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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17: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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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减轻雷电灾害损失,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及其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防护、调查鉴定和评估等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机构依法监管,社会各方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将雷电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支持雷电监测预警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综合能力。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是防雷减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范围;

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公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防雷电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的救助工作;

电力、通信、交通、文广、金融、卫生、教育、铁路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单位都负有防雷减灾的义务,应当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防雷装置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密集行业的主要设施和场所;

(四)电力生产和输配电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重点文物、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油、气、煤、盐等生产转化)、易燃仓储、生产、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加油加气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物流区、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大型工业园区及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项目;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机场、广场等特殊工程。

(六)重点工程项目、各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中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

(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第十条 具备防雷装置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形、地质、环境和其他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设计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特殊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防雷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结论。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检。

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同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六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承担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气象行业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雷电灾害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灾情。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雷电知识、雷电灾害、雷电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农村的科普宣传。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管理人员和从事防雷检测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31日废止。2005年9月23日起施行的《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于2012年6月1日废止。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师[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构建教师专业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合格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教育的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把贯彻落实《专业标准》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校要采取宣讲、讨论、座谈、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标准》专题学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专业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教师专业特性的认识。通过学习宣传,帮助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切实增强专业发展的自觉性,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

  各地、各校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具体措施。要依据《专业标准》调整教师培养方案,编写教育教学类课程教材,作为教师教育类课程的重要内容。将《专业标准》作为“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等各级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专业标准》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指南。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细化考核的内容和指标。教育部将组织编写《专业标准》解读,组织有关专家赴部分师范院校进行宣讲,并结合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适时修改完善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

  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专业标准》情况要及时报送教育部。

  附件:1.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doc

     2.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doc

     3.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1: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幼儿园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实施保教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
(二)幼儿为本
尊重幼儿权益,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幼儿的主动性;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活动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三)能力为重
把学前教育理论与保教实践相结合,突出保教实践能力;研究幼儿,遵循幼儿成长规律,提升保教工作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学前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领域 基本要求


专 业 理 念 与 师 德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幼儿保教工作的意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7.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8.信任幼儿, 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9.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


(三)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态度与行为 10.注重保教结合,培育幼儿良好的意志品质,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11.注重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培养幼儿的想像力,发掘幼儿的兴趣爱好。
12.重视环境和游戏对幼儿发展的独特作用,创设富有教育意义的环境氛围,将游戏作为幼儿的主要活动。
13.重视丰富幼儿多方面的直接经验,将探索、交往等实践活动作为幼儿最重要的学习方式。
14.重视自身日常态度言行对幼儿发展的重要影响与作用。
15.重视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16.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17.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
18.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
19.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20.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专 业 知 识 (五)幼儿发展知识 21.了解关于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2.掌握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规律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23.了解幼儿在发展水平、速度与优势领域等方面的个体差异,掌握对应的策略与方法。
24.了解幼儿发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适宜的对策。
25.了解有特殊需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及教育策略与方法。
(六)幼儿保育和教育知识 26.熟悉幼儿园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和基本原则。
27.掌握幼儿园各领域教育的学科特点与基本知识。
28.掌握幼儿园环境创设、一日生活安排、游戏与教育活动、保育和班级管理的知识与方法。
29.熟知幼儿园的安全应急预案,掌握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幼儿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方法。
30.掌握观察、谈话、记录等了解幼儿的基本方法和教育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31.了解0-3岁婴幼儿保教和幼小衔接的有关知识与基本方法。
(七)通识性知识 32.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33.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4.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5.具有一定的现代信息技术知识。

