢制焊接结构。罐体外表面不加保温层。
(2)罐体上必须设置一个直径不小于400mm的入孔,并至少设有一个液相管和一个气相管。液相管和气相管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
(3)罐体上应按第四章的要求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装置。
(4)罐体与底盘或车辆货箱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并考虑在承受振动和冲击的情况下仍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5)罐体的主要焊缝必须采用双面对接焊结构;入孔和接管口等处的角接焊缝,也应采用易于焊透的结构。
(6)槽车的外型尺寸应符合公路车辆界限的规定。
第八条 罐体的设计压力
槽车的罐体设计应考虑允许的最高装卸压力,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
充 装 介 质 种 类 |设计压力,kgf/平方厘米
------------------------------------|-------------
丙 烯 | 22.0
------------------------------------|-------------
丙 烷 | 18.0
------------------------------------|-------------
| 50℃时,饱和蒸气压大于16.5kgf/ | 22。0
混 合 液 化 |平方厘米(表压) |
石 油 气 |-----------------------|-------------
| 其 余 情 况 | 18.0
------------------------------------|-------------
丁烷、丁烯、丁二烯 | 8.0
--------------------------------------------------
注: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丁烯、丁烷等的混合物。
第九条 材料选择
(1)制造槽车罐体和承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必须符合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第一机械工业部联合颁布的现行《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的规定。但制造罐体的钢板,应采用屈服点规定值低于40kgf/平方毫米的压力容器用钢或锅炉用钢;锻件
应不低于现行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Ⅱ级要求。
(2)采用国外材料时,材料的选用除必须符合该国相应的设计制造规范和材料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取得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
(3)如槽车的装卸管道局部采用耐油橡胶管,其耐压强度应不低于60kgf/平方厘米。
第十条 强度计算
(1)槽车罐体的强度计算以及平盖、开孔和法兰等的设计,可按上述《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进行。但其安全系数应取为nb≥3;罐体腐蚀裕度应不小于1mm。
(2)罐体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6mm。
(3)罐体还应根据《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按承受1kgf/平方厘米的外压力进行稳定性校验。
(4)槽车总图或罐体部件图上,应分别标明封头和筒体所允许的出厂实测最小壁厚值Smin。
第十一条 最大充装量
(1)每辆槽车应规定所允许充装的介质和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2)一般情况下,槽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之数值:
W=φV式中 W——槽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
(kg);
V——罐体的实测容积(l);
φ——重量充装系数(kg/l),按表2
规定。
特定条件下,如果槽车在一次充装、运输和卸液的全过程中,确能严格控制最大温差不超过30℃,则允许按罐体容积的85%进行充装,但此规定不适用于罐体兼作贮罐用的活动槽车。
(3)单车固定式的活动式槽车的满载总重不得超过原型载重汽车的允许满载总重。
表2
----------------
充装介质种类 | 重量充装系
| 数,不大于
--------|-------
丙 烯| 0.43
丙 烷| 0.42
混合液化石油气| 0.42
正 丁 烷| 0.51
异 丁 烷| 0.49
丁 烯| 0.53
丁 二 烯| 0.55
----------------
第十二条 槽车的稳定性校验
槽车设计应确定合理的重心位置和轴荷分配,以保证具有可靠的运行稳定性能。槽车的稳定性校验可参照《机械工程手册》汽车篇推荐的方法执行。
第十三条 设计资料的审批
(1)槽车的设计资料必须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
(2)试制槽车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须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备案。
(3)经鉴定合格后投入批量生产的槽车,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还须随同技术鉴定书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三章 制 造
第十四条 制造厂的审批
槽车制造厂必须具有足够的加工装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审查同意,并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方许制造槽车。
第十五条 槽车的试制和鉴定
新型槽车,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试制和试验。试制产品(不应超过3台)须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鉴定合格,并在经过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审查同意、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方许批量制造。
第十六条 修改设计的审批
槽车的制造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和经过批准的图纸施工。制造厂如需改变设计(包括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重大的修改必须取得原设计图纸批准机构的批准。
第十七条 罐体制造
槽车罐体的制造和检验,必须符合本规定和图样的要求。凡本规定和图样无明确规定者,应遵照现行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和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材料检验
