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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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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及其格式模板等文书格式(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指导书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7号)中规定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指导书(长输管道部分)》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



附件:

1.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2.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格式模板

3.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4.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格式模板




附件1

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1. 设计依据
    1.1 建设项目合法性证明文件
    列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合法性证明文件,并标注发文单位、日期和文号等。
    1.2 法律、法规及规章
    列出建设项目适用的现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宜按法律-法规-规章顺序排列,并标注发布机构、文号和施行日期。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3 标准规范
    列出建设项目引用的主要标准规范,名称后应标注标准号和年号,宜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外标准-企业标准的顺序排列,并按照专业进行排序。注意引用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中国外标准和企业标准仅作为参考标准,如需引用,必须说明原因及具体引用条款,且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冲突。包括但不限于: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GB 5047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3);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
    《安全色》(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 9711);
    《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 21447);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SY 6186);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SY/T 5737);
    《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 0048);
    《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区域一级、0区、1区和2区区域划分推荐作法》(SY/T 6671);
    《埋地钢制管道直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SY/T 0017);
    《埋地钢制管道交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SY/T 0032);
    《钢制储罐罐底外壁阴极保护技术标准》(SY/T 0088);
    《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标准》(SY/T 6064);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水工保护设计规范》(SY/T 6793);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 6503);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 2012)。
    1.4 其他设计依据
    列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以及其他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文件,并标注文件名称、编制单位和日期等。
    2. 概述
    2.1 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概况,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时间及地点、气象条件(见附表1)、输送介质、建设规模、输送工艺、管道设计压力、管径、管材、长度以及站场设置、防腐保温、阴极保护、大型穿(跨)越、难点地段、总投资等。从安全角度突出工程特点,必要时可用示意图描述。
    说明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
    2.2 设计界面
    说明工程与已建、在建或规划的油气田处理厂、LNG接收站、炼厂、城市输配气门站、储气库、储油库、燃气发电厂、其他油气管线等衔接工程的界面,必要时可用示意图描述。
    对于分期实施的项目,应说明项目总体情况;对于联络线工程,应说明上下游管道情况;对于改(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站场情况。
    对于多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项目,应说明各设计单位的分工情况。
    3.工程设计及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分类说明工程初步设计内容,针对具体危险有害因素,说明采取的主要安全防护措施。
    若工程采用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新设备,应根据类别分析其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可靠性,并提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评审结论等文件。
    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分析其与在役站场管线动火连头以及与其他系统、相邻设施衔接的安全可靠性。
    3.1 线路工程
    3.1.1 线路走向
    3.1.1.1 设计原则
    说明线路走向选择所遵循的原则及主要关注因素。
    3.1.1.2 沿线敏感区域