专 业 能 力 (八)环境的创设与利用 36.建立良好的师幼关系,帮助幼儿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让幼儿感到温暖和愉悦。
37.建立班级秩序与规则,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让幼儿感受到安全、舒适。
38.创设有助于促进幼儿成长、学习、游戏的教育环境。
39.合理利用资源,为幼儿提供和制作适合的玩教具和学习材料,引发和支持幼儿的主动活动。
(九)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 40.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将教育灵活地渗透到一日生活中。
41.科学照料幼儿日常生活,指导和协助保育员做好班级常规保育和卫生工作。
42.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契机,对幼儿进行随机教育。
43.有效保护幼儿,及时处理幼儿的常见事故,危险情况优先救护幼儿。
(十)游戏活动的支持与引导 44.提供符合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的游戏条件。
45.充分利用与合理设计游戏活动空间,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支持、引发和促进幼儿的游戏。
46.鼓励幼儿自主选择游戏内容、伙伴和材料,支持幼儿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游戏,充分体验游戏的快乐和满足。
47.引导幼儿在游戏活动中获得身体、认知、语言和社会性等多方面的发展。
(十一)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 48.制定阶段性的教育活动计划和具体活动方案。
49.在教育活动中观察幼儿,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调整活动,给予适宜的指导。
50.在教育活动的设计和实施中体现趣味性、综合性和生活化,灵活运用各种组织形式和适宜的教育方式。
51.提供更多的操作探索、交流合作、表达表现的机会,支持和促进幼儿主动学习。

(十二)激励与评价 52.关注幼儿日常表现, 及时发现和赏识每个幼儿的点滴进步,注重激发和保护幼儿的积极性、自信心。
53.有效运用观察、谈话、家园联系、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客观地、全面地了解和评价幼儿。
54.有效运用评价结果,指导下一步教育活动的开展。
(十三)沟通与合作 55.使用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语言进行保教工作。
56.善于倾听,和蔼可亲,与幼儿进行有效沟通。
57.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
58.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发展。
59.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十四)反思与发展 60.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保教工作。
61.针对保教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62.制定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建议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幼儿园教师准入标准,严把幼儿园教师入口关;制定幼儿园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幼儿园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幼儿园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学前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幼儿园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幼儿园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园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幼儿园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四)幼儿园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保教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附件2: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制定《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小学教师是履行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小学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小学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小学生,尊重小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尊重小学生权益,以小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小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三)能力为重
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小学生,遵循小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小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领域 基本要求




业 理 念 与 师 德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小学教育工作的意义,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小学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小学生,重视小学生身心健康,将保护小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7.尊重小学生独立人格,维护小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小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小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小学生。
8.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小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9.积极创造条件,让小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
(三)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 10.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小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小学生全面发展。
11.尊重教育规律和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一个小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12.引导小学生体验学习乐趣,保护小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小学生的广泛兴趣、动手能力和探究精神。
13.引导小学生学会学习,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14.尊重和发挥好少先队组织的教育引导作用。
(四) 个人修养与行为 15.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16.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
17.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
18.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19.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专 业 知 识 (五)小学生发展知识 20.了解关于小学生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1.了解不同年龄及有特殊需要的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掌握保护和促进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22.了解不同年龄小学生学习的特点,掌握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知识。
23.了解幼小和小初衔接阶段小学生的心理特点,掌握帮助小学生顺利过渡的方法。
24.了解对小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方法。
25.了解小学生安全防护的知识,掌握针对小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侵犯与伤害行为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六)学科知识 26.适应小学综合性教学的要求,了解多学科知识。
27.掌握所教学科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
28.了解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少先队活动的联系,了解与其他学科的联系。


(七)教育教学知识 29.掌握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理论。
30.掌握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
31.掌握不同年龄小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育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32.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知识。
(八)通识性知识 33.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34.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5.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6.具有适应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














专 业 能 力 (九)教育教学设计 37.合理制定小学生个体与集体的教育教学计划。
38.合理利用教学资源,科学编写教学方案。
39.合理设计主题鲜明、丰富多彩的班级和少先队活动。

(十)组织与实施 40.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帮助小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
41.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根据小学生的反应及时调整教学活动。
42.调动小学生学习积极性,结合小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激发学习兴趣。
43.发挥小学生主体性,灵活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
44.发挥好少先队组织生活、集体活动、信息传播等教育功能。
45.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整合应用到教学中。
46.较好使用口头语言、肢体语言与书面语言,使用普通话教学,规范书写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
47.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48.鉴别小学生行为和思想动向,用科学的方法防止和有效矫正不良行为。
(十一)激励与评价 49.对小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观察与判断,发现和赏识每一位小学生的点滴进步。
50.灵活使用多元评价方式,给予小学生恰当的评价和指导。
51.引导小学生进行积极的自我评价。
52.利用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十二)沟通与合作 53.使用符合小学生特点的语言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54.善于倾听,和蔼可亲,与小学生进行有效沟通。
55.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
56.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小学生发展。
57.协助小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十三)反思与发展 58.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59.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60.制定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建议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小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小学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小学教师准入标准,严把小学教师入口关;制定小学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小学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小学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小学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小学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小学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小学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小学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四)小学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附件3:
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中学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中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制定《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中学教师是履行中学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学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中学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学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中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中学生,尊重中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中学生,做中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尊重中学生权益,以中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生的主动性;遵循中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中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三)能力为重
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中学生,遵循中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中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中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领域 基本要求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中学教育工作的意义,热爱中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中学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中学生,重视中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护中学生生命安全。
7.尊重中学生独立人格,维护中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中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中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中学生。
8.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中学生的不同需要。
9.信任中学生,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中学生的自主发展。

