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时间:2024-07-08 13:5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小明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对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查和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22项行政审批项目(61项同类事项合并成22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46项,保留行政许可项目308项。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审批信息,规范审批流程,更新和完善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内容,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效能。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

5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7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8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9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10
商品展销会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附件2

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合并同类事项61项合并成2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立依据
合并后项目名称
备注

1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
权限内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


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3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权限内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6
事业单位备案

7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权限内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8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9
采矿权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权限内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10
采矿权转让许可

11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权限内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12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13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14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权限内在公路上占用、挖掘、改线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在公路上及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5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16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18
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19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20
大堤或主要间堤上开口许可


21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含草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权限内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含草种)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审批


2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3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
权限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特许猎采许可
包括城市以外的古树名木移植审批,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审批


24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25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


26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2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限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外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项目


2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29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权限内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30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五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34
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35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权限内政府统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36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3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3号)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5号)
权限内特殊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审批


38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批准


39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40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审批


41
科学研究、教学等单位申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42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本省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43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审批


44
麻碎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45
医务人员因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核发


46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47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活动和出口准许证审批及境外委托生产备案


48
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49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核发


50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5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权限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5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53
权限内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权限内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审批



54
图书、报纸、期刊批发审批


55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56
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权限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57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58
国有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



59
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


不分页显示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农医发[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阐明全国兽医事业发展思路,明确兽医公共服务重点,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引领“十二五”时期全国兽医事业全面进步,按照《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

目录

  第一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二、发展环境

  第二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二、基本原则

  第三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机制

  二、启动实施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战略

  三、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四、全面提升兽药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加快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

  六、加快兽医科技进步

  七、深化兽医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兽医法规标准体系

  二、构建财政支持长效保障机制

  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第一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兽医事业发展,加强对兽医工作的领导;各级兽医部门坚持改革创新,全力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全国兽医工作者奋力拼搏,辛勤工作,我国兽医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兽医法规体系和机构队伍不断健全。及时修订《动物防疫法》,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颁布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初步建立起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基本适应兽医工作发展需要的兽医法律法规体系。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三类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机构普遍健全,按照乡镇或者区域设置乡镇畜牧兽医站3.4万多个。新型兽医队伍建设初见成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全面实施,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官方兽医培训全面开展,官方兽医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兽医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取得突破。

  兽医事业发展基础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国家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累计投入资金83.8亿元(其中:中央投资64.3亿元,地方投资19.5亿元),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中央、省、县、乡四级防疫网络,初步建立了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检疫监督、兽药监察、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系统。同时,中央出台动物防疫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累计投入经费154亿元,各地财政每年落实工作经费约60亿元,保证了动物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

  动物疫病防控成效显著。动物疫病防控方针、基本原则、综合防控措施不断完善。有效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通过无牛瘟状态国际认可,顺利推进无牛肺疫认可,基本消灭马鼻疽、马传贫,成功堵截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于国门之外,家畜血吸虫病疫情降至建国以来最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海南免疫无口蹄疫区建成,广州亚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建成并得到国际认可。

  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逐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全面实施检疫。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初见成效,生猪耳标佩戴率达70%。兽药产业迅速发展,审批管理不断规范,兽药监管日趋严格,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提高到92.7%,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连续五年保持在99%以上。

  兽医科技进步显著。兽医科研机构功能齐全,科技决策和咨询机制逐步完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各级各类兽医专业实验室分工协作的实验室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兽医专家队伍建设明显加强,领军人才成长迅速。高新技术快速发展,多个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相继研制成功,其中禽流感疫苗研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4项,取得发明专利154项,兽医领域有6项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国际交流合作取得新突破。成功恢复我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合法权益,我OIE代表当选OIE亚太区委员会副主席,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被指定为OIE参考实验室。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银行(WB)在华兽医项目合作日益深入。推动国际社会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在国际兽医领域话语权明显增强,在区域兽医合作中逐步发挥引领作用。

  兽医事业发展取得的显著成就,有力地保障了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消费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发展环境