(1)制造罐体和承压元件的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2)投料前,应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材料标准的要求,按炉批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和常温机械性能,并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
第十九条 材料标记的移植
原材料下料后,制造厂应及时将材料标记(包括材料牌号、炉号、批号、编号及厚度等)或材料标记代号打印移植在每块制造罐体和主要承压元件的材料上。
第二十条 焊接试板
(1)必须对每台槽车罐体做一块产品纵缝焊接试板,以便进行焊缝性能的检验。成批生产的槽车,在焊接质量稳定的情况下,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批准后,其产品焊接试板可以少做,但每10台至少做一块。
(2)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或国外材料时,在罐体施焊前必须制备焊接工艺试板,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第二十一条 焊接施工
(1)承担罐体和承压元件焊接操作的焊工,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现行《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的证书。
(2)罐体的焊接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以及图样的要求。自动焊对接焊缝的加强高度不应超过2mm。
(3)施焊后,应在焊缝附近的规定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二十二条 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
(1)罐体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2)入孔和接管的所有焊缝均必须进行100%的磁粉探伤或着色检验,不得有裂纹和夹层存在。
(3)罐体的对接焊缝,必须经过100%的射线检查合格。对于有超声波探伤经验的单位,也允许用100%的超声波探伤来代替,但必须同时辅加20%以上的射线复查。射线复查部位应包括焊缝的交叉部位和超声波探伤的可疑部位。
(4)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方法和评定标准按现行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的规定执行。封头拼接焊缝应按纵焊缝对待。
第二十三条 罐体的焊后热处理
(1)槽车罐体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焊后整体消除残余应力热处理。
(2)热处理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罐体变形。热处理后,罐体内外表面应清除干净,并不得再进行施焊。
第二十四条 罐体的水压试验和内容积测定
(1)罐体的水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后进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试验过程中不得有显著变形、不均匀膨胀和渗漏。
(2)在进行罐体水压试验的同时或以后,进行罐体内容积的测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附件的制造和验收
槽车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液泵、阀门、紧急切断装置和灭火器材等的制造和检验,必须符合本规定和各有关规定及标准的要求,并必须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压力表和液面计还须有计量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
第二十六条 槽车的组装和气密性试验
(1)槽车的各种附件和管路,在与罐体组装前均须分别进行性能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组装。安全阀必须经过开启压力调试合格,并须进行铅封。
(2)槽车组装后,必须进行整体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罐体的设计压力。试验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整车检验和运行试验
(1)每辆槽车必须在制造厂内完成罐体、附件与车辆(或底盘)的总组装,并经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方许出厂。
(2)试制的槽车,制造厂必须对其重心位置、轴荷分配及空载时的最大侧向倾斜角度加以测定,并进行运行试验。
槽车的运行试验在空载和充水的条件下,在硬质路面上至少行驶1000公里。试验项目包括:行车速度、制动及转弯性能、倾斜爬坡能力、附件性能及车辆稳定情况等。运行试验后,还必须在充装有实际介质的条件下进行一定时间的试用。
(3)批量生产的槽车,在出厂前必须进行整车车体检验。检验项目包括:罐体质量、安全附件、车辆尺寸、空载时的最大侧向倾斜角度和出厂文件等。
(4)槽车空载时的最大侧向倾斜角度应不小于35°。
第二十八条 槽车铭牌
槽车的金属铭牌一般应固定在罐体上,内容包括:
槽车型号和名称;
充装介质;
设计压力(kgf/平方厘米);
设计温度(℃);
容积(l);
最大充装重量(kg);
车辆装载总重(kg);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制造厂名称。
第二十九条 槽车的出厂文件
槽车出厂时必须带有下列文件: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槽车总图和主要部件图。
第三十条 槽车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槽车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
(1)底盘(或车辆)和各种附件的合格证明和检验证明;
(2)罐体材料的牌号及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的复验结果;
(3)焊接材料牌号及焊接试板检验报告;
(4)焊缝无损检验报告;
(5)罐体的焊后热处理报告;
(6)罐体的水压试验报告;
(7)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报告;
(8)整车车体检验报告。

第四章 安全装置与标志
第三十一条 槽车的安全装置
槽车的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安全、可靠;各种漆色和标志应明晰、无损。
第三十二条 安全阀
(1)槽车顶部气相空间必须设有一个以上内装式弹簧安全阀,其排放气体应在罐体上方。
(2)安全阀的设计必须考虑在罐内压力出现异常和发生火灾情况下,均能迅速排放。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不低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数值:
