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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时间:2024-07-21 20:5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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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6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来本省投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台湾同胞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有利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帮助台湾同胞投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指导台湾同胞投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以及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等工作;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工作。
  第五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下列项目:
  (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稀缺原材料开发项目;
  (二)先进制造业项目;
  (三)高新技术项目;
  (四)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再生资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项目;
  (七)现代服务业项目;
  (八)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台湾同胞在本省的投资形式和出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关行政机关审批、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项时,应当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做到合法、公正和公平,不得刁难、拖延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九条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的,享受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在本省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地方投资的,其待遇按照国家对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迁台湾同胞拥有产权的生产经营建筑物和其他房产时,拆迁单位必须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并与产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方案应当有利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便利台湾同胞的工作、生活。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科技创新和争创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仿冒、伪造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商标等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侵权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提供帮助,不得限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十三条涉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收费标准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同类企业相同。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赞助、捐款捐物等活动。
  第十四条在本省投资或者受聘于本省企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眷属,在本省购物、住宿、就医、参观旅游、乘坐交通工具等,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在本省投资或者受聘于本省企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眷属,从事经贸活动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有效入出境手续。
  第十六条台湾同胞在本省居留期间,可以持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卫生检验检疫机关的有效健康证明,经本省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机关验证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免作相关项目的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在本省投资或者受聘于本省企业的台湾同胞,其子女就读中、小学的,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相关费用与本地居民相同。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团体颁发的荣誉证书和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及其眷属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在我省定居。定居后,仍可以享受台湾同胞投资者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准予台湾同胞投资者一定数量的亲属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所在城市落户。
  第二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台湾同胞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告知本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二)向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三)申请行政复议;
  (四)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设立的台商投诉协调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属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责范围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转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
  (三)对重大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事项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上一级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处理。
  第二十六条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涉及对台湾同胞依法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该台湾同胞在内地的家属,并及时告知该台湾同胞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9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各直属基建、地质、制造、院校、科研、设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于1996年8月29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江泽民主席签署主席令颁布,将于199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煤炭法》的颁布实施,是煤炭工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真正走上了法制轨道,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国家对煤炭工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实现了法制化。《煤炭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各类煤炭企业和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工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煤炭资源统筹规划、办矿审查、生产和安全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切实保障煤矿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以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严厉制裁违法行为,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学习、宣传和贯彻《煤炭法》,是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煤炭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件大事。为抓好《煤炭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加强领导,立即掀起一个学习、宣传《煤炭法》的热潮。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专门抓,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地学习法律的全文,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要深刻领会《煤炭法》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煤炭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法律制度。在通读《煤炭法》原文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特别要在掌握《煤炭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学深学透,把学习引向深入。
三、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介,广泛宣传《煤炭法》。各单位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讲座和培训等手段,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以形成学法、讲法和用法的强大声势,为《煤炭法》的贯彻实施大造舆论。部将尽快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单行本,并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有关专家统一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释义》等材料,供广大职工学习使用,各单位要做好订购工作。
四、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实施准备工作。要充分利用《煤炭法》生效前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对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并研究整改措施。对涉及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
五、各煤管局(厅、公司)要按此通知要求,制定学习、宣传、贯彻《煤炭法》的规划和具体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并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取得实效。请于1996年10月10日前将本省(区)学习、宣传、贯彻《煤炭法》的规划及落实情况书面报部政策法规司。
此通知可在各级煤炭报刊刊登。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

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定于2010年9月6-7日在许昌市鄢陵县联合主办第十届中原花木博览会(以下简称花博会)。为做好我市参展筹备工作,根据《第十届中原花木博览会筹备方案》(豫政办〔2010〕80号印发)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组织参加花木产品展销。花木展销分别在鄢陵中原花木博览园和鄢陵花木交易市场举行。中原花木博览园分室内和室外展区,室内展区主要展示花木产业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及园艺资材,室外展区主要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展示交易活动等。要围绕着“突出文化底蕴、体现地方特色”的思路,在2009年建设的固定园林景观基础上进行完善提高,使其成为展示我市特色的窗口。室外布展工作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积极开展招商工作。积极筛选有关项目,在花博会期间举行项目推介和招商活动。
(三)组织参加技能比赛。花博会期间将组织开展河南省插花员职业技能竞赛、河南省第八届中州盆景大赛和插花花艺大赛、室内外布展等活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参赛准备工作,以优异成绩展示三门峡市风采。
(四)组织参加花木产业高层论坛。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企业家参加花木产业高层论坛,通过论坛交流信息,宣传企业形象,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促进花木产业发展。
二、活动安排
2010年9月6日上午,参加在许昌市鄢陵中原花木博览园中心广场举行开幕式;9月6日下午,参加花木产业高层论坛、项目签约和颁奖活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建峰(副市长)
副组长:李立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友(市林业园林局局长)
成 员:邵学敏(市农业局局长)
     任振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水贤礼(市旅游局党组书记)
     李炼志(市商务局局长)
     刘汉良(市林业园林局副局长)
     柴仁俊(市林业园林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建友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刘汉良、柴仁俊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联系人和电话:彭兴龙,2818280,13939890011)。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参加花博会是建设生态文明、加快三门峡市林业生态市建设的重要载体,对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开放、做大做优做强全市花木特色产业和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广泛动员、及早部署,集中力量做好花博会参展筹备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力协作,按照统一安排,全力做好筹备工作。根据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与省林业厅衔接沟通,组织协调我市花木企业、园林规划设计单位、园林绿化企业参会布展及参赛工作,完成室外固定园林景观建设。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参会参展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插花员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企业参会及旅游产品推介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投资贸易和招商项目推介工作。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按方案要求,做好参展筹备工作。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导协调,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顺利完成参展工作。