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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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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8月17日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5日






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通道绿化林带管护,巩固绿色通道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通道绿化林带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际公路、重要旅游道路及政府和林业部门组织实施过绿化工程的其它道路的林带。管护范围为:
(一)高速公路路网外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实施的绿化林带、片林;
(二)国道、省道、县际公路红线外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的林带、片林;
(三)在主要干线公路重点区域、出境口等营造的景观林;
(四)国道、省道、县际公路及其它主要道路路肩、护坡由公路部门栽植的树木。
(五)其它主要道路两侧栽植的绿化树木。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通道绿化管护及提升的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和管理管护措施的制定。
(一)县级林业部门按政府计划,负责干线公路林带、两侧片林及出省口连接线等地段景点绿化管护的安排部署。需要提升的路段按提升要求做好规划意见,对断档和缺苗的要及时补植补造,有条件的要在林带外侧采用物理隔离措施对林木进行有效防护。
(二)森林公安部门要经常对林带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把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的占地补偿费、苗木补植费和管理管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栽植、管护经费的落实。
(四)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红线以内的绿化带的管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绿化林带的建设及管理管护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的日常管护工作。要健全管理机制,组建专门护林队伍,明确管护责任,强化管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设立管护宣传标牌。
要制定详细管护计划,组织各村完成管护任务,对管护面积进行统一测量核实,逐户登记造册,建立管护人员花名表,并定期指导、监督和加强检查验收,落实管护补贴兑现。管护费用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 村级组织要加强对本村范围内林带的管护,管理好本村护林人员和林带边上的责任田户主,签订护林协议并报乡(镇)政府备案,确保林带不受人畜损坏。
第六条 绿化林带建设期(一般为三年)间,施工工队与专业护林人员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第七条 通道绿化林带建设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林业部门要及时发放林权证,持证者负有林木管护责任。
第八条 管护责任:
(一)施工期内施工单位负责林带的浇水、补植、涂红刷白、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以及林带外侧隔离埂的整修。
(二)施工完成后林业部门协调各有关乡(镇)对其辖区内造林林带进行后续管理。严格禁止在林带内间作任何农作物。
(三)管护人员要对责任区范围内的树木实行严格保护,发现偷砍、滥伐林木和毁坏树木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造林林带内随意搭建违章建筑,随意堆放垃圾和杂物;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林地随意进行开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毁坏苗木和林地的行为。
(四)管护人员要协助乡村开展好护林防火工作。各县(市、区)要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制定对管护人员的考核机制。对因管护不力造成损失、不胜任工作的管护人员,应予以及时调换。
第九条 管护标准。绿化林带内树木保存率达到95%以上,林木生长健康旺盛,林带整齐美观,林带内没有间作农作物,没有偷砍滥伐和毁坏林地等现象。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充分掌握林木成活和保存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补植补造工作。
(一)因自然原因造成苗木成活率低需要补植完善的,由县级政府出资,林业部门规划并协助乡(镇)实施。
(二)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苗木损失的,用处罚所得补偿费解决。
第十一条 对毁林事件要严肃处罚,所得费用用于补植和管护工作。
(一)对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林木损毁的,要由相关责任人按林政规定赔偿,用于同规格的树木补植;
(二)对林带内放牧、毁林、占地的行为,按照林政资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随意堆放垃圾或进行开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毁坏林木、林地的,有关责任人要负责林地整理,恢复地貌,并按原规格进行补植补造,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四)对偷砍滥伐、盗代林木和毁坏林地等恶意破坏林带林木行为,要经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追究。
(一)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管护职责,按照规定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巡,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上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管护人员,要按照情节进行处理;
(二)对工作失职、管护不力造成苗木损失的,未按时完成管护任务的,根据考核情况扣减相应的管护补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要及时调整更换。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根据管护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护实施细则,干线公路绿化及后续管护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十月一日起施行。



