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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0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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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1月31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部署第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时,就安全生产工作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切实抓好经济运行调节和安全生产。重点抓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要“切实解决好突出的民生问题”,“加强校车交通安全工作”。张德江副总理在1月上中旬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就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现就有关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11年和今年1月全国安全生产状况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同时各类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对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安全生产状况也越来越关注。2012年是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关键之年。特别是第一季度,节后企业复工复产、开工建设比较集中,春运任务繁重,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气温起伏较大、部分地区雨雪冰冻特殊天气多。做好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做好2012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新成效迎接全国“两会”和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惕,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全社会和广大职工群众保障安全健康权益的新期待,准确把握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继续集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第一季度特别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切实抓好煤矿安全工作。要突出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防治水、防灭火专项监察。要加强对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推行煤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严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水运、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针对今年春运的特点,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强化对交通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尤其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严防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客流量和气候特点,精心组织运力,并做好雨雪冰冻天气应对工作。要强化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措施,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确保春运安全。要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三)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要切实加强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非法窝点死灰复燃;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防零售点连片经营、超量储存和违法违规经营、运输,严防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严格审查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教育引导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要针对当前火灾易发、高发等特点,加强高层建筑、在建工程、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领域及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宾馆饭店、商场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严防火灾事故。要认真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责任制,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严防火灾、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

(五)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要加强石油化工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防油气井井喷失控、平台倾覆、油气泄漏、闪爆等事故发生。要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六)加强民用爆炸物品、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隐患。要认真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四超”(即超员、超量、超产、超时)、“三违”和民爆火工品专项整治;加强对渔业船舶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进出港签证编队生产、持证上岗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锅炉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着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抓住关键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一)严把高危行业停产企业节后复产验收关。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停产企业节后复产的安全监管监察,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停产检修作业和节后复产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复产前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地方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复产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对未按要求验收的高危行业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

(二)切实强化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2月底前全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行业领域和单位,要实施重点检查,逐一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着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搞好企业预案与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预案之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严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要加强安全监管、气象、海洋、地震、环保等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做好防范雨雪冰冻特殊天气的应急处置。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到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连续发布消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

