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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3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15:0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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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3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67号


关于颁发2003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的决定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200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人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实干,开拓争先,取得了各项事业发展的新成就,各行各业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的先进理念和创业精神,激励广大职工奋发向上、建功立业,根据常政发〔2003〕277号文件的规定,经各级各部门申报和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等20个单位和常州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许亚萍化妆品柜等30个班组颁发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对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印建耀等50名同志颁发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其中,获得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的30个班组,同时命名为常州市五一示范岗。

希望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爱岗敬业,不断创造三个文明建设的新业绩。同时,市政府号召全市广大职工学习先进,立足岗位,勤奋工作,开拓创新,为我市推进“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市”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2003年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名单

2.2003年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名单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2003年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名单

(共50个)



一、单位(20个)

小松(常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变压器厂

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

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

常州恒基纺织有限公司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再生资源批发中心有限公司

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常州市河道管理处

常州市第一中学

常州市儿童医院

常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常州市钟楼医院

金坛市卫生防疫站

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市武进供电公司

中国联通公司常州分公司延陵东路营业中心

南京铁路分局常州站

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

二、班组(30个,常州市五一示范岗)

江苏多棱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一车间钳工二班

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医药商场

常州大诚纺织有限公司科技公关小组

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厂装配车间电工班

常州巨力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威康特公司注塑丁班

常州华利达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厂三车间二工段

常州市明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汽配件车间

常州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许亚萍化妆品柜

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永才粉刷班

溧阳市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米比亚项目部

常州交运集团三山港装卸储运有限公司车站营业处驾驶班

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一项目部

常州市钟楼环卫处延陵西路清扫班

金坛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三中队

常州日报社社会新闻部

常州市北郊中学体育教研组

常州市红十字急救中心车管科

常州市德安医院六病区

常州市歌舞团舞蹈队

常州宾馆客房服务班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桥信用社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二车间电器班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机械技术工程部HoneyWell项目组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常州兰翔机械总厂航空动力有限公司航空发动机装配工段

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江苏苏源电力装备有限公司高压焊工班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10000号客服中心114班

江苏煤炭地质局长江公司常州管道铺设分公司1#钻机

江苏常州城北国家粮食储备库保管东组



附件二:



2003年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名单

(共50名)



宦建平 常州绝缘材料总厂有限公司

龚川大 常州船用电缆有限公司

项亚芳 常州环球地毯制造有限公司

陈 敏 常州山峰化工有限公司

姜永强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建华 常州国泰东南印染有限公司

吉成祥 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厂

康 伟 香港英明集团雄联(常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朱文英 常州市帝商服饰有限公司

孟亦武 常州云锦服饰有限公司

陈小琴 江苏晨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敏 溧阳市立洋纺织有限公司

张星源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刘建龙 常州巨力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威康特公司

朱海岗 常州中天钢铁有限公司

史欣兴 武进彩天集团有限公司

韩珊琴 常州大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杨 宁 常州糖烟酒股份有限公司

凌产荣 江苏凌家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蒋佳平 常州市百老汇集团有限公司

周祥荣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孔网富 常州市公路管理处

成兴林 常州市航道管理处

刘锡林 溧阳市运输管理处

张晓军 武进区运输管理处

丁江萍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

王志新 常州市红梅公园

林威虎 常州市兰陵小学

徐 彤 常州市广化小学

嵇建忠 溧阳市竹箦中心小学

曹 文 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

汪 明 常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高 伟 常州市第四中学

陈俊华 常州市新桥中学

谢建伟 武进区教师进修学校

周全法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喻 康 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许建俊 常州电视台

朱正生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蓉骏 金坛市人民检察院

吴华良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华红平 常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周建立 金坛市水产技术指导站

龚志坚 溧阳市溧城镇农经站

董志平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王 勇 宝钢集团常州冶金机械厂

印建耀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张俊智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

赵凌霞 常州邮政局

蒋永武 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新北支行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

前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第一条 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六项:
(一)耕地占用税收入;
(二)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出10%(即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拿出一个百分点)的资金;
(三)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中的大部分;
(四)农林水特产税的大部分;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地确定从粮食等农产品经营环节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纳入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上三至六项资金用作农业发展基金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基金的分配
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中央财政集中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掌握分配。地方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凡已建立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掌握分配,作为国家安排的农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未建立领导小组的,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三条 量入为出安排项目,按项目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不能留有缺口;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同时落实投资额及其来源。

三、基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产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民办公助,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对开发项目,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支援;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对于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偿基金投放的比例。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
第五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国家重点开发地区,限于经批准的开发区内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的下列生产建设支出:
(一)为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机、油料等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库、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大中型水库、灌区、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际边界排灌水利工程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区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需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县以下(不包括县)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必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地方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需的业务活动费,由省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数额1%的比例统一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十)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设资,以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的投资;
(七)各种价格补贴;
(八)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九)应由正常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安排的支出;
(十)弥补财政赤字。

四、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中的预算内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列收列支,先收后支,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款中反映。国家无偿支援地方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决算;国家无偿支援或有偿扶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偿扶持地方的资金列入中央财政决算。农业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国家重点开发地区各级领导小组,除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外,还要按上级领导小组要求,报送开发建设的年度计划、年中执行情况、年终决算和总结。
第八条 国家有偿扶持的资金(国家对省按50%的比例回收),由省级财政统供统还。还款期限,国家对省除已签订协议者外,今后原则上从供款之年起,第七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十一年还清。到期不还款的,从财政应拨地方的预算资金中扣还,一般也不再考虑上新的开发项目。有偿扶持资金一律不收利息和手续费。
各级领导小组要支持财政部门加强对农业发展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严格办理有偿资金的借款手续,到期回收。有偿资金的回收比例,省、地(市)不要加码,县级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0%。对项目承包单位的回收期,应根据各地项目见效快慢实事求是地确定。农业开发性项目一般应在借款3年以后开始回收,收回的有偿扶持资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仍用于农业开发。
第九条 农业发展基金按项目管理,按耕地占用税和预算调节基金征收入库进度、项目完成进度和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落实情况拨款,按开发效益考核资金使用效果的办法管理。
按项目定资金数额。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项目确定支持的资金数额。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的,按计划拨款;未完成的,相应扣发资金。
国家重点开发地区耕地占用税和预算调节基金征收进度和上交中央财政情况好、配套资金落实的,按计划拨款,反之,相应扣减拨款。
资金的使用效果,按新增生产能力或增加的农产品数量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效益好的,可优先考虑上新的开发项目;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效益差的,追究责任,一般不再上新的开发项目。
第十条 在项目执行中,各级政府或领导小组,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有挪用基金的,谁批准谁负责追回,追不回的,相应扣减拨款,并根据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项目完成后,要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80号
2003-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采取核定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包括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等方法的纳税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纳税人所得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三、对原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改变原附征方法,重新确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