  综合内外部环境分析,“十二五”期间兽医事业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必须全面把握兽医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心任务,全面调动兽医事业发展的积极因素,充分释放兽医事业发展的强劲活力,实现兽医事业全面发展。

  (一)外部环境

  综合国力增强将为加强兽医公共服务提供坚强保障,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将为动物疫病防控和产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利条件,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的关注将为改进和支持兽医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我国兽医工作全面纳入世界兽医体系将为兽医事业发展提供广阔的国际舞台。同时,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动物产品消费数量需求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畜禽小规模养殖占比高、动物和动物产品大流通的格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环境日益复杂,国际社会以动物、人类和自然和谐发展为主题的兽医工作新理念对兽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国际和国内对兽医工作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形成有利于兽医事业全面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内部环境

  多年的实践为进一步推动兽医事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兽医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健全为兽医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基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为兽医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为兽医事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兽医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为兽医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兽医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兽医管理机制尚需完善,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兽医工作公共财政投入长效机制有待健全,兽医科技进步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机制有待转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制有待完善,兽药产业结构和竞争力有待提升。必须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统筹当前和长远兽医事业发展需要,加快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调动有利于兽医事业全面发展的内部因素。

第二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十二五”期间兽医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着力推动实现重点疫病从有效控制到逐步根除的质的跨越,着力推动实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着力推动建成与国际接轨的新型兽医制度,进一步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人才队伍和基础保障等方面夯实兽医工作基础,加快兽医工作方式转变,促进兽医事业科学发展,确保动物产品生产供应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按照确保畜产品生产供应安全、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以及到2020年实现重点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向逐步消灭质的转变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条件,“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基本目标是:兽医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兽医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动物疫病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消灭马鼻疽等1-2种动物疫病,努力实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临床无病,祖代以上鸡场、原种猪场重点动物疫病达到净化标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明显提升,兽药产品质量稳步提高,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兽医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兽医人才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兽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入。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靠科学,不断提高兽医工作科学技术水平。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兽医事业发展上层次、上水平;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有效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必须进一步提升科学决策水平,解决制约兽医事业发展的各种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兽医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创新兽医工作理念,进一步健全兽医机构,加强兽医队伍建设,继续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兽医事业发展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毫不动摇地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兽医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制化。

  ——坚持预防为主,牢牢把握兽医工作主动权。“预防为主”始终是兽医工作方针,必须围绕这一方针,牢固树立“防重于治”的观念,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全社会防治动物疫病、监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有效提高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明确兽医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任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兽医工作纳入公共卫生的管理范畴,准确定位政府的兽医公共服务职责,履行好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明确企业、养殖户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坚持改革的方向不动摇、改革的力度不降低,在巩固现有改革成果基础上,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健全完善兽医工作机构。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兽医工作机构两个积极性。处理好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职能界定,建立健全既相对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兽医工作新机制。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动物防疫技术支撑职能,进一步调整中央级兽医事业单位职能,形成监督执法、技术支持既相对独立、又分工协作的新格局。整合畜牧兽医部门执法力量,全面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增强兽医卫生监管能力。将兽医公共服务与兽医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处理好政府兽医工作机构和社会化兽医服务组织的关系,创新兽医工作体制机制。

  健全完善兽医工作机制。完善兽医工作机构运行机制,借鉴OIE“兽医体系运作成效评估工具(PVS)”,研究制定适合我国特点的兽医机构建设管理规范,明确各级各类兽医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细化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兽医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科学界定政府、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在动物防疫中的责任,严格落实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防疫和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兽医部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兽医公共服务职能。

  二、启动实施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战略

  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方针,着力构建防控结合、科学规范、责任明确、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完善动物疫病防控策略机制,制定并启动实施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消灭和净化对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

  逐步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对优先病种率先启动单项防治计划。完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机制,定期评估动物卫生状况,适时调整防治策略,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力争消灭马鼻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达到控制标准,部分区域猪瘟、家畜布鲁氏菌病达到净化标准,部分区域狂犬病达到控制标准。