    根据各专项评价(估)报告结论及现场调研踏勘成果,说明管道沿线附近可能有相互影响的主要敏感区域情况,包括城镇规划区、人口密集区、军事区、海(河)港码头、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采空区、压矿区等。
    3.1.1.3 沿线不良地质分布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结论,说明管道沿线不良地质分布情况。
    3.1.1.4 与已有设施的相对关系
    说明管道与公路、铁路、水利设施、高压电力线、通信光缆、其他油气管线等已有设施的并行或交叉情况。
    3.1.1.5 线路选定
    根据管道沿线敏感区域、不良地质分布情况以及与已有设施的相对关系,说明管道路由的选定依据。对于无法绕避的城镇规划区等敏感区域,应说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说明所确定的线路总体走向情况,主要包括线路(干线、支线)的起点(首站)、中间站、终点(末站)的地理位置及线路长度。给出线路走向示意图,列表说明沿线行政区划分情况(见附表2)。
    3.1.2 钢管选用
    说明管道的输送介质、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管径情况。
    列表说明管道沿线地区等级的分类情况(见附表3),说明天然气管道的设计系数选用情况。对于人口密集区等特殊区域,应说明设计系数选用方面的特殊考虑。
    根据工程特点,说明管道材质、壁厚、等级、制管方式、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等参数的选用依据。
    3.1.3 管道敷设方案及特殊地段采取的措施
    说明一般地段管道的敷设方式、管道埋深、管沟开挖、管沟回填和地貌恢复等要求。
    针对管道特点和经过的特殊地段,说明所采取的特殊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说明管道经过城镇规划区、人口密集区、军事区、海(河)港码头区的情况,说明在设计系数、管道壁厚、管型选择、管道埋深、无损检测、地面标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2)列表说明管道经过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的情况(见附表4),说明在设计系数、管道壁厚、无损检测、水工保护、线路阀室设置和作业带设置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3)列表说明管道经过采空区和压矿区的情况(见附表5),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说明按照其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4)列表说明管道经过滑坡、不稳定斜坡、泥石流、危岩和崩塌等地质灾害的情况(见附表6),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地质勘察评价报告,说明采取的措施。
    5)列表说明管道经过湿陷性黄土、盐渍岩土、膨胀岩土、多年冻土、季节性冻土、风沙等特殊岩土段的分布情况(见附表7),说明在管道壁厚、管道敷设和水工保护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6)说明管道经过地震强震区及地震断裂带的情况,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管道抗拉伸和抗压缩应力计算结果,说明在管材选择、管道壁厚、管型选择、管道埋深、管沟开挖、回填土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7)说明管道经过沟谷地段的情况,重点介绍沟谷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沟谷岸坡侵蚀情况,说明在管道敷设位置、管道埋深、水工保护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8)说明管道经过复杂山区的情况,重点介绍管道翻越高陡边坡、大段横坡敷设地段的分布和下覆地质情况,说明在敷设方式、管道埋深、水工保护和边坡支护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9)说明管道经过软土、水网地段的情况,重点介绍软土、水网地段的地质情况,以及水网耕作区、水产品养殖区、河道清淤等人为活动情况,说明在管道埋深、稳管、护管、水工保护、管道标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10)列表说明管道与已建管道并行(同沟)敷设的情况(见附表8),说明在并行间距、敷设要求、管道壁厚、无损检测、防腐、阴极保护、水工保护、管道标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其中阴极保护措施见3.6.2章节。
    11)列表说明管道与高压电力线和电气化铁路并行敷设的情况(见附表9、16),说明在管道壁厚、管道敷设、防腐、阴极保护、排流、检测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其中阴极保护措施见3.6.2章节。
    3.1.4 阀室设置
    列表说明阀室设置及地区等级(输气管道)情况(见附表10)。重点说明对阀室设置和选型的特殊考虑,如在全新世活动断裂带和部分敏感区域两端增加阀室设置等措施。
    3.1.5 伴行路
    列表说明沿线伴行路设置情况(见附表11),根据维(抢)修的需要,说明伴行路的主要技术指标。
    3.1.6 管道标志
    说明沿线里程桩、转角桩、阴保测试桩、交叉标志桩、警示牌、警示带等管道标志设置情况,根据工程特点,重点说明特殊地段管道标志设置情况。
    3.2 穿(跨)越工程
    3.2.1 河流大、中型穿(跨)越
    列表说明河流大、中型穿(跨)越工程情况(见附表12)。
    对于穿越工程,说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及穿越方案。针对挖沙、抛锚、通航安全、冲刷、堤防沉降、敏感点保护、施工安全、地震等因素,说明在管材选用、焊接及检测、试压、防腐、抗震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对于跨越工程,说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及跨越结构。针对边坡稳定、地质灾害、应力分析及热补偿、强风、冰凌、第三方破坏、施工安全、地震等因素,说明在管材选用、焊接及检测、试压、防腐、抗震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3.2.2 山岭隧道穿越
    列表说明山岭隧道穿越工程情况(见附表13)。
    说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及隧道结构。针对泥石流、洪水、雪崩、崩塌、涌水、涌沙、瓦斯、有毒气体、渣土堆放、施工安全、地震等因素,说明在管材选用、应力分析及热补偿、焊接及检验、试压、防腐、锚固、排水、抗震、通风、有害气体检测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3.2.3 公路、铁路穿(跨)越
    列表说明公路(二级以上)和铁路穿(跨)越情况(见附表14)。
    针对管道穿越公路、铁路段地表沉降等因素,说明在穿越结构、管材选用、焊接及检测、试压、防腐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3.3 工艺
    3.3.1 物料
