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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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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号

为规范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署监二〔1993〕526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王卫洲律师以案说法系列——
生产队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Xx生产队,因xx市体育中心侵占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将xx市体育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土地。
Xx体育中心认为:承认土地属于Xx生产队所有,但是Xx生产队是一个不存在的组织,生产队是上世纪的经济模式,现在已不复存在,故生产队不具备起诉资格。
Xx生产队认为:并没有任何机关将xx生产队撤销,虽然现在生产队的土地分包到户,但是土地仍属于生产队所有,生产队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提起诉讼,xx市体育中心侵占的土地必须返还。
2011年1月15日,xx生产队收到了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生产队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xx生产队的起诉。
裁定驳回xx生产队的起诉的理由为“生产队属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存在的单位,目前我国普遍实行乡、镇、村、村民小组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说明:这是已经失效的法律,一审裁定在适用时没有注明)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据此村委会领导范围内不存在生产队的建制。据此xx生产队应被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取代,xx生产队已经不存在”.



律师观点:

一、一审裁定不理解法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官并不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关系,认定事实错误。
在我国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于一种自治组织,带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但其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当然乡镇人民政府更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而生产队属于一种集体经济组织,不是自治组织,它与村民小组、村委会等自治组织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为一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明确的将村民小组、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及土地承包的经营管理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同的主体在同一条法律分别作出相应的规定,可以清晰的判断出村民小组与生产队并不是一回事,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也不可混为一谈。他们之间是并立关系,相互独立。村民委员会内设立村民小组并不能影响集体生产队这种经济组织的存在。更不能认为“村民小组”已经将“生产队”取代。

2、一审裁定认为“xx生产队”名称不能继续使用,违背事实和法律。
按照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一种管理组织;而生产队这种单位实际上属于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在1962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修正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现行宪法明确的承认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
流美村村民委员会与xx生产队,一个是群众自治组织,一个是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完全性质不同的单位,实际上是相互独立的,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经营管理的权利,这可以明确的说明,村民委员会与生产队这种集体经济组织是相互独立的,不同的单位,一审裁定认为村委会不存在了,所以xx生产队的名字就不能使用了,这显然是错误的。
二、我国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所有制,生产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是仍然存在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只是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模式进行了改革,并没有将集体经济组织取消,一审裁定主观臆断,对法律理解错误。
1、我国仍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所有制。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按照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模式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这与《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的经营管理权完全一致;分别将三级所有的集体土地如何进行承包和经营管理进行了规定,可见法律是仍然认可我国历来实施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所有权体制的。
综上法律规定,生产队我国目前仍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体制,生产队作为最基本的集体经济在组织是仍然存在的。
2、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模式更真实的说明了生产队的存在,那种认为生产队已经不存在的观点是不懂法律造成的,事实上家庭承包是在“统一”的前提下承包,“分”与“统”是相结合的。
很多人认为生产队已经不存在,因为现在的农村生产是承包到户,生产队全体成员集体合作劳动已经不存在,这种想当然的观点只是断章取义,没有真正把握事实。虽然现在是家庭承包为主,但是仍然在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各家庭,由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成员经营的统一管理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是存在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只是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模式进行了改革,并没有将集体经济组织取消。

三、xx生产队这一集体经济组织是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从法律层面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主体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而xx生产队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法律规定其他组织。
1、依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条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在我国,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是在60年代,当时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之后于90年代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直到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都一直承认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资格,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并列的规定在法律之中,也可以明确的判断出法律从60年代到现在是认可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的。
2、在司法实践中,xx生产队的主体资格得到各级法制部门的一致认可。
在xx生产队关于土地问题的维权过程中曾经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杨月仙土地侵权、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xx市体育中心土地侵权、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等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裁决,各级司法和法制部门一致认为xx生产队主体适格,并立案受理。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终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裁定xx生产队“原告主体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说明:该复函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当时已经将土地承包到户,经济体制已经改革)也明确承认生产队的主体资格,可以得到肯定性的结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认可生产队这种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
3、xx生产队有固定的财产和成员、负责人,属于固定的组织。
xx生产队的林权证属于甲种林权证,属于林和地统一的林权证,此外xx生产队还具有其他的林地和土地以及其他财产,xx生产队有固定的成员约130多人,负责人为队长高其用,这一点xx生产队提交的1、福鼎县人民政府林权证(鼎政林字No 0003634);2、无林地 疏林地登记册;3、xx市林业局文件(鼎林 [ 2010] 3号);4、高其用作为第三生产队队长的证明;这些证据可以充分的证明代理人主张的事实。
xx生产队xx生产队属于生产队(组)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流美村村民委员会对属于xx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是没有管理和经营权的。xx生产队对于xx市体育中心批准征收其林权证范围内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涉案土地依法应当由xx生产队管理和经营。xx生产队有财产,有成员,有负责人,享有诉权。
四、关于xx生产队名称的说明。
xx生产队这一集体经济组织,原属于流美大队,后流美大队划分成流美、春亭、石湖社区,xx生产队归属于石湖社区。
xx生产队的官方名称为“xx生产队”,xx生产队的名称从其设立至今,名称一直没有变化过,只是在生活中部分人将其称之为第三村民小组,因为农村很多人认为村民小组即生产队,没有什么区别。但实际上这两个词的概念是不同的。因为村民小组属于自治组织,生产队属于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只是生产队内部的一个自治管理组织。
自xx生产队形成以来,至其归属到石湖社区其名称从未发生过变化,xx生产队没有自己申请变更,石湖社区及政府各部门也未将其更改过,(1、现有石湖社区居委会的《证明》xx生产队名称仍为“xx生产队”,队长为“高其用”;石湖社区居委会《证明》“许新庚等人属于xx生产队成员”,这可以证明xx生产队这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为“xx生产队”;2、《xx市林业局文件》(鼎林[2010]3号)证明xx生产队的发展渊源,现归属于石湖社区,现任队长为“高其用”;3、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终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xx市人民法院“(2010)鼎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xx生产队的名称为“xx生产队”。4、《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鼎政办[2010]74号)可以说明xx生产队历来的名称为“xx生产队”但是对其称谓,有时候会称之为村民小组。)
综上所述,xx生产队的官方正式名称为“xx生产队”,至于“第三村民小组”属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口头上对其的“称谓”。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集体经济所有制仍然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作为基本的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是存在;一审裁定认为生产队存在的理由不符合逻辑和法律规定,属于主观擅断。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宣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化工部