1
Q=---×37100A0.82

式中 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
A——罐体的表面积(平方米);
r——安全阀全开压力时介质的汽
化潜热(kcal/kg)。

在安装多个安全阀的情况下,其排放能力为各个安全阀排放能力之和。
(3)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F=--------------
----
C·a·p√ M
----
Z·T
式中 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
F——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
积(平方厘米);
C——标准状态下介质的特性系
数,随绝热指数而变;
a——流出系数。对全启式安全
阀,取a=0.60~0.70;
p——最高排出压力(kgf/平方厘米,
绝压);
M——气体分子量;
Z——最高排出压力下,气体的压
缩系数。在无法确定时,取
Z=1.0;
T——最高排出压力时,气体的绝
对温度(°K)。
(4)槽车的安全阀必须设计成全启式。安全阀的开启高度与阀座喉部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4。安全阀的弹簧应能耐介质腐蚀。安全阀露出罐外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150mm,并应加以保护。
(5)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高于罐体设计压力,但不得超过罐体设计压力的1.10倍。
安全阀的全开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0倍。
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6)每个安全阀在出厂前必须经过性能检验。检验可用空气或氮气进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人员进行铅封,并出具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紧急切断装置
(1)槽车在罐体的液相管和气相管等主要接管口处均必须装设一套内置式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发生大量泄漏时进行紧急止漏。
(2)紧急切断装置包括紧急切断阀、远控系统以及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要求动作灵活、性能可靠并便于检修。
(3)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4)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放置48小时不致引起自然闭止。
(5)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10秒钟内确实闭止。
(6)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
紧急切断阀制成后必须经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合格。
受液化石油气直接作用的部件,其水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其气密试验应分别在1.0kgf/平方厘米和罐体的设计压力下,在水压试验之前和之后进行。
受油压或气压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也应不少于10分钟。
(7)振动试验和反复操作试验
紧急切断阀在出厂前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振动试验和反复操作试验合格。
(8)紧急切断阀不得兼作阀门使用。在槽车行驶时,紧急切断阀应处于闭止状态。
(9)每个紧急切断阀在出厂前必须进行试验和性能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证书和试验或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 液面计
槽车罐体至少必须设有一套液面测量装置。液面测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并具有足够的精度和牢固的结构。其露出罐外部分应加以保护。
槽车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第三十五条 压力表和温度计
(1)槽车罐体上至少必须设有一套压力表(包括阀门)。压力表的精度等级应不低于1.5级。表盘的刻度极限值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2倍左右,并在对应于介质温度40℃和50℃时的饱和蒸气压处涂以红色标记。
(2)槽车罐体必须设有一套温度测量装置,以测量介质的液相温度。测量范围应为—40℃~+60℃,并应在40℃和50℃处涂以红色标记。
第三十六条 消除静电装置
槽车必须装设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接地链上端应与罐体和管道相连,下端触地。槽车进入装卸罐区,其接地链应该提起。
第三十七条 消防装置
(1)槽车的每一侧至少应有一只5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公斤以上的1211灭火器。
(2)槽车进入装卸罐区或停放时,排气管出口处必须带有消火装置。
第三十八条 其他防护设施
(1)固定式槽车应加设后保险杠。后保险杠应接于底盘上,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后保险杠伸出罐体后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00mm。后保险杠的宽度应略小于全车宽度,但不得小于罐体外径。
(2)槽车的电气线路应加以保护。装卸用的管接头、阀门、仪表等,应集中布置,并加设防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 槽车的涂色与标志
(1)槽车罐体外表面应涂银灰色。沿罐体水平中心线四周涂刷一道宽度不小于150mm的红色色带。
(2)罐体两侧中央部位(此处色带留空不涂色)应用红色喷写“严禁烟火”字样,字高不小于200mm。
(3)槽车的其余裸露部分涂色规定如下:
安全阀——红色;
气相管——红色;
液相管——银灰色;
阀 门——银灰色;
其 他——不限。
(4)在罐体一侧后端部色带下方的适当部位,喷写“罐体下次检验日期:×年×月”字样,字高100mm左右。

第五章 充装、使用、运输和检验
第四十条 槽车的充装、使用、运输和检验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当地劳动、公安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经常对操作、运输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一条 槽车的登记和发证
(1)新出厂的槽车,使用单位应持槽车的出厂文件到当地劳动部门接受检验,并办理槽车使用登记手续和领取汽车槽车使用证书。