    列表说明原油、天然气等输送介质的组分和性质,特别说明硫化氢、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组分含量。并说明工程所涉及的其他危险物质(如甲醇)或化学药剂的名称和用量。当有多种物料时,应分别说明各种物料的组分和性质。
    原油管道应说明原油的凝点、反常点和黏温特性,改性输送的原油应说明改性前后的特性。天然气管道应说明天然气是否满足国家二类气标准,设计压力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和水露点。
    3.3.2 设计基础参数
    说明管道沿线大气温度、管道埋深处地温等数据。说明管内壁粗糙度、内涂层、保温层厚度和导热系数及总传热系数等相关数据。
    3.3.3 工艺方案
    原油管道应说明采用的输送工艺方案,并附典型条件下的水力、热力计算结果表及水力坡降图。说明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预防凝管的措施,包括保温加热、加降凝剂等;
    2)各种工况下的水击保护措施;
    3)防止管道高点拉空(液柱分离)的措施,若翻越点后采用不满流设计方案应说明其安全可靠性;
    4)管道泄漏事故工况下的措施。
    天然气管道应说明采用的输送工艺方案,并附典型条件下的水力、热力计算结果表。说明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管道泄漏事故工况下的措施等。
    3.3.4 工艺与储运设施
    列表说明全线站场设置情况(见附表15),说明各站场的功能、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和技术参数。
    原油管道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站场内设计压力分界处采取的措施;
    2)站场发生紧急情况时采取的措施,包括截断、泄压等;
    3)站场各单元工艺运行参数(压力、流量、温度、液位等)超出限定值时采取的措施;
    4)管道内流体停止流动时,防止静压超压的措施;
    5)管道内流体停止流动时,加热设施防止超温、超压的措施;
    6)离心泵防气蚀的措施;
    7)开车、停车时防低温冻结、冻裂的措施;
    8)站内其他主要设备的安全措施,包括容器、储罐等。
    天然气管道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站场内设计压力分界处采取的措施;
    2)站场发生紧急情况时采取的措施,包括截断、泄放等;
    3)站场各单元工艺运行参数(压力、流量、温度、液位等)超出限定值时采取的措施;
    4)站场、阀室放空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包括放空管的可燃气体扩散范围、放空火炬的热辐射影响范围以及火炬设施防止热辐射措施等。高低压放空采用同一系统时,采取的安全措施;
    5)站内加热设施防止超温、超压的措施;
    6)防止管内积液、冰堵及局部节流引起土壤冻胀的措施;
    7)离心式压缩机防喘振措施等;
    8)开车、停车时防低温冻结、冻裂的措施;
    9)站内其他主要设备的安全措施,包括清管、容器维护时防自燃、爆炸的措施等。
    3.4 自动控制与仪表工程
    3.4.1 设计原则
    说明工程自动控制的整体设计原则,说明安全仪表系统的安全完整性等级。
    3.4.2 系统控制方案
    说明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系统)、站控制系统(顺序控制系统、分散控制系统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等)的总体控制方案、构成、配置、功能及各级控制方式。
    说明站控制系统各主要控制回路、控制原则及安全可靠性。
    3.4.3 安全仪表系统(SIS)
    说明安全仪表系统的构成、配置及功能。
    1)紧急停车系统(ESD)
    说明紧急停车系统各级的功能及触发条件,说明其安全可靠性。
    2)联锁保护系统
    说明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分类,分别说明超压(温度、液位)、水击保护系统等的功能、设置、回路的安全可靠性。
    3)消防控制系统
    说明站场消防控制系统构成、配置、功能及触发条件。说明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及联锁控制的功能。
    4)管道泄漏检测系统
    说明管道泄漏检测系统的设置、配置及联锁控制的功能。
    5)单元控制系统(UCS)
    说明单元控制系统的设置、配置及联锁控制的功能。
    3.4.4 仪表的选型及安装
    3.4.4.1 安全仪表系统仪表设备
    说明安全仪表系统中的检测元件、执行元件设置、选型原则及安全等级。
    3.4.4.2 其他系统仪表设备
    根据工程性质、站场分类、站场爆炸危险场所分类,说明仪表的防爆、防护等级。
    3.4.4.3 防浪涌保护器和接地系统
    1)说明防浪涌保护器的设置及要求;
    2)说明接地系统的设置及要求。
    3.4.4.4 仪表的故障诊断功能
    说明所选用仪表的故障诊断功能。
    3.4.5 其他安全措施
    1)说明控制室内安全措施;
    2)说明电缆敷设方式、选型及抗干扰等的安全措施;
    3)说明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仪表安装要求;
    4)测量管路的防护与保温伴热等其他安全措施。
    3.5 通信工程
    3.5.1 通信方案
    说明自动化控制数据主用通信方式和备用通信方式。说明主、备用通信系统的设置方案,自动化数据利用主、备用通信信道的传输方向以及备用数据的环回方式。
    3.5.2 防范系统
    说明站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包括工业电视系统架构、系统容量,室外摄像机数量、防爆等级、安装位置,摄像机监视范围等。说明周界防范报警系统设计和报警前端的设置位置等。
    3.5.3 防雷及接地
    说明通信设备的防雷及接地方式,包括机柜间各通信设备、室外摄像机、周界报警前端的防雷措施及接地方式。
    3.5.4 光缆防护
    说明光缆防强电、防水、防腐等防护措施。
    3.6 防腐保温与阴极保护
    3.6.1 防腐保温
    根据区域环境特点,说明管道外防腐层及保温层的材料结构和补口方式。
    说明站内管道及设备防腐、保温和伴热设计,重点说明大型容器和储罐内、外壁的防腐措施。
    3.6.2 阴极保护
    说明采用的阴极保护方案。采用强制电流阴极保护时,说明阴极保护站分布、数量、供电方式和设置情况;采用牺牲阳极保护时,说明阳极材料的选用、数量和分布情况。说明大、中型穿越段加强阴极防护、管道临时阴极保护情况以及阴极保护系统的防雷措施。列表说明管道沿线干扰源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见附表16)。
    说明站场、储罐的阴极保护方案,进出站管线绝缘接头设计。说明阀室内设备的阴极保护方案和放空管阴极保护措施。
    3.7 供配电工程
    3.7.1 供电电源
    1)说明站场、阀室的负荷性质、负荷等级、总负荷计算结果。
    2)说明供电电源位置、电压等级、线路容量、送电回路、上级变电所系统结构。如有自备电站,说明其驱动机类型、装机容量、台数、运行方式、并网方式等。
    3)说明变(配)电所的数量、主变容量、设备位置及布置形式。从站场主变电所的主接线、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配电系统形式及运行方式等方面分析站场供配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4)说明对消防、通信、控制、仪表、建(构)筑物应急照明等重要负荷的安全供电措施。