守车临时修补试行办法

铁道部


守车临时修补试行办法

1989年10月24日,铁道部

目前全路守车保有量不足,不能满足运输需要。为加强守车维修,提高守用效率,确保运输畅通,决定在加强车辆段修好守车的同时,由编组站、区段站开展守车的临时修补工作,有关规定如下:
一、守车修补分工及修补内容
1、守车的临时修补工作由守车整备、看守人员负责。
2、各站段要在加强守车看管和整备的同时,加强守车修补玻璃工作的领导,要规定整备和看守人员修补工作的分工、责任制、作业地点和安全事项等,确保修补工作质量。
3、守车的修补范围是直通中转及始发编组列车的守车。守车修补的重点是守车破损的玻璃。守车玻璃破两块及以下的(不包括了望窗玻璃)可以在车站施修,可用木框锒玻璃装入窗框(保留原铁框),要求牢固无缝隙,不允许以木板、油毡等物代用封堵。玻璃修补后,应在车内玻璃下部用白漆涂打站、段名章及修补日期标记。
4、守车玻璃修补后,要按规定填写单据。
二、守车的交接
接收人在接收修补好的守车时,确认守车修补质量合格后,在盖有站段名章的单据上签字(接收人系指运转车长或助理值班员)。单据填写后,由列检工长及站段长进行审核并签字,按日交站段财务室。
三、守车修补清算
站段财务室按月汇总单据,并将汇总表及修补单据送当地车辆段财务,由车辆段在货车清算表上向铁路分局清算。分局拨款后,车辆段再拨给守车修补的站段。所拨款项作为车辆段守车成本列入成本表,清算表与成本表金额相同。进行修补守车的站段应建立台帐,按日进行登记。原始单据保存期为三年,以备核查。守车临时修补的清算单价暂定按每块玻璃15元。车辆段守车整修按现行办法不变。
四、各站段要密切配合,严格管理
1、车站、列车段、车辆段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各车辆段对入段、入站修线的守车要彻底检修,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交接,修一辆保一辆。开展守车临时修补的站段要主动取得车辆段的技术指导,密切配合。所需修车用材料可向当地材料厂联系。
2、修守车必须严格手续,不准虚报冒领,弄虚做假。站段长要认真负责,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要加强守车的看管和交接,严格执行铁运(86)702号文。车辆段仍要按现行办法修好守车,同时要组织力量对长期停留不用的坏守车进行突击维修,挖掘潜力,加速守车周转。
4、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属部运输局。


关于肠道水疗机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肠道水疗机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口企业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肠道水疗机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肠道水疗机:用于对肠道进行冲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一次性牙科冲洗针:用于清洗口腔中杂物,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脂类检测试剂盒(甘油三脂检测试剂盒、总胆固醇检测试剂盒、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检测试剂盒、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检测试剂盒、脂蛋白检测试剂盒、载脂蛋白检测试剂盒):用于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脂类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肌酸激酶检测试剂盒、肌酸激酶同工酶检测试剂盒、乳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盒、a-羟丁酸检测试剂盒:用于诊断心肌疾病,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无机离子类检测试剂盒(氯检测试剂盒、钙检测试剂盒、磷检测试剂盒、镁检测试剂盒等):用于测定人血清或心血浆中无机离子的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糖类检测试剂盒(葡萄糖检测试剂盒、果糖胺检测试剂盒等):用于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葡萄糖或果糖胺的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总胆红素检测试剂盒、直接胆红素检测试剂盒、尿酸检测试剂盒、尿素氮检测试剂盒、肌酐检测试剂盒:用于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非蛋白氮类的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淀粉酶检测试剂盒:用于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淀粉酶的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总蛋白检测试剂盒、白蛋白检测试剂盒、前白蛋白检测试剂盒:用于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蛋白质的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卡波姆凝胶:用于促进糖尿病性、血管性、放射性溃疡及褥疮等创面的愈合,如不具备药物作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胸部放疗托架:用于胸部癌症患者放疗的辅助定/摆位,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缝线穿引针:用于治疗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打鼾的舌牵引等,使其容易穿过舌体到较后的舌底部同时从皮肉到舌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推床:用于医院内运送病人,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细胞处理试剂盒:用于对细胞标本进行前处理,以获取细胞标本,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足底压力测量系统:用于糖尿病足的诊断测试、神经系统等疾病的诊断或其它疾病的诊断测试,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内窥镜清洗消毒机:将混合的消毒液、洗涤剂和水用喷嘴喷射到使用后的内窥镜各内部通道及外部表面,以此进行自动清洗和消毒。清洗和消毒的作用主要由洗涤剂和消毒液完成,仪器起辅助作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电解制水机:由电极板、电离子膜及滤芯等组成,如具有医疗作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三维动作捕捉分析系统:用于电视广告制作、三维动态制作、运动员功能评定、康复医学评测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分娩浴缸: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轨道式移动系统:安装在天花板上,用于移动病床到其它位置,也可选用步行挂

架,用于步行训练,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移位机:用于移动病床或轮椅上的病人,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熔接片:为镀银铜片,与无菌接合机配套用于PVC导管的接合,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测力台:用于采集弹跳、跑步、起跑、冲击等各种体育运动数据,适用于制鞋工业、运动员功能评价、康复医学评测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