汽车槽车使用证书应妥善保管。槽车出让时,应到发证机关办理转让手续;槽车报废后,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对活动式槽车的使用应予严格控制,一般只限液化石油气每月用量在8吨以下的单位使用。
(3)槽车还须在经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检验合格、发给槽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许使用。
槽车验车时,除应遵照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充装前的检查
槽车的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充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槽车超期未作检查者;
(2)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与本规定不符,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者;
(3)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者;
(4)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者(新槽车及检修后槽车除外);
(5)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跑冒滴漏者;
(6)司机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者;
(7)车辆无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者;
(8)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者;
(9)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者;
第四十三条 槽车的装卸作业
槽车的装卸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槽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块。
(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3)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并应排尽空气。
(4)槽车的装卸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并经培训和考试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5)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槽车,充装前应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真空度应不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6)槽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充装量。充装时须用地磅、液面计、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检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须立即处理。
(7)槽车充装应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日期、实际充装量及充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
(8)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贮罐用。一般情况,不得从槽车直接罐瓶;如临时确需从槽车直接灌瓶,现场必须符合安全防火、灭火要求,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还应预先取得当地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9)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内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的方法卸液。
(10)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5kgf/平方厘米以上的剩余压力。
(11)凡出现下述情况,槽车必须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他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十四条 槽车的维护保养
(1)槽车必须加强日常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保持车辆性能经常处于最佳状态。
(2)使用槽车的单位,必须制定槽车的维修与保养规定和计划,并严格执行。
(3)经常保持槽车的干净和漆色完好。
(4)必须经常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液泵、入孔、管道、各种阀门、接地链和灭火器等)性能是否正常或有无泄漏和损伤等。凡有异常者,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5)压力表每隔六个月至少校验一次,损坏或失灵者应予更换。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应有铅封和检验合格证。
(6)装卸用耐油橡胶管每隔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气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如有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予更换。
第四十五条 槽车的定期检验
(1)槽车的定期检验包括对罐体和各种附件的检查和修理。槽车底盘和车辆行走部分的检查和修理按底盘说明书以及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五年进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如发现严重缺陷,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3)槽车的年度检验可由用户自己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应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4)槽车的年度检验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a.罐体表面漆色、铭牌和标志检查;
b.罐体的内、外表面检查。注意有无裂纹、腐蚀、划痕、凹坑、泄漏、重皮和剥落等缺陷或伤残;
c.按第四章的要求检查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和灭火器等安全装置,并进行相应的性能校验,不合格或失灵者,应予更换;