    3.7.2 配电设备设置
    1)说明变(配)电所内电气设备布置、设置及防火要求。说明对于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的防护措施。
    2)说明可能有SF6气体泄漏空间的防护措施。
    3.7.3 电气设备的防爆、防火、防腐措施
    1)说明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的划分及设备、材料选型,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平面图,并说明所采取的防爆措施。
    2)说明供配电系统及设备、材料选型的防火措施。
    3)说明接地材料的防腐措施及户外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和防腐措施等。
    3.7.4 防雷、防静电措施
    1)说明站内各建(构)筑物防雷等级、类别,并分别说明不同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说明大型跨越设施的防雷保护措施,包括悬索桥、斜拉索桥、桁架管廊等。
    2)说明站内防静电保护措施。
    3)说明站内接地系统设计,说明主要建(构)筑物及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要求。
    4)说明信息设备的防电涌保护措施。
    3.7.5 防电击保护措施
    分别说明直接电击和间接电击的保护措施,包括电气防护、设备选择、配电线路保护、等电位连接等。
    3.8 给排水系统
    3.8.1 给水
    根据生产、生活及消防用水量、水压的要求,说明设置消防水系统站场的供水方案,包括水源和加压设施。
    3.8.2 排水
    根据站场地形地貌、地表水系、气象资料及降雨最大径流量等,说明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及雨水排放系统设计。
    说明事故状态下总排污量的处理措施。
    3.9 站场区域和总平面布置
    3.9.1 站场选址区域安全性
    说明选定站址与周边的安全距离,列表说明各站场安全距离的合规性(见附表17、18)。
    说明选定站址周边的生产、生活社会依托资源情况,包括交通道路、生活设施、水电设施等公共资源。
    3.9.2 站场总平面及竖向布置
    列表说明站内设施安全距离(见附表19)。说明站场道路设置和边坡稳定设计。
    对于可能存在洪水隐患的站场,应说明站场防洪标准、设计标高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关系以及防洪措施。
    3.9.3安全通道
    说明站场的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以及建筑物的安全出口设置情况。
    3.10 建筑与结构
    3.10.1主要建(构)筑物
    列表说明建筑物的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及建筑高度等(见附表20)。重点说明防火、防爆安全防护措施。
    列表说明场区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基础形式、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分类、抗震等级、基本风压、基本雪压等(见附表21)。重点说明抗震措施。
    3.10.2 地基处理
    说明液化土、湿陷性黄土、盐渍土、膨胀岩土、厚填土、淤泥、溶洞等不良地质土层的地基处理设计,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3.11 供热
    说明站场供热设施或外接热源情况,说明供热系统自身的防火、防爆措施。
    3.12 暖通
    说明有爆炸危险性气体和毒性气体散放场所的通风措施以及防爆区域内空调机的选型。
    3.13 事故应急
    3.13.1 消防
    1)消防现状
    说明站场附近的消防力量,主要包括其消防能力及到达站场的距离、时间,沿途道路状况等,确定可依托的消防力量。对于改(扩)建项目,应说明已有的消防能力。
    2)消防站设置
    根据站场等级、消防设施完备情况以及消防依托条件,说明消防站设置规模、人员和设备配备等。
    3)站内消防设施
    说明站场的消防设施状况,主要包括消防设施类别、设置区域、消防规模、各消防系统组成、运行控制方式及主要消防设施技术参数等。
    3.13.2 维(抢)修
    说明维(抢)修总体方案及新建或依托的维(抢)修队伍数量、规模和设备配置情况,明确各维(抢)修队伍的管辖范围。
    对于特殊地质地段管道,应说明配置的特殊维(抢)修器具及对人员的配置和能力要求。
    3.14 试生产准备及试生产
    说明试生产准备及试生产期间的安全要求,包括试压、清管、干燥、置换等。
    4. 安全管理机构
    提出建设项目运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建议,附组织机构图,说明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依托原有安全管理机构的项目,说明有无新增安全管理人员。
    5. 预评价报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
    逐条说明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对策措施的采纳情况。完全采纳的,说明具体设计内容;未采纳或部分采纳的,说明原因。
    6. 安全设施投资
    说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总额及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列出安全设施明细表(见附表22)。
    7. 有关问题和建议
    提出需进一步落实的问题,并对施工图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提出相关建议。
    8. 附件与附图
    8.1 附件
    包括但不限于: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委托书或合同书;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4)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新设备的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评审结论等文件。
    8.2 附图
    附图应按照设计单位正式图纸格式签署,包括但不限于:
    1)线路走向示意图;
    2)大型穿(跨)越平面图、纵断面图;
    3)工艺系统图;
    4)站场工艺及自控流程图(PFD和PID);
    5)典型阀室工艺及自控流程图(PFD和PID);
    6)站控系统配置图;
    7)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图;
    8)火焰、可燃气体检测仪及报警点位置分布图;
    9)通信设备平面布置图(主要包括站内室外的工业电视、周界防范报警等通信设备的布置);
    10)站场区域位置图(标注周边道路、建<构>筑物、电力设施等敏感点);
    11)站场总平面布置图及竖向布置图(包含地形图、风玫瑰、距离尺寸或坐标,标注周边敏感点的坐标或距离尺寸);
    12)典型阀室总平面布置图;
    13)消防器材布置图;
    14)消防工艺及自控流程图。
   