1956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经人民法院宣告假释或者缓
刑的罪犯,在假释或者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究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予以撤销,还是应由原来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人民法院撤销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宣告撤销。
(下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治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治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发电[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控制,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治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反馈给我部。
附件: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治指南(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五年三月四日

附件:
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治指南(试行)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以下简称流脑)是由脑膜炎奈瑟菌(Neisseria meningitidis,Nm)通过呼吸道传播所引起的化脓性脑膜炎,常在冬春季节引起发病和流行,患者以儿童多见,流行时成年人发病亦增多。根据Nm群特异性抗原—荚膜多糖的不同,一般将Nm分为13个血清群,其中以A、B、C三群常见,占流行病例的90%以上。人感染Nm后大多数表现为鼻咽部带菌状态,只有少数成为流脑患者,其主要临床表现为突发性高热、头痛、呕吐、皮肤和粘膜出血点或瘀斑及颈项强直等脑膜刺激征,脑脊液呈化脓性改变。少数病例病情严重,病程进展快,救治不当易导致死亡。尽管Nm感染性强,但它对外界的抵抗力较弱,在外环境中存活能力差。
我国曾于1938年、1949年、1959年、1967年和1977年先后发生5次全国性流脑大流行,其中以1967年春季最为严重,发病率高达403/10万,病死率为5.49%,流行范围波及全国城乡。但自1985年开展大规模流脑A群疫苗接种之后,流脑的发病率持续下降,2000年以来发病率一直稳定在0.2/10万左右,未再出现全国性大流行。我国以往的流行菌株以A群为主,B群其次,C群少见,但近些年B群和C群有增多的趋势,尤其是在个别省份先后发生了C群Nm引起的局部流行。
为加强流脑的防治工作,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流脑疫情的处置能力,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流脑防治指南。流脑的防治采取以加强个人防护、预防接种、加强监测、早发现病人、积极隔离治疗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一、报告与监测
(一) 疫情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流脑作为乙类传染病报告与管理。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流脑责任疫情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任何临床诊断为流脑的病例(疫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限报告。城市必须在6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12小时以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当出现暴发或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的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
(二)监测
流脑的监测包括对病例的监测与主动搜索,健康带菌者监测,病原学监测,特殊人群监测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机构要尽可能在使用抗生素治疗前采集病人脑脊液、血液、咽拭子标本,及时送实验室检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尽快开展流脑病原、血清学诊断和药敏实验。
2、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收集流脑病例的脑脊液或急性期血液标本或脑脊液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要求以县为单位的报告首例病人必须采样,出现流行时病例的标本采集率要达到50%以上。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流脑首例病例后应在病例密切接触者预防性服药前采集10—20人咽拭子标本,分离到的菌株要及时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鉴定,必要时送国家实验室鉴定。
3、发现首例病例后,对病例所在县(市、区)的医疗机构开展病例搜索,必要时开展社区病例主动搜索。
4、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要开展健康人群中2岁以下幼儿、学龄前与学龄儿童及成人Nm带菌情况和人群免疫水平抽样调查,要求全省在流行区和非流行区分别布点,每年采样100-300健康人标本,开展咽拭子细菌培养和血液标本的抗体水平检测,并对分离的菌株进一步分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菌株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开展进一步实验室分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公布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结果。
5、当出现以村、居委会或学校或其他集体为单位, 7天内发现2例或2例以上流脑病例;或在1个乡镇14天内发现3例或3例以上流脑病例;或在1个县1个月内发现5例或5例以上流脑病例疫情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开展主动监测和病例搜索工作。主动监测范围、频次和持续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各级医疗机构对所发现不明原因的具有突然寒战、高热、全身疼痛、头痛、淤点淤斑等症状的病人,实行“零病例”日报告制度。
(2)发生疫情的学校,应实施晨检制度,监测每位学生的健康状况,尤其要了解缺课学生的健康状况,并做好晨检工作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3)发生疫情的建筑工地,应设立务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掌握本工地流动人员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务工人员健康状况监测。
6、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开展流脑疫情报告情况检查和督导,及时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预报。
流脑监测的具体内容和方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下发。
二、流行病学调查和预警预测
(一)流行病学调查
流脑是一种隐性感染率较高,病死率较高的传染病。当出现一例流脑现症病人时,标志着周围人群的带菌率已经处在较高的水平。由于病人一般病情较重,基层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有一定困难。因此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综合监测资料分析结果,及时对流行和暴发预警和控制疫情非常重要。流行病学调查主要包括病例的核实诊断、病例的个案调查、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等内容。