d.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并最终按第26条的规定进行气密试验合格。
(5)槽车的全面检验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a.进行年度检验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b.进行罐体外表面的除锈喷漆;
c.测定罐体壁厚;
d.对罐内焊缝及所有接管和入孔焊缝进行100%的表面磁粉探伤或着色探伤检查,对有怀疑的对接焊缝并应按第22条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e.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并最终按第24条和第26条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合格。
第四十六条 槽车的检查和修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槽车的检查和修理单位,必须制定检修规程和质量要求以及必要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检查及修理前,罐内液化气必须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干净,经检测符合卫生及动火规定。严禁采用空气置换。用水蒸气置换时,应先拆下温度计。
(3)车辆部分需进厂大、中修时,罐体亦应经过上述处理后,方许进厂。严禁槽车带液化气负荷进厂修理。
(4)罐内检修时,应有专人监护,并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低压防爆灯。如需动火,应先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罐体如经补焊,焊补处应进行射线及磁粉探伤检查合格,并进行适当的局部热处理。
(6)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必须在全部检查和修理工作完毕后进行。
(7)槽车的检查和修理应有详细记录,并签字存查。检修后应按规定在检修记录卡及槽车罐体的规定部位标明下次检验日期。
第四十七条 槽车的运输
(1)槽车应配有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槽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熟悉本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a.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以及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
d.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槽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还必须经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证书。
(2)槽车行驶时除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外,还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a.按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车速行驶;
b.车上应有押运人员;
c.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禁止其他人员搭乘;
d.车上严禁吸烟;
e.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必须注意标高,限速行驶;
f.当罐内液温达到40℃时,应采取遮阳或罐外水冷降温等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 槽车的停放
(1)槽车或槽车的活动罐体,平时应按规定的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
(2)槽车途中停放时,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a.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b.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c.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十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夏季应有遮阳措施,防止爆晒;
d.途中停车检修时,应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不准有明火作业;
e.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按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车辆。
第四十九条 槽车发生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或火灾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1)槽车发生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时,应采取措施紧急止漏,一般不得起动车辆;同时立即与有关单位和消防部门联系防火灭火,切断一切火源,设立警界区,断绝交通,并组织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
(2)槽车因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而起火时,应采取措施紧急止漏和灭火,同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将车辆移到不危及周围安全的地方。应设法控制火势蔓延和加强对罐体的冷却降温。
第五十条 槽车的报废
槽车因罐体严重腐蚀、裂纹,或因事故而造成严重损坏或变形,经专门技术鉴定证明,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没有安全保证时,应报请当地劳动部门予以报废和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槽车的进、出口规定
(1)槽车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应规定槽车设计、制造和检验所必须符合的规范、标准以及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2)进口槽车的设计和制造,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相应技术要求,并须按本规定办理检验、登记和发证手续后,方许使用,出口的槽车,在出厂前须经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
第五十二条 事故报告