附表

附表1 沿线主要气象资料统计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区域1 区域2 …
1 气温 最高气温 ℃
最低气温 ℃
2 降水 最大降水 mm
最小降水 mm
3 最大冻土深度 m
……


附表2 行政区划分及区内线路长度统计表
序号 省(市)名称 市(县、区)名称 线路长度(km) 备注
1
2

合 计


附表3 输气管道沿线地区等级划分统计表
序号 行政区划 一级地区 (km) 二级地区 (km) 三级地区 (km) 四级地区 (km) 合计
1
2

总计



附表4 沿线环境敏感点统计表
序号 敏感点名称 所在区域位置 与管道相互关系 备注
1
2
3


附表5 沿线采空区和矿产资源区统计表
序号 采空区和矿产资源区名称 所在位置 穿越范围 穿越长度(km) 备注
1
2


附表6 主要地质灾害段统计表
序号 地质灾害类型 起止桩号 地理位置 线路长度(km) 采取的措施 备注
1 危岩和崩塌
2 滑 坡
3 泥石流
4 不稳定斜坡
5 岩 溶
6 采空区
7 强震区
8 活动断裂带

合 计




附表7 特殊岩土段统计表
序号 特殊岩土类型 起止桩号 地理位置 线路长度(km) 采取的措施 备注
1 湿陷性黄土
2 盐渍岩土
3 膨胀岩土
4 多年冻土
5 软 土
(水网地段)
6 风 沙

合 计

附表8 管道并行段统计表
序号 管道并行段 起止位置 并行长度(km) 土石分类 备注
1
2


附表9 与高压电力线和电气化铁路并行段统计表
序号 名 称 所在区域位置 并行范围 并行长度(km) 备注
1 高压电力线
2 电气化铁路


附表10 管线阀室设置统计表
序号 阀室名称及编号 类型 位置描述 间距(km) 主要地区等级
(输气管线)
1
2
3



附表11 沿线伴行路设置统计表
序号 伴行路区段名称 长度(km) 整修或新建 备注
1
2


附表12 河流大、中型穿(跨)越工程统计表
序号 河流名称 位置 方式 管道
设计埋深(m) 长度 (m) 用管
(管径×壁厚)
(mm) 穿跨越
工程
等级 备注
1
2


附表13 山岭隧道穿越工程统计表
序号 隧道名称 位置 用管
(管径×壁厚)(mm) 隧道长度 (m) 备注
1
2


附表14 公路、铁路穿(跨)越工程统计表
序号 公路、铁路名称 位置 穿(跨)越长度(m) 穿(跨)越方式 备注
1
2




附表15 站场设置统计表
序号 站场名称 站址 线路里程 (km) 线路高程(m) 站间距(km)
1
2


附表16 管道沿线干扰源统计和防护措施
序号 区县 里程 电压等级 与干扰源关系
(交叉/平行/强电接地) 干扰源描述 防护措施
1
2
3



附表17 站场与周边设施防火间距合规性一览表
站场
名称 类型 100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 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 相邻
厂矿企业 铁路线 公路 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 架空
电力线 架空通信线 爆炸作业场地
××站
(×级站) 标准要求
实际距离
设计距离
拆迁情况

注:标准要求指规范中该等级站场的相关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值。其中,铁路线、公路、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信线路应按规范在距离后注明其等级;实际距离指从站场起算点到最近的相关设施起算点的水平距离。



附表18 输气管道站场放空(火炬)与周边设施间距合规性一览表
站场
名称 类型 100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 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 相邻厂矿企业 国家
铁路线 高速
公路 其他
公路 架空电力线及国家I、II级通信线 其他通信线 爆炸作业场地
××站
放空
(火炬) 标准要求
实际距离
设计距离
拆迁情况


附表19 ××站站内主要设施安全距离合规性一览表
序号 设施名称 相邻设施的间距要求和设计距离(m) 备注
上 下 左 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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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两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局效能办。





二00七年五月十二日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办事效率,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及《玉林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我局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我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局办公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根据《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附件一)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工作流程》(附件二)明确的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认真开展业务的办理。

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交接应当填写《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局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填写《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我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受理事项的部门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九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勘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等形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我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我局纪检监察室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进入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在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设立投诉电话,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一条 我局纪检监察室应当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科室和责任岗位,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到岗位、到个人。

第十二条 因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三条 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五条 我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我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附件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工作流程
附件一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序号
办理项目
办理岗位
办理时间

