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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6:5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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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7〕24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动漫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88号),结合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动漫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优秀动漫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动漫人才的培养,完善动漫产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动漫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各项业务和活动的信息化资金。

第三条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是动漫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预决算的编报,制定项目资金使用工作方案,受理项目资金的申报,提出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审核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与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财政局是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按预算管理要求对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与信息产业局联合上报与下达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对象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的程序,对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 发展资金支持对象:

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二)在厦门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动漫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依法纳税。



第三章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鼓励原创动漫: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厦门市市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40万、10万元人民币。同一原创动漫产品,分别获国际性、国家级、省、市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以奖励。

第七条 贷款贴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向本市银行取得贷款,用于动漫项目创作,按照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额度不超过在贷款期间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播出奖励:

(一)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500元人民币、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000元人民币、三维2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项奖励10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项奖励20万元。获多级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九条 动漫人才培训补贴。在动漫人才培训机构培训三个月以上,被我市动漫企业录用并签订2年(含2年以上)正式就业合同者,给予一次性技术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2000元/人。

第十条 对入驻软件园的动漫企业,可给予每年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50%的补贴。租用园区的生产研发用房可给予租金三年内补贴50%。

第十一条 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鼓励软件出口政策外,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的和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动漫还可按收汇核销额给予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奖励,其中:出口额100-5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500-1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4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展会,其展位费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章 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报告;

2、原创奖励,提供获奖证书和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证书,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3、播出奖励,提供广电总局、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或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4、贷款贴息项目,提供企业与我市承贷金融机构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项目验收报告以及贷款期间企业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证明;

5、展会、培训和软件园区补贴,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清单。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和资金拨付:

(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组织进行初审工作。

(二)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审意见对企业申请资金及项目进行联审,并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合格验收抽查。

(三)根据部门联审意见,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通知”拨付资金。



第五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实行跨年办理。拟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应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本年度的资助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做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资助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在每年的6月份前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才培训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受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同项目申请企业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罚款等处罚。

第十九条 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同一项目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六日
      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3〕1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配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惠州市辖区内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范围的公有和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科技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使用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国家、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补助为辅的使用方式,其中贷款贴息方式应占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总量的80%以上。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贴息额度按照承担项目企业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100%确定。
  无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我市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在市经贸局指导下,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科技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组织验收完工项目,并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二)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联合有关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三)市科技部门职责: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做好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单位申请市配套资金的申报工作,会审下达该配套资金使用计划。
  (四)市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凡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发布的当年度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申报企业技术力量雄厚,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研究开发或生产设备,有可靠的技术基础或依托,在研究开发领域己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认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
  (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认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请国家或者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或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程序: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在市经贸局指导下,制订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发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直企业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项目申请书;
  2. 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
  4. 技术依托和项目申请单位的情况;
  5. 申请单位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 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
  7. 申请表。
  除提交上述资料外,技术创新项目还须提交该项目列入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文件,技术改造项目还须提供有关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报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
  (四)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扶持项目进行审查,编制年度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
  (五)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县、区项目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县、区财政部门下拨)。
  第十条 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要求,在市经贸局指导下,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发布。
  (二)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报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
 (三)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国家、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一)市科技部门根据国家、省科技、财政部门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公告,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布置各县、区科技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二)各县、区科技部门按照市科技、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科技、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
  (三)市科技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联合下达“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收到专项资金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科技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扶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专项资金扶助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市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额追回专项资金及其利息。属项目单位违纪的,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票据权利救济的选择

开诚律师事务所 郎元鹏


在商业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票据纠纷或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况,作为:失票人的经营者,通常运用票据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挂失、遗失声明四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几种手段很容易混淆,有必要划清。界限,便于经营者做出最佳选择,使其票据权利得到及时、有效地效济。
1、票据诉讼。票据诉讼的提起以票据纠纷为基础,票据纠纷既可能由票据转让、支付、保证等事由引起,也可能由票据被盗或遗失引起;票据诉讼的适用范围较广,适用于各类票据的纠纷,不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纠纷。另外,票据纠纷必须以有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为前提,否则无法提起。
2、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做出除权判决,它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其他票据或票据纠纷不能申请公布催告。
这里必须注意,当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或被盗后,是提起票据诉讼,.还是申请公示催告,取决于:第一、有无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如果已经找到了相对人,就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第二、丢失的票据的权利是否已实现。如果经调查明确认票据权利已经实现,贝怃申请公示催告的必要,只能对由此产生的权利纠纷提起票据诉讼。
3、票据挂失。我国《票据法》和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挂失做了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但是票据挂失有很多限制;第一,严格的时效性;矢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否则挂失失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自第 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第二、有限的适用范围。票据挂失只限于已承包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其他票据不得挂失止付。从法律规定来看,票据挂失与申请公示催在程序上有前后衔接的关系。
4、遗失声明。在商业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有种误解,认为票据遗失后,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声明遗失票据无效就可免除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票据债务人仍应无条件承担票据义务。但是这种手段在商业习惯中已被大量运用,它对社会其他经营者是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和防范意义,不失为一种有限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