槽车在试验、行驶、使用、检验或修理中,如发生罐体破裂、燃烧、撞车、翻车等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而造成罐体或附件严重损坏时,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其他一般事故应予以记录存查。
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所制定的有关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设计、制造或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劳动总局。
附录一:
产品合格证(格式)
××××××厂
产 品 合 格 证
编号________
制造许可证号________ 底盘(车辆)号码________
产 品 型 号________ 发 动 机 型 号________
产 品 名 称________ 产 品 编 号________
产 品 图 号________ 制 造 日 期________
本产品的制造,经检验符合国家劳动总局《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设计
图纸的要求,是合格产品。

检 验 科 长_______ 质量检验专章
日 期_______ 发 证 日 期__________
主 要 技 术 特 性 产品编号____
--------------------------------------------
| 项 目 | 数 据 || 项 目 | 数 据 |
|-------------|--------||-------|----------|
| | 底盘(车辆)型式 | || | 型 号 | |
| |-----------|--------|| |-----|----------|
| | 自重(包括罐等) | kg|| |公称压力 |Pg kgf/平方厘米|
| |-----------|--------||紧|-----|----------|
| | 载 重 | kg||急|公称|气相|Dg mm|
| |-----------|--------||切| |--|----------|
|整| 满 载 总 重| kg||断|直径|液相|Dg mm|
| |-----------|--------||装|-----|----------|
| | 满载轴 | 前 轴 | kg||置|操作方式 | |
| | |-----|--------|| |-----|----------|
| | 荷分配 | 后 轴 | kg|| |闭止时间 | Sec|
| |-----------|--------|| |-----|----------|
| | 空载最大侧向倾角 | 度|| |熔闭温度 | ℃|
| |-----------|--------||-|-----|----------|
| | 设 计 | 平直路面| km/h|| | 型 号 | |
|车| |-----|--------|| |-----|----------|
| | 限 速 | 转 弯 | km/h||液| 型 式 | |
| |-----------|--------|| |-----|----------|
| |气 密 试 验 压 力|kgf/平方厘米||面|公称压力 |Pg kgf/平方厘米|
| | | || |-----|----------|
| |-----------|--------||计|指示高度 | mm|
| |外形尺寸(长×宽×高)| m|| |-----|----------|
| | | m|| | 精 度 | |
--------------------------------------------

续表
--------------------------------------------
| 项 目 | 数 据 || 项 目 | 数 据 |
|-------------|--------||-------|----------|
| | 设 计 压 力 |kgf/平方厘米|| |型 号| |
| |-----------|--------|| |-----|----------|
| | 设 计 温 度 | ℃|| |型 式| |
| |-----------|--------||安|-----|----------|
| | 主 体 材 质 | || |公称压力 |Pg kgf/平方厘米|
| |-----------|--------|| |-----|----------|
| | 容 积 | 1||全|公称直径 |Dg mm|
| |-----------|--------|| |-----|----------|
|罐| 充 装 介 质 | || |开启压力 | kgf/平方厘米|
| |-----------|--------||阀|-----|----------|
| | 充 装 重 量 | kg|| |回座压力 | kgf/平方厘米|
| |-----------|--------|| |-----|----------|
| | 罐 体 重 量 | kg|| |全开压力 | kgf/平方厘米|
| |-----------|--------||-|-----|----------|
| | 腐 蚀 裕 度 | mm|| |阀门型号 | |
| |-----------|--------||装|-----|----------|
|体| 热 处 理 方 式 | || |接头型式 | |
| |-----------|--------||卸|-----|----------|
| | 水压试验压力 |kgf/平方厘米|| |液泵型号 | |
| |-----------|--------||装|-----|----------|
| | 外形尺寸(内径 | || |气 相 管|Dg mm|
| | ×壁厚×长度) | mm||置|-----|----------|
| | | || |液 相 管|Dg mm|
--------------------------------------------
附录二:
产品质量证明书(格式)
××××××厂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书
编号________
检验科长________质量检验专章
日 期________发 证 日 期_________

目 录
·材料牌号、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复验 ·罐体焊后热处理报告
结果 ·罐体水压试验报告
·产品焊接试板机械性能检验报告 ·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焊缝表面裂纹检验报告 ·整车车体检验报告
·对接焊缝X射线检验报告 ·底盘及附件的合格证明和检验证明
·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检验报告

材料牌号、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复验结果
产品编号____
----------------------------------------------------------------------------------------------------
|零| 材 | |钢炉| 数 | 化 学 成 分 % | 机 械 性 能 |180度冷|
|件| | 材 |厂 | |--------------------------|------------------------------------|弯试验 |
|图| 料 | 料 |名 | 据 | | | | | | 屈服点 | 抗拉 |伸长| 冲击试验 |(弯心直|
|号| | 规 |称批| | | | | | | | 强度 | 率 |-------------|径为σ,|