1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100公顷以下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审核
耕保科
12个工作日

2
新增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规划科
12个工作日(十二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4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6
国有土地使用租赁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7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核(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0
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土地利用科
3个工作日

12
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发证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3
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
土地市场管理中心
10个工作日



玉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序号
办理项目
办理岗位
办理时间

14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利用科
5个工作日

15
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土地利用科
5个工作日

16
土地评估报告备案
土地利用科
3个工作日

17
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18
土地证书遗失补发证书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

19
名称、地址改变换发证书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

20
采矿许可证核发
矿产开发管理科
16个工作日

21
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8个工作日

22
变更矿山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3个工作日

23
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5个工作日

24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5个工作日

25
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
矿产开发管理科
8个工作日

26
钟乳石洞穴旅游资源开发审核
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
15个工作日










附件二: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岗位

限时办结工作流程(暂行)



一、办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100公顷以下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审核(12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耕保科办理(9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7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新增项目建设用地预审(12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规划科办理(9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7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三、临时用地审批(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8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6日,科长2日)→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七、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核(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分局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分局办理(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窗口领件

十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转让准入审查(1个工作日)→地籍科办理(评估所地价评估)(6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4日,分管科长1日,分管领导1日)→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土地市场管理中心办理挂牌交易(10个工作日)

十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审查(评估所地价评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籍科登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五、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籍科登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六、土地评估报告备案(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窗口领件

十七、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需要公告时限30日除外)→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八、土地证书遗失补发证书(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九、名称、地址改变换发证书(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采矿许可证核发(新立)(16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规划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一、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8个工作日)

(一)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二、变更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四、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规划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五、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8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六、钟乳石洞穴旅游资源开发审核(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试论我国民事司法救助制度之完善