通过根据病例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照流脑的病例定义,对报告病例进行核实诊断,必要时邀请高年资专家进行排查,确定首例病例至关重要。
通过对病例的个案调查,了解病人的发病过程,密切接触者人员的姓名和居住地的发病情况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疫情形势做出初步判定。一旦发现有流行或者暴发的迹象,或者病例为学生或民工等生活、工作、学习接触密切的人群时,应开展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包括病人居住地周围的病例搜索,病人发生地医疗机构的病例主动搜索等。当病人为幼儿园儿童、学生、民工等生活、工作密切接触的人群时,对幼儿园、学校、工地等要进行详细地病例搜索和追踪观察。
由于流脑隐性感染率高,直接接触病人感染发病的概率较低,暴露的家庭成员的流脑发生概率为0.4%—4%,难以发现病例之间的必然联系,主要根据病例的时间聚集或者地点聚集和易感人群积累状况等因素对疫情做出初步估计,必须再结合实验室结果等相关因素做出综合分析,判定疫情趋势。
(二)预测与预警
预警、预测必须建立在相应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历年来流脑疫情数据、实验室检测、健康人群带菌状况和血清抗体水平监测结果等信息进行分析,对当地流脑疫情进行预测和预警。各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预测和预警的结果,及时制定和部署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免疫预防
各地应根据历年来流脑病例实验室诊断、健康人群带菌状况和血清抗体水平监测,开展A群流脑多糖疫苗、A+C群流脑多糖疫苗接种,有条件的省(地区)应将A群流脑多糖疫苗、A+C群流脑多糖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
流脑暴发或流行时,应根据疫情的动态,在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儿童和高危人群流脑疫苗的应急接种。
预防接种工作严格按照预防接种技术管理规程及国家对流脑疫苗使用的有关规定实施,要特别注意掌握预防接种禁忌症。
目前,根据我国现有疫苗情况,推荐A群流脑多糖疫苗与A+C群流脑多糖疫苗使用原则如下:
1、A群流脑多糖疫苗:起始接种时间为出生后6—18月,接种2针,第2针与第1针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3岁时接种第3针,与第2针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2、A+C群流脑多糖疫苗: 接种对象为2岁以上的人群。
(1)2岁以上者已接种过1针A群流脑多糖疫苗,接种A+C群流脑多糖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多糖疫苗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2)2岁以上者已接种2次或2次以上A群流脑多糖疫苗,接种A+C群流脑多糖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多糖疫苗最后1针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
(3)按以上原则接种A+C群流脑多糖疫苗,三年内避免重复接种。
四、疫情控制综合措施
(一)加强医疗机构内流脑防控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医院流脑预检、分诊工作;在发现疑似患者时,应立即进行诊治,并及时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登记,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要加强医院内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防止流脑在医院内的交叉感染。
医务人员要加强培训,掌握流脑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同时要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各项措施落实的督导检查。
(二)病人治疗与管理
流脑病例应当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就地隔离治疗,收治医院要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例的转归情况。要尽早采取规范治疗,避免或减少严重并发症。如因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必须采取严密的隔离措施。
医疗机构要按照监测要求在对病人进行抗生素治疗前采集脑脊液、血液、咽拭子等标本,及时送实验室检测。
病人的临床治疗原则参见卫生部下发的《流脑诊疗要点》。
(三)密切接触者管理
密切接触者是指密切接触者包括家庭成员、病人看护人员以及任何可能暴露于病人口腔、鼻咽分泌物的人员。对密切接触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医学观察: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随访,时间至少为7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期间内可不限制其活动,但要告知其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一旦其出现突然寒战、高热、恶心、呕吐、流涕、鼻塞、咽痛、全身疼痛、头痛等症状,要主动申报,并及时就诊。所在地乡村医生、校医、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等负责医学观察工作。
2、预防服药:发生流脑流行时,可对密切接触者采取的应急预防性服药。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往年流脑细菌耐药性的相关情况选择当地预防服药的种类,也可以参考卫生部网站上公布推荐使用的预防药物目录。
(四)应急接种
当发生流脑流行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并根据流脑病例实验室诊断、人群免疫监测和菌群监测等结果,决定使用疫苗的种类并尽快组织对病例周围高危人群开展应急接种工作。
A群流脑多糖疫苗接种对象为6个月-15岁儿童,或根据当地发病情况扩大接种年龄范围;A+C群流脑多糖疫苗接种对象为2周岁以上儿童、中小学生及其他高危人群,在流行区可对2岁以下儿童接种。
(五)消毒处理和个人防护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和指导社区、学校等疫源地和周围环境开展湿式清洁,必要时用1%漂白粉澄清液或其它含氯制剂喷雾消毒,定期开窗通风。对物体表面可用适当浓度含氯制剂擦拭。
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医疗救治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做好药物预防和免疫预防工作。同时注意避免医院内的交叉感染与传播。
(六)加强区域联防
疫情调查处理时要加强不同部门或机构间的协作,如疫情发生在两县或多县交界地区,由该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该区域疫情;如属不同市,由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处理该区域的疫情。
各级疾控机构要及时将有关疫情信息向相邻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适时向社会通报疫情。
(七)加强部门合作和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
1、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流行季节前,各地可通过各种媒体宣传防治流脑的科普知识,增强广大群众预防流脑的意识。教育群众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勤扫地、勤洗手、淡盐水漱口;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引导群众加强营养和室外活动,增强体质、提高机体抵御疾病的能力。
2、在卫生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参与或监督下,托儿机构、中小学校、厂矿、工地、商场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要搞好环境卫生,保证空气流通。
3、发生流脑疫情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疫情,做好与媒体的沟通,避免处置过度造成社会恐慌。当疫情严重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行群防群控。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建筑工地和医疗机构的流脑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促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