(三)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 10.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中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中学生的全面发展。
11.尊重教育规律和中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一位中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12.激发中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中学生学习兴趣和爱好,营造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氛围。
13.引导中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培养良好的思维习惯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14.尊重和发挥好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教育引导作用。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15.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16.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
17.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
18.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19.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识 (五)教育知识 20.掌握中学教育的基本原理和主要方法。
21.掌握班级、共青团、少先队建设与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22.掌握教育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了解中学生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点。
23.了解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过程及其教育方法。
24.了解中学生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的过程与特点。
25.了解中学生群体文化特点与行为方式。
(六)学科知识 26.理解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
27.掌握所教学科内容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与技能。
28.了解所教学科与其它学科的联系。
29.了解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及共青团、少先队活动的联系。




(七)学科教学知识 30.掌握所教学科课程标准。
31.掌握所教学科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
32.了解中学生在学习具体学科内容时的认知特点。
33.掌握针对具体学科内容进行教学和研究性学习的方法与策略。
(八)通识性知识 34.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35.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6.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7.具有适应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



力 (九)教学设计 38.科学设计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
39.合理利用教学资源和方法设计教学过程。
40.引导和帮助中学生设计个性化的学习计划。
(十)教学实施 41.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激发与保护中学生的学习兴趣。
42.通过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多种方式,有效实施教学。
43.有效调控教学过程,合理处理课堂偶发事件。
44.引发中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发展学生创新能力。
45.发挥好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生活、集体活动、信息传播等教育功能。
46.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整合应用到教学中。
(十一)班级管理与教育活动 47.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帮助中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
48.注重结合学科教学进行育人活动。
49.根据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德育活动。
50.针对中学生青春期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
51.指导学生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发展。
52.有效管理和开展班级、共青团、少先队活动。
53.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十二)教育教学评价 54.利用评价工具,掌握多元评价方法,多视角、全过程评价学生发展。
55.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
56.自我评价教育教学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十三)沟通与合作 57.了解中学生,平等地与中学生进行沟通交流。
58.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
59.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中学生发展。
60.协助中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十四)反思与发展 61.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62.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63.制定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建议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中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中学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中学教师准入标准,严把中学教师入口关;制定中学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中学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中学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学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中学教师职业特点,加强中学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中学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中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中学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中学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中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中学教师绩效管理机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四)中学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4]0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定,结合赤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旗县区、苏木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日常工作。
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定依据是依法批准的、各级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批复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 第五条 对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 第六条 以河流作为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双方在疏导水流、治理河道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对方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界线经营的国营农、牧、林、渔场及工矿等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确需扩大经营范围的,必须经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或经毗邻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扩大经营范围。
 第八条 因资源权属发生争议引发边界争议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双方人民政府必须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争议,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弄虚作假。
 因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土地、耕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引发的纠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治理作为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河引发的水事纠纷,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超越行政区域界线开荒、滥垦草原引发的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超越行政区域界线毁林、砍伐树木引发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边界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九条 与外省、外盟市接壤的旗县区,因资源权属争议而与外省、外盟市发生争议时,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客观地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申请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 第十条 对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一条 界桩划分单双号,由界桩两侧各方分别管理,双方应当分别指定与界桩相近的嘎查村派专人进行管护。
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两侧任何一方不得超越范围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挑动群众械斗的方式解决越界侵权问题,破坏生产和生活设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策划、组织或默许、纵容、授意他人挑起群众性械斗的,由人事、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