民事司法救助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解释,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①。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有力的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有利于纠纷平息。推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司法民事救助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确保他们的民事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由于民事救助制度多年来法律没有规定,仅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且民事司法救助的规定不具体,不全面,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存在缺陷。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和相关的理论,就我国司法救助的内涵、救助对象的条件、救助的范围,浅见自己不成熟的制度设计构想。
一、民事司法救助的历史流变
民事诉讼费救助是随着欧美市场经济福利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早在1921年,德意志魏玛共和国就开始了一项政府资助的诉讼费援助计划,此后英国、荷兰、新西兰、挪威等国分别通过了诉讼费用援助法。在福利国家中,既然个人有获得法院审判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社会福利权利,那么对于那些没有资力支付诉讼费的人或群体,国家或社会就应给予其经济上的帮助,使诉讼成为可能。由于消费者、环保主义者、穷人和受歧视者是传统上鲜有可能通过诉讼来维持自身权利的群体,因此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诉讼援助制度,主要针对这类人而设②。对于穷人的诉讼援助,始终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民事救助制度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救助对象、范围、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
①2000年第4卷《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董文濮著第76页.
② 章武生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法律出版社第350页
利。我国的台湾地区和近邻日本其诉讼制度和法律体系均为大陆法系,对民事救助规定已经比较规范,日本对诉讼费的救助主要是其他诉讼费,诉讼费中的诉讼成本,不属于救助的范围③。目前,世界各国均实行司法救助,但对救助的形式和条件不同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刑事审判方面研究较早,刑事司法救助已经形成体系化和规范化,这是我国历来对刑事审判的重视程度,大大高于民事和行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体制原因,最根本的是体制的制约。刑事司法救助的体系化和规范化,为我国的民事司法救助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打造了一个发展的价值平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的,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
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具有外国国籍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因为,刑事被告人在一般情况下要受到刑罚的处罚,人身自由处于限制状态,如果自己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很可能受到很大的伤害,后果不仅仅是人身自由的权利,还包括民事上人身、人格和财产权利等。刑事救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被告人的权益不被侵害,从而保护被告人合法的权利实现。
我国民事司法救助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就开始对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以便于他们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几十年来,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救助使许多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当事人保护了自己的民事权
③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第276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利,社会效果较好。仅2003年  全国法院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22.8万件,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10.57亿元。特别是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务纠纷案件提供司法救助,全年共办结劳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137656件,涉案标的金额37亿元④。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确实让困难当事人获得了司法救济,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与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司法调解制度一样,对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但我国司法救
助制度的研究起步较完,司法救助形成制度只是近几年的事,其规定
不具体、不明确,具体操作中难以统一,体系不完备是显而易见的。
二、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内部缺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前我国民事司法救助的范围是诉讼费的减、缓、免,其对象是:当事人追索赡养、扶养、抚养、抚恤金的;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生活困难的;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追索医疗费和物质赔偿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的;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难以为继的;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救助的程序是当事人的申请和证据材料,救助的期限是案件审结时,减交的诉讼费比例是30%以上⑤ 。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确实解决了许多困难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救助范围过窄。民事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仅仅是当事人进入司法这到门槛上,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诉讼费只④、中国法院网2004年3月载《法院进行司法救助体现司法为民》⑤、陈德祥著《谈弱势群体司法救助的有关问题》2003年9月21日载中国法院网
是一个重要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诉权行使时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是否能够进行司法救助呢?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答案。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法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派律师为其代理出庭辩护。法官的释明是否是救助呢?应当说也是救助。因为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简言之,法官释明权就是使原不明了者变为明了,让当事人将自己不完备的陈述、声明、证据补充完备。2、司法救助的概念不准确、太狭义。司法救助不仅仅是诉讼费减、缓、免交,还应当包括在诉讼中的一些救助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仅指的是诉讼费。且对于诉讼费免交的没有具体规定。3、救助对象不明确。是弱势群体中的低收入者、老弱病残者,还是贫困线以下者、收入高但在诉讼前陷入困难者、诉讼中无能力保护自己合法权利者,规定不明确。4、救助标准模糊。仅规定是经济确有困难者,生活处在贫困线上的是明显有经济困难,而经济收入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的是否属于经济困难呢?等等。5、法人能否作为救助主体没有规定。法人应当可以作为救助主主体。因为法人是诉讼主体。法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时也会遇到自然人一样的情况。在法人处于破产的临界状态时,必须通过诉讼来对清收外债权维持职工生活费用,但交纳不起诉讼费,诉讼权无法实现⑥。
由于存在这些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内部进行司法救助也不一致。(一)发达与欠发达地区法院表现差异是:1、发达地区法院对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与欠发达地区司法救助观念明显存在差异。发达地区经济发达,人民生活条件较好,经济困难者少,同时发达地区法院的经费不愁,对困难者申请救助的审查要求要宽泛些,对平时经⑥、笔者认为法人是拟制自然人而设立的,法人与自然人有许多相同的民事权利,在诉讼上其诉讼权利应当与自然人是平等的,因而应给予法人在民事诉讼上与自然人相同的以司法救助助权利。
济条件较好,但诉讼前陷入困境的当事人申请救助,法院批准。而欠发达和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多,法院办案经费紧缺,对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审查,要严格的多,对诉讼前陷入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救助一般不会同意。2、救助的范围不同。发达地区救助的范围明显大于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大于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对于申请者的范围仅限于“三养”案件、贫困者诉讼的和劳动争议案件,而经济发达地区司法救助涉及所有民事、商事案件。3、救助的标准条件不同。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救助的基本的经济标准,大多是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困难者,而发达地区救助经济的基本标准比他们高的多。救助主体存在不同。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对企业进行民事诉讼时不会同意救助申请,而发达地区对于企业符合救助条件时,准予救助。4、救助的在诉讼中的体现不同。发达地区在诉讼中法官行使释明权,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有法律援助帮助诉讼;而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观念不强,很少行使释明权,没有和难以获得法律援助。(二)同一省份法院进行司法救助也存在差异。因为仅仅只有一个原则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法院内部对救助的认识、对救助的形式、主体等理解不一致,因而有一定的差异。(三)同一法院法官对救助的对象、主体、案件范围、经济能力的理解差异,导致当事人申请救助是否采纳的结果不同。如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被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或被除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原告申请救助,对原告是否是经济困难者的问题上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因为每个地方都有一个最底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收入统计,用谁来衡量困难者呢?不同的标准,其结果是不一样的。