宣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1991年2月3日,化工部

1.化学矿山贫化损失管理办法(试行)(78)化矿字879号 1978年11月3日
2.关于直属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业务管理权限的通知(79)化劳字330号 1979年3月14日
3.关于加强化工企业燃料管理、实行凭证定量供应的通知(79)化分字585号 1979年5月21日
4.关于整顿化工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划的规定(79)化基字692号 1979年6月20日
5.化工专用设备供应管理试行办法(79)化供字937号 1979年8月13日
6.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试行办法(草案)(79)化矿字946号 1979年8月16日
7.化学工业进口成套设备运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79)化外字1153号 1979年9月24日
8.化学工业进口成套设备港口接运组工作细则(试行)(79)化外字1153号 1979年9月24日
9.关于外事活动所得技术资料管理办法(79)化情字1311号 1979年10月31日
10.化学工业机械(仪表)厂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条例(79)化机字1415号 1979年11月24日
11.化学工业大型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制度(试行)(80)化基字508号 1980年5月20日
12.加强化工地质队地质技术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80)化矿字727号 1980年6月14日
13.化工新技术开发管理试行条例(80)化科字766号 1980年6月20日
14.化工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的若干规定(试行)(80)化机字1182号 1980年9月24日
15.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试行)(80)化计字1203号 1980年9月30日
16.化工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80)化科字1302号 1980年11月14日
17.关于加强化工科研单位经济核算工作的意见(81)化科372号 1981年5月6日
18.关于加强化工科研单位科研条件工作的意见(81)化科字372号 1981年5月6日
19.化学工业部主管分配的化设备执行先利库后订货生产的实施细则(81)化供字484号 1981年6月1日
20.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高校、中专学生生产实习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1)化教字507号 1981年6月8日
21.关于加强化工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81)化环字543号 1981年6月23日
22.化学工业部机电产品加强计划管理继续实行先利用库存后订货生产的暂行规定(81)化供字652号 1981年7月21日
23.化工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奖励办法(81)化科字803号 (81)化会字30号 1981年9月14日
24.化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试行)(81)化规字1057号 1981年11月30日
25.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1)化科字1113号 1981年12月15日
26.化工部技术标准成果奖励办法(试行)(81)化科字1201号 1981年12月31日
27.化工企业能量平衡管理工作三个规定(82)化调字140号 1982年2月23日
28.关于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审批和分工管理问题的规定(82)化机字424号 1982年4月15日
29.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各种取费暂行标准(82)化基字747号 1982年6月28日
30.化学工业机械动力工作条例(82)化生字809号 1982年7月15日
31.化学工业机械动力管理制度(82)化生字809号 1982年7月15日
32.关于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暂行规定(82)化矿字1368号 1982年8月31日
33.化工基本建设调度工作试行办法(82)化基字1465号 1982年12月21日
34.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83)化二字497号 1983年5月11日
35.橡胶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83)化设字512号 1983年5月13日
36.化工部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83)化生字533号 1983年5月13日
37.化工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83)化生字533号 1983年5月13日
38.化工生产调度工作暂行规定(83)化生字646号 1983年6月9日
39.关于调整部管化工产品目录的通知(83)化供字919号 1983年8月26日
40.关于对化学危险品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83)化供字919号 1983年8月26日
41.化工科技情报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试行)(83)化情字1081号 1983年9月24日
42.关于化工设计单位开展创优秀设计活动的规定(83)化基字1150号 1983年10月22日
43.关于加强化学工业标准化工作若干规定(试行)(83)化科字1272号 1983年11月18日
44.化学工业部化工标准情报网章程(试行)(83)化科字1272号 1983年11月18日
45.化工新技术开发基金有偿使用试行办法(84)化科字241号 1984年3月23日
46.化工企业能源消耗计算办法报表制度的几项规定(试行)(84)化生字398号 1984年4月29日
47.关于改革部管化工产品计划分配体制的几项规定(84)化供字1048号 1984年10月26日
48.化工新技术开发管理条例(85)化科字1268号 1985年4月11日
49.关于调整部管分配、协调化工产品目录的几项规定(85)化供字730号 1985年8月20日
50.化工系统职业病报告办法(85)化生字1008号 1985年11月17日
51.关于小型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基本要求(85)化生字1066号 1985年12月3日
52.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86)化科字513号 1986年6月11日
53.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86)化生字785号 1986年9月1日
54.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86)化基字873号 1986年9月16日
55.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87)化基字402号 1987年5月18日
56.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经济运行的管理办法(87)化生字546号 198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