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2:3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6]5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编制依据〕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节能施工质量,确保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节能效果的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工程质量。
  第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节能设计文件和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对涉及二次装修的工程,必须按节能设计或节能要求选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并按照有关节能设计或节能要求进行二次装修。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认定标识的技术(产品)。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应有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专项评估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整改达到节能要求,并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竣工验收报告和资料等报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申请办理《建筑节能评定书》及标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供节能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和《建筑节能评定书》。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200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200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建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上海、深圳市水务局:

  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开展近十年来,对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是二十一世纪的开局年,也是我国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建设节水型城市为目标,继续全面深入地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现将200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时间为2001年5月14日—20日,宣传周的主题是“创建节水型城市”。

  二、各地要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全面部署,认真安排好各项宣传活动。建设部将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第一天举行宣传活动启动大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指导各城市同时举行宣传活动启动会,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要贯彻“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把节约用水工作放在首位,进一步深化城市节水工作。根据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1]63号)要求,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同时可根据《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节水型企业的创建活动,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尽快建成一批节水型城市。

  四、进一步用经济杠杆促进节水。各地要尽快理顺和提高水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以促进污水减量排放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五、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法制建设,提高节约用水的科学水平。要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完善现有法规,加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要研究开发节水新技术、新产品,加大对节水型用水器具应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并进一步以科技手段促进节约用水。

  附件:2001年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经贸委,全国节水办、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

建设部办公厅 2000年4月1日


--------------------------------------------------------------------------------


附件:

2001年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节约用水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2、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3、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4、节约用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5、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6、依法行政,做好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7、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从我做起。

  8、要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

  9、实施科技节水,是深化城市节水的重要途径。

  10、加大污水处理和回用力度,推进污水资源化。


转发关于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

蚌政办[2005]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上市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规定
市上市办
(二○○五年五月)

为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鼓励和引导企业改制上市,全面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企业(公司)拟上市改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投入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涉及房产、土地等产权过户和产权变更过程中,按非交易行为处理,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全免,涉及到地方税收部分按规定先征收,按征收额奖励给交纳企业。
二、改制(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后三年内,按规定上交的所得税属于地方部分,由实际收取的市、县、区直接奖励给企业。
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优先予以立项或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四、企业拟上市改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由企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缓交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超过五年。
五、股份有限公司在争取上市过程中所发生的部分费用待企业上市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市政府指定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上市办共同对此项费用进行认定并封闭全部凭证。
六、对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后,按募集资金额的1‰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列支。
七、对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政府对公司经营决策者进行奖励,公司迁移中涉及到具体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八、拟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所募集资金视为招商引资,对相关部门、单位给予奖励。
九、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并继续在我市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市上市证券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公司。拟上市公司按本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由市上市办出具相关证明。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