三、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设计之构想
民事司法救助制度,笔者认为不仅要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而且要体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诉讼权受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因此,民事司法救助制度要明确其制导思想,即以司法人文关怀与平等保障诉权的为目标。在救助的内涵上进行扩张,确定其准确的概念,在救助的对象、主体和条件上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使其系统化。同时,要把救助制度列入到民事诉讼法中去,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加以完善,以法律规范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获得救助,充分保障平等的基本诉讼权。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构想和设计民事救助制度。
(一)、从民事救助制度的内容、范围---界定概念之定义
民事是私法,以体现私法自治、处分自由等为原则,其救助制度要体现保护这些原则为根本。同时也要体现法院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救助制度要有一个准确的概念。民事司法救助其理论来源是公民平等的诉讼权。诉讼权是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既民事司法保护请求权。诉讼权表现为以下类型: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⑦。诉讼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被近代许多国家规定于宪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利坚和众国宪法》修正案第5、6条规定的权利。救助不仅仅是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代名词,其内涵很大,因此须重新给予定义。笔者理解民事司法救助的概念为: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部分经济困难、诉讼前陷入困境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从民事救助主体之范围---明确主体之多元化
民事司法救助从现有的国内与国外学说看,其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但是这一主体存在不妥,因为权利受司法救济的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能够获得法律的救济,一般情况下,法人不存在救助的问题。营利性法人具有自己的财产,非营利性法人政府拨款,不需要救助。可是在特殊情况下法人也需要救助,这些情况表现为:企业亏损严重,缴纳不起诉讼费,或企业遇到权利受到重大损害,暂时陷入经济危机,或企业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况时,实现对企业司法救助能够体现诉讼权的平等。因此,民事司法救助主体应当
⑦、苗木森、王文霞著《关于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载2003年7月22日中国法院网
扩大,把营利性的法人列入救助主体之中⑨。另外,对于其他组织,也应当与自然人、法人一样,纳入司法救助主体中。
(三)从民事救助之内容---扩大主体之内涵
我国现在的民事司法救助的内容是诉讼费的减、缓、免,国外进行的法律援助是诉讼费与缴纳律师费的援助,但不是仅限于法院的救助。法院的司法救助也是诉讼费的减、缓、免,但其救助申请的审查是严格的。根据我国刑法救助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司法属性,救助内容应当扩大,在起诉时,对救助对象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在举证期间进行诉讼指导和释明,对于诉讼能力较弱或没有诉讼能力的法院应为其指定代理人,在开庭中,适用辩论主义庭审时,法官应当针对案件的焦点,适当介入纠问式方式,以保护权利。
(四)从民事救助案件范围---限定类型之必要
我国民事救助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民事救助的案件范围是:追索赡养、扶养、抚养、抚恤金的;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生活困难的;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追索医疗费和物质赔偿这部分案件,而对于其他民事案件却没有包容。不能体现救助制度设立的价值,也不能体现平等诉讼权,因而,其范围必须扩大。目前,全国许多法院尝试扩大救助范围,如重庆市法院明确案件的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⑧。让被救助者明白自己按照一定程序,可以获得救助。
(五)从救助经济条件---具体标准之考量
经济困难者这一概念模糊,那些人属于经济困难,在《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中,列举了一部分人,但是,很不确切,在现实中操作起来很困难。如下岗或失业者,他们在⑧、吴新伟 著《重庆法院:扩大司法救助范围》 载2003-11-10中国法院网。⑨张宝华著《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载2004年4月3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领取下岗工资和失业费时,又在外打工或又谋取一份临时工作,表面上看其经济困难,实际上并不困难。有的虽然有固定工作,但工资很低,家庭负担很重,经济非常困难,但不属于救助对象,使自己的权利因交纳不起诉讼费而难以获得司法救济。因此,应当在经济条件上设定一个原则标准。
(六)从获得救助途径---厘清程序之设计
民事救助的主体、对象符合规定的条件,如何获得救助,应当设计一个程序,该程序既要体现方便原则,又要体现严格审查形式,既要体现诉讼中诉权平等,又要考虑诉讼主体的平等,实现私法自治、自由的精神。笔者认为,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来设计其救助程序。
1、诉讼费减、缓、免救助程序。首先,由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应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说明要求救助的原因和条件;其次,由当事人提交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关于其应当予以司法救助意见,该意见应当说明具体的情况;其三,法院立案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和所附的证明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救助的意见,其四,法院立案庭将是否救助意见提交院长决定,由院长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或作出不予救助决定,其五,法院立案庭书面下发通知给当事人。对于没有获得救助的告之其不能救助的理由和原因,对于获得救助的告之办理立案手续。
2、指定代理人的救助程序。该程序的启动应该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来进行。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当事人没有代理人辅助诉讼,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法官应为其指定代理人:①、医疗损害案件的患者起诉的案件。因为,这类损害案件专业性很强,患者对医学知识了解很少,且病历资料均在医院保管,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仅仅靠自己的诉讼能力,根本不可能维护好自己的权利;②、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除名、工伤待遇、办理社会保险的案件。因劳动立法滞后,劳动部门多年来又没有进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劳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太乱、太多、相互间存在冲突,劳动者自己维护权利相对困难;③、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的被拆迁人起诉的案件。房屋拆迁行为是由行政法规调整,而达成补偿协议后引发的纠纷大都是开发商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来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加之当地政府从经济利益考虑,制定相对较低的补偿标准,被拆迁人很难维权,有必要指定代理人。④、盲、聋、哑人诉讼的案件,因这类人有生理缺陷,同时处于社会的最低阶层,诉讼能力很弱,应当为其指定代理人。⑤其他应当指定代理人的行为。主要考虑没有列举,但在实践中确实没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需要指定代理人的行为。指定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①法官告之当事人应当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②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委托代理人的,这里的经济能力与与救助经济条件中是一致的,③法院指定代理人是法律援助中心中的律师。
3、释明救助的程序。释明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救助形式。法官行使释明义务,要贯穿到审理的全部程序中。释明要规定以下程序。①立案时释明,当事人在起诉时,立案法官要在审查诉状后,进行如下释明:即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的释明,权利义务的释明,诉讼举证的释明,诉讼风险的释明。②、庭审准备阶段的释明:交换证据的释明,举证后果的释明,诉讼程序、请求、事实的释明。③、庭审中的释明:诉讼权利义务的释明,诉讼法律后果的释明等。
结束语:笔者理论知识肤浅,实践经验不多,知识想通过不成熟的构思,对我国民事救助制度的完善谈点绌见,其目的是想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能够加强司法救助研究,尽快建立起司法救助的价值理论体系,从而使司法救助成为规范化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平等的诉讼权,实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