  加强疫病源头控制。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推行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计划;引导养殖者实施封闭饲养,统一防疫,定期检测,严格消毒,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加强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健全跨境动物疫病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边境疫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强化边境疫情巡查,加强边境地区联防联控,强化技术和物资储备,建立国家边境动物防疫安全屏障。

  三、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检疫、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法规制度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为保障,以创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制为重点,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推进动物产品安全全程监管。强化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养殖日常监管。加大养殖过程兽药使用和休药期执行监管力度。探索建立疫病流行状况不同区域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卫生条件。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动物跨省调运管理制度。规范屠宰检疫。着力提高兽药残留和细菌耐药性检测能力。逐步推行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全程监管和风险管理。鼓励养殖、运输、屠宰、加工从业人员提高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动物福利水平。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制定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自律及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和执业行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切实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和区域化管理。继续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高耳标佩带率及信息采集传输量,实现中央、省级数据中心互联互通和跨省流通动物快速追踪溯源。支持和鼓励无特定病原场、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积极推进无疫区示范区和有条件地区的评估认证,适时推动已建成无疫区的国际认可。

  四、全面提升兽药监管能力和水平

  以转变兽药行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满足动物疫病防治需要、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兽药行政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法规标准,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兽药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制定实施兽药产业政策,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兽药产业结构。完善兽药行政审批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兽药行政审批责任制。完善兽药标准管理法规和工作程序,积极推进兽药标准物质的制备、供应和使用。完善新兽药安全评价标准,建立不良反应检测和报告体系。建立兽药风险评估体系。提高基层兽药检测检验能力。加强兽药残留研究和检测,完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加强兽药监管。建立兽药生产动态监管制度,完善兽药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规范兽药经营活动。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提高抽检工作效能。推行兽医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兽药使用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国家兽药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兽药监管工作质量水平和效率。

  五、加快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

  全面实施兽医人才战略,建设一支人员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兽医人才队伍。

  推进兽医人才队伍建设。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推进实施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以确认官方兽医资格为基础、以加强官方兽医培训为重点,稳步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强化执业兽医注册审查。严格规范兽医服务行为。研究推动建立执业兽医诚信体系,规范兽医服务行为,构建执业兽医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兽医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按照“稳定队伍、提升能力、推进专业化”要求,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管理,全面开展乡村兽医培训,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政策。逐步建立新型兽医人才培养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将兽医队伍培训纳入各级财政保障。建立兽医人才队伍信息化管理库,逐步推进信息化、自动化和网络化管理。

  培育和支持发展社会化兽医服务。加快培育动物诊疗市场,特别是要健全完善乡村兽医服务体系,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不断探索创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规范城市宠物诊疗市场,加快培育农村动物诊疗市场,充分发挥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服务人员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作用。

  六、加快兽医科技进步

  进一步加强兽医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兽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集成示范研究,加强科技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兽医科技整体水平,为兽医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保障。

  创新兽医科技发展机制。坚持把服务兽医事业健康发展作为兽医科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兽医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利用并全面整合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实验室资源,形成运转高效、支持有力的兽医实验室体系;加快建立科研信息社会共享机制,完善兽医科技推广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兽医、卫生、林业等领域机构及专家交流协作,共同开展交叉学科的联合攻关,努力构建跨学科合作平台。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为补充,有效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建立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

  突出兽医科技发展重点。加强基础研究、集成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引导各方面资源,对涉及兽医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持续深入研究。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致病机理、多病原互作机制、免疫机制、流行病学为重点的基础研究,动物卫生风险分析、经济学评估、主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等为重点的软科学研究,疫病防控模式、区域化管理、诊断试剂和新型疫苗、兽药残留及耐药性的风险与控制、兽药质量评价与检测技术等为重点的集成应用研究。

  扶持中兽医、中兽药发展。遵循中兽医、中兽药发展规律,做好继承和发展工作。积极推广中兽医、中兽药适用技术,充分发挥在临床诊疗中的作用;促进中兽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发展;加强中兽医、中兽药文化建设,做好中兽医、中兽药理论、文献、古籍的继承研究工作,推动中兽医、中兽药国际化。