|名| 代 | 格 |及 | 来 | 碳 | 硅 | 锰 | 磷 | 硫 | σa | σb |δ8 |温度| 冲击值 |试样厚 |
|称| | |钢 | | | | | | | kgf/ | kgf/ | | | kgfm/ |度为a) |
| | 号 | mm |材号| 源 | | | | | |平方毫米|平方毫米| % | ℃ |平方厘米| |
|--|----|------|----|------|----|----|----|-----|-----|--------|--------|----|----|--------|-------|
| | | | |供应值| | | | | | | | | | | |
| | | | |------|----|----|----|-----|-----|--------|--------|----|----|--------|-------|
| | | | |复验值| | | | | | | | | | | |
|--|----|------|----|------|----|----|----|-----|-----|--------|--------|----|----|--------|-------|
| | | | |供应值| | | | | | | | | | | |
| | | | |------|----|----|----|-----|-----|--------|--------|----|----|--------|-------|
| | | | |复验值| | | | | | | | | | | |
|--| |------|----|------|----|----|----|-----|-----|--------|--------|----|----|--------|-------|
| | | | |供应值| | | | | | | | | | | |
| | | | |------|----|----|----|-----|-----|--------|--------|----|----|--------|-------|
| | | | |复验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标| 16 | S= | | ≤ |0.20|1.20| < | < | | | | | | |
|准|MnR | 6~16| YB536-69 |0.20| ~ | ~ |0.040|0.045| ≥35 | ≥52 |≥21|常温| ≥6.0 | d=2a |
|值| | | | |0.60|1.60| | | | | | | | |
----------------------------------------------------------------------------------------------------
检验员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产品焊接试板机械性能检验报告
产品编号______
----------------------------------------------------------------------------------------------------
|试板|试板| 母 材 | 焊 接 材 料 | 试板 |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 | 拉伸试 |
| | |---------|--------------------------| |-----------------------------------| |
| |代表| |厚度|焊条牌号|焊丝牌号| |热处理|抗拉强度|冷弯曲| 冲击试验 | 验断裂 |
| | |钢号| | | |焊剂牌号| |kgf/| |-------------------| |
|编号|部位| |mm| 和规格 | 和规格 | | 状态 |平方毫米|角 度|温度℃|kgf-m/| 位 置 |
| | | | | | | | | | | | 平方厘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检验符合___________标准规定 |
----------------------------------------------------------------------------------------------------
检验员_______日期________

焊缝表面裂纹检验报告
产品编号____
--------------------------------------------------
| 检验部位 | |
|--------|---------------------------------------|
| 检验比例 | % | 检 验 结 论 | |
|--------|---------------------------------------|
| | 磁化方法____ 试 片____ |
| 磁粉探伤 | 磁化电流____ 磁粉种类____ |
| | 磁化时间____ |
| | 仪 器____ 评定标准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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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商标代理组织:
近期,我局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发现几件委托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该驳回商标被涂改又再次提出申请,这是明显违反商标注册法律程序的行为。经核查,涂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书系委托人所为。但代理人确有把关不严,工作疏忽的问题。为了维护良好的商标工作秩序,
进一步提高商标代理工作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商标代理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有关商标事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和责任。
二、代理人在代理委托人的商标事宜时,要向委托人介绍商标注册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指导委托人依法正确主张其权利。对委托人超越或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委托代理时,代理人应明确予以拒绝,并向委托人提出忠告,以杜绝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申请书件进入商标注册程序,共同维护良好
的商标工作秩序。
三、商标代理人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程序,对递交我局的申请书件,要进行认真核对和检查,尽量减少补正退文量,以利于委托人及时获得权利。
四、凡是委托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事宜,委托人必须对其委托事项全权负责,不能将其委托的书件交由他人代递我局。由他人代递的,我局拒绝受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商标代理业务。



19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