  七、深化兽医国际交流合作

  坚持“有予有取、合作共赢”,提高我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增强在全球动物卫生领域声音,加快构建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在地区和全球兽医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全面深入参与兽医领域国际事务。坚持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有机统一。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WTO)和OIE等国际组织规则,及时准确地通报动物疫情信息,分享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技术资源。进一步加大动物产品贸易谈判和国际规则标准制定的参与力度。全面深入研究OIE、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关标准规则,跟踪国际标准规则制修订动态,及时提出我国的立场和主张,拓宽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调控空间,维护国内产业利益。

  统筹推进国内兽医工作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兽医事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兽医参考实验室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兽医研究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逐步将我国兽医参考实验室建设成为兽医科研信息、资源集聚推广平台,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平台,国际兽医卫生标准规则制修订技术支撑平台。设立专门联系点和工作组,培养国际兽医卫生标准规则专家队伍,及时了解、全面掌握OIE、FAO、CAC等国际组织相关工作领域发展动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国际标准规则在我国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国兽医工作与国际接轨。

  强化双边和多边合作。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健全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促进动物防疫关口前移,保障我国养殖业和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建立完善我国与周边国家兽医管理部门对话机制,及时准确通报动物疫情信息,增进兽医机构和人员交流,积极磋商双边多边动物检疫问题,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口。支持兽医科研机构、兽医药品和兽医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国际化发展,深化与有关国家在兽医诊断、兽医生物制品研究、推广、生产和应用等领域的合作,促进我国兽医相关产业“走出去”。

第四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兽医法规标准体系

  按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满足兽医事业发展需要的要求,加强兽医立法的计划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将成熟的政策、标准规范化、制度化,着力构建法制健全、政策有力、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既与国际规则接轨,又适应我国国情的兽医政策法律体系。

  以兽医行业管理为重点,健全完善兽医法律法规。修订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加快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建立健全兽医法规规章体系。积极推进兽医法律法规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

  健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制修订工作机制,规范制修订工作程序,努力提高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工作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强化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动态管理。

  二、构建财政支持长效保障机制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率、优化结构”,建立财政支持兽医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建立适应国家兽医事业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支持政策。突出财政支持兽医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化支持兽医发展的财政投入结构,探索政府、企业、社会等经费多方投入机制,加强兽医事业资金投入的效益评价。

  进一步加大对兽医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制定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二期规划,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和完善边境地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检疫监管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完善的兽医卫生基础设施,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预防监测系统、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系统、动物检疫监督系统、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等有效运转。

  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站在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兽医事业纳入公共卫生的管理范畴,作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进一步理顺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兽医事业发展的领导,加强对实施本规划的组织领导。明确企业、协会、养殖户的责任和义务。大力宣传兽医科普知识和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关心参与兽医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形成推动兽医事业发展强大合力,努力开创兽医事业发展新局面。

  各级兽医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本规划的部署上来,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坚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集思广益,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认真谋划好本地区“十二五”兽医事业发展思路和重点。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建议,争取重大政策支持。加强与社会化兽医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等非政府组织沟通协作,加强年度计划与规划的衔接,对重要工作设置年度目标,充分体现本规划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规划各项重点工作和本地区具体规划,确保顺利推进各项重点任务,全面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
农医发〔2012〕1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205/t20120522_2631531.htm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第五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四档,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准费率的3%;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用人单位缴费基准费率的0.5%。

第六条 浮动费率上浮的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㈠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等于150%的,浮动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一档;

㈡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浮动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二档;

㈢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50%的,浮动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一档;

㈣ 工伤保险支缴率等于0的,浮动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二档。

第七条 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兼职发生工伤的,或者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用率责任;但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工伤人员待遇的费用,计入承担浮动费率责任单位当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总额内,作为计算其当年工伤保险支缴率的依据,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核定其下一年度浮动费率。

第八条 浮动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下一缴费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核定范围:

㈠ 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㈡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㈢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㈣ 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